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社会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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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研究进路、理论资源与分析框架

一 研究进路

新型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受到了各种社会因素及其他非经济因素的影响,因此引起了有社会学知识背景的学者关注。比如,有学者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章程制度与执行制度相分离现象的根源在于乡村社会传统性规则与现代性规则的复杂博弈,并集中体现为关系、面子、人情与契约原则的对立,以及权威主义原则与民主原则的对立。由于农民习惯的仍然是特殊主义取向的行为模式,而对普通主义取向的契约文化缺乏深度认同,人情、面子与关系仍然是构建农民合作的基础性机制(罗晓华、郭正林,2009),成员之间的信任和对合作社的认同或承诺依然主要建立在关系的基础上(徐旭初,2005:263~264)。因此,变迁中的熟人社会仍然构成转型期合作社发展所不可忽视的社会基础。

社会学学科视角下的研究更多地采用了社会资本理论。比如狄金华、钟涨宝(2006)将社会资本划分为关系型社会资本、规范型社会资本和组织型社会资本等不同类型,并认为不同类型的社会资本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在现有的关系网络、道德规范和组织规范中形成和发展的。万江红、梁铭(2010)认为农村社区传统的特殊主义信任观、农民较低的组织化程度、匮乏的合作意识及其同质性高的社会关系网络等消极社会资本阻碍合作社发展绩效的提升。而赵泉民、李怡(2007)则在社会资本理论视角下分析了关系网络对中国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影响,认为以亲缘和拟亲缘关系为基础带有“圈子主义精神”的“熟人信任”,或者说是“特殊信任”是中国农民走向合作的基本行动逻辑。这种行动逻辑虽然可以促使个体农民在迎接市场挑战时走向合作,促进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但是也会限制合作对象的增加和合作规模的扩大,从而对合作经济组织向更大规模、更大地域空间拓展产生制约效应。因此,建立在亲缘和地缘关系基础上,严重依赖“个人信用”来维系的合作组织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型合作经济组织。

信任是合作的基础,自然农民信任逻辑与合作社发展之间的关系也引起了学界的重视。黄珺(2009)将农民的信任区分为情感信任和认知信任两种不同的类型,并认为农户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管理者的信任非常理性,认知信任要强于情感信任,管理者能力越强越能得到农户的信任,合作组织的集体行动也就越容易达成。黄家亮(2012)则认为乡土场域中的信任首先表现为以差序信任为基础的人际信任,也就是说,农民选择信任对象时往往基于双方亲疏的关系,而非普遍原则和共同理念。因此,同一个家族内的成员往往更容易成为农民合作的首选对象。其次表现为具象信任,即农民倾向于信任看得见摸得着的人和事,而对一切抽象化理想或主义、虚化的理想和长远目标等很难产生信任,因此,农民对待合作组织采用的几乎都是实用主义的态度。此外,杨灿君(2010)还分析了合作社里两种不同的信任建构逻辑及其对合作社发展的影响机制。

综上所述,现阶段新型农民合作社研究必须对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给予高度关注,重视组织发展的社会基础问题。同时,还必须关注制约农民合作社发展的行政体制环境等非经济因素,应该看到现有的行政体制既有促进新型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积极因素,也有制约合作社发展的消极因素,必须辩证地加以分析。其中,前者较为明显的表现为国家立法后,各级地方政府纷纷推出了鼓励和扶持合作社发展的多种优惠政策,推动合作社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赵晓峰、韩庆玲,2013);后者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为政府扶持合作社发展不仅出于农民的需要,更多基于政绩和部门利益的考量,这对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往往会产生负面的影响(仝志辉、温铁军,2009;熊万胜,2009)。

因此,要想正确认识新型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社会机制问题,既需要关注转型期乡村社会结构的变迁逻辑和地方社会文化要素的重构机制,也需要重视基层行政体制非正规化或社会化运作所带来的影响效应。也就是说,合作社研究需要在一个更具综合性的分析框架下才能有效展开。

二 理论资源

社会学研究经济现象和经济行为具有悠久的学术传统。早在社会学经典理论诞生的时期,马克思与韦伯等人就对经济问题与社会问题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问题展开过深入的分析,开启了社会学研究经济问题的先河。[5]后来,帕森斯又在“AGIL”模型中将经济系统视作社会的四个子系统之一加以研究。然而,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加里·贝克尔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发展了经济学帝国主义的思想,试图用经济学的方法统一社会科学诸领域,从而对社会学及其他社会科学的发展构成了严重的挑战。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面临被扫出局危险的社会学家开始发起反击,新经济社会学开始兴起。

为了反抗新古典经济学思想的入侵,卡尔·波兰尼极具创造性地提出了“嵌入性”的分析概念。早在1944年发表的《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中,卡尔·波兰尼就反对经济自主性的观念,认为必须关注与经济密切相连甚至不可分割的政治和社会方面的问题。在他看来,经济并不是自给自足的,而是从属于政治、宗教和社会关系的(Polanyi,1944)。十多年后,在1957年发表的《作为制度过程的经济》一文中,他进一步分析指出:“人类经济嵌入并缠结于经济与非经济的制度之中。将非经济的制度包容在内是极其重要的。对经济的结构和运行而言,宗教和政府可能像货币制度或减轻劳动强度的工具与机器的效力一样重要”(Polanyi,1957/1971)。作为一个经济史学家,卡尔·波兰尼的“嵌入性”思想虽然对经济学家产生的影响比较小,但是却对社会学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然而,波兰尼发现了经济活动与社会关系的紧密联系,却没有能够对“嵌入性”的分析概念给予清晰的解释。

到80年代中期,格兰诺维特在《美国社会学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标志着新经济社会学兴起的重要论文《经济行动和社会结构:嵌入性问题》,重新对“嵌入性”概念进行了阐释,把网络分析作为研究经济社会学的主要方法,指出人的经济行动是紧密嵌入人际网络关系中的。他认为经济行动者的行为是嵌入具体的、持续运转的社会关系中的,经济关系和经济制度是由建立在亲属或朋友关系、信任或其他友好关系之上的社会网络所维系的(Granovetter,1985)。由此,“嵌入性”的概念,被后来的研究者频繁引证,逐渐成为美国新经济社会学分析的一个基础性概念。

然而,格兰诺维特的关系网络嵌入观赋予经济生活中的社会关系以过高的角色期望,客观上产生了忽视其他社会结构因素的嫌疑,即在强调经济与人际关系网络不可分离的同时,往往会忽视政治、文化和制度因素对经济行动的影响(符平,2013:31)。因此,要想从宏观上把握经济现象,需要对市场交换的先决条件进行考察,不仅要重视经济生活中的社会角色,而且还要对市场中的历史、文化和权力等因素进行深入分析。为此,Zukin和Dimaggio(1990)提出应将嵌入性区分为四种类型:结构嵌入性、认知嵌入性、文化嵌入性和政治嵌入性。而弗雷格斯坦则提出了卓有影响的“政治—文化”嵌入观,一方面提示应将现代市场的建构和经济建设看作国家建设的一部分;另一方面也提醒人们正是市场本身创造了一系列关于市场如何运作的认知理念和惯例。在他看来市场制度的产生不仅是一个政治议程,而且也是一个文化议程(符平,2013:33)。

新经济社会学不断发展的嵌入性理论,将经济问题纳入社会学的学科视野中,使学者们日益重视影响经济行动和决定经济现象的各种政治的、社会的、历史的和文化的因素,既拓展了社会学的研究领域,又丰富了社会学的研究内容,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6]而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和组织行为,新型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必然也会受到各种政治、社会和文化等非经济因素的影响,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新经济社会学中的嵌入性思想为新型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研究提供了可以借用的理论资源。

三 分析框架

本研究接下来沿着新经济社会学的研究进路,试图在借鉴嵌入性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一个具有综合性色彩的“行政—结构/文化”理论框架,以此作为分析新型农民合作社发展之社会机制的分析框架,以便能够恰当地从整体上把握这种新兴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2007年以来,推动新型农民合作社的快速发展是国家进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产物,也是国家主动调整与农民之间经济社会关系的重要举措,这一举措使国家政策已经成为现阶段推动农民合作社数量不断攀升的基本力量。然而,学界的研究发现,《合作社法》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制度建设出现了令人瞩目的名实分离现象(熊万胜,2009)。不仅如此,在该法生效1年以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对该法开展了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当时就注意到合作社存在内部制度不健全、运行管理不规范等现象。为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乌云其木格在专项报告中指出“法律实施中要正确处理规范性与包容性的关系”,认为“提高合作社的运行质量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关键是要适度规范,促其发展,在发展的同时,逐步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并要求政府要“把落实扶持措施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7]显然,国家立法和执法机构放宽了执法尺度,对合作社制度表达与制度实践之间的背离现象采取了妥协与包容的态度,将推动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重任交给了政府。因此,我们一方面要看到现代国家建设对新型农民合作社的积极促进作用,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合作社的发展并没有达到国家预期的理想效果。

为此,我们需要对“政治”和“行政”的概念做一个简单的二元区分。景跃进(2003)认为行政的概念在“三权分立”与“政治与行政二分法”中具有不同的内涵,从前者到后者预示西方政治权力的重心发生了一个重大的转变,即政治权力从议会移向行政部门,而在行政部门中,权力则由政治家向文官(官僚制)转移。由此,政治成为政治活动家的特殊领域,行政则成为技术官员的领域。虽然政策若无行政的支撑便无所作为,但是行政并不因此就是政治(Woodrow Wilson,2000)。所以,由政治家主导的政治和由技术官员主导的行政成为政治权力不可分割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政治的逻辑和行政的逻辑,并不完全是一种自洽共存的关系。周雪光(2011)在对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进行分析时指出,在中国的政体内部,中央管辖权与地方治理权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和不兼容关系,中央管辖权要求权力和资源能够向上集中,而这会降低地方政府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降低权威体制的有效治理能力;地方治理权又倾向于各行其是,灵活执行,偏离失控,对权威体制的中央核心构成挑战。也就是说,中央政府的政治意图并不会得到基层行政官员不折不扣的执行,在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存在一种难以调和的矛盾,并且这种矛盾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而只能在动态中寻求平衡。

正是认识到政治与行政之间潜存这样的隐性矛盾,本研究才提出用行政嵌入代替政治嵌入分析体制环境对合作社的制约机制。根据马克斯·韦伯(2004:22~24)的论述,科层化的行政体制奉行的是“理性主义”的运作原则,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职务运作以部门为基础;各部门有源于法律和行政规章的明确权限;上下级关系制度化,上级监督下级;政府职位全职化,职务活动专业化;业务执行规则化、程序化。进入21世纪以来,中央政府加快了行政体制改革的进程,在2001年前后大幅度修订了2000余件法律法规及10万余件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与此同时,各级地方政府也开始建立各种类型的行政服务中心,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化和透明化改革。这表明,中国的行政体制正在从总体支配模式向技术治理模式转变(渠敬东、周飞舟、应星,2009),建立现代公共服务型政府和确立现代公共治理规则的主体地位逐渐成为行政体制科层化改革的必然走向。

在新一轮的改制浪潮中,有两点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一是行政体制由以“块”为主的块状结构向以“条”为方向的条状结构转型,由此带来的是部门利益的结构化,出现了部门下乡的现象,并主要表现为政府鼓励和推动各涉农经济技术部门开展公益性及营利性涉农服务,从不断升级的农户专业化、农村市场化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中获益(仝志辉、温铁军,2009);二是通过项目制的方式运作财政转移支农资金,不仅在数量上,而且在各个领域都已经成为最主要的财政支付手段(折晓叶、陈婴婴,2011)。从宏观体制上看,项目制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国家治理体制,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形成了分级治理的制度机制,是国家治理技术创新的重要成果;但是从微观实践层面来看,地方政府与基层行为主体的项目运作机制创新行为,极有可能导致项目制缺乏效率,偏离方向,并对基层社会产生诸多的意外后果(周飞舟,2012;渠敬东,2012)。

部门利益结构化和财政项目下乡普遍化形成的合力使行政权力人格化运作常规化,使资源的再分配充满了特殊主义的不平等。由于财政项目需要依托政府的各个部门进行分配,国家的资源输入很容易被地方行政官员控制,从而滋生寻租行为。地方行政官员一旦与乡村强势群体形成利益共同体,就会使资源配置的公平性丧失,使普通农民对国家扶持合作社的政策失去信任,从而导致国家规则化、程序化治理的机制失去效用,甚而助长特殊主义、非正式规则及策略主义的盛行。政治逻辑被行政逻辑替代的结果是,技术官员眼中的农村能人和涉农企业成为领办合作社的最优选择,由他们领头兴办的合作社也成为政府优先扶持的对象。这就构成了制约新型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制度环境,它对合作组织的产生及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力。

接下来,我们来看社会结构对合作社的影响机制。费孝通用“差序格局”概念形容乡土中国的社会结构,其中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横向、弹性、以自我为中心的“差”;二是纵向、刚性、等级化的“序”(费孝通,2006a;阎云翔,2006)。学界已有的研究指出,以“差”为核心特征的自我主义,在村落社会并不符合传统农民的日常行为习惯,有“低度社会化”的嫌疑(廉如鉴、张玲泉,2009),农民更多的时候遵循的是家族利益先于个体利益的家族集体主义行为逻辑(杨国枢,2008),或是宗族与村庄集体利益重于个体利益的群我主义行为逻辑(赵晓峰,2013)。也就是说,受宋代以来逐渐形成的宗法制度的影响,村落社会生成了以血缘关系为认同基础的相对稳定的宗族性社会结构,村民虽然以自我为中心可以建构关系远近不同的人际交往圈,但是当个体或家庭利益与宗族或以宗族认同为内在基础的村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一己一家之私利就必须让位于一族一村之公利。新中国成立以后,传统的宗族势力遭到严重打击,实体意义上的宗族已经不复存在,但是观念意义上的宗族却始终没有能够从农民的村庄生活中真正消失。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宗族的社会文化网络甚至出现了迅速复苏的迹象。时至今日,宗族认同意识仍然在极大地影响农民日常的行为逻辑(赵晓峰,2013)。因此,残缺的宗族结构与潜存的宗族意识构成制约新型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第一个社会结构性因素,影响并决定合作社发展规模的拓展机制。

“序”即有差等的次序,本质即伦。伦重在分别。《礼记·祭统》里所讲的十伦——鬼神、君臣、父子、贵贱、亲疏、爵赏、夫妇、政事、长幼、上下,皆是指差等(费孝通,2006a:23)。因此,“序”指向的是一种上下尊卑等级分明的建立在传统伦理思想之上的社会秩序。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有等差的伦理秩序被新政权视为封建落后思想的典型代表而沦为被消灭的对象,平等、自由的思想为人们所接受,并且在人民公社时期逐渐形成了一种均平化的社会结构。但是,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人口流动、职业分化等现象的出现,农村社会的阶层结构开始分化,初步形成了各种不同的新的社会阶层(陆学艺、张厚义,1991)。虽然现阶段,以“序”为核心特征的传统伦理观念已被丢进历史的垃圾篓中,但是随着阶层分化格局的日益显现,不同社会阶层间的差异越来越明显,阶层区隔的现象开始出现,每个社会阶层的农民都希望能够提升自家在村庄社会分层中的位置,从而不得不竭尽全力寻找各种可能的机会谋求更高的家庭经济收入。因此,分化的农村社会阶层结构也构成了制约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社会结构性因素,影响不同阶层的农民参办合作社的意愿,决定他们的参与能力和参与行动。

最后,我们来看社会文化对合作社发展的影响机制。文化的核心是价值观,而义与利的关系问题则是中国传统价值观的核心问题。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以至于后世很多人都将此视作儒家义利观的基本特征。但是高晓红(2006)等人的研究指出,“重义轻利”与“尚义排利”,并不是儒家的义利观,先秦儒家倡导的义利观的基本内容应是“重义兼利”“重义尚利”。还有学者认为儒家义利观的历史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最初以孔子为代表,赞成“义然后取(利)”,崇尚“重义而不轻利”的思想。到董仲舒那里演变成“重义而轻利”的观念。而到明清时期,以朱熹为代表则主张“存天理,灭人欲”,将“义”与“利”完全对立起来。直到清初,颜元提出了“义中之利,君子所贵也”的思想,将义与利再次统一起来(杨树森,2001)。

儒家义利观形塑了传统中国农民的财富态度,使传统小农浸染了浓厚的道义小农(斯科特,2001)的色彩。道义小农是指东南亚地区身处“齐脖深”的水中,随时都有被淹没危险的农民。在道义小农理论下,一个“好地主”在与佃户处理关系时就不能一味地追求公平交易,而必须以维护佃农的生存安全为第一原则,必须在危机来临的时候对佃户给予支援,帮助承租人家庭渡过暂时的难关。简单地讲,儒家义利观使传统小农养成了推己及人的人际交往原则。费孝通(1999)认为推己及人是理解孔子社会思想的关键,“不能知己,就无从‘推己’。不能推己,如何‘及人’?儒家不光讲‘推己及人’,而且讲‘一以贯之’”。因此,“己”是最关键、最根本的东西,是核心。而推己及人的底线则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武东生,2002)。在这之中蕴藏的商业理念是“义在前,利在后”,不能只讲个体私利,还必须讲社会公德,讲“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所以,当利益摆在眼前的时候,不能让欲望冲昏头脑,还必须有自我克制的能力。一个过度追求个体私利的人,在熟人社会里会被污名化、标签化,即便拥有再多的财富,也难以换得面子和尊严。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财富伦理发生了重大变迁(申端锋,2007b),但是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地域社会里,儒家义利观仍在影响农民的日常行为逻辑,尤其是市场交易面对面地发生在彼此有关联的人们之间时更是如此。因此,儒家义利观也就必然会对农民合作社的市场行为构成实质性的影响,合作社采取什么样的待人方法与交易原则,就会换取相应的市场回报。

在地方的社会文化中,与价值观相应的是公共规范。公共规范约束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调处的是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比如人情规则与面子规则。人情往来的前提是互惠,面子交往的原则是互让,磨不开的人情与扯不下的面子,规约着农民的行为逻辑,建构着地域社会里的人际交往机制。算不清的人情账与还不清的面子债,调剂着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使人们不敢肆意“言利而忘义”,从而构成维系人际关系和谐与地方社会稳定的基本力量。最近30年来,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农村社会的人情往来机制开始发生巨变,人情异化的现象开始出现,甚至让一些地方的农民苦不堪言,但是身处其中的农民却不得不继续竭尽全力维系让人越来越无法忍受的人情(宋丽娜,2014)。同时,虽然人们都知道“死要面子活受罪”的真理,但是谁也不愿意轻易失去面子。既然人情和面子是维系人际关系必不可少的社会文化规范,是一种重要的关系资源,那么,人情、面子等地方性的公共规范,也是维系合作社骨干社员与普通社员之间关系的重要文化力量,是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不得不重视的本土资源。

本研究尝试构建一个综合性的“行政—结构/文化”分析框架,旨在指出新型农民合作社是嵌入乡村社会这个特定的社会场域中的,它受各种非经济因素影响和制约,其发展遵循一定的社会逻辑,并蕴藏制度变迁的一般规律。本研究试图证明,尚未顺利完成行政体制科层化改革的地方政府在基层治理实践中践行的是人格化的权力运作逻辑,在合作社的发展中倾向于运用“扶强不扶弱”与“扶假不扶真”的政策变通执行策略,进而与合作社的领办者——农村能人结成利益同盟的关系,客观上造成了财政资源的内卷化现象。受此影响,农村能人领办的合作社如果不能成功抑制来自宗族派系等地方势力的分裂倾向,不能培养出强大的内部整合能力和外来资源消化能力,即便能够拿到国家财政扶持项目,也有可能导致合作社项目运作失败,带来骨干社员队伍的分裂,甚至造成合作组织与合作制度的瓦解。然而,如果合作社能够超越竞争状态的宗族派系势力结构和分化的社会阶层结构的制约,即便享受不到国家相关的财政项目扶持政策,也有可能通过对儒家义利观等本土社会文化资源的借用,重构农民的财富观,营造出一种“重义兼利”与“重义尚利”的新型合作文化与新型商业观,从而推动合作组织及合作制度创新与变迁的社会过程,进而走出一条良性且可持续的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