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青年学术论坛(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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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族格: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平等权利的哲学内涵

“族”是重要的人们共同体,无论是作为一种认同,还是一种文化、生活方式的类型,或是与地域相关的自我治理,不可否认其是在人类的社会文化生活和政治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经过西方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理论和运动,民族主义理论向世界推演,世界上绝大多数地方都建立了民族国家。然而,“一族一国”的理念和人类多族类共存共生的历史格局之间难以对应,历史上许多政治共同体都容纳和涵括着多族类。这也使得多民族国家成为主要的国家类型。在向现代国家转型的过程中,这些国家面临的问题比单一民族国家更为复杂,其建立的国家不是一个民族人民的国家,而是多个民族人民的国家;国家不能只是某一个民族的代言人,而是要代表和符合多个民族的利益、意志和愿望。在现代政治学范畴内,在国家治理和国家结构中,如何使国家的政体和制度机制能够反映、表达各民族的利益、诉求,建设一个与多民族格局不相脱离的现代政治共同体,这是一个宏大的话题。政治学必须构筑于法学与哲学之上,西方的自由主义哲学、法学以个人权利为基本范畴,没有对国家内部的多民族共处现实预留空间,这也是造成西方许多国家历史上民族问题突出、民族矛盾激化的原因。基于这样的历史教训,近年来,西方自由主义国家也开始将民族的权利、诉求及相关问题纳入政治实践中,并在理论上进行了研究。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在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中,就确立了建立多民族国家的政体,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6]以上种种,说明以个人权利单向演进的西方自由主义理论必须有所发展,近年来西方有关社群主义、多元文化主义的讨论以及族际政治研究的兴起都说明了这一点。

笔者在自然权利学说的推导下,提出了“族格”的概念。自然权利源自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论,文艺复兴以后,成为西方法律与政治思想的重要议题。近代自然权利学经由卢梭、洛克等构建,逐渐成为体系;在法国大革命、美国独立战争等过程中,逐渐发展完善,其核心思想有“天赋人权”“人生而平等”等。自然权利学说是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推翻封建专制,建立现代民主制度的重要思想基础。西方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也是自然权利学说以及建立在其基础上的人权学说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当今世界,几乎所有的国家都要建立起宪政,通过宪法保障公民的权利平等与自由。

“格”的含义是权利义务主体,自然权利学说及建立在其基础上的人权学说构成西方的政治学中的理论基础,但这一理论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主要关注了个人的平等权利和尊严,而族格理论强调了民族平等的权利和尊严。人有人格、国有国格、族有族格。族格就是指各民族无论大小、强弱都平等具有的尊严和权利。族格包括政治权利的平等与文化上的多元两个方面。

在多民族国家中,主体民族从文化、政治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语言的使用到官方教育的内容都具有无可置疑的权利优先;因为在参照民族主义理论建立的国家中,统一市场、大工业化生产、媒体、从中央到地方统一的政治制度,这些所有因素使得即便是多民族国家也具有民族国家的模式。[7]主体民族的成员往往倾向于将这样的国家潜意识地认为是“某个民族”的国家;而结构上处于弱势地位的民族则往往更倾向于生活在“某些民族的国家”,否则,他们将处于边缘和被排斥的地位。这涉及多民族国家权利的合法性,即多民族国家的构建理念与制度安排是否可以无异于单一民族国家?或者说,对于少数族群只要允许其保持文化上的特色就可以了呢?简单的民族主义理念将有助于建立一个更为一致的社会,似乎显得更为高效,但事实证明这种做法却流于轻率,往往激起更多的矛盾,增加社会运行的成本。

无视多民族国家的民族格局,而推行单一的民族国家建构理念,实际上就是在人人平等的口号下忽视了民族认同、民族身份对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影响。即使在人口数量相当的几大民族组成的多民族国家,面临的根本问题是如果只以其中任何一个民族为主体建立政治机构,其他的民族都会处于结构性的弱势。因此,多民族国家必须正视不同民族共存的历史格局和现实,并通过相应的政治制度安排和政治机制的建设进行应对,才能够实现真正的人人平等。

在这样的国家中,如果法律承认国家是多民族共同组成的,那么民族就成为在法律上具有法权的权利义务主体,而这个权利义务主体在哲学上的概念就是族格。特别是那些具有悠久历史的、与所在国家共生共荣的世居民族,其作为一个民族的身份与历史记忆、文化、象征、祖居地紧密联系,并且形成了内部自我运行的社会组织;同时,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缔造者和不可或缺的部分,他们又保持着对国家的政治认同。这样的民族不是想象的共同体,也不是移民,他们是作为事实的存在,在国家法律上就应该确定其主体地位。族格作为法律主体地位的确立是以其在自然、社会和历史时空中“集体统一体”的形成和确立为基础的。民族不是人为就可以构建的,而是由遥远的氏族、族群逐渐演化而来的。当一个民族形成逐渐趋于稳定的民族特征,以及确立起民族素质、民族结构、民族文化等一系列质的规定性和个体特征,并且有了较为确定的自我认同,就使得其作为一个集体的统一体拥有了作为主体的资格。民族虽不是天然生成,但也绝不是人为制造。因此,从自然权利的角度,当民族主体生成时,它就有了主体资格。而在多民族国家的政治场域中,按照自然权利的理论,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这些本已存在的权利,国家要在宪法中承认这些权利,并且做好代理人和托管人的角色。因此,族格本已具有,承认是符合自然正义,忽视和否认是违背自然正义。从这个意义上讲,如同人格、人权,族格不仅是一个法律概念,还是一个哲学概念;它同时又是理性的存在,反映和体现了人类的理性。

根据“族格”理论,在单一民族国家中,民族与国民一体,族格与国格统一;而在多民族国家中,少数民族“族格”的实现则必须诉诸特殊的制度。特别是在那些历史上长期保持着多民族、多文化的国家,在构建现代民主国家的过程中,必须将这个国家视为是各民族共同的,而不是某个主体民族的;各个民族无论大小,其基于平等、尊严的权利诉求必须纳入国家的政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