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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法律研究百年(二)[1]
——1920~1970年代中期:律令体系研究的发展时期
徐世虹[2]
自前一时期以来,由于先学之于辑佚几近竭泽而渔,传世文献中的相关资料爬梳殆尽,因此辑佚逐渐淡出,虽偶有零星成果示其余绪,但已难与此前的规模之势相匹。另一方面,在第一时期辑佚的基础上,重要基础文献的研究得以进一步推进,律令体系的性质探讨与相关问题的解析亦呈深化之势。与此同时,伴随着西北汉简的出土,人们的研究视野也扩展至出土文献,在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的双重作用下,研究愈加细化。
由于第一与第三时期均有较鲜明的特征,即第一阶段以沈、程辑佚成果代表地位的确立为下限,第三时期以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划时代发现为上限,皆以文献的整理研究与新发现开启、拓展、深化了秦汉法律的研究,而第二时期承上启下,在一些问题的探讨上已形成学术史传承,因此这一时期的相关内容将作适当的上溯与下延,以保持其学术发展的相对连贯。尤其是金石、简牍秦汉法律资料的首次发现并不在这一时期,相关内容的叙述应当前置,但考虑到有意识利用这些资料进行秦汉法律研究的成果出现于这一时期,因此相关资料的发现与整理研究于此一并叙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