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六辑)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结语 回顾与展望

回顾秦汉法律研究的百年学术史,以下几点颇可关注:

第一,文献研究仍是奠定、推动、深化研究的基础。在1920年代考古学传入中国之前,传统金石学的关注点并未刻意停留于法律,真正以法律史的视角关注传世文献的相关记载并形成一定规模之势的,是以辑佚考证为特征的清末民初的汉律研究。杜、张、沈、程对文献的悉心爬梳与各具特色的辨析,在开启中国法律史研究肇端的同时,也使秦汉法律研究在起步阶段即具较高的水准,奠定了传承的价值。此后出土文献尤其是出土秦汉法律文献的问世,为秦汉法律的研究进程标记了峰值,研究者付出艰辛努力的整理成果使秦汉法律研究的基础文献大为增加,文献所蕴含的丰富内容不仅使在初始阶段即已定位的命题得以持续深入探讨,也使秦汉法律研究的视野拓展至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极大地丰富了人们对秦汉法律的认识。多语种的基础文献整理,也使秦汉法律研究的国际化范围得以拓展,影响力得以扩大。

第二,新学科的交融成为传统学术的推进动力之一。20世纪是简牍大发现的时代。简牍的出土,一方面使沈家本时代的辑佚事业得以延续,另一方面也促进了新学科与新方法的诞生。金石学、考据学会通考古学,使肇始于传统学术的秦汉法律研究不仅在材料的扩充上获得极大的发展空间,在方法上亦使古今一体,新旧贯通;而历史学、法学、社会学的交融,又使秦汉法律研究在以律令体系为核心的基础上,得以揭示法的存在样态、法的活动轨迹以及人与法的关系。在多学科视野下,秦汉法律的多元功能得以释放,成为解构秦汉国家与社会的一个重要途径。

第三,重要问题的解析仍是研究的主流,同时新的研究领域也得以拓展。在沈家本时代,受资料与学科的制约,传世文献是先贤认识、总结秦汉法律的主要对象,但是他们所建构的秦汉法律的知识体系,是此后学术发展史的基础,秦汉法律研究中的一些重大的基础问题于此时即已被揭示、关注。经百年历程,如法源形式、律令性质、律令关系、礼律关系、刑罚体系均得到持续关注并探讨,研究向纵深发展,一些问题虽然尚不能获得一致的认识,但较沈家本时代已获得长足的发展,认识的深化意味着对事实真相的迫近;而对秦汉法律的断代及其在中国法律史中的地位、作用与影响上的探究,也使研究具有了更为宽阔的视野。与此同时,伴随着新资料的出现、学科的交融与客观认识中国古代法律的观念的转换,律令体系中的非刑罚机制、法律与社会、法律与文化、法律与习俗等也成为学者关注的对象,研究范围渐次扩大。

第四,海内外学者的交流促进了研究的发展。近40年来,日本学者的学术成果不断被翻译成中文而进入中国学者的视野,中国法制史的著名学者滋贺秀三的代表作以及秦汉法律史的著名学者大庭脩、守屋美都雄、冨谷至、籾山明的代表作均有中译本问世,相关论文更是难尽其数;近年来继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与早稻田大学开创共同整理研究出土秦汉法律文献的先例后,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也与德国学者合作,共同就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法律文本进行研究;而海外学者对汉语阅读能力的普遍训练与快捷的信息汇集,也令中国学者的研究成果很快为其掌握,中外学者的学术理念、路径、成果在秦汉法律研究的框架内互动互惠,形成了认同感渐高的学术共同体。

百年来秦汉法律文献的整理积累,学术传统的薪火相传,重大问题的解析推进,重要成果的迭次出现,新学科、新方法的交相融合,出土文献的不断丰富,使秦汉法律研究的学术史篇章厚重,内涵饱满,在中国法律史的发展史中占有不可替代的位置与作用。然而概观近40年的研究历程,除去长期以来学界持续关注的基本问题,如律令的存在形式、各种令的关系、刑期之有无、隶臣妾的身份、正律与旁章的关系仍有待深入探讨外,在观念与方法上也有若干需要审视之处。

第一,如何认识墓葬出土的法律文献。1970年代睡虎地秦简的发现是秦汉法律研究史上划时代的事件,1980年代张家山247号墓《二年律令》与《奏谳书》的出土为秦汉法律的研究注入更大的生机,得益于出土文献的问世,秦汉法律的研究无疑跃上一个新台阶。但与边境屯戍遗址出土的木简不同,墓葬出土的法律文献所具有的陪葬特征及其抄本性质,一些研究者对其陪葬的原因及其产生主体的追问,促使人们将思路拓展至丧葬习俗与信仰影响,进而延伸至秦汉法律的公布、传播方式以及国家法律在民间习俗中的地位。在未来的研究中,对这些问题予以正本清源的探究,无疑将进一步巩固秦汉法律的研究基础。

第二,如何避免以今目古。不以今律目古,尊重法律的原生态,这是在秦汉法律研究的初期即已产生的重要经验。然而或许是自中国法律史学科自建立之初即受到法律移植的深刻影响所致,以西方的法学原理与知识解构中国古代法律成为很长一个时期内的研究方法之一,至今余绪犹存。如果不假思索地将此方法运用于早期中国法律的研究,其危险性在于将人为离散、割裂中国古代法律的固有形态,创设出一种并非源于当时人们的观念、经验、智慧、知识的法律史。因而近年来,法律史学界对此方法多有反思。[403]而另一方面,审慎地借用其概念研究中国古代法律也是论者的持论之一。[404]在刻意强调中国法律史的法学属性时,如何处理好这一关系,真正凸显早期中国的法律原生态,仍是人们需要正视的问题。不以今律目古的另一个含义,即如杜贵墀所为,不以后律目前律。在出土文献未给人们提供更多的信息的时期,传世文献所蕴含的秦汉法律知识成为人们认知的主要对象,为秦汉法律知识体系的建构奠定了基础,因而也具有持久深远的影响。而当出土法律文献呈现出有别于既有知识体系的样态时,如何在运用“二重证据法”的同时辨析既有认知的局限,把握法律发展的进程特征,又是今后研究的题中之意。

第三,重要的基本问题仍有待深入持续探讨。近40年来,秦汉史学界新的研究领域不断开拓,在家族史、生活史、宗教史、风俗史、文化史、区域史、人口地理、社会史等方面产生一批有分量的专著与论文。[405]而在法律史学界,伴随着学科反思与视野的转换,古代法律的多元调控与影响也成为学者关注的对象,法律与上述诸史的关系研究趋热。然而就秦汉法律研究而言,有关律令体系的一些已延续百年探讨的重要课题不应因新领域的开拓而被冷落,对这些基础问题做出承前而更上一个台阶的解析,其意义不仅在于明确秦汉律令体系,更在于有助于客观认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构造及其发展历程。1970、1980年代两次出土秦汉法律文献的问世,都令学界将这一问题的关注度推至顶端,成果宏富。近年来虽渐趋平缓,但成果不断,[406]表现了学者对解析重要学术问题的一以贯之的严谨态度。因此在破除中国古代法律“以刑为主”的观念,开拓新研究领域的同时,也需意识到对延续至今的重要基本问题的探讨仍是研究者的当务之业,其研究价值与意义依旧不失承前之重。

第四,体现作用于立法的法律观念与思想,重视律篇律文的立法意图。中国法制史与中国法律思想史一直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对象,不过如若不是制度与思想的交融,不是透视法律文本后的意图与观念,则法律思想史更容易凸显哲学史、政治思想史的属性而与制度史若即若离。换言之,如若追寻早期帝国的法律原理,用以考量的首要对象便是当时的法律文本、语汇、事件与学说的关联。1960年代日本学者就公羊学与刑罚理论的讨论,可视为其例之一。新近一些学者的见解,如礼作为法源不始于晋律令;[407]“法律儒家化”这一命题无法有效地解释秦汉至唐代的法律发展;[408]秦汉律所蕴含的家族主义和等级观念自始既有存在,礼与法并不对立;[409]魏晋法律体系的变化与当时盛行的名理学、玄学关系密切,[410]也是值得关注的研究成果。另一方面,通过精研律文而把握其立法意图,也是准确理解其法律原理的主要途径。笔者曾指出:辨字析义,疏通文脉,以句见章,以章见篇,是认识古代法律的必由之路,而此路的最终指向,则是律文律篇的旨意。晋律学家张斐提出认识法律的方法之一就是要“审其理”,而理“不可以一行”,需要人们准确地把握概念内涵、罪名异同、定罪量刑规则,真正透过律文看出律意,道破义理。[411]这是探究秦汉法律内涵的重要途径之一。

第五,重视基础文献尤其是出土文献的研读。基础文献对于法律史研究的重要性毋庸赘言,但就法律史学界的重视程度而言则有差异。概言之,时代后者以研究阵容庞大、资料充裕、经世致用契合度高而重视度高,时代前者则因年代久远、资料相对不足、文献释读难度大、研究者渐次寂寥而不得广泛重视。然而正如治秦汉法律史者必读唐律一样,在出土秦汉法律文献不断增加的今天,不唯治秦汉法律史者必读其书,即使是治他史者亦当在认同汉唐律传承的前提下研读其书。而目下不容乐观的状况是,法律史学界不仅对新出秦汉法律文献的整体反应远逊于史学界,形成不对称的局面,即便是对已公布十年且年代较近的《天圣令》,也陷入“失声”的窘境,[412]于是1970年代睡虎地秦简出土后,史学、法学学者交相呼应、勉力而为的景况不得不成为人们记忆的坐标。

近年来,一些学者对中国法律史的学科属性多有探讨,由此还涉及对研究路径、方法的评价,体现了为提升法律史学科影响力的积极思考。而在日本学术界,法史学者对法史学的学术地位与研究方法也多有论述。如论者指出,如果从学术的同一性出发,在主观选择上则会出现以下不同:法史学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法史学同属于历史学与法学,法史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413]大正、明治以来的日本的法制史学界,有法科派与文科派之别,两派各以比较法制史与文化史为主要的研究方法与路径。但无论是被视为法科派“牙城”的泷川政次郎,还是文科派的代表人物三浦周行,均将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定位为“国民法律生活的历史”“国民生活的法制部分”,[414]表现了认识的一致。他如牧建二、石井良助、岛田正郎等法律史学家,对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及学科的双重属性也有明确定义。[415]出身东京帝大法学部、被视为日本中国法制史研究第一人的仁井田陞,其第一部著作《唐令拾遗》于1934年获日本学士院奖,其中的文献赅博一目了然。同是东京帝大法学部出身的滋贺秀三强调“法制史家应具有自身也是探究法的一员的意识”,“在共有这一意识的基础上考察中国历史、社会,其所得就是中国法制史这一学问”。[416]滋贺秀三的学术成果由传统中国家族法体系的复原、对以唐律为代表的历代法典予以史料考证型的研究、有关审判方式的实证与原理研究构成,从其第二类研究的代表作《唐律疏议译注篇1〈名例〉》《中国法制史论集:法典与刑罚》可见,既体现了理论的构建,也反映了对史料解析永不满足的兴趣。[417]

在科学地认识中国法律史已是学者共识的当下,重视基础文献的重要性谁都不会轻视,但身体力行的实践却未见得人人乐意。考据并不是法律史学历史学属性的唯一标志或终极目标,但有一分材料说一分话却是法律史研究的必循规范,史论并重无论怎样强调也不过分。法律史与历史如何获得认同,重要的前提就是史实的认同与意义的揭示同在。失去史料精确解读的义理揭示令人质疑,隔绝法学视角的史实考证也难惬人意。如果从“法制史当然需要法科的研究观察,但其材料则以各个时代的语言记录而成,欲准确地理解其含义则必须假以文科的知识”、[418]“文化史是广义的社会史,叙述其中的法律生活的发展变化史即为法制史”[419]这一角度出发,则史学的属性要求研究者具备史学的素养及更宽阔的学科视野;[420]如果基于“为了充分理解法而面向中国的历史、社会,考察法在中国是怎样的存在形态,此即为中国法制史”[421]的认识,则意味着法律史自毋庸赘言,纵是在范围更广的专门史考察中,法亦是核心或主线所在,法意识不可或缺。然而二者并不存在单选的空间,法律史的学科双属性对不同知识结构、学术旨趣的研究者提出不可偏废其一的要求,这是在今后的秦汉法律研究中,在方法论上尤其应当注重的问题。

2011年11月初稿

2012年2月二稿

2012年9月修订


[1]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项目“秦汉法律研究”(课题编号07JJD820173)成果之一,系《秦汉法律研究百年》之终篇。文中的英文著述成果,系由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张忠炜副教授提供,谨致谢意。

[2] 徐世虹,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所撰为本文的一、二及结语部分;支强,山东政法学院法律系讲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史博士研究生。所撰为本文的三、四、五、六部分。

[3] 张政烺、日知编《云梦竹简》[Ⅰ]、[Ⅱ]、[Ⅲ],吉林文史出版社,1990、1994。按:是书第1卷收录有《秦记》《南郡守腾书》《语书》,第2卷收录《秦律十八种》,第3卷收录《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

[4] 连载于10卷1号(1978年)、11卷1号(1979年)、12卷1号(1980年)、13卷1号(1981年)、14卷1号(1982年)、15卷1号(1983年)。

[5] 指1978年版《睡虎地秦墓竹简》——笔者注。

[6] 〔日〕籾山明:《云梦睡虎地秦简》,〔日〕滋賀秀三主编《中国法制史:基本資料の研究》,東京大學出版會,1993,第115页。

[7] Remnants of Ch’in Law:An Annotated Translation of the Ch’in Legal and Administrative Ruules of the 3rd Century B.C.,Discovered in Yun-meng Prefecture,Hu-pei Province,in 1975,Leiden:E.J.Brill,1985.

[8] Donald J.Harper,“The Twelve Qin Tombs at Shuihudi,Hubei:New Texts and Archaeological Data,” Early China,Vol.3(1977),pp.100-104;Michael Loewe,“Manuscripts Found Recently in China:A preliminary Survey,” T’oung Pao,Vol.63,Livr.2/3(1977),pp.128-130;A.F.P.Hulsewé,“The recently discovered Ch’in laws-A brief report,” In Understanding modern China:Problems and methods——Proceedings of the 26th Conference of Chinese studies,ed.L.Lanciotti and P.Corradini,Roma:IsMEO,1979,pp.247-254;A.F.P.Hulsewé,“The Ch’in documents discovered in Hupei in 1975,” T’oung Pao,Vol.64,Livr.4/5(1978),pp.175-217、338.

[9] 吕宗力:《何四维、鲁惟一与简帛学》,陈文豪主编《简帛研究汇刊》第2辑,中国文化大学文学院,2004,第183页。

[10] 相关评价参见李学勤《何四维〈秦律遗文〉评介》,《中国史研究》1985年第4期,第161~162页。又,〔日〕籾山明:《書評:何四維〈秦律遺文〉》,《史林》1986年第69卷6号;中译本,李力译《中国古代诉讼制度研究》“附录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

[11] 相关介绍可参阅李瑾华《尹在硕教授〈睡虎地秦墓竹简译注〉问世》,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news.php?id=343,2011年4月29日。

[12] Katrina C.D.Mcleod and Robin D.S.Yates,“Forms of Ch’in Law:An Annotated Translation of the Feng-chen shih,” 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Vol.41,No.1(1981),pp.111-163.

[13] 日文名为《江陵張家山漢簡〈奏讞書〉を読む》,《学習院史学》2002年3月至2003年3月第38~40号,《中国出土资料研究》第4~7号。

[14] 日文名为《張家山第二四七号漢墓竹簡訳注》,《長江流域文化研究所年報》创刊号至第5号,2002年7月至2007年3月。

[15] 日文名为《奏書——中國古代の裁判記錄》,刀水書房,2002。

[16] 日文名为《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訳注》,《專修史学》2003年11月至2009年3月第35~46号。

[17] 日文名为《江陵張家山漢墓出土〈二年律令〉訳注稿その(一)》,同“その(二)”,同“その(三)”,《東方學報》第76~78册,2004年3月至2006年3月。

[18] 日文名为《江陵張家山二四七号墓出土漢律令の研究》。此书由“译注篇”与“研究篇”两册构成。“译注篇”即为连载于《东方学报》的《译注稿》的修订本,“研究篇”由若干研究论文构成。

[19] 以上所列仅限于成果形式为专著或译注连载者,单篇论文略而未及。李力教授之作《张家山247号墓汉简法律文献研究及其述評》(1985.1~2008.12)中的第一部分为“研究概况”,对20余年来国内外相关的研究成果有详尽介绍,可参考。(东京外国語大学亚非语言研究所,2009)

[20] 据《译注稿》(一)“前言”介绍,京大人文研“三国时代出土文字资料研究”班,原计划用5年时间解读、译注三国六朝石刻(井波陵一负责)、解读简牍资料(冨谷至负责),最初所读为走马楼三国吴简。2001年张家山汉墓竹简刊行后,遂改读《二年律令》,研读成果分三次发表于《东方学报》,最终成果的发表时间为2006年,故整个研读活动大约持续了5年。

[21] 这一方法与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所定“凡例”相同,即“注释尽可能引用时代较近的古籍及其注释,以提供对比研究”。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凡例”,文物出版社,1978,第2页。

[22] 参见刘欣宁、游逸飞《“四分溪简牍读书会”简介》,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news.php?id=285,2010年8月21日;游逸飞、高震寰:《第一届〈史原〉座谈会暨复刊发表会纪要》(秦汉史部分),同上,http://www.bsm.org.cn/show_news.php?id=309,2010年11月22日。

[23] A.F.P.Hulsewé,“Fragments of Han law,” T’oung Pao,Vol.76(1990),pp.208-209;A.F.P.Hulsewé,“Qin and Han legal manuscripts,” In New Sources of Early ChineseHistory:An Introduction to the Reading of Inscriptions and Manuscripts,ed.Edward Shaughnessy,The society for the study of early China and The Institute of East Asian studies,UC,Berkeley1997,pp.207-208.

[24] Michael Loewe,“The laws of 186BCE,” In China’s Early Empires:A Re-appraisal,ed.Michael Nylan and Michael Loewe edited,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0,pp.253-265;Michael Loewe,The Government of the Qin and Han Empires 221BCE-220CE,Indianapolis/Cambridge: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Inc.,2006,pp.119-134.

[25] Mychael Nylan,“Notes on a Case of Illicit Sex from Zhangjiashan:A translation and Commentary,” Early China,Vol.39(2005-2006),pp.25-45;Mark Csikszenmihaiyi,Reading in Han China thought,Indiannapolis: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Inc.,2006,pp.29-35;Michael Loewe,TheGovernment of the Qin and Han Empires 221BCE-220CE,pp.131-133.

[26] 李学勤、邢文,“New Light on the Early-Han Code:A Reappraisal of the Zhangjiashan Bamboo-slip Legal Texts,” Asia Major(2001),pp.125-146。

[27] 英译本初稿题名为Law,State,and Society in Early Imperial China:Translation and Study of the Zhangjiashan Legal Texts,大致情况、英译方法及潜在问题,参见Anthony J.Barbieri-Low之个人主页http://www.history.ucsb.edu/faculty/barbierilow/Research/research.html,及叶山、李安敦:《张家山法律文献英译方法论及挑战》,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4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第459~471页。

[28] 有关此类文书的特征,可参见李均明《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文物出版社,2009,第128~144页。

[29] 冨谷至曾感慨:“张家山汉律的难度超出了想象。对文章是否能理解五成,坦率而言缺乏自信。”氏编《江陵張家山二四七号墓出土漢律令の研究》,第18页。

[30] 冨谷至曾撰《二年律令所见的法律用语》一文,考证了“与某同法”等法律用语,见《東方學報》京都第76册,2004年3月,第222、228、236页。朱红林对“与同法”、“与同罪”也有专节考述,氏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8,第96~115页。

[31] 《晋书》卷三四《杜预传》:“今所注皆网罗法意,格之以名分。”

[32] 徐世虹:《出土秦汉法律文献整理研究的新成果——读〈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政法论坛》2010年第4期,第4~15页。

[33] 学者的相关讨论,参见徐世虹《百年回顾:出土秦汉法律文献与秦汉令研究》,《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第258页。

[34] 徐世虹:《近年来〈二年律令〉与秦汉法律体系研究述评》,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3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第215~235页。

[35] 徐世虹:《百年回顾:出土秦汉法律文献与秦汉令研究》,《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第251~261页。

[36] 〔日〕廣瀨薰雄:《秦漢律令研究》,汲古書院,2010,第68~69页。

[37] 〔日〕廣瀨薰雄:《秦漢律令研究》,第171~172页。笔者在此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只是摘录作者的主要观点,其具体论证过程限于篇幅并未涉及,读者若需全面了解作者观点的形成过程,还需阅读原书的相关章节。

[38] 所谓墓葬出土律名是“个人基于规定内容而取用的略称”,此说在解释墓葬出土律令中的各种差异上辟出一途,不过疑问也是显而易见的:今所见出土律名多有相同者,如果所抄录者没有一个既已存在的底本,不同的“个人”在不同时期内取用略称时,能否“所见略同”至如此一致的结果?尽管随葬品与现实文本的差异尚需细致探讨,不过对皇帝的诏令是否可“随意”到自行汇总为律文的程度呢?

[39] 中译本《秦汉刑罚制度研究》,柴生芳、朱恒晔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后文涉及该书者,以中译本为据。

[40] 黄展岳:《云梦秦律简论》,《考古学报》1980年第1期。

[41] 刘海年:《秦律刑罚的适用原则》,《法学研究》1983年第1、2期。

[42] 栗劲:《秦律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第191~233页。

[43] 肖永清:《论两汉刑法的基本原则》,中国法律史学会《法律史论丛》编委会编《法律史论丛》第1辑,法律出版社,1981。

[44] 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适用刑罚原则》,《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南玉泉:《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所见刑罚原则》,《政法论坛》2002年第5期。

[45] 张伯元:《秦汉律刑处述略》,收入氏著《出土法律文献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

[46] 杨鸿年:《汉代用刑与季节的关系》,中国法律史学会《法律史论丛》编委会编《法律史论丛》第2辑,法律出版社,1982。

[47] 〔日〕影山輝國:《漢代“順気行罰”考》,《東洋文化研究所紀要》第133册,1997。

[48] 张全民:《秦律的责任年龄辨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1期;方潇:《秦代刑事责任能力身高衡量标准之质疑——兼论秦律中身高规定的法律意义》,《江苏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徐世虹:《汉律中有关行为能力及责任年龄用语考述》,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二〇〇四》,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49] 桂齐逊:《秦汉律令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相关规定试析》,《华冈文科学报》2003年第26期。

[50] 谢冬慧:《秦朝以身高确认刑事责任的原因探析》,《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4期。

[51] 〔日〕石岡浩:《戰國秦の良民の大小區分と——未成年人に科す実刑と未発達た贖制度の関係》,《法史學研究會會報》2007年第11号。

[52] 〔日〕池田夏樹:《秦漢律における“老小廃疾婦人”と刑事責任》,《日本秦漢史學會會報》2004年第7号;王兴华:《略论〈二年律令〉中刑罚的从重原则》,《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日〕藤井律之:《罪の加減と性差》,《江陵張家山二四七号墓出土漢律令の研究》,朋友書店,2006;〔日〕石岡浩:《戰國秦の盜罪にみる刑罰加重の法則——群盜·加罪·遷刑を手がかりに》,《中国出土資料研究》2007年第11号;鲁家亮:《张家山汉简具律中所见影响“减刑”的几个因素》,《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

[53] 〔日〕水間大輔:《秦律·漢律における共犯の処罰原理——その歴史的変遷と思想的背景》,《法制史研究》2002年第51号。

[54] 〔日〕水間大輔:《秦律、汉律中关于事后共犯之处罚》,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1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55] 陈自方:《秦汉连坐制度试探》,《北方论丛》1979年第2期;孙英民:《从云梦秦简看秦律“连坐”法》,《中原文物》1986年第2期;陈乃华:《关于秦汉刑事连坐的若干问题》,《山东师大学报》1987年第6期;吴益中:《秦什伍连坐制度初探》,《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8年第2期;黎明钊:《秦代什伍连坐制度之渊源问题》,《大陆杂志》1989年第4期;张仁玺:《秦汉家族成员连坐考略》,《思想战线》2003年第6期;杨利峰:《秦汉连坐制度初探》,西北大学硕士论文,2006;张万军:《秦汉时期刑事连坐责任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硕士论文,2006;裴永亮:《秦律所见连坐法积极作用浅析——以睡虎地秦墓竹简为中心》,《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日〕鈴木直美:《戦国秦の連坐》,《明大アジア史論集》1998年第3号;〔日〕水间大辅:《戦国秦漢期の伍連坐制による民衆支配》,《中國出土資料研究》2001年第5号;〔日〕水間大輔:《戦国秦漢期の伍制における保証制度——伍制による民衆支配の原理》,《早稻田大學大學院文學研究科紀要》2001年第46号。

[56] 〔日〕冨谷至著《秦汉刑法制度研究》,柴生芳、朱桓晔译,第144~162页。

[57] 朱红林:《竹简秦汉律中的“与同法”和“与同罪”研究》,《吉林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建所二十周年纪念文集》,吉林文史出版社,2003。

[58] 〔日〕冨谷至:《二年律令に見える法律用语その(一)》,《東方學報》京都第76册,2004。

[59] 徐世虹:《秦汉法律的编纂》,韩国中国古中世史学会主办《中国古中世研究》第24辑,2010。

[60] Miranda Brown & Charles Sanft,“Categories and Legal Reasoning in Early China:The Meaning of fa in Recovered Texts,” Forthcoming.

[61] 〔日〕水間大輔:《秦律·漢律における未遂·予備·陰謀罪の処罰——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を中心に》,《史学雑誌》2004年第113卷第1号。

[62] 南玉泉:《论汉唐律的罪数与处罚》,张中秋编《理性与智慧:中国法律传统再探讨——中国法律史学会2007年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63] 孟志成:《论秦汉法律的适用时效》,《南都学坛》2004年第5期。

[64] 施伟青:《疑罪从有、轻罪重惩的刑法实践与汉初社会》,《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7年第2期。

[65] 黄展岳:《云梦秦律简论》,《考古学报》1980年第1期;刘海年:《秦代刑罚考析》,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高敏:《从〈秦律〉的刑罚类别看地主阶级法律的性质》,收入氏著《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第256~257页。

[66] 〔日〕堀毅著《秦汉法制史论考》,萧红燕等译,法律出版社,1988,第146~185页。

[67] 崔永东:《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刑罚原则与刑罚体系》,张中秋编《法律史学科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闫晓君:《汉初的刑罚体系》,《法律科学》2006年第4期;杜钦:《汉代刑罚制度》,台湾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万荣:《浅析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所见刑名的刑等》,《江汉考古》2006年第3期。

[68] 王占通:《秦代肉刑耐刑可作主刑辩》,《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1年第2期。

[69] 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见刑罚等序及相关问题》,饶宗颐主编《华学》第6辑,紫禁城出版社,2003。

[70] 韩树峰:《秦汉徒刑散论》,《历史研究》2005年第3期。

[71] 万荣:《浅析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所见刑名的刑等》,《江汉考古》2006年第3期。

[72] 刘海年在《秦律刑罚考析》一文中曾对秦代弃市是否斩首表示疑惑,但并未对秦代的弃市的形态进一步做出论断(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傅荣珂在《睡虎地秦简刑律研究》中也推测,秦代的弃市执行或以刀刃、或以绳索(商鼎文化出版社,1992)。

[73] 张建国:《秦汉弃市非斩刑辨》,《北京大学学报》1996年第5期;张建国:《弃市刑有关问题的再商榷——答牛继清先生》,《甘肃理论学刊》1998年第1期。

[74] 曹旅宁:《从天水放马滩秦简看秦代的弃市》,《广东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日〕水間大輔:《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による秦漢刑罰制度研究の動向》,《中國史學》2004年第14号。

[75] 牛继清:《关于秦汉弃市的几个问题——兼与张建国先生商榷》,《甘肃理论学刊》1997年第3期;〔日〕冨谷至:《生命の剝奪と屍體の處刑》,氏编《江陵張家山二四七号墓出土漢律令の研究》,2007。

[76] 谭世保:《“车裂”考》,《学术论坛》1982年第4期。

[77] 朱湘蓉:《从简牍材料看秦汉时期“磔”的含义》,《现代语文》2008年第11期。

[78] 曹旅宁:《秦汉磔刑考》,《湖南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79] 〔日〕石岡浩:《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盗律にみる磔刑の役割——諸侯王国を視野におく厳罰の適用》,《史學雜誌》2005年第114号。

[80] 林富士:《试论睡虎地秦简中的“疠”与“定杀”》,《史原》1986年第15号。

[81] 于凌、王涣清:《浅议秦汉时期的“笞杀”》,《赤峰学院学报》2010年第12期。

[82] 张忠炜:《汉代特权群体因罪自杀问题再研究——从唐〈狱官令〉的一条令文谈起》,《文史》2009年第3辑。

[83] 傅荣珂:《秦律死刑制度考述》,《简帛研究汇刊》第1辑,2003;王雪静:《两汉死刑制度研究》,首都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7。

[84] 〔日〕鹰取祐司:《漢代の死刑奏請制度》,《史林》2005年第88号。

[85] 高恒:《秦律中“隶臣妾”问题的探讨》,《文物》1977年第7期。

[86] 吴荣曾:《胥靡试探——论战国时的刑徒制》,《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3期。

[87] 万荣:《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之“司寇”、“城旦舂”名分析》,《晋阳学刊》2005年第6期。

[88] 徐世虹:《秦及汉初律中的城旦刑》,张中秋编《中华法系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89] 薛瑞泽:《从出土文献看城旦舂刑的适用范围》,《中原文物》2009年第6期。

[90] 陈玲、张红岩:《汉代髡钳城旦考略》,《青海民族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

[91] 程维荣:《论秦汉城旦舂刑的变迁及其影响》,《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11期。

[92] 〔日〕石岡浩:《秦の城旦舂刑の特殊性——前漢文帝刑法改革のもう一つの発端》,《東洋學報》2006年第88号。

[93] 张政烺:《秦律“葆子”释义》,《文史》1980年第九辑。

[94] 张金光:《关于秦刑徒中的几个问题》,《中华文史论丛》1985年第一辑。

[95] 徐世虹:《“三环之”、“刑复城旦舂”、“系城旦舂某岁”解——读〈二年律令〉札记》,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6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

[96] 邢义田:《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重论秦汉的刑期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3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97] 〔日〕籾山明:《中国古代訴訟制度の研究》,京都大学学術出版会,2006;中译本《中国古代诉讼制度研究》,李力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第213页。文中涉及该书内容者,以中译本为据。

[98] 〔日〕水間大輔:《秦漢刑法研究》,知泉書館,2007,第58~63页;石岡浩:《秦の城旦舂刑の特殊性——前漢文帝刑法改革のもう一つの発端》,《東洋學報》2006年第88号。

[99] 游逸飞:《说“系城旦舂”——秦汉刑期制度新论》,简帛网,http://www.bsm.org.cn,2009年12月18日。

[100] 杨广伟:《“完刑”即“髡刑”考》,《复旦大学学报》1986年第2期。

[101] 〔日〕堀毅著《秦汉法制史论考》,萧红燕等译,第126页。

[102] 栗劲:《秦律通论》,第250~252页。

[103] 王森:《秦汉律中髡、耐、完刑辨析》,《法学研究》1986年第l期。

[104] 张全民:《髡、耐、完刑关系考辨》,《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5期。

[105] 韩树峰:《秦汉律令中的“完”刑》,《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4期。

[106] 徐世虹:《秦及汉初律中的城旦刑》,张中秋编《中华法系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107] 韩树峰:《耐刑、徒刑关系考》,《史学月刊》2007年第1期。

[108] 〔韩〕任仲爀:《秦汉律中的耐刑》,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二〇〇八》,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109] 曹旅宁:《释秦“拔其须眉”及“斩人发结”兼论秦汉的髡刑》,《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1期。

[110] 刘增贵:《法与俗——秦汉法律中的民俗事象与习惯法》,《中國史學》2009年第19号。

[111] 马非百:《云梦秦简中所见的历史新证》,《郑州大学学报》1978年第2期;陈直:《史记新证》,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第24页;传汉:《“隐宫”与“隐官”》,《辽宁大学学报》1982年第2期;袁仲一:《秦始皇陵兵马俑研究》,文物出版社,1990,第354页。

[112] 严宾:《“隐宫”“隐官”辨析》,《人文杂志》1990年第3期。

[113] 周晓瑜:《秦代“隐宫”制度探微》,《山东大学学报》1998年第4期;同氏:《秦代“隐宫”、“隐官”、“宫某”考辨》,《文献》1998年第4期。

[114] 张全民:《“隐官”考辨》,《吉林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建所十五周年纪念文集》,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

[115] 蒋非非:《〈史记〉中“隐宫徒刑”应为“隐官、徒刑”及隐官的原义辨》,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6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

[116] 刘向明:《从出土简牍看秦汉“隐官”的主要来源》,《嘉应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117] 李超:《也谈秦“隐官”》,雷依群、徐卫民主编《秦汉研究》第3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9。

[118] 吴荣曾:《汉简中所见的刑徒制》,《北京大学学报》1992年第2期。

[119] 徐世虹:《汉简所见劳役刑名考释》,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1辑,巴蜀书社,1999。

[120] 〔日〕堀毅著《秦汉法制史论考》,萧红燕等译,第183页。

[121] 〔日〕冨谷至著《秦汉刑罚制度研究》,柴生芳、朱恒晔译,第32页。

[122] 〔日〕石岡浩:《漢代有期労役刑制度における復作と弛刑》,《法制史研究》2001年第50号。

[123] 张建国:《汉代的罚作、复作与弛刑》,《中外法学》2006年第5期。

[124] 刘海年:《中国古代早期的刑徒及其管理》,收入氏著《战国秦代法制管窥》,法律出版社,2006;麦天骥:《从云梦秦简看秦代刑徒管理制度》,《考古与文物》1988年第3期;张荣芳:《简牍所见秦代刑徒的生活及服役范围》,收入氏著《秦汉史与岭南文化论稿》,中华书局,2005。陈玲:《试论汉代边塞刑徒的工作》,《甘肃高师学报》2004年第6期;陈玲:《简牍所见汉代边塞刑徒的管理》,《南都学坛》2010年第5期;宋作军:《秦简中所载刑徒问题初探》,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8。

[125] 邢义田:《从安土重迁看秦汉时期的徙民和迁徙刑》(附论《论汉代迁徙刑的运用与肉刑不复》),《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57本第2分,1986。

[126] 宋杰:《论秦汉刑罚中的迁、徙》,《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92年第1期。

[127] 张小峰:《释二年律令告律第126~131简及汉初的“迁”与“赎迁”》,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6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

[128] 〔日〕冨谷至著《秦汉刑罚制度研究》,柴生芳,朱恒晔译,第180~186页。

[129] 臧知非:《“谪戍制”考析》,《徐州师范学院学报》1984年第3期。

[130] 王云:《秦代的谪戍和过更》,《辽宁师范大学学报》1985年第6期。

[131] 屈建军:《〈“谪戍制”考析〉一文质疑》,《青海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2期。

[132] 〔日〕瀨川敬也:《謫考》,《佛教大學大學院研究紀要》1999年第27号。

[133] 傅荣珂:《睡虎地秦简刑律研究》,第191页。

[134] 高敏:《从〈秦律〉的刑罚类别看地主阶级法律的性质》,收入氏著《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

[135] 程维荣:《两汉赎刑考》,《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8年第1期。

[136] 刘海年:《秦代刑罚考析》,《法学研究》1983年第1、2期。

[137] 栗劲:《秦律通论》,第292~294页。

[138] 张金光:《论出土秦律中的“居赀赎债”制度——兼论赵背户村刑徒墓性质》,张舜徽主编《中国历史文献研究》第2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

[139] 〔日〕堀毅著《秦汉法制史论考》,萧红燕等译,第165~170页。

[140] 〔日〕冨谷至著《秦汉刑罚制度研究》,柴生芳、朱恒晔译,第123~133页。

[141] 〔日〕角谷常子:《秦漢時代の贖刑》,〔日〕梅原郁编《前近代中国の刑罰》,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1997。

[142] 曹旅宁:《张家山汉简赎刑考辨》,《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143] 张建国:《论西汉初期的赎》,《政法论坛》2002年第5期。

[144] 高叶青:《秦汉赎刑浅谈》,周天游主编《陕西博物馆馆刊》第11辑,三秦出版社,2004。又同著《汉代的罚金和赎刑——〈二年律令〉研读札记》(《南都学坛》2004年第6期),与田小娟同著《秦汉的财产刑——罚金与赎刑的研究》(吴永琪主编《秦文化论丛》第14辑,三秦出版社,2007),论文基本观点接近,故不赘述。

[145] 韩树峰:《汉魏法律与社会——以简牍、文书为中心的考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第25~48页。

[146] 程维荣:《两汉赎刑考》,《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8年第1期。

[147] 朱红林:《竹简秦汉律中的“赎罪”与“赎刑”》,《史学月刊》2007年第5期。

[148] 孙剑伟:《汉代赎罪问题考述》,《北京大学研究生学志》2006年第3期。

[149] 〔日〕池田夏樹:《戦国秦漢期における贖罪制度》,《中央大學大學院研究年報》2003年第32号;〔日〕池田夏樹:《戦国秦漢期における贖刑の方法と制度と運用》,《中央大學アジア史研究》2004年第28号。

[150] 〔日〕若江賢三:《秦漢律における贖刑制再考——刑期との關連を探る》,愛媛大學“資料學”研究會编《資料學の方法を探る——情報発信と受容の視點から》第5卷,2006。

[151] 〔日〕石岡浩:《前漢初年の贖刑の特殊性》,《日本秦漢史學會會報》2006年第7号。

[152] 吕名中:《秦律赀罚制述论》,《中央民族大学学报》1982年第3期。

[153] “赀赎”之说最早见于黄展岳《云梦秦律简论》,认为秦代赎刑包括金赎、赀赎、役赎三种,高敏等许多学者也持此说,而张铭新(《〈秦律〉中的经济制裁——兼论秦的赎刑》),刘海年(《秦代刑罚考析》)则认为赀赎为二事;吕名中则赞成赀赎之说,但认为赀赎和赀是两种处罚措施,并非一谈。

[154] 吕名中:《秦律中的赀与赀赎》,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编《秦汉史论丛》第2辑,陕西人民出版社,1983。

[155] 张铭新:《〈秦律〉中的经济制裁——兼论秦的赎刑》,《武汉大学学报》1982年第4期。

[156] 〔日〕藤田高夫:《秦漢罰金考》,〔日〕梅原郁编《前近代中国の刑罰》,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1997。对于汉代的罚金和秦代赀的关系问题,日本部分学者认为二者性质不同。如冨谷至认为赀刑和汉代罚金二者并没有必然联系。汉文帝的刑制改革后,“赀刑就被新的汉代劳役刑所吸收、消化”。而汉代的罚金刑“不是秦代财产刑的、赀刑的继承物,完全属于另外一个系统”。汉代的罚金已经不再是正刑系统中的一个刑名。之所以,“罚金”是与皇帝“赐金”相对,后者代表皇帝的恩惠,前者则表明因为触犯皇权对于恩惠的剥夺。(《秦汉刑罚制度研究》,第135页)

[157] 宋艳萍:《张家山汉简法律文书研讨综述——从〈二年律令〉中的“赀”看秦汉经济处罚形式的转变》,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6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韩〕任仲爀:《秦汉律的罚金刑》,《湖南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

[158] 梁自玉:《秦的赀刑》,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论丛编委会编《秦文化论丛》第6辑,西北大学出版社,1998。

[159] 陈战峰:《析〈张家山竹简·二年律令〉中罚金的体制、功能和研究价值》,黄留珠、魏全瑞主编《周秦汉唐文化研究》第5辑,三秦出版社,2007。

[160] 曹旅宁:《秦律中所见赀甲盾问题》,《求索》2001年第6期;张卫星:《秦简赀甲形态认识》,吴永琪主编《秦文化论丛》第11辑,三秦出版社,2004。

[161] 石子政:《秦赀罚甲盾与统一战争》,《中国史研究》1984年第2期。

[162] 臧知非:《赀刑变迁与秦汉政治转折》,《文史哲》2006年第4期。

[163] 于振波:《秦律中的甲盾比价及相关问题》,《史学集刊》2010年第5期。

[164] 周峰:《“罚金”考——读张家山汉简札记》,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西北大学文学院编《简牍学研究》第4辑,甘肃人民出版社,2004。

[165] 张铭新:《〈秦律〉中的“居”——〈睡虎地秦墓竹简〉注释质疑》,《考古》1981年第1期;朱绍侯:《居赀非刑名辩——兼论秦律中的几个问题》,《许昌师专学报》1982年第2期;孙英民:《〈秦始皇陵西侧赵背户村秦刑徒墓〉质疑》,《文物》1982年第10期;张金光:《论出土秦律中的“居赀赎债”制度——兼论赵背户村刑徒墓性质》,张舜徽主编《中国历史文献研究》第2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张金光:《秦赀、赎之罚的清偿与结算问题——里耶秦简JI(9)1~12简小记》,《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李超:《秦居赀赎债制度研究》,西北大学硕士论文,2009。

[166] 张维华:《论西汉初年对刑律的修正》,《文史哲》1982年第2期;于豪亮:《西汉对法律的改革》,《中国史研究》1982年第2期.;刘海年:《我国法律史上一次重要改革》,《现代法学》1983年第4期;张建国:《汉文帝除肉刑的再评价》,《中外法学》1998年第3期;孙海霞:《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原因探讨及其意义》,《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167] 汤玉枢:《论汉文帝废除肉刑及其影响》,《华侨大学学报》1989年2期;翟婉华:《试论汉文帝废除肉刑》,《甘肃社会科学》1992年第3期。

[168] 王泽武:《汉文帝“易刑”再考》,《江西社会科学》2002年第8期。

[169] 杜正胜:《从肉刑到徒刑——兼论睡虎地秦简所见古代刑法转变的信息》,《食货月刊》1985年复刊第15卷第5、6期。

[170] 孙光妍:《论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历史背景》,《北方论丛》1999年第1期。

[171] 〔日〕石岡浩:《収制度の廃止にみる前漢文帝刑法改革の発端——爵制の混乱から刑罰の破綻へ》,《歴史学研究》2005年第805号。

[172] 吴文翰、陶广峰:《对汉文帝除肉刑后宫刑存废问题辨析》,《政法论坛》1987年第5期;韩国磬:《汉文帝除肉刑考析》,《中国史研究》1991年第2期;王泽武:《汉文帝“易刑”考辨》,《湖北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张全民:《汉文帝改制废除女子宫刑考辨》,马建红、林明主编《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变迁与社会进步》,山东大学出版社,2004。

[173] 刘笃才:《文帝改制考释》,《辽宁大学学报》1991年第2期。

[174] 张建国:《论文帝改革后两汉刑制并无斩趾刑》,《中外法学》1993年第4期。

[175] 王纪潮:《张家山汉简〈具律〉的流变及“斩右趾弃市”问题——读江陵张家山汉简札记》,《东南文化》2004年第4期。

[176] 〔日〕瀬川敬也:《秦漢時代の身体刑と労役刑——文帝刑制改革をはさんで》,《中国出土資料研究》2003年第7期。

[177] 〔日〕冨谷至:《秦汉刑罚制度研究》,柴生芳、朱恒晔译,第99~103页。

[178] 栗劲、霍存福:《试论秦的徒刑是无期刑——兼论汉初有期徒刑的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84年第3期。

[179] 杜钦:《汉文帝除肉刑及秦汉刑徒的刑期问题》,《史耘》1996年第2期。

[180] 张金光:《关于秦刑徒的几个问题》,《中华文史论丛》1985年第1辑;〔日〕滋賀秀三:《西漢文帝の刑制改革》,《東方學》1990年第79辑。

[181] 刘笃才:《读〈汉书·刑法志〉札记两则》,《辽宁大学学报》1987年第5期;张建国:《西汉刑制改革新探》,《历史研究》1996年第6期。

[182] 〔日〕籾山明:《秦漢刑罰史研究の現状》,收入氏著《中国古代訴訟制度の研究》,京都大学学術出版会,2006;〔日〕石岡浩:《北宋景祐刊〈漢書〉刑法志第十四葉の復原——前漢文帝刑法改革詔の文字の増減をめぐって》,《東方学》2006年第111号。

[183] 〔日〕若江賢三:《漢代の“不道”罪について》,《歴史における民衆と文化——酒井忠夫先生古稀祝賀記念論集》,東京圖書刊行會,1982。

[184] 陈乃华:《秦汉“不道”罪考述》,《中国史研究》1991年第2期。

[185] 王健文:《西汉律令与国家正当性——以汉律中的“不道”为中心》,《新史学》1992年第3期。

[186] 崔永东:《〈王杖十简〉与〈王杖诏书令册〉法律思想研究——兼及“不道”罪考辨》,《法学研究》1992年第2期。

[187] 刘笃才:《论不道及其发生学原理》,《清华法学》2007年第2期。

[188] 孙家洲、李宜春:《西汉矫制考论》,《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1期。

[189] 孙家洲:《再论矫制——读〈张家山汉墓竹简〉札记》,《南都学坛》2002年第4期。

[190] 刘厚琴:《汉代“不忠入律”研究》,《济南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191] 贾丽英:《“狡猾”罪论》,《学术论坛》2008年第1期。

[192] 潘良炽:《秦汉诽谤、妖言罪同异辨析》,《中华文化论坛》2004年4月。

[193] 安作璋、陈乃华:《秦汉官吏法研究》,齐鲁书社,1993,第25页。

[194] 陈乃华:《秦汉官吏赃罪考述》,《山东师大学报》1991年第1期;李振宏:《西汉贵族、官吏经济犯罪问题考论》,《史学月刊》1992年第3期;王子今:《汉初查处官员非法收入的制度》,《政法论坛》2002年第5期。

[195] 李振宏:《西汉关于渎职罪的立法与执法》,《河南大学学报》1992年第1期。

[196] 姜建设:《从〈二年律令〉看汉代对渎职罪的惩罚》,《史学月刊》2004年第1期。

[197] 胡仁智:《由简牍文书看汉代职务犯罪的规定》,《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见职务犯罪的类型与对策》,马志冰等编《沈家本与中国法律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彭炳金:《论汉代法律中的官吏职务犯罪》,《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11期。

[198] 刘向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所见汉初官吏犯罪的惩处》,《嘉应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199] 田振洪:《秦汉时期的司法职务犯罪》,《兰州学刊》2006年第9期;胡仁智:《汉律中的司法官吏渎职罪考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200] 武玉环:《从〈睡虎地秦墓竹简〉看秦国地方官吏的犯罪与惩罚》,《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5期。

[201] 仝晰纲:《汉代官吏“违礼”考》,《青海师范大学学报》1995年第4期;仝晰纲:《汉代官吏“擅为”及其法律责任》,《山东师范大学学报》1998年第6期;张为民:《汉代官吏“故不以实”考》,《文史哲》2001年第2期。

[202] 李均明:《简牍所反映汉代文书犯罪》,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6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刘少刚:《汉律伪写玺印罪与西汉政治斗争》,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6辑;钟文荣:《试论张家山汉简中对官文书违法行为的处罚》,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4。

[203] 董平均:《两汉时期的“赇赂”犯罪与防范措施》,《学术论坛》2004年第5期。

[204] 张功:《秦代军事犯罪考论》,《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张功:《汉代军事犯罪的类型及其特点》,《南都学坛》2008年第5期。

[205] 张功:《秦汉逃亡犯罪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黎明钊:《捕亡问题探讨:读汉简小记》,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二〇〇七》,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闫晓君:《张家山汉简〈亡律〉考论》,《法律科学》2009年第1期。

[206] 赵凯:《汉代匿名文书犯罪诸问题再探讨》,《河北学刊》2009年第3期。

[207] 〔日〕矢澤悅子:《鬭と贼——秦、漢代における傷害と殺人の二つの形態》,中央大學東洋史学研究室池田研究室编《中国の歴史と地理》第1集,1996。

[208] 〔日〕水間大輔:《秦律·漢律における殺人罪の類型——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を中心に》,《史観》2003年第148号。

[209] 〔日〕水間大輔:《秦律·漢律における傷害罪の類型——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を中心に》,《中國史研究》(韓国)2004年第28号。

[210] 冯申:《汉唐律杀人罪之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5;张功、杨成东:《秦汉伤害罪探析》,《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

[211] 〔日〕下倉涉:《秦漢闘殴罪雑考》,《日本秦漢史學會會報》2006年第7号。

[212] 此类论著如堀毅《秦漢盜律攷》,《東洋法史の探求―島田正郎博士頌壽紀念論集》,汲古書院,1987,又收入氏著,萧红燕等译《秦汉法制史论考》);王忠全、张睿:《试论〈秦律〉对盗窃犯罪及与其有关刑事犯罪的定性与处罚》,《河南大学学报》1992年第1期;张功:《秦朝“盗”考论》,《甘肃高师学报》2003年第4期;谢全发:《汉初盗罪述论——以张家山汉简为中心》,《重庆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李艳君:《秦简中的盗律》,《辽宁师专学报》2006年第5期;李少凤:《论汉代的盗窃罪》,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6;陈光:《秦汉律令体系中的“与盗同法”》,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10。

[213] 闫晓君:《秦汉盗罪及其立法沿革》,《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

[214] 曹旅宁:《张家山汉简盗律考》,《南都学坛》2003年第1期。

[215] 曾加:《〈二年律令〉中的〈盗律〉及其法律思想初探》,《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04年第12期。

[216] 贾丽英:《秦汉时期奸罪论考》,《河北法学》2006年第2期;文霞:《从秦汉奴婢奸罪窥探其法律地位》,《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王辉:《秦汉奸罪考》,《甘肃理论学刊》2007年第3期;孙闻博:《秦汉简牍中所见特殊类型奸罪研究》,《中国历史文物》2008年第3期;顾丽华:《汉律“性越轨”治罪条令与汉代女性人身权益——基于简牍资料的研究》,《妇女研究论丛》2009年第2期;顾丽华、刘举:《秦汉时期的和奸罪——以简牍资料为中心的考察》,《古代文明》2009年第2期;刘举:《商鞅变法后秦政府对性过错的规范及其作用》,《学习与探索》2008年第6期;〔日〕下倉涉:《秦漢姦淫罪雑考》,《東北學院大學論集》2005年第39号。

[217] 贾丽英:《汉代有关女性犯罪问题论考——读张家山汉简札记》,《河北法学》2005年第6期;林红:《汉代女性犯罪问题初探》,《南都学坛》2008年第1期;王金丰:《秦汉女性犯罪研究》,东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0;薛瑞泽:《试论汉代女性刑罚》,《东岳论丛》2007年第2期;翟麦玲、张荣芳:《秦汉法律的性别特征》,《南都学坛》2005年第4期;〔日〕水間大輔:《秦律·漢律における女子の犯罪に對する處罰——家族的秩序との關係を中心に》,《古代東アジアの社會と文化——福井重雅先生古稀論集·退職記念論集》,汲古書院,2007;〔日〕宮宅潔:《秦漢刑罰体系形成史への一試論》,《東洋史研究》2007年第66号。

[218] 此类论文有董平均:《秦汉时期的“少年”犯罪与政府防范措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吕红梅:《秦汉士人犯罪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06;邹忠:《秦汉农民犯罪研究》,首都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4;李佳艳:《秦汉工商业者犯罪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刘洋:《秦汉豪强地主犯罪研究》,首都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5;上官红伟:《秦汉军人犯罪研究》,首都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9;刘玉柱:《西汉中后期同姓诸侯王犯罪问题研究》,华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9。

[219] 姜晓敏:《略论西汉对犯罪的预防与惩治》,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1;张功:《秦汉犯罪控制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07;李慧强:《两汉教化与社会犯罪预防研究》,首都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9。

[220] 莫洪宪:《先秦两汉犯罪学思想刍议》,《法学评论》1992年第3期。

[221] 曹旅宁:《论秦律中所见家族法》,收入氏著《秦律新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李国峰:《试论汉初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薛洪波:《试述汉代家族法对家庭关系的规范》,《学习与探索》2008年第6期;王辉:《汉代家庭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9。

[222] 李贞德:《西汉律令中的家庭伦理观》,《中国历史学会史学集刊》第19卷,1987;孙筱:《孝的观念与汉代新的社会统治秩序》,《中国史研究》1990年第3期;侯欣一:《孝与汉代法制》,《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李文玲:《汉代孝伦理的法律化》,《江淮论坛》2003年第6期;李文玲、曾振宇:《汉代孝伦理法律化基础探析》,《求索》2010年第4期;余从荣、张运华:《汉代推行孝道教化的途径及启示》,《南昌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刘敏:《从〈二年律令〉论汉代“孝亲”的法律化》,《南开学报》2006年第2期。

[223] 刘厚琴:《汉代伦理与制度关系研究》,山东大学博士论文,2007;吴凡明:《从人伦秩序到法律秩序——孝道与汉代法制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8。

[224] 李裕民《秦统治者绝对排斥儒家思想吗?》(《山西大学学报》1983年第1期)较早提出这一观点。此后如王占通《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改造秦律过程》(《政法论丛》1988年第6期)、崔永东《云梦秦简中的刑法思想》(收入氏著《金文简帛中的刑法思想》,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等都对这一观点进行了申述。徐世虹也认为,“儒法融合并非陡然肇始于汉律,秦律已初露端倪”。(参见氏编《中国法制通史》第2卷《战国秦汉》序,第3页)而张家山汉简披露之后,这种观点又被进一步论证,崔永东《张家山汉简中的法律思想》(《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一文是这一观点的代表。

[225] 吴明凡:《从〈二年律令〉看汉初孝道伦理与法制的混融》,《求索》2009第11期。

[226] 侯欣一:《孝与汉代法制》,《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

[227] 邢义田:《秦或西汉初和奸案中所见的亲属伦理关系——江陵张家山247号墓〈奏谳书〉简180~196考论》,柳立言主编《传统中国法律的理念与实践》,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08。

[228] 刘敏:《从〈二年律令〉论汉代“孝亲”的法律化》,《南开学报》2006年第2期。

[229] 李俊方:《秦律中家族法的社会基础》,《社会科学战线》2005年第2期。

[230] 〔日〕松崎つね子:《睡虎地秦簡に於ける“非公室告”·“家罪”》,《中國古代史研究》1989年第6号。

[231] 〔韩〕金烨:《秦简所见之“非公室告”与“家罪”》,《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1期。

[232] 范忠信:《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范忠信:《“亲亲尊尊”与亲属相犯—中西刑法的暗合》,《法学研究》1997年第3期。

[233] 曹旅宁:《论秦律中所见家族法》,收入氏著《秦律新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234] 于振波:《秦律“公室告”与“家罪”所反映的立法精神》,周天游主编《陕西历史博物馆馆刊》第12辑,三秦出版社,2005。

[235] 宋大琦:《亲属容隐制度非出秦律说》,《内蒙古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

[236] 〔日〕古賀登:《漢長安城と阡陌·県郷亭里制度》,雄山閣,1980,第321页。

[237] 杨鸿年:《汉魏“同产”浅释》,《法学评论》1984年第1期。

[238] 〔日〕冨谷至著《秦汉刑罚制度研究》,柴生芳、朱恒晔译,第175页。

[239] 许道胜:《〈张家山汉简·贼律〉补释》,《江汉考古》2004年第4期;中国文物研究所张家山汉简研读班:《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校读记》,《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

[240] 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第6页。

[241] 〔日〕松崎つね子:《睡虎地秦簡よりみた秦の家族と国家》,中國古代史研究會编《中國古代史研究》第5册,雄山閣,1982;〔日〕太田幸男:《睡虎地秦墓竹簡にみえる“室”、“戸”、“同居”をめぐって》,《東アジア史における國家と農民——西嶋定生博士還曆記念》,1985;〔日〕太田幸男:《睡虎地秦墓竹簡“日書”にみえる“室”、“戸”、“同居”をめぐって》,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紀要》1987年第99号;张世超:《秦简中的“同居”与有关法律》,《东北师大学报》1989年第3期;彭年:《秦汉同居考辨》,《社会科学研究》1990年第6期。

[242] 〔日〕冨谷至著《秦汉刑罚制度研究》,柴生芳、朱恒晔译,第175页。

[243] 张金光:《秦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第459页。

[244] 王辉:《汉代家庭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9。

[245] 张金光:《关于秦的父权家长权夫权与妇女地位》,《山东大学学报》1988年第2期;彭卫:《汉代婚姻关系中妇女地位考察》,《求索》1988年第3期;贾琨奇:《“赐女子百户牛酒”解——兼论秦汉时期妇女的社会地位》,《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99年第1期;贾丽英:《论汉代妇女的家庭地位》,《四川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贾丽英:《简牍所见“弃妻”“去夫亡”“妻弃”考》,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二〇〇五》,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高凯:《〈二年律令〉所见女性权益保护》,2002年11月5日《光明日报》;侯旭东:《西汉初律令中的母、妻—母方亲族地位的新证据》,2003年11月2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报》;孙普阳:《汉代妇女的法律地位探究》,郑州大学硕士论文,2004;宋仁桃:《律文所见秦汉妇女的权利》,《秦文化论丛》第12辑(下),三秦出版社,2005;岳岭:《秦汉妇女权益和地位研究》,华中师大硕士论文,2005;林红:《汉代女性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唐都学刊》2008年第4期;〔美〕韩献博著《汉代遗嘱所见女性、亲戚关系和财产》,李天虹译,李学勤、谢桂华主编《简帛研究二〇〇一》,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246] 王彦辉:《从张家山汉简看西汉时期私奴婢的社会地位》,《东北师大学报》2003年第2期。

[247] 李天石:《从张家山汉简与唐律的比较看汉唐奴婢的异同》,《敦煌学辑刊》2005年第2期。

[248] 文霞:《秦汉奴婢法律地位及其比较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07。

[249] 贾丽英:《析秦汉奴婢的财产权》,《徐州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

[250] 曹旅宁:《秦律所见奴婢法杂考》,收入氏著《秦律新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251] 张功:《秦汉不孝罪考论》,《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苑媛:《汉朝“不孝”罪的历史考察》,曾宪义主编《法律文化研究》第2辑,中国人民大学,2006;贾丽英:《秦汉不孝罪考论》,《石家庄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刘厚琴、田芸:《汉代“不孝入律”研究》,《齐鲁学刊》2009年第4期。

[252] 王子今:《张家山汉简所见“妻悍”“妻殴夫”等事论说》,《南都学坛》2002年第4期。

[253] 〔韩〕尹在硕:《张家山汉简所见的家庭犯罪及刑罚资料》,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第2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54] 陈乃华:《秦汉族刑考》,《山东师大学报》1985年第4期。

[255] 陈乃华:《“夷三族”探源》,《山东师大学报》1989年第6期。

[256] 王克奇、张汉东:《论秦汉的参夷法》,《山东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6期。

[257] 马作武:《族刑论》,《法学评论》1997年第4期。

[258] 张建国:《夷三族解析》,《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

[259] 贾丽英:《秦汉时期族刑论考》,《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

[260] 彭年:《秦汉族刑、收孥、相坐诸法渊源考释》,《四川师范大学学报》1986年第2期;彭年:《对西汉收孥法研究中的两个问题的商榷》,《社会科学研究》1987年第1期。

[261] 于振波:《收孥法的变迁》,李学勤、谢桂华主编《简帛研究》第3辑,广西教育出版社,1998。

[262] 〔日〕冨谷至著《秦汉刑罚制度研究》,柴生芳、朱恒晔译,第163~169页。

[263] 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收律〉与家族连坐》,《文物》2002年第9期;张伯元;《秦汉律中的“收律”考述》,收入氏著《出土法律文献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日〕角谷常子:《秦漢時代における家族の連坐について》,〔日〕冨谷至编《江陵張家山二四七号墓出土漢律令の研究》,朋友書店,2006;闫晓君:《论张家山汉简〈收律〉》,《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鲁家亮:《试论张家山汉简〈收律〉及其相关的几个问题》,《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7年第2期。

[264] 〔日〕石岡浩:《収制度の廃止にみる前漢文帝刑法改革の発端——爵制の混乱から刑罰の破綻へ》,《歴史学研究》2005年第805号。

[265] 彭卫:《论汉代的血族复仇》,《河南大学学报》1986年第4期;周天游:《古代复仇面面观》,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2。

[266] 刘厚琴:《论儒学与两汉复仇之风》,《齐鲁学刊》1994年第2期;臧知非:《春秋公羊学与汉代复仇风气发微》,《徐州师范学院学报》1996年第2期;张涛:《经学与汉代的丧葬、祭祀活动及复仇之风》,《山东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刘黎明:《汉代的血族复仇与〈春秋〉决狱》,《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邱立波:《汉代复仇所见之经、律关系问题》,《史林》2005年第3期。

[267] 林素娟:《汉代复仇议题所凸显的君臣关系及忠孝观念》,《成大学报》2005年第12期。

[268] 相关专题研究论文有:陈平、王勤金:《江苏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先令券书”初考》,《文物》1987年第1期;陈雍:《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先令券书〉补释》,《文物》1988年第10期;陈平:《再谈胥浦〈先令券书〉的几个问题》,《文物》1992年第9期;〔日〕久保田宏次:《中国古代における家産相続——江蘇省儀徴県胥浦一○一号前漢墓出土“先令券書”を中心に》,《中国古代の国家と民衆——堀敏一先生古稀記念》,汲古書院,1995;张建国:《谈秦汉时一条珍贵的有关继承权的论文》,《法学杂志》1996年第5期;杨剑虹:《从〈先令券书〉看汉代有关遗产继承问题》,《武汉大学学报》1998年第3期;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见规范继承关系的法律》,《中国历史文物》2002年第2期;徐世虹:《张家山二年律令简所见汉代的继承法》,《政法论坛》2002年第5期;〔韩〕尹在硕:《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反映的秦汉时期后子制和家系继承》,《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1期;〔韩〕尹在硕:《秦汉妇女的继产承户》,《史学月刊》2009年第12期;臧知非:《张家山汉简所见西汉继承制度初论》,《文史哲》2003年第6期;李解民:《扬州仪征胥浦简书新考》,《长沙三国吴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华书局,2005;罗鸿瑛、胡仁智:《从简牍文书看中国传统财产继承制度》,范忠信主编《中西法律传统》第5卷,中国政大学出版社,2006;〔韩〕李明和:《汉律令中女性的“户”继承与女性的地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学国际论坛论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历史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编印,2006;王辉:《试析汉代妇女的继承权》,《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刘欣宁:《由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论汉初的继承制度》,台湾大学历史系硕士论文,2007;刘厚琴:《宗法伦理与汉代家系继承制度》,《南都学坛》2007年第3期;贾丽英:《从长沙东牌楼简牍看汉代出嫁女的财产继承》,2007年7月25日《光明日报》;曹旅宁:《〈二年律令〉与秦汉继承法》,《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王彦辉:《论汉代的分户析产》,《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4期;王彦辉:《〈二年律令·置后律〉中的若干问题》,《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5年第6期;王彦辉:《试论〈二年律令〉中爵位继承制度的几个问题》,《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徐歆毅:《汉代家庭继承制度的社会史考察》,《南都学坛》2010年第1期;徐歆毅:《汉代家产继承析论》,《徐州工程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王兴华:《论汉代妇女的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5;李春玲:《汉代女子继承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0。

[269] 魏道明:《中国古代遗嘱继承制度质疑》,《历史研究》2000年第6期。

[270] 李解民:《扬州仪征胥浦简书新考》,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华书局,2005。

[271] 李解民:《汉代婚姻家庭另类形态的法律依据》,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二〇〇四》,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王辉:《试析张家山汉简所见的汉初婚姻法》,《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张淑一:《张家山汉简所见汉代婚姻禁令》,《史学集刊》2008年第3期;王凯旋:《汉代民人婚姻关系与婚姻法》,《聊城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

[272] 参见张景贤《汉代法制研究》,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7,第147~166页。

[273] 参见〔日〕西嶋定生著《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武尚清译,中华书局,2004,第324页。

[274] 〔日〕冨谷至著:《秦汉刑罚制度研究》,柴生芳、朱恒晔译,第193~226页。

[275] 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2期。

[276] 张伯元:《“爵戍”考》,《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277] 谭卫元:《从张家山汉简〈具律〉看汉初“爵论”制度》,《江汉考古》2004年第1期。

[278] 董平均:《简牍材料所见二十等爵与秦汉刑罚》,雷依群、徐卫民主编《秦汉研究》第2辑,三秦出版社,2007。

[279] 〔日〕宫宅潔:《秦漢時代の爵と刑罰》,《東洋史研究》第58卷,2000。

[280] 〔日〕石岡浩:《前漢時代の賣爵と刑罰免除——爵の本質的機能とは》,《古代東アジアの社會と文化——福井重雅先生古稀論集·退職記念論集》,汲古書院,2007;〔日〕鹰取祐司:《秦漢時代の刑罰と爵制的身分制》,《立命館文學》2008年第608号。

[281]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第195页。

[282] 高敏:《关于汉代任子制的几个问题》,收入氏著《秦汉史论集》,中州古籍出版社,1982。

[283] 张政烺:《秦律“葆子”释义》,《文史》1980年第9期。

[284] 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1998,第16页。

[285] 曹旅宁:《释秦律“葆子”兼论秦律的渊源》,周天游主编《陕西历史博物馆馆刊》第9辑,三秦出版社,2002。

[286] 〔英〕鲁惟一:《葆子、隐宫、隐官、宦与收等术语——兼论赵高的宦官身份》,《湖南省博物馆馆刊》第2期,2005。

[287] 刘海年:《秦汉“士伍”的身份与阶级地位》,《文物》1978年第2期;黄留珠:《秦简“敖童”解》,《历史研究》1997年第5期;曹旅宁:《秦汉法律简牍中的“庶人”身份及法律地位问题》,《咸阳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王爱青:《“私属”新探》,《史学月刊》2007年第3期;程维荣:《汉代居延戍卒及其法律地位》,《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3期;刘国胜:《汉代官贵法律特权——〈二年律令〉主体身份地位解读》,《喀什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288] 蒋维得:《从汉律看我国古代的民事立法》,《内蒙古大学学报》1987年第1期。

[289] 徐世虹:《对汉代民法渊源的新认识》,《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290] 徐世虹:《汉代社会中的非刑法法律机制》,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会议论文集之八《传统中国法律的理念与实践》,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08。

[291] 丁新正:《秦律民法理念久远的人文精神》,《江汉论坛》2008年第4期。

[292] 李均明:《居延汉简债务文书述略》,《文物》1986年第11期。

[293] 连劭名:《汉简中的债务文书及“贳贷名籍”》,《考古与文物》1987年第3期。

[294] 林甘泉:《汉简所见西北边塞的商品交换和买卖契约》,《文物》1989年第9期。

[295] 高恒:《汉简中的债务文书辑证》,韩延龙主编《法律史论集》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1。

[296] 张俊民:《秦代的讨债方式——读〈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周天游主编《陕西历史博物馆馆刊》第10辑,三秦出版社,2003。

[297] 宋杰:《汉代官府与私人之间的债务关系》,《首都师范大学学报》1993年第1期。

[298] 王彦辉:《汉代豪民私债考评》,《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2期。氏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与汉代社会研究》第5章利用张家山汉简的资料对于这一问题进行了补论,其论点基本相同,故不赘述。(中华书局,2010,第136~163页)

[299] 徐世虹:《张家山二年律令简中的损害之规定》,饶宗颐主编《华学》第6辑,紫禁城出版社,2003;田振洪:《秦汉时期侵权行为民事法律责任论析》,《延安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彭超:《简牍中所见秦汉损害赔偿法律研究》,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7。

[300] 李晓英:《汉代契约研究》,《史学月刊》2003年第12期;孙瑞、陈兰兰:《汉代简牍中所见私人契约》,《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4期;〔美〕宋格文著《天人之间:汉代的契约与国家》,李明德译,高道蕴等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301] 谢全发:《汉代债法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7。

[302] 相关论文有常俊山:《秦代经济立法略论》,《安徽大学学报》1981年第2期;刘海年:《秦简中的有关农业经济法规》,《中国古史论集》,吉林人民出版社,1981;潘世宪:《从竹简〈秦律〉看秦代的经济立法》,《内蒙古大学学报》1983年第1期;刘序传:《从云梦秦简看秦代的经济立法》,《法学研究》1983年第6期;薛梅卿:《〈秦简〉中经济法规问题的探索——读〈睡虎地秦墓竹简〉札记》,中国法律史学会《法律史论丛》编委会编《法律史论丛》第3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陈汉生:《关于秦代的经济立法》,《政治与法律》1984年第2期;陈汉生:《从两汉税法看古代经济立法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法学》1984年第12期;栗劲:《论秦简中有关经济法规的基本原则》,《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5年第3期;张中秋:《秦代工商法律研究》,《江苏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张中秋:《汉代工商贸易法律叙论》,《南京大学学报》1995年第4期;宫长为:《秦代的粮仓管理——读〈睡虎地秦墓竹简〉札记》,《东北师大学报》1986年第2期;宫长为:《云梦秦简所见财政管理——读〈睡虎地秦墓竹简〉札记》,《史学集刊》1996年第3期;宫长为:《试论〈秦律〉中的手工业管理——读〈睡虎地秦墓竹简〉札记》,《学术月刊》1995年第9期;王震亚:《从云梦秦简看秦的经济立法》,《西北师范大学学报》1996年第6期;朱筱新:《从云梦秦简看秦代市场管理》,《中国文物报》1998年6月第10、17期;王柏中、隋文家:《秦朝利用法律手段对经济行为的规范管理》,《鞍山师范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谢华:《秦汉商法述略》,江西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3;李翠丽:《〈秦简〉所见秦农业经济管理法规试析》,《邢台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刘向明:《从睡虎地秦简看秦代有关衣布管理的法律》,《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刘向明:《从睡虎地秦简看秦代档案及用品库房管理的法律》,《兰台世界》2006年第14期;朱红林:《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中的〈金布律〉研究——简牍所见战国秦汉时期的经济法规研究之一》,《社会科学战线》2008年第1期。

[303] 闫晓君:《试论张家山汉简〈钱律〉》,《法律科学》2004年第1期。

[304] 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见规范人口管理的法律》,《政法论坛》2002年第6期。

[305] 王子今:《汉代的食品卫生法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考古与文物》2006年第3期。

[306] 谢彦明:《秦汉京师治安制度研究》,首都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5;陈玉亮:《秦汉郡县治安研究》,首都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6;关荣波:《汉代乡里社会治安考略》,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6;王同魁:《西汉的吏治和治安措施》,《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学报》1996年第2期。

[307] 刘向明:《张家山汉简所见汉初规范毒物管理的法律》,《自然科学史研究》2008年第3期。

[308] 田振洪、杨士泰:《睡虎地秦简所反映的公物管理法》,《河南科技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

[309] 蒋蓓妮:《秦汉医事法律制度述论》,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9。

[310] 陈庆云:《秦汉时期民族关系的法律调整——以〈属邦律〉和〈蛮夷律〉为中心》,《曲靖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赵英:《从〈云梦秦简〉看秦国的民族立法》,《内蒙古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曾代伟、王平原:《〈蛮夷律〉考略——从一桩疑案说起》,《民族研究》2004年第3期。

[311] 方原:《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所见公法与陋俗之争》,《南都学坛》2008年第3期。

[312] 陈业新:《秦汉生态法律文化初探》,《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杨巨中:《世界上最早的自然保护法典:云梦秦简〈田律〉刍议》,《学问》2000年第5期。

[313] 李均明:《汉简所反映的关津制度》,《历史研究》2002年第3期;陈伟:《张家山汉简〈津关令〉“越塞阑关”诸令考释》,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二〇〇六》,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董平均:《〈津关令〉与汉初关津制度考论》,《中华文化论坛》2007年第3期;龚留柱:《论张家山汉简〈津关令〉之“禁马出关”——兼与陈伟先生商榷》,《史学月刊》2004年第11期;杨建:《西汉初期津关制度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朱恩荣:《西汉初期出入境管理立法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0。

[314] 王子今:《秦汉时期的社会福利法规》,《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315] 李宝通:《汉代的〈养老令〉和王杖简》,《丝绸之路》2001年第6期;臧知非:《王杖诏书与汉代养老制度》,《史林》2002年第2期;刘敏:《论汉代“敬老”道德的法律化》,《天津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朱红林:《汉代“七十赐杖”制度及相关问题考辨——张家山汉简〈傅律〉初探》,《东南文化》2006年第4期;郭浩:《汉文帝“养老令”考辨》,《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

[316] 安作璋、陈乃华:《秦汉官吏法研究》,齐鲁书社,1993。

[317] 相关论文有程维荣:《秦国官吏法律责任评述》,《历史教学》1984年第10期;罗开玉:《简析〈秦律〉对官吏生活的约束》,《法学季刊》1985年第3期;宫长为:《浅谈秦代经济管理中对官吏的几种规定——读〈睡虎地秦墓竹简〉的一点看法》,《东北师大学报》1982年第6期;徐进《秦律中的奖励与行政处罚》,《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9年第3期;王健文:《秦简为吏之道与秦的吏治》,《史原》1989年第17号;李振宏:《西汉官吏立法研究》,《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4期;朱筱新:《从秦简说秦的“以法治吏”》,《东南文化》1998年第3期;仝晰纲:《秦汉时期的官吏使用法规》,《学术界》1994年第5期;孙延波、任怀国:《秦代人事立法初探》,《政法论丛》1996年第5、6期;黑广菊:《略谈秦的“以法治吏”》,《聊城师范学院学报》2000第2期;王瑷珲:《从〈二年律令〉看汉初的以法治吏》,《边疆经济与文化》2004年第5期;吴智达:《西汉官吏法研究》,华东师大历史学系硕士论文,2005年;王彦辉、于凌:《浅析秦汉官吏法的几个特点》,《史学月刊》2006年第12期;王凯旋:《小议秦汉惩治官吏的立法》,《史学月刊》2006年第6期;黄河:《汉代禁锢制度研究》,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6;蒋云飞:《二年律令与汉初官吏控制法》,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7。

[318] 徐苹芳:《居延考古发掘的新收获》,《文物》1978年第1期;肖亢达:《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册略考》,《文物》1978年第1期;俞伟超:《略述汉代狱辞文例——一份治狱材料初探》,《文物》1978年第1期。

[319] 初仕宾、肖亢达:《居延新简〈责寇恩事〉的几个问题》,《考古与文物》1981年第3期。

[320] 张建国:《居延新汉简“粟君债寇恩”民事诉讼个案研究》,《中外法学》1996年第5期;张建国:《粟君债寇恩简册新探》,《考古与文物》2000年第1期。

[321] 徐世虹:《汉代民事诉讼程序考述》,《政法论坛》2001年第6期。

[322] 高敏:《〈秦律〉反映的诉讼、审讯和量刑制度》,《郑州大学学报》1981年第3期。

[323] 刘海年:《秦的诉讼制度》,《中国法学》1985第1、3期,1986年第3、6期,1987年第1期。

[324] 黄贤俊:《对云梦秦简中诉讼制度的探索》,《法学研究》1985年第5期。

[325] 贾继东:《楚秦诉讼管辖和强制措施之比较研究》,《法商研究》1997年第3期;贾继东、刘玉堂:《楚秦起诉制度比较研究》,《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326] 孙瑞:《从睡虎地秦墓竹简看秦国的控告文书》,《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1期。

[327] 李学勤:《〈奏谳书〉解说》,《文物》1993年第8期、1995年第3期;彭浩:《谈〈奏谳书〉中的西汉案例》,《文物》1993年第8期;彭浩:《谈“奏谳书”中秦代和东周时期的案例》,《文物》1995年第3期。

[328] 张建国:《汉简〈奏谳书〉和秦汉刑事诉讼程序初探》,《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日〕宮宅潔《秦漢時代の裁判制度——張家山漢簡“奏讞書”より見た》,《史林》1998年第81号;〔韩〕李守德:《秦汉时期的治狱过程——以江陵张家山〈奏谳书〉为中心》,《中国史研究》(韩国)第21辑,2002。

[329] 李均明:《简牍所反映的汉代诉讼关系》,《文史杂志》2002年第3期。

[330] 闫晓君:《秦汉时期的诉讼审判制度》,吴永琪主编《秦文化论丛》第10辑,三秦出版社,2003。

[331] 高恒:《汉代诉讼制度论考》,收入氏著《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332] 陈长崎、赵恒慧:《两汉县级管辖下的司法制度》,《史学月刊》2002年第6期。

[333] 万竹青:《汉代儒家化的诉讼制度初探》,《广西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

[334] 〔日〕鷹取祐司:《二年律令九三簡“診報辟故弗窮審”條についての考察》,〔日〕冨谷至编《江陵張家山二四七号墓出土漢律令の研究》,2003。

[335]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第195页。

[336] A.F.P.Hulsewé,Remnants of Ch’in law,Leiden,E.J.Bril,l 1985,p.148.

[337] 钱大群:《秦律“三环”论考》,《南京大学学报》1988年第2期。

[338] 钱大群:《秦律“三环”论考》,杨一凡总主编、马小红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甲编第2卷《历代法制史考·战国秦法制史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339] 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文物出版社,2001,第139页。

[340] 〔日〕専修大学《二年律令》研究會:《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訳注(1)——賊律》,《專修史學》2003年第35号。

[341] 〔日〕三国時代出土文字資料の研究班:《江陵張家山漢墓出土“二年律令”訳注稿その(一)》,《東方學報》京都第76册,2004。

[342] 刘华祝:《关于秦律、汉律中的“三环”问题》,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编《秦汉史论丛》第9辑,三秦出版社,2004。

[343] 每文:《也谈秦汉法律中的三环问题》,周天游主编《陕西历史博物馆馆刊》第11辑,三秦出版社,2004。

[344] 徐世虹:《“三环之”、“刑复城旦舂”、“系城旦舂某岁”解——读二年律令琐记》,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6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徐世虹:《秦汉简牍中的不孝罪诉讼》,《华东政法学报》2006年第3期。

[345] 朱红林:《再论竹简秦汉律中的“三环”》,《当代法学》2007年第1期。

[346] 陈晓枫:《两汉“鞠狱”正释》,《法学评论》1987年第5期。

[347] 陈晓枫:《两汉劾制辨正》,《法学评论》1989年第3期。

[348] 徐世虹:《汉劾制管窥》,李学勤、谢桂华主编《简帛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1996。

[349] 〔日〕鹰取祐司:《漢代の裁判手続き“劾”について》,《中国出土資料研究》2003年第七号。

[350] 闫晓君:《〈奏谳书〉所反映的汉初政区地理与司法管辖——张家山汉简研究之三》,《烟台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

[351] 闫晓君:《张家山汉简〈告律〉考论》,《法学研究》2007年第6期。

[352] 胡仁智:《张家山汉简所见汉律中的“告”制论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

[353] 季琳:《论秦汉起诉制度》,郑州大学硕士论文,2007。

[354] 〔日〕池田雄一:《漢代の制について——江陵張家山〈奏讞書〉の出土によせて》,《中央大學文學部紀要》1995年第40号;〔日〕宮宅潔:《漢代請讞考——理念·制度·現実》,《東洋史研究》1996年第55号;罗鸿瑛:《汉代奏谳制度考析》,《现代法学》1996年第5期;赵科学:《一个完整的复审程序范例——汉司法简〈奏谳书〉研究之一》,《华夏考古》2008年第3期;胡伟:《试析汉代疑狱奏谳制度及其实践》,陈金全、汪世荣主编《中国传统司法与司法传统》(下),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355] 蔡万进:《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356] 袁礼华:《汉申诉上书初探》,《安徽史学》1998年第1期;张积:《汉代法制杂考》,《北京大学学报》1999年第1期;赵光怀:《“告御状”:汉代诣阙上诉制度》,《山东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王俊梅:《秦汉时期的“自讼”》,《鲁东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李胜渝:《汉唐时期直诉制度探析》,《求索》2008年第4期。

[357] 彭海涛:《汉代对于诸侯王的逮捕》,《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闫晓君:《秦汉时期的捕律》,《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刘庆:《秦汉逮捕制度考》,《河北学刊》2010年第3期。

[358] 陈槃:《汉晋遗简偶述》,收入氏著《汉晋遗简识小七种》,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75。

[359] 〔日〕大庭脩:《爰書考》,《聖心女子大学論叢》1958年第12号,收入氏著《秦漢法制史の研究》,創文社,1981。中译本,林剑鸣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日〕大庭脩:《居延新出“候粟君所責寇恩事”冊書——爰書考補》,《東洋史研究》1981年第40号,收入氏著《秦汉法制史研究》。

[360] 初仕宾、肖亢达:《居延新简〈责寇恩事〉的几个问题》,《考古与文物》1981年第3期;刘海年:《秦汉诉讼中的“爰书”》,《法学研究》1980年第1期;高敏:《释〈爰书〉——读秦、汉简牍札记》,《益阳师专学报》1987年第2期;〔日〕鹰取祐司:《漢代の裁判文書“爰書”》,《史林》1997年第80号。

[361] 胡留元、冯卓慧:《爰书、传爰书考》,《烟台大学学报》1990年第1期。

[362] 〔日〕籾山明:《爰書新探——漢代訴訟論のために》,《東洋史研究》1992年第51号,收入氏著《中國古代訴訟制度の研究》,京都大学学術出版会,2006。

[363] 刘海年:《秦汉诉讼中的“爰书”》,《法学研究》1980年第1期。

[364] 胡留元、冯卓慧:《爰书、传爰书考》,《烟台大学学报》1990年第1期。

[365] 〔日〕鷹取祐司:《自証爰書の運用——〈候粟君所責寇恩事〉冊書の二通の自証爰書に対する疑問》,《古代文化》2000年第52号。

[366] 李均明:《居延汉简诉讼文书二种》,《法律史研究》编委会编《中国法律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陕西人民出版社,1990。

[367] 高恒:《汉简中所见举、劾、案验文书辑释》,李学勤、谢桂华主编《简帛研究二〇〇一》上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368] 刘庆:《汉代捕系文书考述》,《南都学坛》2010年第4期。

[369] 刘海年:《秦的法吏体系》,《学习与探索》1982年第2期。

[370] 黑广菊、李家钊:《论两汉的廷尉制度》,《聊城师范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问永伟:《秦汉廷尉新探》,首都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1;沈刚:《汉代廷尉考述》,《史学集刊》2004年第1期。

[371] 胡仁智:《两汉郡县官吏司法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

[372] 薛瑞泽:《汉代监狱的层次及管理》,《中国监狱学刊》2004年第2期;刘洁:《汉代监狱及其管理制度探析》,江西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8;张兆凯:《先秦秦汉时期监狱制度叙论》,《文史博览》2006年第22期;杨习梅、黄勇峰、徐为霞:《两汉王朝监狱设置考》,《中国监狱学刊》2007年第1期。

[373] 宋杰:《东汉的黄门北寺狱》,《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宋杰:《汉代后宫的监狱》,《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2期;宋杰:《东汉的洛阳狱》,《历史研究》2007年第6期;宋杰:《汉代的廷尉狱》,《史学月刊》2008年第1期;宋杰《西汉的中都官狱》,《中国史研究》2008年第2期。

[374] 宋杰:《汉代监狱建置设施丛考》,《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375] 宋杰:《汉朝刑具拘系制度考述》,《社会科学战线》2005年第1期。

[376] 宋杰:《秦汉罪犯押解制度》,《南都学坛》2009年第6期。

[377] 〔日〕冨田健之:《漢代“詔獄”の展開》,《古代文化》1984年第35号。

[378] 余行迈:《西汉诏狱探析》,《云南师范大学学报》1986年第3期;张忠炜:《“诏狱”辨名》,《史学月刊》2006年第5期;弓家旺:《西汉诏狱研究》,青岛大学硕士论文,2010。

[379] 连劭名:《西域木简中所见〈汉律〉“证不言情”律》,《文物》1986年第11期;朱红林、陈恩林:《试说张家山汉简〈具律〉中的“证不言请”律》,《中国历史文物》2005年第2期。

[380] 对于“证不言情”归属问题,大庭脩(《秦汉法制史研究》,林剑鸣等译,第73页)、初师宾、萧亢达(《居延汉简中所见汉代“囚律”佚文考——居延新简“责寇恩事”的几个问题》,《考古与文物》1984年第2期)、高恒(《汉简中债务文书辑证》,韩延龙主编《法律史论集》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1,第165页)曾根据“晋志”对《囚律》性质的记载,指出其应归属于囚律;李均明《〈二年律令·具律〉应分出〈囚律〉条款》(《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一文也主要据此认为该条应归属于《囚律》。

[381] 李晓英:《汉代证据制度探析》,《郑州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382] 陆伦章:《我国刑事检验制度历史悠久——从出土秦简〈经死〉篇谈起》,《法学》1982年第10期;周璃:《从云梦秦简看秦代的勘验检验制度》,《公安大学学报》1997年第4期;陈如娟:《从出土文献看秦汉时期的刑事侦查制度》,《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2期;闫晓君:《出土简帛与古代法医学史》,西北大学博士论文,2000;闫晓君:《出土文献与古代司法检验史研究》,文物出版社,2005。

[383] 邬文玲:《汉代赦免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论文,2003;杨国誉:《试论秦汉刑罚中的赦与减免》,南京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4;杨国誉、晋文:《汉代赦制略论》,《学海》2004年第3期;胡晓明:《论儒家阴阳思想下的汉代赦宥》,《南京农业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胡晓明:《汉代大赦考述两题》,2006年12月《淮阴工学院学报》;罗鸿瑛:《简牍文书中的赦宥制度》,收入氏著《简牍文书法制研究》,香港华夏文化艺术出版社,2001;谢芝华:《两汉赦宥研究》,南昌大学硕士论文,2008;陈松梅:《汉代赦免制度探析》,西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9。

[384] 〔日〕石岡浩:《漢代刑罰制度における赦の効用——弛刑による刑罰の緩和》,《史觀》2000年第143号。

[385] 高恒:《论“引经决狱”》,中国法律史学会《法律史论丛》编委会编《法律史论丛》第3辑,法律出版社,1983;何汝泉:《略谈“以经决狱”》,《重庆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于语和:《论汉代的经学与法律》,《南开学报》1997年第4期;王友才:《董仲舒〈春秋〉决狱案例评析》,《河北学刊》1998年第5期;周少元、汪汉卿:《〈春秋决狱〉佚文评析》,《安徽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朱宏才:《春秋决狱及其对传统文化的危害》,《攀登》2001年第2期;蒋冬梅、黄川倪:《论“春秋决狱”对中国法律传统的影响》,《华东理工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

[386] 吕志兴:《“春秋决狱”新探》,《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封志晔:《汉代“春秋决狱”的重新解读》,《中州学刊》2003年第5期。

[387] 高其才、罗昶:《中国古代经义决狱与司法公正》,《广东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律璞:《从春秋决狱看两汉司法官员的价值追求》,《理论界》2008年第3期。

[388] 持此说论文有于逸生:《“春秋决狱”简析》,《求是学刊》1989年第6期;江淳:《汉代“春秋决狱”浅谈》,《广西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1期;秦学颀:《论汉代“以经义决狱”》,《西南师范大学学报》1990年第3期;华友根:《西汉的〈春秋〉决狱及其历史地位》,《政治与法律》1994年第5期;颜雅彬:《略论汉代“春秋决狱”之利弊》,《鞍山师范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武秀艳:《“春秋决狱”原因初探》,《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389] 高恒:《论“引经决狱”》,中国法律史学会《法律史论丛》编委会编《法律史论丛》第3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

[390] 于振波:《“引经决狱”的实质与作用》,《湖南大学学报》1999年第2期。

[391] 史广全:《春秋决狱对礼法融合的促动》,《哈尔滨学院学报》2002年第7期;谭春鑫:《汉律儒家化及其影响——以董仲舒春秋决狱为考察对象》,《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392] 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第415页。

[393] 何勤华:《秦汉时期的判例法研究及其特点》,《法商研究》1998年第5期。

[394] 黄震:《汉代“春秋决狱”的判例机制管窥》,《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刘宁:《属辞比事:判例法与〈春秋〉义例学》,《北京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395] 李富成:《春秋决狱中的衡平精神》,东方法眼网,http://www.dffy.com,2003年11月19日。

[396] 李鼎楚:《春秋决狱再考》,《政法论坛》2008年第3期。

[397] 马作武、马腾:《春秋决狱论》,方铭主编《〈春秋〉三传与经学文化》,长春出版社,2009。

[398] 刘强:《两汉“春秋决狱”研究》,兰州大学硕士论文,2010。

[399] 黄源盛:《汉唐法制与儒家传统》,元照出版公司,2009。

[400] 汪世荣:《〈奏谳书〉所见秦朝的法律推理方法》,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1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401] 〔德〕陶安:《试探“断狱”、“听讼”与“诉讼”之别——以汉代文书资料为中心》,张中秋编《理性与智慧:中国法律传统再探讨——中国法律史学会2007年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402] 〔日〕永田英正:《簡牘研究事始の記》,《日本秦漢史學會學報》2004年第5号,第217页。

[403] 相关内容可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法律史研究室编《中国法律史学的新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第34~35页。

[404] 如徐忠明指出:“人们似乎还是可以用‘民法’这个概念来研究中国古代的户婚、田宅、钱债等问题的;与此同时,又须保持应有的警惕与反省,以免人为地消解中西法律的固有差异。”何勤华主编《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法律出版社,2001,第531页。

[405] 周天游、孙福喜:《二十世纪的中国秦汉史研究》,《历史研究》2003年第2期,第142页。

[406] 如近五年出版的专著有〔日〕籾山明:《中国古代訴訟制度の研究》,京都大学学術出版会,2006;〔日〕水间大辅:《秦漢刑法研究》,知泉書館,2007;〔德〕陶安あんど:《秦漢刑罰体系の研究》,東京外国語大学アジア·アフリカ言語文化研究所,2009;杨振红:《出土简牍与秦汉社会》,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日〕廣瀨薰雄:《秦漢律令研究》,汲古書院,2010;〔日〕宫宅潔:《中国古代刑制史の研究》,京都大学学術出版会,2010。韩树峰:《汉魏法律与社会——以简牍、文书为中心的考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其中籾山明、宫宅潔之作虽冠以“中国古代”,但论述范围实为秦汉;杨振红之作的主要篇幅为汉代法律体系的论述。

[407] 〔日〕冨谷至:《晉泰始律令への道——第二部魏晉の律と令》,《東方學報》京都第73册,第78页。

[408] 马若斐(Geoffrey MacCormack):《重估由汉至唐的“法律儒家化”》,柳立言主编《中国史新论·法律史分册》,中研院联经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8。其结论为:“‘法律儒家化’这一命题无法有效地解释秦汉至唐代法律的发展。它掩盖了若干重要问题,比如专门的儒家思想是何时形成的,以及儒家思想从何时开始对政府产生影响。它低估了早于儒家思想的古代宗族结构对法律的持续影响,也没有考虑到其他可以解释这一时期法律发展的因素,比如统治者对维护自己权威的关注。这些因素可能更能有效地解释秦汉至唐代法律的发展。”(第139~140页)。

[409] 杨振红:《从出土秦汉律看中国古代的“礼”、“法”观念及其法律体现——中国古代法律之儒家化说商兑》,《中国史研究》2010年第4期。

[410] 韩树峰:《汉魏法律与社会——以简牍、文书为中心的考察》,第77~91页。

[411] 徐世虹:《出土秦汉法律文献整理研究的新成果——读〈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政法论坛》2010年第4期,第14页。

[412] 在不久前召开的一次以古代法律文献的整合与利用为主旨的学术研讨会上,一位宋代法律史学者尖锐地指出这一现象。

[413] 〔日〕齋川真:《法史學の位置と方法について》,《法制史研究》1993年第43号,第118页。

[414] 泷川政次郎与三浦周行的见解,见〔日〕齋川真:《法史學の位置と方法について》,《法制史研究》第43号,第132页。

[415] 牧健二认为“法制史在是历史学一部分的同时,也是法律学的一部分,居于两个学科的中间位置”(转引自〔日〕齋川真:《法史學の位置と方法について》,《法制史研究》第43号,第133页),石井良助认为“法制史学当然需要法学的知识,但其研究方法应是史学的研究方法”(同前,第134页),岛田正郎的看法是“法史学是探究、记述法的历史的学问,因此在属于法学的同时也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氏著《東洋法史》增訂版,東京教学社,1989,第17页)。

[416] 〔日〕滋賀秀三:《續·清代中国の法と裁判》,創文社,2009,第220页。

[417] 有关滋贺秀三的学术评价,参见〔日〕寺田浩明《滋賀秀三先生を偲ぶ》,《法制史研究》2008年第58号,第462页。

[418] 〔日〕三浦周行:《法制史講義》,收入氏著《續法制史の研究》,岩波書店,1925。转引自〔日〕齋川真:《法史學の位置と方法について》,《法制史研究》第43号,第132页。

[419] 〔日〕瀧川政次郎:《日本法制史》,有斐閣,1928。转引自〔日〕齋川真《法史學の位置と方法について》,《法制史研究》第43号,第132页。

[420] 瀧川政次郎认为法制史的辅助学科有语言学、古文书学、文献学、民俗学、历史地理学、年代学、人类学、系谱学、考古学。〔日〕瀧川政次郎:《日本法制史》(上),講談社,1985,第72~88页。

[421] 〔日〕滋賀秀三:《續·清代中国の法と裁判》,第2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