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红十字会法(2004年)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法律公报第49号,
2004年11月3日,第5124~5130页。
通过日期:2004年10月21日
根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第四条第1款,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议会大会在2004年10月12日召开的代表院会议上以及在2004年10月21日召开的民族院会议上,通过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关于红十字会的法律。
一 目标与结构
第1条
本法设立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红十字会(以下简称“红十字会”),作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国内的一家红十字组织;本法规范红十字会的法律地位,规范其结构、能力和开展公共职能项目的权利、融资活动、关于工作合法性及对红十字会的运作而言十分重要的其他事项的监督。
第2条
红十字会是一家由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公民组成的自愿的人道主义组织,依照1949年8月12日的日内瓦四公约(第一至第四)及其1977年6月10日的第一和第二附加议定书(下称《日内瓦公约》)获得认可和授权,在和平时期以及自然灾害和其他灾害、紧急情况中,根据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和普遍的原则,力争实现一定的人道主义目标、任务和有关卫生、社会福利、教育、寻人的公共工作,以及在武装冲突期间向军队提供医疗服务援助。
第3条
红十字会具有法人地位。
第4条
红十字会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国内的唯一一家红十字组织,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全境开展活动。其由波黑联邦红十字会和塞族共和国红十字会,以及他们的所有组织和机构组成。红十字会于2001年5月8日获得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承认。
红十字组织的运作及工作方式由机构法律和机构组织法规规范。
第5条
依照《日内瓦公约》,红十字会的标志是由白底上五个相同的正方形组成的红十字,且这是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国内的唯一合法标志。
红十字会有权在红十字和红新月国际会议规定的所有活动中,依照《日内瓦公约》、现行法律及《关于国内红十字会使用红十字和红新月标志的规定》使用该标志。
二 公共主管部门的活动与成绩
第6条
红十字会的活动包括:
-代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以下简称“波黑”),同红十字国际组织及其他国内机构开展活动;
-履行波黑在红十字活动领域中承担的国际义务;
-协调波黑红十字会的结构运作;
-组织建立寻人机构;
-管理红十字会的财产和资源;
-保护红十字会的标志和名称;
-在自然灾害、传染病及其他重大灾害中,参与组织并向公民提供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
-开展卫生和社会保护及公民健康教育,本着人道主义和团结精神参与不同形式的公民互助活动的组织;
-参与组织为自然灾害和武装冲突受害者提供援助,以及分配国家和国际社会提供的援助;
-组织集合波黑的援助活动,以及向国外提供由国家机关、组织和其他捐助者捐助的援助活动,以减轻自然灾害、传染病和武装冲突的后果;
-在武装冲突、自然灾害和其他灾害中,与波黑军队的卫生服务机构和医疗服务机构及民防合作,照顾伤病员;
-参与提供紧急护理和为撤退人群、难民和流离失所者提供住宿,在自然灾害和其他灾害中参与执行相关措施,以促进照料伤员和弱势群体;
-参与向群众提供急救培训;
-为考生开展急救培训,以及开展汽车驾驶员急救测试,作为驾驶测试的一部分;
-参与组织献血活动,动员公民参与献血活动;
-执行《日内瓦公约》规定的任务及波黑批准的此领域的其他国际义务;
-执行关于传播国际人道主义法和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运动基本原则的任务,并执行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运动官方文件规定的其他任务;
-执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任务以及与红十字会传统活动有关的任务。
第7条
红十字会通过该组织的结构,以签发证书和其他公共文件的方式,在第6条所述活动范围内,履行公共部门职能。
第8条
在履行本法规定的公共职能过程中,红十字会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国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以及其他类似的国内和国际人道主义、社会与健康机构开展合作。
第9条
在履行本法规定的公共职能过程中,红十字会与医疗保健、养老金和伤残保险、社会福利和教育领域的国家机关、机构和基金、波黑武装部队和民防部门、使领馆以及具有公共利益性质的其他组织、团体、基金会和公民协会合作。
本条第1款所述机关、机构、基金和团体有义务在其职权范围内,协助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三 组织
第10条
红十字会的内部机构为:
-大会
-主席
-监事会
红十字会的任命方式、职权范围和职责应进一步在红十字会章程中加以规定。
第11条
根据大会通过的章程,红十字会规范和确定其组织任务、工作方式、财务资源、内部机构和专家服务及其权限和能力,以及对红十字会的活动和授权十分重要的其他事项。
第12条
应在红十字会内部设立一个寻人机构,以依照《日内瓦公约》和寻人局规则手册(其规范武装冲突受害者数据的收集方式)开展相关活动,提供关于战争受害者的信息,执行《日内瓦公约》规定的其他任务,以及组织红十字会内部寻人机构及其下属机构的活动。
波黑的部长理事会根据红十字会主席的提议,对组建波黑红十字会内部寻人机构的相关规定给予同意。
四 融资
第13条
依照国际条约,波黑管辖范围内红十字会参与的融资活动的金融措施,在红十字会的国家层面,将由波黑预算提供资金,在其他较低层面,将由机构、州、市的预算提供资金。
第14条
在履行公共职能过程中,红十字会应从法人和公民的捐款、礼物和捐赠中,以及从红十字会的规则和章程确定的其他来源中,创设奖励资金,供其用于依照本法提供服务。
为了执行其任务,红十字会将使用社会各级为此目的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15条
若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灾害,在执行与提供能源生产材料、加快通关程序、通过公共交通方式转送人群和物资相关的任务和活动中,红十字会拥有特别的权利,并可优先通过公共媒体向公众提供信息。
第16条
为开展其任务,红十字会将从以下来源获得资金:
-常规会员和提供支持的会员缴纳的会费;
-公民和法人机构的出资、礼物和捐赠;
-通过与“波黑红十字周”和“抗结核运动周”有关的活动获得的收入;
-从健康、儿童和社会保护基金以及开展约定项目的其他基金处获得的收入;
-章程确定的红十字会自身提供的服务和活动;
-博彩产生的收入;
-与红十字会的财产和权利有关的收入;
-来自市、州、布尔奇科区、各机构和波黑的预算;
-章程确定的符合本法及其他规章的其他来源。
第17条
为促进红十字会的活动和目标,并获得开展任务的资金,红十字会举办“波黑红十字周”和“抗结核运动周”活动。
“波黑红十字周”为每年五月的第二周,“抗结核运动周”为九月的第三周。
第18条
在“波黑红十字周”和“抗结核运动周”中,自然人和法人有义务以红十字会为受益人,出售红十字会内部相关机构在此活动中制作和发行的邮票。
本条第1款所述的融资金额和方式由机构法律加以规范。
第19条
在“波黑红十字周”“抗结核运动周”以及其他援助活动中,各红十字组织可举办自愿捐款活动。
第20条
红十字会的财产(包括机构、州、布尔奇科区、市和区的红十字组织的资金和不动产,以及从他们各项活动中取得的资金和捐赠),将被免除所有税收和关税。
自然人和法人向红十字会做出的捐赠将按捐赠价值免税。
本条第1款和第2款所述措施的方式和实施办法由机构法律加以规范。
五 监督
第21条
波黑人权和难民部对红十字会工作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六 临时规定和最终规定
第22条
在本法生效之日,红十字会应承接对波黑红十字组织的人员、财产和档案的一切权利和责任。
第23条
波黑部长理事会应通过特别决定,设立一个委员会,以承接本法第22条所述权利和义务。在该决定中,将确定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方式。
第24条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和塞族共和国应在本法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调整其红十字法律,以符合本法的规定。
第25条
在本法生效之日,关于波黑红十字会地位和权力机构的法律(“波黑官方公报”,No. 21/92 i 13/94)应失效。
第26条
本法在波黑官方公报中发布之日起第八日生效,且其应在机构官方公报及波黑布尔奇科区发布。
波黑 编号:110/04
2004年10月21日 萨拉热窝
波黑议会大会 波黑议会大会
代表院主席 民族院主席
Martin Raguz Goran Milojev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