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践意义
1.回答实践所提出的关键问题,促使行政法治在行政合同领域的实现
行政合同已成为西方各国行政的重要手段。在我国,行政合同的实践也极为丰富。但就目前来看,由于国家立法层面还未正式确立行政合同制度,立法上的缺失和矛盾导致了行政合同实践中的盲目和失范。特别地,一旦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和履行中发生纠纷,面对如何为纠纷定性,寻找怎样的救济管道,如何进行法律适用,怎样确定双方的责任、分配其权利与义务等问题,当事人和纠纷解决机关常常无所适从。本书因应实践中的需求,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尝试回答行政合同领域中的重要问题,也许有助于统一认识,为行政法治在行政合同领域的实现做出一点可能的贡献。此外,公私合作行政合同作为其中较为复杂的一种类型,以它为例进行的制度设计,将为整个行政合同未来的制度安排提供有效借鉴。
2.规范公私合作领域,充分发挥其正面效应
公私合作固然具有利用民间资本、技术和管理经验等优势,但它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不加以规范和约束,也许不仅无从发挥其功能和价值,反而会增加政治、社会和经济风险。本书通过对公私合作合同的研究,探讨如何以一个包含公法和私法规则和手段的框架来规范和约束公私合作,预防和制止负面效果的发生,尽可能地消弭风险和可能的危机。
3.增强政府的契约和责任意识,提高综合能力
公私合作合同所涉项目资金量大、项目周期长、涉及多方法律关系和多个领域,在项目的谈判以及合同的草拟、缔结和履行过程中会面临大量不可知的情势,对政府部门的智慧、知识、经验和综合能力构成了很大的挑战。本书探讨对公私部门的风险和责任的合理分配,并强调公部门在将部分公共任务“分解”给私部门的同时仍负有监督和担保责任,有利于合理桥接公、私部门的资源,分配、转移和降低风险,以“倒逼机制”促使政府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增进政府的契约意识、平等协商意识、市场意识和责任意识,推进服务政府和责任政府的建设。
4.促使政府反思传统的“统治”观念,尝试新的治理模式
传统的政府有一套完整而正式的组织架构,它是一种“精确、迅速、理性”的组织方式,取代了执政者任意滥用的权威,而把“生产线”的逻辑带进政府运作。通过这一组织,政府拥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绝对能力并承担决策成败责任,这一“统治”概念仍被目前大多数公职人员奉为圭臬。然而,21世纪国际上对政府职权的认识已发生极大转变,在公私合作的背景下,公部门已不再扮演所有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角色,传统的“统治”型政府也面临极大挑战和解构。对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合同的研究,强调政府与民间、公部门与私部门的平等合作,尊重公部门和私部门不同的运行逻辑,珍视公私部门各自的特点和优势[159],有利于它们在公共任务执行不同阶段的角色转换,唤起政府对效率、参与、平等的重视,逐步确立其“整合与引导”的角色,并尝试新的治理模式,维持治理需求和治理能力之间的动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