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创新之处
本书的研究成果较以往的研究有多方面的新突破。
第一,研究的视角新。既有的对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研究多理论,少实践,对策性研究更少。本书一方面以中国现行立法、执法、司法三方面的全面实践现状为支撑,另一方面以世界各国的宪法制度设计为参照,注重考察实践,从实践中发现问题,进而反思制度的缺陷,从而提炼完善制度设计的对策建议。这种研究思路不同于既有研究从理论到理论的推演路径,符合从实践到认识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第二,选用的资料新。本书运用的资料绝大多数为一手资料,包括从各国国家机构官方网站上采集的最新英文宪法文本;中国各层级法源的法条、立法说明,范围广泛的司法裁判文书;另有相当一部分对实务部门调查访问得来的一手资料。本书对这些资料的选用具有全面性、整体性和系统性的特点。本项研究在尽可能全面搜集和分析资料的基础上,力争形成对问题较为全面的认识。
第三,提出的观点新。本书从宪法、立法和司法适用角度提出多层级、系统性的缔结、适用国际条约的制度框架,并提出构建每一层级制度的具体建议和理由。这些建议既有一般原则,也有具体制度;既有对制度空白的补足,也有对现行制度的修正调整。此外,本书基于对中国现状的总体把握,在一些具体问题上提出新的观点。例如,国际条约是中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在这一前提之下,中国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区分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的条约;缔约权由国家统一行使,以不同名义缔结的国际条约与不同效力层级的国内法源之间在法律位阶上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适用国际条约并不以“涉外”为必要因素,国际条约同样可以适用于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中;等等。
[1] 赵建文:《国际条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法学研究》2010年第6期。
[2] 刘永伟:《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新论》,《法学家》2007年第2期。
[3] 王勇:《条约在中国适用之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 慕亚平、冼一帆:《WTO协议在我国国内适用的问题》,《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5] 刘瑛:《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法院的直接适用》,《法学评论》2009年第5期。
[6] 蔡莉妍:《论国际海事条约在中国适用的法律路经》,《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
[7] 王勇:《论国际民商事条约在中国的适用方式及其完善对策》,《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
[8] 高秀东:《国际刑事条约在中国的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