二 文献综述
西方学界对德沃金裁判理论的讨论与著述颇多,在这一理论发展脉络上的各个环节都有学者提出尖锐的批评。在这些反对意见中,一些学者的讨论值得特别关注,因为这些批评是他们在建构和发展自身理论体系的过程中引申出来的。这些学者基于对人类道德生活之特征的观察与理解,来批评德沃金关于司法裁判中的道德判断和正确答案两项主张。诸如:约翰·麦凯(John Mackie)在其道德怀疑论基础上批评德沃金的唯一正解命题;[12]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A.Posner)基于法律实用主义立场、[13]凯斯·R.孙斯坦(Caas R.Sunstein)基于未完全理论化协议学说,[14]反对整全法让法官在裁判中作出道德理论建构;还有斯科特·夏皮罗(Scott J.Shapiro)基于法律规划理论、[15]杰里米·沃尔德伦(Jeremy Waldron)基于对立法机构之多元性的分析,[16]来反对法官在裁判中进行道德判断;还有约翰·菲尼斯(John Finnis)基于价值之不可通约性来批判德沃金的唯一正解命题。[17]
近些年,国内学界也出现了大量对于德沃金的法律理论的研究和讨论。其中不仅有若干出色的导读性和评介性质的研究,[18]还有很多从某个专门的角度展开的支持性或者批评性的研究,例如,林立教授从法律方法的角度批判了德沃金法律理论,[19]沈映涵博士从法学研究方法论的角度探讨了德沃金的理论,[20]张超博士从合法性价值的角度分析了整全法理论,[21]唐丰鹤副教授从司法裁判角度研究了德沃金的法律理论,[22]陈景辉教授从法理论性质的角度分析和质疑了德沃金的主张,[23]邱昭继教授和张帆博士探讨了德沃金的唯一正解命题,[24]范立波教授从法律权威的角度分析和批判了德沃金的法律理论。[25]从这些研究中可以看出,国内学者对这一裁判理论的思考越来越深入,讨论也越来越复杂。但是,除了范立波教授的博士论文外,总体上还是缺乏一种在系统发展自身理论的基础上,延伸性地来讨论德沃金的法律理论的研究。例如,很多国内学者从价值的不可通约性的角度批评德沃金的法律理论,[26]但是这些研究多是直接借用了现成的某个哲学学说,缺乏对于诸如“价值多元”和“不可通约性”这样的哲学概念的独立分析,因而大大限制了这些讨论的哲学层次和原创性。我国学者若希望能够对德沃金的裁判理论展开深层次的批评,就需要像这个理论本身一样具有某种哲学根基,这样才能够站在同等的理论层次上对话,甚至是同台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