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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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治在治理方式中居主导地位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一重要判断是建设法治中国的依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5]从国家治理方式总的趋势看,目前世界上142个国家有成文宪法,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主导方式。在人类政治文明的进程中,法治逐步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有其客观必然性。

(一)治国理政依靠系统合力

治理是随着社会的形成而产生的组织协调机制。凡是社会都要有交往、交换等活动,就需要解决社会关系之间的各种问题、矛盾、纠纷与冲突,就产生了不同的治理方式。在原始氏族部落中,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6]。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协商民主”,构成了原始氏族制度的主要治理方式。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这就是“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7]。由于国家治理目标、手段、对象以及态势的复杂性,运用国家力量维护秩序的方式就具有多样性。保持国家和社会的运行需要多种机制,任何历史时代都不只是单纯使用一种方式,治国理政有着多种方式。实际上,治国理政是多种方式综合运用的结果。

我国古代就提出了“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思想。汉朝立国后,“或以威服,或以德致,或以义成,或以权断,逆顺不常,霸王之道杂焉”。“霸王之道杂焉”,是将法家、儒家思想兼而并用,或“外儒内法”。《汉书·元帝纪》载:宣帝的太子刘奭(汉元帝)“柔仁好儒,见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绳下,大臣杨恽、盖宽饶等坐刺讥辞语为罪而诛,尝侍燕从容言:‘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宣帝作色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且俗儒不达时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于名实,不知所守,何足委任!’乃叹曰:‘乱我家者,太子也!’”。

治国理政的力量来源,是公共权力的运用。通过不同方式运用公共权力,以实现治理目标。一是无为而治与有为而治。汉初统治者看到“秦非不欲治也,然而失之者,举措太众,刑罚太极故也”[8]。因而“治道贵清净而民自定”,“其治要用黄老术”。无为与有为都是权力运用与治理的方式,取决于利弊得失的权衡。二是自发交易与权力处置。生产生活中大量的产品、服务交换活动,由交换者按照市场形成的交易规则完成,政府只需承认交易的合法性,并保护这种交易的结果。不能按照市场交易规则解决的利益关系,就需要通过第三方即公共权力加以处置。市场与政府的边界是有弹性的,取决于市场的发育程度和政府的控制能力。三是行政权力与法制权力。法制是普遍的权力,又是抽象的权力;行政是具体的权力,又是实在的权力。二者既可合一,又可分离。行政权力效率高,但容易受掌权者能力、素质、品德等主观因素所左右;法制权力稳定通用持久,但怎样保证立法、执法、司法的科学性公正性有效性,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大课题。四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治理既可推行法治天下、强化法律权威,也可推行道德教化、强化伦理约束。相对于人治而言,法治是不同历史阶段不同性质的治理;相对于德治等其他治理方式而言,法治是共同进行治理的不同机制。五是法治机构与武装力量。国家维护统治、维持秩序、实施治理,都需要一定的国家机器做后盾。法治机构与武装力量都属于国家机器,都具有强制性,二者的应用条件、范围、程序、效果不同,往往是根据不同情况配合使用、互为补充。

(二)法治方式统领治理方式

在多种治理方式中,必有一种方式起主导的支配性作用。法治作为基本方式,统领着其他治理方式,就是说在不同层次的治理方式中,法治方式是基础性的方式。如习俗从古至今一直是确定社会交往规则、解决矛盾纠纷的常用办法,但在法治社会中,法律高于习俗、重于习俗,习俗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必须服从法律。在不同类型的治理方式中,法治方式是主导性的方式。如行政手段是治理的重要手段,即使在法治国家也是必须的,但行政手段必须依法行政,法无授权不可为,否则就是滥用权力,就是违法。在不同功能的治理方式中,法治方式是根本性的方式。如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保障,但法律是硬约束,是道德失范后的最后防线。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习近平指出,“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必须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9]。法律要有伦理支撑,硬约束要有软约束配合,法治方式不能成为唯一方式。德治方式重在激发道德意识对人的行为的导向作用,强化道德规范的约束作用。社会不仅要形成法律敬畏,不越法律红线;而且要培育道德敬畏,不逾道德底线。德治方式可以拓展国家和社会治理的范围,降低社会运行和控制的成本,增强人们履行责任义务的道德满足和愉悦。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同时要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是因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是任意选择的结果,而是基于经济运行的基本方式,基于社会运行的基本规律。法治的存在和发展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决定的,都应该从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中得到解释。恩格斯指出,“民法准则只是以法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10]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历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的伟大历史转折。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这两大转折的历史成果,也是实现这两大转折的历史条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掌握绝大部分经济资源,控制社会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各个环节,行政权集中体现为计划权,计划权可以代表行政权。这就限制了法制的发展。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不能直接控制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又必须为市场经济培育一个良好环境,必须以科学有效的方式实行经济社会治理。于是,法治应运而兴、顺势而盛。在封闭半封闭条件下,与国外经济贸易、文化交流、科技协作、国民往来很少,中国在世界上还是一个神秘的国度。一旦对外开放,引进外资和技术,扩大出口贸易,就必须向世界展现中国的公开公平,提供确定性保证,建立平等的交往规则,规范的法制、公正的法治,则是中国走向世界的最好“通行证”,是世界走进中国的最好“信用卡”。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资源配置效率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可以说,没有法治就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命,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石。经济关系是社会主体的基本关系,决定了法治是社会运行的基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