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国大陆对公私合作伙伴和公私合作合同的研究
自1980年代起,我国部分基础设施领域开始引入公私合作模式,并逐步拓展到其他领域,例如,公用事业、社会福利等。同迅猛发展的公私合作的实践相比,理论研究的步伐相对滞后。迄今为止,直接以PPP和PPP合同为题的著作和文章数量不多,相关研究尚处于“边缘”地位。应指出的是,对PPP合同的研究,远非行政法的独占领域。来自管理学、经济学甚至工科的成果更为丰富:根据研究的具体领域分类,相关研究涉及PPP在医疗卫生[126]、公共交通设施建设[127]、农村基础设施建设[128]、电子政务[129]、保障性住宅建设[130]等多个领域的应用;按观察视角来分,涉及PPP模式下的政府监管机制[131]、PPP模式下的政府角色和作用[132]、特许经营人风险防范及利益保护机制[133]等。例如,张万宽的《公私伙伴关系治理》[134],整合了合作博弈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建立了分析PPP的理论模型;郭鹰的《民间资本参与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的路径与策略》[135]、宋波和徐飞的《公私合作制(PPP)研究:基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运营过程》[136]主要探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PPP模式;柯永健、王守青的《特许经营项目融资(BOT、PFT和PPP)》[137]和《特许经营项目融资(PPP):风险分担管理》[138]系统介绍了特许经营项目融资的含义、应用范围、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担与风险应对管理,还特别介绍了PPP合同。相关译著包括《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基础设施供给和项目融资的全球革命》[139]《欧亚基础设施建设公私合作(PPP)案例分析》[140]等,较为清晰地介绍了PPP的本质、特点、演进史和一些成败案例。
就PPP合同关涉的具体法律问题,湛中乐与刘书燃在《PPP协议中的法律问题辨析》[141]和《PPP协议中的公私法律关系及其制度抉择》中,讨论了PPP协议的性质(认为属于兼具公、私法性质的混合合同)、政府在PPP合同中的三重角色(规则制定者与执行者,公共服务生产者、采购者和提供者,利益协调者和监管者),以及相应纠纷解决通道(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公、私法方式解决)和独立监管机构的设置。薛刚凌从平衡合同利益、保护BOT项目特许经营人的角度,研究了风险防范及利益保护机制的建立。[142]宋华琳和骆梅英,就PPP合同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公用事业特许合同,分别从退出规制和普遍服务条款切入,讨论了公法上的规制手段如何以行政合同为桥接保证公用事业普遍服务义务之履行。[143]
在与PPP相近的概念——“民营化”的研究方面,近年来有较大的进展。出现了一批有代表性的著作,法学领域的研究包括敖双红的《公共行政民营化法律问题研究》[144]、杨欣的《民营化行政法研究》[145];经济学方面的包括刘小玄的《转轨过程中的民营化》[146]、陈明的《中国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研究》[147]、石淑华的《中国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的若干反思》[148];公共管理学方面的包括周建亮的《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的政府监管》[149]等。其中,《公共行政民营化法律问题研究》与《民营化行政法研究》比较系统地梳理了民营化的现象、成因和演进过程,并且都侧重于用以回应公共行政的这种变化的行政法上的变革(包括政府职能、行政的方式等),对于公私合作合同着墨不多。现有论文和著作中具有代表性的,有高秦伟的《论公共事业民营化》[150]、宋华琳的《公用事业特许与政府规制:中国水务民营化实践的初步观察》[151]、唐明良、宋华琳的《行政法视野中的民营经济与政府规制改革》[152],以及章志远的《个案变迁中的行政法》[153]等。
在与PPP密切相关,但涉及面更为宏大的合作治理(合作行政)问题上,由于我国大陆地区的研究起步较晚,因而行政法学在研究中更多地借鉴了诸如英、美、德各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研究方法和成果,翻译了一批颇具参考价值的文献[154],开展了比较研究[155],也有为数不多的著作问世[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