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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较分析方法
在全球化的今天,任何一个法律部门、一部法律甚至一个法律问题的研究都离不开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于相对后进的中国行政合同研究来说,更须关注行政合同理论和实践发达的相关国家和地区。系统研究行政合同问题,追本溯源,梳理和界定西方法制中的行政合同的概念、特征、类型、适用范围、规则、救济制度等,有助于较为准确地把握行政合同的“前世今生”,并锁定行政合同领域的真问题,从而为中国未来的制度建构提供借鉴。由于历史条件、社会环境、文化背景、法律传统、行政技术等因素的巨大差异,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的行政合同(和政府合同)制度有较大差别;甚至在同一法系的国家间,许多理念和制度也大相径庭。例如,法国秉持其公共利益优先的传统,侧重于行政合同中的“行政”特性,赋予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缔结和履行各阶段的一系列单方特权;德国则更珍视“合同”要素,强调合同两造的地位平等与权责相适,行政主体的特权远不及法国宽泛。[160]制度上相对后发的国家和地区,例如,葡萄牙和中国台湾地区,也对行政合同发达地区的不同制度进行了比较和借鉴,采各家之长,结合自身的法律制度需求和法律文化传统,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理论框架和制度模式。[161]然而,尽管形态各异,这些不同框架和模式背后还是蕴含着一些制度共性。
因而,本书对行政合同的域外理论和制度实践进行考察,一方面,着眼于辨析各国的理论和实务特色,并着重分析各国做如是选择的传统、文化、经济和心理背景;另一方面,对于制度的共性投以同样的(即便不是更多的)关注以发现各国行政合同制度发展的共同特点和普遍规律。唯有如此,才能对中国的行政合同制度建构提供有益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