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世俗化”的含义
从某种程度上说,对“世俗化”概念的争论实际上反映了对宗教的性质之深层认知的差异。虽然自20世纪下半叶以来学术界对此讨论了长达半个世纪之久,但至今仍无统一的说法,对“世俗化”一词的定义五花八门。澄清这个概念,是下文讨论其他与世俗化相关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实际上,对概念的设定往往有可能影响甚至预示文章逻辑推导的结论。
“世俗化”的概念与“宗教”直接相关。“宗教”是研究“世俗化”的参照系统,对研究“世俗化”具有对比意义。为了明晰“世俗化”的概念,我们在此先从何为“宗教”入手。
一 关于“宗教”及其与社会的关系
如何对“宗教”下定义是理解“世俗化”这一社会现象的必要前提和基础。但正如西方宗教学创始人麦克斯·缪勒(Max Muller)所言:“每个宗教定义,从其出发不久,都会激起另一个断然否定它的定义。……世界上有多少宗教,就会有多少宗教的定义,而坚持不同宗教定义的人们之间的敌意,几乎不亚于信仰不同宗教的人们。”[1]故而,正如美国宗教社会学家弥尔顿·英格(J.Milton Yinger)所建议的,我们“应该放弃可能存在一种正确的、令大家都满意的宗教定义的想法”[2]。尽管一个圆满的宗教定义是不存在的,人们依旧旷日持久地纠结于此。这是因为,任何关于宗教问题的学术研究都不可能彻底抛开宗教的定义而进行下去。
对宗教定义有不同的分类角度。如以主观与客观作为分类方法,其中根据“人与其信仰对象的关系,显示出对超人间力量之探求和向往”的即为西方宗教学者视为“宗教”的主观定义。例如,缪勒称宗教为人对于“无限存在物”的渴求、信仰和爱慕。爱德华·泰勒(Edward Tylor)认为宗教是“对灵性存在的信仰”。詹姆斯·乔治·弗雷泽(J. G. Frazer)把宗教理解为人对“能够指导和控制自然与人生进程的超人力量”的迎合、讨好和信奉。威廉·施密特(Wilhelm Schmidt)指出宗教是人对“超世而具有人格之力的知或觉”。范·德·列乌(G. van der Leeuw)视宗教为人与神秘力量的独特关系。鲁道夫·奥托(Rudolf Otto)认为宗教是对超自然之神圣的体验,表现为人对神圣“既敬畏又向往的感情交织”。弗雷德里希·施莱尔马赫(Friedrich Schleiermacher)从人的内在经验上强调宗教是人对神的“绝对依赖感”。保罗·蒂利希(Paul Tillich)也从人的向往和追求谈到宗教即“人的终极关切”。[3]根据“宗教的外在因素和形体构成”,“把宗教看成人的崇拜行为、动作的综合及其固定化”则形成西方宗教学者对“宗教”的客观定义,认为“其内容包括各种祈祷、祭献、圣事、礼仪、修行和伦理规范”。[4]这两类定义要么大多侧重于对内在的宗教意识、体验及感情的揭示,要么仅重视宗教实践等构成宗教的外在因素,因此均不甚全面。
从学科角度来看,西方学术界从宗教学、社会学、政治学、心理学和人本学等层面分别解释了“宗教”的含义。例如,从宗教哲学角度看,“宗教是由对终极者的信仰所激发,以之为核心又与之相适应的情感体验、思想观念、行为活动和组织制度的人间体系。这是侧重人类文化精神的、属于人文学科的定义”[5]。宗教心理学家威廉·詹姆士(William James)首次给宗教作出了体制宗教与个人宗教的区分。体制宗教的基本要素是崇拜与献祭、感动神灵的各种方法、神学、仪式与教会组织;而个体宗教的基本要素则是人自身的内在素质,他的意识、他的功过、他的无奈、他的不完满。对于神的关爱,是个人宗教的基本特征。[6]而从宗教社会学角度看,“宗教是由对神秘的超人间力量的信念所激发,以之为核心又与之相适应的情感体验、思想观念、行为活动和组织制度的社会体系。这是侧重人类社会生活的、属于社会科学的定义”[7]。在宗教社会学领域中,关于宗教的定义又分为实质性和功能性两类。埃米尔·杜尔凯姆(又译涂尔干,Emile Durkheim)认为,“宗教是与神圣事物(即与世俗之物有别而被归入禁忌范围的东西)有关的信仰和实践的统一体系,这些信仰和实践将所有的信奉者团结到一个称为教会的单一的道德共同体之中”[8]。它兼顾了宗教的本质与功能,是关于宗教较为经典的一条定义。但其中“神圣事物”“世俗之物”以及“禁忌”等所指不是十分清晰,且带有一定的时代局限性。而杜尔凯姆用以指称宗教组织的是“教会”,对于除基督宗教之外的其他宗教则缺乏适用性。同时,“道德共同体”一说将宗教的功能局限在了一个较小的范围之内。现当代关于宗教功能性定义的讨论较为充分,影响力也较大。例如,托马斯·鲁克曼(Thomas Luckmann)认为,宗教是“人类有机体的一种能力。这种能力通过构造客观的,在道德方面有约束力的、包罗万象的意义体系而超越了人类有机体的生物本性”,“宗教就等于象征性的自我超越”。英格认为,“宗教是人们借以和生活中的终极问题进行斗争的信仰和行动体系”。罗德尼·斯达克和威廉·本布里奇(William Sims Bainbridge)认为,宗教是“主要从事提供以超自然的假设为基础的一般补偿的人类组织”[9]。我国学者高师宁赞同上述詹姆士关于体制宗教与个人宗教之划分的重要意义。关于个人宗教的界定,高师宁认为,“对于信徒而言,宗教是一种与神圣者密切相关的生活态度与生活方式”。在这个界定中,“与神圣者密切相关”表明了个人宗教的本质,而“生活态度与生活方式”是与神圣者相关后的结果,可以说表明宗教的功能,即由信仰带来的各种变化,由信仰影响到的对人对事的与非信众不同的态度和处理方法。[10]这一定义兼顾了宗教的本质与功能,在针对个体研究对象时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当代英国宗教人类学者马丁·斯特林格(Martin Stringer)指出,人们一直对宗教的本质有所误解,先前各类宗教定义均未脱离西方基督教的认知模式,并且在各个社会中仅有少数人采纳其所涵括的宗教形式。[11]在前人的“宗教”定义中似乎必然包含三个要素:宗教是一个一元化的对象,与超越者紧密相连,对个体或社会具有改造作用。而斯特林格基于对普通英国人的日常生活所做的田野考察得出的“宗教”三要素是:由环境形成的和无体系的信仰,人们与非经验性的他者(non-empirical other)的亲密关系,人们对解决日常实际问题的需求。“宗教”概念中最本质的东西是认为“万物有灵”,或者说是被很多人看作“迷信”的内容。[12]
“由于其性质本身的缘故,各种定义不可能或‘真’或‘假’,而只能在用处上或大或小。”[13]以上宗教定义均是学者们从各自的角度对宗教进行的界说,它们并没有真假之分,只是在不同层面上分析不同的问题时所显现出的用处大小有别。在本书的论述中,我们采用以下定义,它由吕大吉先生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之宗教理解的基础上发展修订而成:“宗教是关于超人间、超自然力量的一种社会意识,以及因此而对之表示信仰和崇拜的行为,是综合这种意识和行为并使之规范化、体制化的社会文化体系。”[14]我们认为,这条宗教定义综合体现了宗教的实质与功能、构成宗教的内在与外在要素及其逻辑关系和层次结构,且简明扼要。从这个定义中我们还可得到两点启示:第一,“宗教”包括个人和社会两个层面的含义。在个人层面上,它包括宗教思想观念、宗教感情体验和宗教行为实践。在社会层面上,它包括宗教组织和宗教制度。第二,作为“一种社会意识”,社会是宗教存在的基础;作为“社会文化体系”,宗教是社会总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仅“是一种世界观和意识形态,也是一种社会组织和文化生活方式”[15]。社会总体系的变动必然牵动宗教文化子体系的变动,而宗教的变化也会反过来影响社会的变化,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宗教精神会对该国家或民族的社会文化发生作用。可见,宗教与社会是一种互动的关系。我们将以此作为下文对“世俗化”以及英国基督宗教发展状况的论述基础。
关于宗教的定义问题,学术界目前依然存在着诸多争论。其焦点之一,是宗教组织/机构/体制是否为构成宗教必不可少的要素。以上述宗教定义进行分析,宗教包括个人层面的宗教思想观念、感情体验和行为实践这些要素是否已经足够,社会层面的宗教组织和宗教制度是否是必要因素。以基督宗教为例,基督教会是否为构成基督宗教的必要因素?是不是只要信徒在内心里信奉上帝,自己在家中祷告,有宗教意识和行为足矣?基督教会组织、教堂建筑和礼拜仪式等是否可有可无?笔者认为,人生活在社会之中,是社会性的动物。而社会必定由各种组织所构成。每个人根据其性别、年龄、阶层、职业、兴趣爱好等特征,分别属于不同的组织。其所参与的组织活动对其个人的思想、情感等方面又起着促进作用。同样,人们根据各自不同的宗教信仰分别属于不同的宗教组织,而参加宗教组织的群体活动,如到教堂参加礼拜仪式、与其他宗教信仰者进行交流等,会得到来自群体的支持,巩固其宗教信仰,感受到在宗教活动场所产生的独特气氛。反之,长期疏远其所属的组织,则很可能淡化其宗教意识。因此,无论是个人层面的宗教思想和行为,还是社会层面的宗教组织和制度,都是构成宗教必不可少的因素。缺少任何一方面,宗教的定义都是不全面的。
二 何谓“世俗化”
(一)概念阐释
究竟何谓“世俗化”?正像“宗教”的概念一样,学者们对“世俗化”的理解并无统一标准。它起初主要是宗教社会学用语。如美国学者拉里·席纳尔(Larry Shiner)曾将世俗化的含义归结为六种:(1)指宗教的衰退,即宗教思想、宗教行为和宗教组织失去其社会重要地位;(2)指宗教团体的价值取向从彼世向此世的转化,即宗教从内容到形式都变得适合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3)指宗教与社会的分离,宗教变成纯私人的事务;(4)指宗教的职能被各种“主义”取代;(5)指社会逐渐摆脱神圣特征,超自然成分减少;(6)指“神圣”社会向“世俗”社会的转化。[16]
简要地说,所谓“世俗化”(secularisation),在字面上是“非神圣化”[17]的意思。这里,“神圣化”或“非神圣化”乃是“宗教”意义上的表述。根据上文对“宗教”概念的理解,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对“世俗化”一词作出诠释。
第一,从“世俗化”所包含的个人和社会两个层面的含义来看,在个人层面上,它包括人们的意识和行为实践逐渐与宗教脱节,即不再用宗教来解释人生和自然界的各种现象,不再相信上帝、天堂、来世生活等的真实性,也不再定期去教堂参加崇拜仪式或进行神人沟通式的祈祷祝福;在社会层面上,它包括世界的神圣性和神秘特征减少,宗教思想、宗教组织在社会上的垄断地位被削弱,宗教内容和形式变得适合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宗教的公共性质和公共职能弱化而使之变得更加私人化。
由上文关于宗教定义的一种争论,可引申出对“世俗化”理解的分歧。如果宗教可以不包含宗教组织和制度,那么只要信徒内心信仰超人间、超自然的力量就可以了,信徒不参加群体性的宗教活动,甚至宗教组织消失都不是世俗化的表现。但根据本书采用的宗教定义推论,无论个人和社会两个层面中构成宗教的任何一个要素发生衰退,都是世俗化的表现。
第二,从宗教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来看,“世俗化”是人类社会一个漫长的变化过程,它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社会的变化,指人类社会各个领域逐步脱离宗教的影响;二是宗教本身的变化,指宗教不断调节自身以适应社会而走向“世俗”的变化。[18]“世俗化”反映的是二者交错运行的状态(secularising)或者结果(secularised)。
(二)相关概念辨析
我们应区分几组与“世俗化”相关的概念。
1.“世俗的”“世俗性”和“世俗主义”
“世俗的”(secular):一个一般的形容词,意指属于或关于现世的,非宗教的,与教会和宗教事务相区别。
“世俗性”(secularity):其含义之一是指现实世界中世俗的状态或性质;还可意指“世俗化的结果,描述社会中宗教的影响力之微弱,甚至消失”[19]。
“世俗主义”(secularism):一种排斥任何宗教解释的世界观,认为所有宗教都对人有害。它带有价值判断色彩,是一种“反宗教的意识形态,而不是研究宗教的名称或理论”[20]。
2.“神圣”“世俗”与“世俗化”
“神圣”与“世俗”这两个概念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所谓“世俗”社会存在的历史与人类社会的历史一样久远,它与“神圣”相对立,但对立并不意味着二者完全矛盾。宗教是人的“终极关切”,它体现的是人类对神圣,对绝对的、超越自然的彼岸世界的向往和灵性追求,但这种终极关切以人的理性现实存在为基础,它并不能脱离人们赖以生存的这个相对的此岸世界。
“世俗化”并非指神圣转化成为了世俗,导致圣与俗对立的消失;“神圣”的领地逐渐被“世俗”所侵蚀,也不意味着这一过程最终必然导致“神圣”的消失。
3.“神圣化”与“世俗化”
二者是一对相反的过程。首先有神圣化的过程,而后才可能出现世俗化过程。“神圣化”即指宗教思想成为社会人群的主导意识形态、宗教组织成为居于社会垄断地位的力量的过程。它始于人类社会诞生之日,成就于宗教被确立为“国教”之时,持续至中世纪末期、近现代社会萌芽之前。至此,“世俗化”开始接替“神圣化”,人类社会朝着另一个相反的方向迈开步伐。
三 对“世俗化”的语源学分析
对一个术语进行语源学(etymology)分析十分重要。“语言反映人的意识”[21],语源学研究可以使我们挖掘一个术语的语言渊源,得到人类思想进程的启示,并引导我们探索各种文化现象的特性和意义。
按照哈维·考克斯(Harvey Cox)的考证[22],英语“secular”一词源于拉丁语“saeculum”,意为“这个时代”(this age)。同时“saeculum”还可以指“世界”(world)。在拉丁语中,另外一个词“mundus”也表示“世界”。然而,“saeculum”是时间词汇(time-word),是希腊语“αιων”的译文,指时代(age or epoch);“mundus”则是空间词汇(space-word),译于希腊语的“κοσμοV”,意指宇宙(universe)或被造的秩序(created order)。这两个词反映了希腊人和希伯来人对世界的不同理解。希腊人把世界理解为场所(place)、位置(location),事件在世界内部发生,但世界本身没有任何意义,世界没有历史。而希伯来人则从时间的意义上理解世界,世界本质上是历史的,是始于创世(Creation)迈向圆满(Consummation)的一系列事件。两者间的张力长期困扰着基督教神学思想。通过早期基督徒的努力,希伯来信仰逐步影响希腊世界,希腊人的世界概念开始时间化。世界成为历史,“κοσμοV”变成“αιων”,“mundus”变成“saeculum”。“secular”是希腊人妥协的产物。它表示这个变动不居而转瞬即逝(passing and transient)的“世俗”世界与永恒而亘古不变的(timeless and changeless)“宗教世界”相对立,并且宗教世界高于世俗世界。
四 “世俗化”一词意义的演变
英语“世俗化”一词的意义曾经历了一个变化发展的历史过程。[23]神圣与世俗的区分在13世纪晚期就有所体现,那时的基督教会有居住在俗世人群中为社会不同群体服务的神职人员(secular clergy)和住在修道院并属于修会的神职人员(religious clergy)之别,“世俗化”被作为形容词使用。14世纪晚期,约翰·威克里夫(John Wycliffe)使用形容词和副词形式的“世俗化”对涉及世俗或宗教事务的机构和功能加以区分。到了16世纪,名词“世俗化”(secularisation)被广泛运用在法律界和教会,用以描述宗教机构的所有权转移或其财产挪作世俗之用。出现于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the Peace Treaty of Westphalia)中的“世俗化”,意指把原先由教会管辖的土地转移到由非宗教的世俗政权管辖。[24]
到18世纪上半叶,狭义的标明法律范围的概念“世俗化”的意义得到引申,进而被用来描述宗教社会文化功能的缩减。1711年曾有记载称,神职人员的谈话内容变得“世俗化”了(secularised),而1755年塞缪尔·约翰逊(Samuel Johnson)将动词“世俗化”(secularise)定义为“使与物质世界有关”。这后一种意义在18世纪成为最主要的用法。随着意义的拓宽,“世俗化”一词广泛流行了起来。
英国维多利亚时代前夕,“世俗化”已确定下来的用法指某人或某事变得宗教性越来越少,如神职人员还俗,由神圣的令人敬畏的到平凡的非宗教的转变,等等。但那时它还没有明确表示总体社会文化趋向的意义。它用来描述令人遗憾的无休止的政教斗争之兴衰变迁,但并未暗示世俗力量将可能占据上风。然而到19世纪30年代后期,“世俗化”一词开始连带了这一重要含义。不久之后,“世俗化”即被用来描述在艺术、文学、教育、哲学、伦理和普遍意义的文化中宗教影响的衰减。
19世纪中叶以后,很多政治改革家进一步把世俗政权的管辖延伸至其他原先由教会管辖的事务上。教会对诸如教育、人文、家庭、经济和社会秩序等事务的影响逐渐式微。[25]“世俗化”于是泛指宗教在现代社会、政治或文化上的隐退。
20世纪以来,世俗化更发展为现代进程中一种重要而复杂的现象,从而具有我们现在所赋予它的宗教学、社会学、历史学和语言学等多重意义。而“世俗化”一词也不仅仅用来描述一个过程,有时还包含了对它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