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师旂鼎(穆王)
本器又名师旅鼎、弘鼎。原藏刘体智,后归于省吾,现藏北京故宫博物院。内壁铸铭文79字。本器的主要著录文献及编号为:《三代吉金文存》4.31.2,《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12,《殷周金文集成》02809,《殷周青铜器铭文选》84。铭文之释文如下:
唯三月丁卯,师旂众仆不从王征于方(雷)。使氒(厥)友弘以告于白(伯)懋父。在艿,白(伯)懋父乃罚得、系、古三百寽。今弗克氒(厥)罚,懋父令曰:义(宜播),!氒(厥)不从氒(厥)右征。今母(毋)(播),其又(有)内(纳)于师旂。弘(以)告中史书,旂对氒(厥)(劾)于尊彝。
本铭是研究西周司法的重要资料,很多相关论著都加以引用。铭文说,在三月丁卯这天,师旂的属下“众仆”不跟随周王征发方雷,师旂令其僚属弘向伯懋父控告此事,伯懋父则对得、系、古三人处以罚金。然而得、系、古并未缴纳罚金。于是伯懋父命令说,应当将三人流放。不过三人后来缴纳了罚金,于是就不再流放了。本铭有如下几点当引起特别的注意:
(一)铭文记载了上级控告属下的案例。原告是师旂,被告是师旂的众仆。在西周分封制度下,每级的贵族,或氏族集团对于其上级而言,都具有相当的独立性,这在金文资料中有多次表现。故师旂的众仆不听其调度,师旂自己无法直接处罚他们,而是要向其他高级贵族控告。本案的审判者是伯懋父。原告师旂本人并不亲自到场,而是让其助理代为起诉,是为“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26]
(二)从铭文中可以看出,被告缴付的罚金,并非由审判官收取,而是直接给了原告。如以现代法学观点来看,这笔款项不具有惩罚性质,而属于赔偿性质。在匜铭文中,被告牧牛也被罚了三百寽的金(铜),而原告、即胜诉者说他将“用作旅盉”,是否亦会用此罚金来铸旅盉?如果是,那么该罚金亦为赔偿性质了。
(三)本文中的法律术语用法较为典型。如“告于”“义播”“”(劾)等。其中字的名词含义是判词,动词含义是审判。“旗对氒(厥)于尊彝”的意思是“师旂称颂审判官的判词,乃铸此尊彝”。匜铭文说“伯扬父乃成”,意思就是“审判官伯扬父确定判词”,师鼎铭文说“氒(厥)邦酋”,意思是审问敌方的首领。与劾发音相近,《尚书正义·吕刑》“狱成而孚,输而孚”句之疏曰:“汉世问罪谓之鞠,断狱谓之劾”,故释为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