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论意义
1.围绕行政合同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公、私法理论的整合
公私法二元论根植于自由主义,是一种历史的建构,这一二元论现在看来已逐渐衰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157]具体到行政合同问题上,基于行政合同的独特性质和特点,单一立足于公法或私法的研究更是注定无法克服分散性或主观性的缺陷,难以实现理论和制度的整合。同时,单一视角下的技术性探讨对一系列问题的分析和逻辑推演力有未逮,无法为行政合同的制度设计提供基础性的理论支撑。
另外,正如美国行政会议主席Paul R. Verkuil所言,“如果法律是嫉妒的情妇,那么公私划分就像功能紊乱的妻子:难以忍受而又不可或缺”[158],公私划分在现代法律的分析逻辑上仍然占据着主导。有鉴于此,本书将在公私二元划分的现实前提下,关注“公”与“私”日益微妙的关系,探究公、私法理论和规则在一定条件下整合的可能,在宏观层面分析行政合同在公法和私法上所具的丰富内涵及所欲实现的价值,也在微观技术层面讨论公、私法规则和手段的具体适用。
2.关注行政法对现实的积极回应与调整
传统的行政法以私行政和消极行政为主要研究对象,在阐释和消解诸多的现代性行政政法问题时已显得捉襟见肘。适应行政方式的多元化和对象的扩大化,现代行政的内容、手段和组织形式都呈现出有别于传统的一些特征,现代行政法也必将经历结构性的变革。本书的研究以行政合同为切入点,关注在公共行政、积极行政和服务行政日益发展的背景下,行政法理念、行政主体、行政模式、行政行为、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等方面研究的进展,并为行政问责、行政诉讼等实体制度在未来的可能变迁提供理论准备。
3.推进对一些重要的宪法和行政法话题的思考
公私合作的话题涉及国家任务和角色、国家模型的变迁等重要的宪法和行政法话题,从宏观和微观层面讨论以合同为主要推进和执行工具的公私合作下“公”与“私”各自的角色、任务和责任,将有助于推动对国家与公民、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市场、公法与私法、管制与改革等诸多重要问题的持续关注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