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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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治是治理文明的必然要求

法治是一种治国方式,即依据法律的治理;法治是一种国家治理状态,即以法治为基础的运行;法治是一种政治价值,即不允许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存在。法治属于政治文明,国家如何治理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虽然古代社会就有“修法治”、“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论述,但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人类自有国家以来几千年文明史发展的演变结果,是国家治理方式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符合最大多数人利益要求、反映治国理政规律要求的必然趋势。

(一)治理:国家运行的基本机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第一次把国家治理放到社会历史发展的高度来对待,这使得我们重新审视治理范畴。从治理与历史的关系看,治理不只是近几十年才有的国家与社会实践,而且是从来就有的国家与社会实践;从治理与社会的关系看,治理不只是个别的、枝节的、辅助性的国家与社会实践,而且是普遍的、基本的、重要的国家与社会实践;从治理与哲学的关系看,治理不只是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范畴,而且可以作为历史唯物主义范畴。作为社会历史基本要素的治理,是与生产、交往、文化等要素一起,构成社会结构特别是政治结构;作为社会历史基本机制的治理,是与革命、改革、创新等机制一起,构成社会机制特别是政治机制;作为社会历史基本实践的治理,是与统治、管理、法治等实践一起,构成社会实践特别是政治实践。

法律是国家产生后形成的治国重器,运用法律治国理政是一种统治方式。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看,原始社会有管理和治理,没有阶级对立就没有统治,也没有法制;共产主义社会国家消亡,没有统治,也就不需要法治,但仍然需要管理和治理,因为仍然要劳动生产,要有对劳动过程的管理和对劳动产品的分配。在存在国家的社会中,国家进行统治、管理、治理的功能和手段同时存在、同时运用。阶级社会也需要管理和治理。只不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统治、管理、治理的作用、分量、运用不同。只要有国家,就存在统治,就需要法制。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时代潮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是我们党的长期探索。从四个现代化到治理现代化,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到社会主义现代治理,从中国梦到中国治理,从基层治理到国家治理,从传统治理到现代治理,从治理体系到治理能力,从治理体系到价值体系,从国家治理到系统治理,从国家治理现代化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都是我们党在中国特色治理道路上的坚实脚步和拓展深化。

治国理政需要回答和解决治理目的、治理本质、治理内涵、治理境界、治理领域、治理方式、治理动力、治理标准、治理伦理、治理评价等问题,这些问题相互交织、相互作用。其中,法治属于治理方式,即主要依靠何种机制、何种方式、何种途径达到治理目的。确立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主要目标,就是明确现代国家治理,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治理文明的科学结论和正确抉择。

(二)从人治到法治: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规律

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纵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1]

人类社会从形成国家时起就有了法制,法制是统治利益、统治意志、统治权力的固定化、规范化、权威化表达,如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秦始皇的“秦律”等。但法制还不等于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而言,古代社会属于人治社会,法制只是人治的附属品,我国几千年来的人治传统根子很深。因为法的上层建筑是一定经济基础的产物,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著作中,深刻分析了法国小块土地所有制的经济关系是怎样造就了人治的土壤。小农“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阶级利益,无论是通过议会或通过国民公会。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所以,归根到底,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支配社会”[2]。社会的经济关系还没有发展到足以有效约束政治权力的程度,这就造就了人治的土壤。人治就是治理主体及其行为不受法律限制和制裁,可以为所欲为、以人代法,“朕即国家”、“朕即法”,有法制、无法治。即使我国古代出现过“文景之治”、“贞观之治”等封建盛世,也只是某些贤君良主的一时政绩,并不能保证长治久安,不能逃脱“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治乱循环。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法律的体系逐步完善,法制的功能逐步强化,法治的权威逐步确立,法治在治理中的地位作用愈益上升,法治成为治理文明的显著标志。法治的本质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表述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简而言之,就是人服从法、权从属于法、行受制于法,就是依法治国。推动法治普遍化、深入化、实践化的力量,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内在趋势,是人民群众争取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迫切要求,是先进政党引领社会历史发展潮流的法治自觉。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人类政治文明包括治理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虽然法制是由人制定的、法治是靠人实施的,但法制一旦形成,就有了制约人(包括法制制定者)的行为的力量;法治一旦确立,就有了高于个人和组织(包括法治实施者)的权威,就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衰。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3]法治能够为国家稳定发展提供坚实基础,为国家有序发展提供规范框架,为国家持续发展提供确定空间。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是我们党深刻认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共产党执政规律得出的重要结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实现这一总目标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

(三)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明追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一贯高度重视法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上鲜明地写下了“依法治国”四个大字。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总结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和教训,特别是吸取“文化大革命”中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沉痛教训时深刻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4]这指明了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前进方向,确立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重大原则。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在中央全会上专题研究依法治国问题,作出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作出全面部署。这些都表明了我们党推动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法治信念和治国方略。

追求与倡导文明是人类社会总的趋向,文明是我们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发展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明是一种新型文明。按照社会结构的分类,人类文明可大致分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和人的文明等形式。政治文明建立了社会运行的基本机制,维护了社会发展的必要秩序,提供了解决矛盾和冲突的制度途径。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对建设社会主义文明愈益自觉和深入,对社会主义文明内涵的认识愈益拓展和深刻。从政治文明到治理文明,从治理文明到法治文明,都反映了社会主义文明的内涵在深化。我们党明确地把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说明了法治在国家、社会、公民层面的基础性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精神、法治文化、法治思维,等等,实质上都是在倡导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都是在普及和推广法治核心价值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创新,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必将形成新型的法治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