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茂隆银厂与清缅关系
清代滇缅边境,有诸多银铜矿山。在这些矿山中,因规模较大而录于檀萃《厂记》者,有宁台铜厂、芦塘铜厂、水泄洞铜厂、涌金银厂、悉宜银厂、茂隆银厂、募乃银厂等[37]。其中对中缅关系影响最大者当数茂隆银厂。
茂隆银厂位于今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班老乡上班老村西四公里处,自明代时就已开采。清朝初期,茂隆银厂地处葫芦酋长管辖之卡瓦界内。卡瓦“北接直隶耿马宣抚司界,西接外域木邦界,南接生卡瓦界,东接孟定土府界,距永昌一十八程,地方二千余里”,其酋长名蚌筑(又作蜂筑),“自号葫芦国王,不知其所自始,有世传铁印,缅文曰‘法湫诸木隆’,犹华言大山箐之长也”。[38]乾隆初年之前,葫芦酋长尚未内附,亦不附属缅甸。其时蚌筑曾多次央请耿马土舍罕世屏带其头人赴云南归顺,但一直未能成行。恰其界内有茂隆银厂,自明代开采以来,一直衰旺不一,乾隆八年(1743)六月,有云南石屏州民吴尚贤因欲谋生,来至葫芦酋长地,与蚌筑签订协议,共同开采茂隆银厂,并刻写木契为凭,各执一份[39],至乾隆十年六月间,开获堂矿,厂地大旺。吴尚贤等议给蚌筑山水租银,蚌筑则愿照内地厂例,抽课报解,以作贡献,遂将十年七月至十月所抽银3709.098两编制细册,央请罕世屏率同吴尚贤及通事杨公亮一同押解,于乾隆十一年正月十八日到达云南省城[40]。
葫芦酋长派员报解厂课,云南总督张允随立即上奏。张允随提出,葫芦酋长僻处外域,历代未通声教,今倾心内向,纳课输诚,应准其内附,但其所解银3709两零系四个月所收,若以年计,每岁应纳税银11000余两,为数过多,恐厂地盈缩靡常,难为定额,因此请照雍正八年孟连土司输纳募乃厂课减半收取之例[41],准将“此项厂课饬令减半抽收……再将所取课银以一半解纳,以一半赏给该酋长”;至嗣后应纳课银,可“令该酋长客课人等就近解交永昌府,转解司库兑收充饷”[42]。三月十五日,乾隆帝接到张允随奏报,命议政王大臣等议奏。二十六日,和硕裕亲王广禄等议奏,葫芦酋长献矿投诚,自应准其归附,但吴尚贤等内地民人潜越界外开矿,有违例禁,应令查明具奏[43]。乾隆帝因此下令张允随详查具奏。
四月十四日,张允随接到兵部发来咨文,随即展开调查,并于五月初九日覆奏:云南边外虽多矿硐,但当地人不谙煎炼,多系华人前往开采。查定例只禁内地民人潜越开矿,商贾贸易并不禁止,厂民出境时,皆带有货物,与商贾无异,经过塘汛查无违禁之物,即便放行。今在彼打矿、开及走厂贸易之人,约有二三万人,“若欲禁止开矿,势必并商贾一概禁绝而后可。然亿万人民生计攸关,未便惩噎废食”。而且边境各厂百余年来从无不靖,“以外夷之余补内地之不足,所益良多”。所以,应准葫芦酋长“照孟连之例,赏定课额,令其按年报纳,并令捍卫边隅……设有内地逃犯等类潜入厂地,亦可饬令查拿”[44]。六月初七日,乾隆帝接到张允随奏报,令原议之王大臣等议奏。三十日,议政王大臣等议奏,应照张允随所请,将茂隆厂课“准其减半报纳,仍将所收以一半解纳,一半赏给该酋长”,但“民人往来番地,巡防宜密,或有逃犯奸徒私入外番厂地滋事,仍令该督严饬汛口官弁实力稽查”。乾隆帝下旨准议[45]。
可见,茂隆银厂和卡瓦地方归附内地,托名者为葫芦酋长蚌筑,引介者为耿马土舍罕世屏,主导者则为茂隆厂民吴尚贤。茂隆银厂归附后,张允随任命吴尚贤为银厂课长,负责管理银厂事务。得到清政府委任的吴尚贤,又进行了谋说缅王遣使入贡的活动。当时缅甸南方孟族建立白古政权,很快征服下缅甸各地,又进攻上缅甸。面对孟族军队的进攻,乾隆十三年(1748),东吁王朝末代国王摩诃达马亚扎迪勃底遣喇札达等出使清朝寻求帮助。接到镇康土司刀闷鼎关于缅使请贡的禀报后,云南迤西道朱凤英以缅王“任用乳母之夫波凌,致与庶兄蟒礼觉红失好”而拒绝之。十四年,缅王再次遣使来边,“称波凌已放废,觉红感悟和好”,请求准予入贡。就在这时,朱凤英听闻刀闷鼎与矿民邹启周、张亮采等“邀结黑山门野傈僳扰害木邦”[46],便派贾兴儒前往查办。十二月十八日,吴尚贤带练兵800余人随贾兴儒自茂隆厂出发捉拿邹启周、张亮采等,二十九日至干猛。十五年正月初一日,厂练已擒获邹、张二人至干猛,遂押解回茂隆银厂,吴尚贤则带练兵前赴缅甸。当时上年缅甸所遣请求入贡者五人尚在镇康,吴尚贤请其为前导。吴尚贤经过木邦、锡箔、宋赛等地时,皆赠送当地官员礼物,又致信于桂家[47]。桂家头目宫里雁,正与雍籍牙王朝军队争战,因率兵阻之。吴尚贤至麻里脚洪,派人致书讲和,桂家羁其来使,吴尚贤遂联合缅兵3000余人与桂家战。三月初七日,吴尚贤为桂家所败,无奈自麻里脚洪回茂隆银厂。吴尚贤虽然未能到达缅都阿瓦,但却“谋说缅酋莽达拉遣使入贡。莽亦荒淫无道,众叛亲离,遂从其言,具表来降”[48]。由此,吴尚贤成为谋说缅王遣使入贡的关键人物。
关于吴尚贤谋说缅王遣使入贡一事,缅方史料记载有所不同。据《琉璃宫史》载:1751年,“中国皇帝派遣埃都耶、冬达耶等偕随从5000余人带着九尊阿巴达亚梵天佛像,为了结盟通好而来。缅王安排他们驻于玛瑙仰曼花园接见。中国人也表示愿对桂家、孟人的野蛮行径进行镇压。缅王表示不打算劳请友邦出师,只愿友好。埃都耶、冬达耶等表示虽然不需让我们去攻打,但贵邦国主之敌,即我主之敌也。让我等5000人去攻桂家、孟军。结果未能取胜,缅王派出使节随埃都耶、冬达耶等返回中国”。[49]显然,缅方史籍所载为清朝皇帝先派人拜见缅王,缅王随之遣使访华,而遣使时间也晚于中国史籍记载。
乾隆十五年(1750)四月,缅使希里觉填一行到达茂隆银厂,吴尚贤随即向云南督抚禀报,禀词曰:“缅甸国王莽达拉情愿称臣纳贡,永作外藩。命工匠制造金银二,篆刻表文;又造贴金宝塔,装载黄亭;毡缎缅布土物各色,驯象八只入贡。又贡皇太后驯象二只、毡缎缅布等物。差彼国大臣一员,头目四人,象奴夷众数十人出境过江,于四月已抵边界,请代奏。”[50]七月,云南省接到吴尚贤禀报,令布政使、按察使、粮道、盐道、迤东道、迤西道会议。布政使宫尔劝等认为其不可信及不可行者各四:
以前镇康土州刀闷鼎禀报缅酋请通贡,已不许,今禀内绝不言及;且明置缅甸宣慰司,表内未称宣慰旧衔;又有蚁穴自封,夜郎天外之言,更不叙明使臣衔名;吴尚贤前禀与今禀又复互异。至木邦乃缅甸所辖,中外攸分,准木邦投诚,木邦即缅甸之叛逆,必至大起衅端,亦有妨于国体。吴尚贤初到厂地,恃强凌弱,今率缅甸来归,实有邀功之意,且外国归诚,亦断无借一厂民为媒进。将来缅甸设有寇警,必另求援兵,不应则失统御之体,应之则苦师旅之烦,恐鞭长莫及,反难善处。况前明频通赋贡,受侵扰者数十年,我朝久置包荒,获宁谧者百余载,边境之敉宁,原不关乎远人之宾服。
然云南巡抚图尔炳阿仍据禀词及表文入告,表文曰:
缅甸国王莽达拉谨奏:盛朝统御中外,九服承流,如日月经躔,阳春煦物,无有远近,群乐甄陶。至我皇上,德隆三极,道总百王,洋溢声名,万邦率服。缅甸近在边徼,河清海晏,物阜民和,知中国之有圣人,臣等愿充外藩。备物致贡,祈准起程,由滇赴京,仰觐天颜,钦聆谕旨[51]。
很快礼部议复图尔炳阿所奏,以缅甸初次奉表称臣纳贡,应准其来京。乾隆帝从之[52]。
十六年(1751)二月,云贵总督硕色派顺宁府知事孟士锦护送缅甸贡使赴京。时吴尚贤禀请伴同贡使往还,并称伙伴唐启虞等可助其义子吴世荣管理厂务,硕色允其所请[53]。六月,缅使希里觉填一行在孟士锦、吴尚贤等护送下到达北京,向乾隆帝献上毡缎4匹、缅布12匹、驯象8只,又向皇后献上驯象2只[54]。乾隆帝下谕:“向来苏禄、南掌等国入贡,筵宴赏赉俱照各国王贡使之礼。所有缅甸贡使到京,一应接待事宜,亦应照各国王贡使之例。”[55]随赐缅王、王妃、贡使、缅目、象奴、缅役等有差[56]。又议准,缅甸国进贡,员役不得过百人,赴京只许20人[57]。七月初五日,礼部奏准,派额外主事郗通额伴送贡使回返云南[58]。二十一日,缅使一行离京南返。十月初六日,希里觉填在贵州安顺毛口驿病逝。十九日,缅使随员打慢觉填等回至昆明,十一月到达耿马,十二月,耿马土司罕国楷派人护送打慢觉填等出境。然而使团尚未回至阿瓦,东吁王朝已经灭亡矣。
可见,吴尚贤不仅是谋说缅王遣使入贡的关键人物,而且在缅使入境后一直陪同左右,并伴送缅使一行往返北京。然而,正是与缅使一行的密切接触,给吴尚贤带来了杀身之祸。
自吴尚贤说服葫芦酋长内附起,其活动就日渐引起清政府关注。乾隆十一年(1746)三月张允随第一次奏报葫芦酋长内附时,乾隆帝就命令其查明吴尚贤等违禁开矿之事。虽然经张允随奏准,清廷准许民人赴边开矿,并委任吴尚贤为课长,但也强调对往来边地民人严密稽查。十五年(1750)正月,张允随卸任云贵总督时奏言,吴尚贤“获利已丰,兼之沿边各项贸易为所垄断,资财日富,慕膻而集者,较前倍众,仇怨亦多,若令久居外域,恐其渐滋事端……应令自举可以管厂之人更替厂务,准令回籍”。因同时巡抚图尔炳阿调任安徽,所以张允随奏请乾隆帝密令接任云贵督抚稳妥处理此案[59]。到十月,接任云贵总督硕色上奏指出,上年邹启周等滋事,吴尚贤带领厂练前往捉拿,殊属孟浪胆大,已令其自举可以管厂之人协办,俟其人胜任,即令接管,倘不得其人,吴尚贤从此谨慎,或仍听暂管,或再令选报。对此奏军机大臣等认为,吴尚贤等久居外域,终恐生事,应令该督酌量妥办,不得因循迁就[60]。十六年四月,乾隆帝听闻吴尚贤自愿伴送缅使赴京,下令硕色和巡抚爱必达将吴尚贤及茂隆银厂情况详查速奏,包括吴尚贤近来办理厂务是否小心安静,吴尚贤来京后课长事务交何人办理,吴尚贤外有无熟于厂务可以更代接管之人,抑或仍令吴尚贤管理厂务不必更换,等等[61]。很快,硕色等查明上奏,吴尚贤为众所服,但非安分之人,不应任其久居徼外,可令厂民唐启虞等助其义子吴世荣管理厂务,如能服众,即令接管,如难胜任,即于唐启虞数人内选一人接管;另外茂隆厂所聚工丁二三万人,应酌筹渐次解散之法,可密令该处文武官员,加谨口隘稽查,许入不许出,将来可以渐少。对于硕色等的奏报,乾隆帝命军机大臣速议具奏。六月,大学士傅恒等议奏认为,吴尚贤交通外国,断不可令为课长;若其子接办,是厂务竟成世业;唐启虞等素受吴尚贤指使,若令接管,仍不免通同遥制。“查各省矿厂皆董于官,应令该督于府佐贰内,拣谙练之员前往总理,并酌期更换,课长之名竟裁,或仍令唐启虞等帮助,或另行委派,临时斟酌。”另外,将来缅使回滇之后,应另行委员护送出境,吴尚贤则令居住省城。至于“所称茂隆厂出入隘口,密饬严查,许入不许出,以为渐次解散之法,应如所请办理”。对于傅恒等的议奏,乾隆帝朱批:“依议速行。”[62]据此,清廷计划不再任命课长管理茂隆银厂,而是由云贵总督派流官前往管理,至于吴尚贤,则将其软禁在昆明。
然而仅隔数日,曾任云贵总督的尹继善奏称:“设官则法在必行,法行或不尽便于夷境”,茂隆银厂地处边外,不如仍选课长,但不能再用吴尚贤之党羽。乾隆帝认为尹继善所奏亦有道理,遂命硕色、爱必达再行详察具奏[63]。九月初四日,硕色、爱必达覆奏:茂隆厂远在边外,虽然葫芦酋长已称臣纳贡,但银厂厂众从未受制于官,而且银厂距离内地较远,未设官兵塘汛,只派一二文员,恐难总理弹压,不如仍选课长董理为便。前任总督张允随所委课长,虽只吴尚贤一人,实则另有唐启虞、杨公亮、王朝臣三人均为课长。现在可于此三人中,公举诚实干练一人董理,并令永昌知府秘密查察,倘有营私滋弊,立即撤回查办[64]。十月初三日,乾隆帝下谕,此次即于杨公亮等三人内拣选一人管理厂务,以三年为期,期满撤回内地,其余依次承充;每逢更换之时,于内地另选诚实干练之人,到厂协同办课,令其渐次熟练,按期接管[65]。时因王朝臣已病废,遂令杨公亮为课长,唐启虞为协办。至此,清廷的意见最终确定为定期委任课长、协办管理茂隆银厂。对于吴尚贤,则仍将其留在省城,而实际上,其被严厉查办的命运已经确定。
十月,吴尚贤伴送缅使回至云南,即被拿审。据同行的孟士锦禀报,吴尚贤“由滇一路赴都,望恩幸泽,意气洋洋。及回滇之时,因圣恩优待使臣,锡予隆厚。伊望泽未遂,时怀怅怏,见于辞色”。迨缅使起程回国之时,硕色令吴尚贤留住省城。吴尚贤立即唆使缅目投递呈词,请令尚贤与缅使同行,但被硕色拒绝。十一月十一日,硕色、爱必达向乾隆帝奏报吴尚贤种种不法情节,除上述伴送缅使过程中“居功要挟、煽惑夷使”两项罪名外,还有在茂隆银厂时不法行为四端:一是历年赏给葫芦酋长之课银,每年仅给酋长蚌筑、蚌坎银各200两,其余私吞入己,约共29000余两;二是自恃捐纳通判职衔,“出入胆敢鼓吹放炮,乘坐四轿,摆列坐枪、旗锣、黄伞,并设有厂练、护卫,制造枪炮、长刀军器等项”;三是乾隆十四年捉拿邹启周一案,系因邹启周欲在木邦境内开挖新矿,吴尚贤害怕此旺彼衰,乃捏报邹启周抢劫外域,迨拿获后又致死邹启周、王受全二人;四是图财害死厂民彭锡爵。以上“种种僭越妄为,凶暴不法”,应查封家产,严加治罪[66]。十二月十五日,乾隆帝命硕色、爱必达派员将吴尚贤家产彻底查抄[67]。十七年(1752)二月十二日,吴尚贤病死狱中。其家产经过清理,合计银125389两零,金器首饰金子合计424.88两,陆续缴入内务府[68]。
清廷在处理吴尚贤案的过程中对茂隆银厂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后来云贵总督富纲曾总结这一制度:“向例于该厂课客中佥充课长一人、协办一人,公同办理厂务。三年期满,奏请将课长撤回归农,即以协办之人顶补课长,另选一人验充协办。”[69]吴尚贤死后,茂隆银厂继续存在,并定例每三年更换课长、协办。自乾隆十七年(1752)至五十年(1785),先后充任课长者有杨公亮、骆文锦、海中正、熊既成、陶虞臣、刘世衍、顾久等人,先后充任协办者有唐启虞、胡正川、熊既成、邱腾鹤、刘世衍、李渊然、段飞雄、张允良、可占魁等人,详见表2-1。
表2-1 茂隆银厂课长与协办表
续表
从表2-1中可以看出,起初课长、协办每三年更换较为正常,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课长、协办开始连续任职。如乾隆二十九年(1764)至三十八年(1773)九月,陶虞臣因熟悉厂务及稽查防范有功连续担任课长九年多,刘世衍也因而担任协办九年多。三十八年九月刘世衍以协办出任课长,至四十一年底本应由协办顶补课长,但新充协办段飞雄试办未久,难以骤充课长,刘世衍留任课长三年。四十五年,段飞雄病故,一时未能同时选出新任课长、协办,刘世衍继续留办。四十六年底,因新充课长顾久、协办张允良均系生手,又准刘世衍留办一年。嗣因顾久未能熟练,仍令刘世衍继续留办。四十九年四月,顾久在厂染瘴身故,刘世衍继续留办。五十年(1785)九月,因可占魁充任协办未久,诸事生疏,仍令刘世衍留办,至此刘世衍已连续担任课长十二年之久。乾隆五十年九月之后,档案文献中再未找到关于茂隆课长、协办选任顶补的记载。究其原因,乃为茂隆厂已凋敝败落,无税可抽,加之厂众星散,无可管理,已无新选课长、协办之必要。
吴尚贤之后的茂隆银厂,仍然对中缅关系和西南边疆有重要影响。其一,茂隆银厂促进了西南边疆的开发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檀萃在《厂记》中指出:“银币之济中国者,首则滇之各厂,次则粤海花银。滇昔盛时,外有募隆,内有乐马,岁出银不赀。”[70]募隆即茂隆银厂,其每年缴纳税银数千两,又有大量内地民人前往开采,对边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其二,茂隆银厂担负着重要的边防任务。缅甸雍籍牙王朝建立后,频繁骚扰云南边境。乾隆十七年(1752)十一月,雍籍牙军队千余人入扰耿马,并分兵前往茂隆厂。往耿马的一路在回程时被耿马土司罕国楷率土练厂练杀败,进犯茂隆厂的缅兵则被葫芦酋长率厂众杀败[71]。二十九年十二月,雍籍牙军队攻打木邦,为防缅人由木邦渡滚弄江入耿马内地,云贵总督刘藻奏准于滚弄江边七处要地设卡防守,其中茂隆厂邻近之南外下渡,派拨茂隆厂丁50名,所需口粮由银厂自行筹办[72]。不久茂隆厂在南外下渡建炮台一座、卡房十间,摆以木城,每年秋季拨厂丁驻防。因沿江有瘴,俱于秋末赴防,夏初撤回。清缅战争(1765—1769年)爆发后,乾隆三十二年(1767)秋,因将军明瑞即将率军进剿缅甸,派拨茂隆厂练120名并葫芦酋长所属之卡瓦练80名防守渡口,比往年数目为多[73]。三十四年四月,经略傅恒具奏进剿缅甸事宜,提出访闻茂隆厂一带有善造大炮之人,请将来进兵时,兵弁各带铜铁一斤,遇攻栅时,可随地铸造大炮,用过后,仍熔化携带,乾隆帝准之[74]。可见,在清缅战争爆发前,茂隆厂众曾抗击入侵缅兵。战争爆发后,茂隆银厂一直担负着重要的边防任务,部分茂隆厂工匠还随军发挥过一定作用。
清缅战争结束后,乾隆帝命军机大臣等筹议云南撤兵善后事宜。三十五年(1770)二月,军机大臣等议奏,猛密大山境内波竜老厂、新厂等处,恐有潜往开挖滋事者,应永行禁止,犯者从重治罪。“至茂隆厂,自葫芦酋长献厂纳贡,相安已久,且距缅远,无庸防禁。惟沙丁丛集,应责厂员造册,按季由府申院,核查收除人数,仍令沿边各土司,禁内地厂民越江偷渡”。[75]是为准许茂隆银厂继续开采,但强调对厂众严格造册管理,并禁厂民偷渡出境。此后茂隆银厂对中缅关系的影响逐渐衰微[76]。
虽然清廷准许茂隆银厂继续存在,但茂隆银厂还是同其他很多滇边矿厂一样,在经历一段时期繁荣后逐渐走向衰弱,“初采之时出矿丰旺,年解课银六千数百两至八千余两不等”。[77]乾隆十二年(1747)正月,葫芦酋长蚌筑曾派员感谢张允随发还应赏酋长课银1679两零,及应发还厂民减半课银3359两零[78],说明乾隆十一年课银为6700余两。茂隆厂课银初期“俱由永昌府转解司库,报部充饷”[79],乾隆四十二年(1777),经云贵总督李侍尧奏请,银厂税务改归保山县管办,但此时茂隆厂已经“获矿渐微,抽课递减”。四十九年,茂隆厂仅报解课银705.452两。自乾隆五十年至五十四年,“课银并无分厘报解”,为此保山县以“开采年久,硐老山空,矿砂无出”为由,禀请封闭茂隆银厂。但云贵总督富纲不准,下令设法调剂丁夫开采,希望银厂转衰为旺,又令保山县将课银照乾隆四十九年报解数目按年赔缴。然而,茂隆银厂终无起色,“夫散丁逃”。至嘉庆五年(1800),云贵总督书麟以“矿砂衰竭,无课抽收”,奏请将茂隆银厂“准其封闭”,并将嘉庆四年课银705.452两“免其著赔”,嘉庆帝准之[80]。至此茂隆银厂永久关闭。
[1] 《清世祖实录》卷一一三,顺治十四年十二月癸未,北京:中华书局1985—1987年影印本,第3册,第886—887页。按:本书所引《清实录》均为中华书局1985—1987年影印本,不另注。
[2] (清)杨陆荣:《三藩纪事本末》卷四《永明入缅》,吴翊如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70页。(明)客溪樵隐编《求野录》记载永历君臣是出铁壁关入缅,见于浩辑《明清史料丛书八种》第1册,第416页。
[3] (明)刘茝等:《狩缅纪事(外三种)》,第14页。
[4] (明)客溪樵隐编《求野录》,见于浩辑《明清史料丛书八种》第1册,第421—422页;(清)杨陆荣:《三藩纪事本末》卷四《永明入缅》,第72—73页。另《琉璃宫史》(第1002页)对“咒水之祸”亦有记载,但与我国史书记载差异较大。
[5] 《洪承畴备陈清军宜暂停进追永历事》(顺治十六年八月十八日洪承畴揭帖),见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合编《清代农民战争史资料选编》第一册(上),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364—369页。
[6] 《清军镇压李定国及招降永历与沐天波事》(顺治十六年九月洪承畴给缅甸军民宣慰使司札付稿)、《谕云南蛮莫宣抚司通缉李定国事》(顺治十六年九月上谕),见《清代农民战争史资料选编》第一册(上),第374—375、373—374页。
[7] 《清世祖实录》卷一二九,顺治十六年十月己酉、庚戌,第3册,第1000—1001页。
[8] 《清世祖实录》卷一三四,顺治十七年四月丙午,第3册,第1039—1040页。
[9] 《清世祖实录》卷一三四,顺治十七年四月甲寅,第3册,第1040—1041页。
[10] 《清世祖实录》卷一三九,顺治十七年八月辛丑,第3册,第1076页。
[11] 《清圣祖实录》卷六,康熙元年二月庚午,第4册,第106页。
[12] (清)刘健:《庭闻录》卷三,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26辑第251册,第19页。
[13] 《清圣祖实录》卷六,康熙元年二月庚午,第4册,第106—107页。按:“猛”为傣语音译,用于地名时意为地方,今多作“勐”,本书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尽量尊重原文。
[14] 中研院史语所编《明清史料》丙编第十本,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994页;《清圣祖实录》卷六,康熙元年三月乙酉,第4册,第109页。
[15] 关于李定国病死的时间和地点,诸书记载不一。《清史稿》卷二二四《李定国传》(第30册,第9173页)记:“(康熙元年)六月壬子(十一日),其生日也,病作……乙丑(二十四日),定国卒。”据顾城《南明史》(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7年版,第1024页)研究,《劫灰录》、冯苏《见闻随笔》、刘健《庭闻录》、金钟《皇明末造录》、叶梦珠《续编绥寇纪略》、杨陆荣《三藩纪事本末》、郑达《野史无文》均作六月二十七日卒于勐腊。沈佳《存信编》卷五记六月二十九日卒于车里猛喇(当即勐腊)。《行在阳秋》记七月二十九日卒于景线。《腾越州志》记“葬于景线”。郭影秋《李定国纪年》认为六月十七日卒于勐腊较可信。但《清圣祖实录》卷七载,康熙元年十月十九日“云南巡抚袁懋功疏报,据车里宣慰使刀木祷报称:伪晋王李定国逃奔景线地方染病身死”。勐腊为车里宣慰司属地,刀木祷报定国卒于景线,必有根据。康熙四十一年《永昌府志》卷二十六《杂记》李定国条云:“李定国闻永历被执,遂死于景线。所葬之地至今寸草不生,彝人过者必稽颡跪拜而后去,有入其地者曾目击其事云。”同书卷三《沿革》记:康熙元年“八月,李定国死于景线”。康熙三十年《云南通志》卷三《沿革大事考》也说,康熙元年“八月,李定国死于景线”。时间上稍有出入,卒地似以景线较可靠。
[16] 中研院史语所编《明清史料》庚编第十本,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本,第998页;《清圣祖实录》卷九,康熙二年六月乙卯,第4册,第150页。
[17] 按:缅历与公元纪年相差638年,缅历1012年即公元1650年。
[18] 〔缅〕佚名:《华人莅缅各地记》,李谋译,《南洋资料译丛》2008年第3期。
[19] 《琉璃宫史》,第985—986、990—1003页。
[20] (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九三《礼部·主客清吏司·朝贡上》,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2册,第902页。
[21] (清)屠述濂纂修(乾隆)《腾越州志》卷十《边防·缅考》,光绪二十三年(1897)重刊本,中国方志丛书第41号,台北:成文出版社1967年影印本,第49页。
[22] 《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一二五之十七《朱批鄂尔泰奏折》,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20册,第786页;(清)昭梿:《啸亭杂录》,第113页;(清)佚名:《绥缅纪事》,见国家图书馆编《清代边疆史料抄稿本汇编》第36册,第159页。按:关于叭猛花入贡事,是为雍正七年五月,南掌琅勃拉邦王国国王岛孙(又称苏吗喇萨提拉岛孙,即英塔松王,1723—1749年在位)遣使叭猛花等入贡。八年二月,叭猛花等到达北京,七月,回至云南,十月,经普洱回国。
[23] 《清高宗实录》卷一六七,乾隆七年五月是月,第11册,第126页。
[24] 《清高宗实录》卷二四八,乾隆十年九月癸酉,第12册,第198—199页;《明清史料》庚编第七本,第601页;《张允随奏稿》乾隆十年六月二十八日奏折,见方国瑜主编《云南史料丛刊》第8卷,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73—674页。
[25] 《清高宗实录》卷二六五,乾隆十一年四月丙戌、癸巳,第12册,第437、440页。
[26] 按:清代档案文献中,一直是“夷”“彝”混用,后逐渐多用“夷”字。直到1858年订立的中英《天津条约》第51款才明确规定:嗣后各式公文,无论京外,内叙大英国官民,自不得提书夷字。这是中国在签署外交文件时,首次明确规定不得使用“夷”字等歧视性字词。本书在使用相关文献时一仍其旧,仅为表述上方便,并不代表笔者的认识,特此说明。
[27] 《清高宗实录》卷三三〇,乾隆十三年三月庚寅,第13册,第77—78页。
[28] 《清高宗实录》卷三三一,乾隆十三年十二月是月,第13册,第533—534页。
[29] (清)佚名:《绥缅纪事》,见《清代边疆史料抄稿本汇编》第36册,第161页。
[30] 雍籍牙王朝后来曾多次迁都,参见附录一。
[31] 《云贵总督硕色奏报缅甸国内乱国王避迹海边折》(乾隆十九年十月初七日),见台北故宫博物院编《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9辑,台北故宫博物院1982—1987年版,第728页;《清高宗实录》卷四七五,乾隆十九年十月是月,第14册,第1146页。按:鬼家,指桂家宫里雁集团。关于桂家宫里雁集团与雍籍牙王朝军队的战争,参见第三章第一节相关论述。
[32] (清)昭梿:《啸亭杂录》,第117页。
[33] 《清高宗实录》卷五一一,乾隆二十一年四月是月,第15册,第465—466页;(清)昭梿:《啸亭杂录》,第117页。
[34] 《清高宗实录》卷五五三,乾隆二十二年十二月是月,第15册,第1084页。
[35] 宫中朱批奏折:《云贵总督爱必达奏为查明缅甸情形及现饬沿边加谨守御事》(乾隆二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档号:04-01-01-0227-01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未刊。
[36] 《清高宗实录》卷五六九,乾隆二十三年八月是月,第16册,第226—227页。
[37] (清)檀萃:《厂记》,见(清)师范纂《滇系》第20册《艺文四》,光绪十三年(1887)重刊本,中国方志丛书第139号,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影印本,第78—87页。
[38] 《明清史料》庚编第七本,第602—603页;《张允随奏稿》乾隆十一年二月二十日奏折,见《云南史料丛刊》第8卷,第679—680页。
[39] 方国瑜:《云南史料目录概说》第三册,《吴尚贤开办茂隆银厂木契》,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273—1274页。
[40] 《明清史料》庚编第七本,第602—603页。
[41] 按:雍正八年(1730)九月,云贵广西总督鄂尔泰奏报,永昌府边外孟连土司刀派鼎每年愿纳募乃厂课600两,鹤庆府边外“怒子野夷”每年愿贡土产,雍正帝下旨:“孟连土司厂课每年六百两,为数太多,著减半收纳,以昭柔怀至意。怒子每年贡纳土产时,著给盐三百斤,以为犒赏。”参见《清世宗实录》卷九八,雍正八年九月壬辰,第8册,第311页。
[42] 《明清史料》庚编第七本,第602—603页。
[43] 《清高宗实录》卷二六一,乾隆十一年三月壬辰,第12册,第386页。
[44] 《张允随奏稿》乾隆十一年五月初九日奏折,见《云南史料丛刊》第8卷,第682—685页。
[45] 《清高宗实录》卷二六九,乾隆十一年六月甲午,第12册,第505—506页。
[46] 《明清史料》庚编第七本,第604页。
[47] 桂家,又称贵家、鬼家,关于其族属争论颇多,以往多认为是明朝入缅华人的后裔,如(清)佚名《绥缅纪事》(第162—163页)云:“贵家者,前明随由榔入缅之官族,其子孙沦于缅,自相署目,据波竜厂采银。”(清)师范纂《滇系》第12册《典故四》(第43页)记:“桂家者,江宁人,故永明入缅所遗种也……百余年生聚日盛,称桂家,兵力强,群蛮畏之。”(清)昭梿《啸亭杂录》(第114页)载:“贵家者,随明主入缅之官族,其子孙沦于缅,自署曰贵家,据波竜厂采银。”(清)赵翼《皇朝武功纪盛》卷三《平定缅甸述略》(第98页)言:“贵家者,随永明入缅之官族也,其子孙沦于缅,自相署曰贵家,据波竜厂采银,向有岁币输缅。”民国时期汪懋祖《从历史上探讨云南土族的统系》(《东方杂志》1947年第43卷第5号)称:“桂王入缅,随从官兵亦有数千人,流落于木邦等处,称为‘桂家’(亦作贵家)。”日本学者铃木中正、荻原弘明认为:“宫里雁是明末流寇张献忠的干将李定国的部下、奉永历帝之命入缅之人的后代”(参见《贵家宫里雁与缅甸华侨》,见《中外关系史译丛》第3辑,第30页)。今人杨煜达《桂家事迹新探》(《云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认为桂家与中国人没有族属关系。孙来臣《论“缅中关系史”的研究——以中国对早期缅甸的“影响”为中心》(《亚太研究》2006年第3期)则认为桂家属孟高棉族系。
[48] (清)昭梿:《啸亭杂录》,第114—115页。
[49] 《琉璃宫史》,第1107页。
[50] (清)昭梿:《啸亭杂录》,第115页;(清)佚名:《绥缅纪事》,见国家图书馆编《清代边疆史料抄稿本汇编》第36册,第163—164页。
[51] (清)昭梿:《啸亭杂录》,第115—116页;(清)佚名:《绥缅纪事》,见国家图书馆编《清代边疆史料抄稿本汇编》第36册,第164—166页。
[52] 《清高宗实录》卷三六九,乾隆十五年七月乙丑,第13册,第1078页。
[53] 《清高宗实录》卷三五三,乾隆十六年六月丁巳,第14册,第159—160页。
[54] (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九三《礼部·主客清吏司·朝贡上》,第911页。
[55]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上谕档》第2册,北京: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2217条,第552页;《明清史料》庚编第七本,第603页。
[56] 清朝赏赐缅甸使团物品详见表5-4。
[57] (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九三《礼部·主客清吏司·朝贡上》,第912页。
[58] 《明清史料》庚编第七本,第604页。
[59] 《张允随奏稿》乾隆十五年正月二十四日奏折,见《云南史料丛刊》第8卷,第766—767页。
[60] 《清高宗实录》卷三七五,乾隆十五年十月壬辰,第13册,第1141页。
[61] 《清高宗实录》卷三七八,乾隆十六年四月丁亥,第14册,第83—84页。
[62] 《清高宗实录》卷三五三,乾隆十六年六月丁巳,第14册,第159—160页;宫中朱批奏折:《大学士傅恒等奏为遵议茂隆课长吴尚贤为矿情形请旨将吴拘禁渐次解散矿厂等事》(乾隆十六年),档号:04-01-12-0083-037。
[63] 《清高宗实录》卷三九四,乾隆十六年七月辛未,第14册,第174—175页。
[64] 《云贵总督硕色奏为推荐茂隆厂课长人选折》(乾隆十六年九月初四日),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辑,第563—566页。
[65] 《清高宗实录》卷四〇〇,乾隆十六年十月丙申,第14册,第261—262页。
[66] 《云贵总督硕色奏报查明茂隆厂课长吴尚贤不法情节折》(乾隆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辑,第870—873页。
[67] 寄信档:《寄谕云贵总督硕色等著派贤能之员清查茂隆厂监督吴尚贤财产》(乾隆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档号:03-128-1-01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未刊。
[68] 《云贵总督硕色、云南巡抚爱必达奏报搜查吴尚贤产业银数折》(乾隆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云贵总督硕色、云南巡抚爱必达奏报变卖吴尚贤家产银两数目折》(乾隆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9辑,第607—610页。
[69] 《云贵总督富纲、云南巡抚刘秉恬奏请留课长暂资办理以裨厂务折》(乾隆四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50辑,第369—370页。
[70] (清)檀萃:《厂记》,见(清)师范纂《滇系》第20册《艺文四》,第84页。
[71] 《明清史料》庚编第七本,第605页。
[72] 《清高宗实录》卷七二五,乾隆二十九年十二月是月,第17册,第1091—1092页。
[73] 军机处录副奏折:《云南巡抚鄂宁覆奏茂隆厂每年拨派砂丁情形并绘图恭呈事》(乾隆三十三年正月二十一日),档号:03-0464-045。按:关于清缅战争,详见下一章讨论。
[74] 《清高宗实录》卷八三二,乾隆三十四年四月己未,第19册,第94—95页。
[75] 《清高宗实录》卷八五一,乾隆三十五年正月丁未,第19册,第402页;《乾隆朝上谕档》第6册,第66条,第33页。
[76] 杨煜达撰文认为,乾隆四十二年(1777)曾有莽冷厂众将来犯之缅军打得大败的事件,莽冷厂即茂隆厂(见杨煜达《清代中期滇边银矿的矿民集团与边疆秩序——以茂隆银厂吴尚贤为中心》,《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8年第4期)。但此说为一家之言。方国瑜先生开始认为莽冷即为茂隆,后来又认为莽冷应为孟伦,和茂隆无涉(见方国瑜《云南史料目录概说》,第535页)。尤中先生亦认为莽冷即孟伦,并认为此地在乾隆中叶后即脱离了中国的管辖(见尤中《中国西南边疆变迁史》,昆明:云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266页)。此事留待进一步考证。
[77] 宫中朱批奏折:《云贵总督书麟奏为滇省茂隆银厂矿砂衰竭无课抽收封闭事》(嘉庆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档号:04-01-36-0095-008。
[78] 《张允随奏稿》乾隆十二年三月初十日奏折,见《云南史料丛刊》第8卷,第703—704页。
[79] 《张允随奏稿》乾隆十五年正月二十四日奏折,见《云南史料丛刊》第8卷,第766页。
[80] 宫中朱批奏折:《云贵总督书麟奏为滇省茂隆银厂矿砂衰竭无课抽收封闭事》(嘉庆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档号:04-01-36-0095-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