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牧与生态保护背景下的东乌珠穆沁旗民间组织[1]
杨春宇[2]
内容提要:东乌珠穆沁旗是内蒙古草原上保留着游牧生计方式的少数地区之一,近年来也同样受到了产权改革、过度放牧、工矿业和陆桥修建的影响,草原生态和游牧方式遭到巨大威胁。在此大背景下,当地牧民缔结了各种民间组织来应对挑战,包括牧业、旅游业互助组织和传统民俗组织,另外还有由关心本地的公益人士成立的环保组织。通过考察这些民间社团,我们可以看到草原公民社会的发育状况,以及它们对于草原生态和传统游牧方式传承的巨大意义。它们不但折射着社会的变迁,而且与非政府组织构成的“第三部门”一样,蕴涵着改变社会发展方向的能量。
关键词:东乌珠穆沁旗 民间组织 游牧 草原生态
本文所考察的民间组织,在概念上与通常所说的非政府组织(NGO)和非营利组织(NPO)既有重合,又有区分。按萨拉蒙和安海尔的定义,非政府组织有六大要素:有组织的、私人的、非利润分配的、自治的和自愿的。[3]指的是在公民自觉自愿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不以实现政治诉求和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含义等同于政府与市场以外的“第三部门”,与之相关的讨论往往与现代含义上的“公民社会”联系在一起。[4]然而正如戴维·刘易斯指出的,人类学视角下的民间组织研究并不仅仅专注于那些科层化的、国际的、以慈善目的为主的机构,而更多关注小型的、地方化的互助组织。[5]本研究所考察的东乌珠穆沁旗的“民间组织”,即是着眼于其源自草根,基于游牧生活方式应对现代化进程的挑战,以互帮互助、维系传统和化解社会矛盾为目的所成立的民众团体。下文中交替使用的“社会团体”“社团”和“社会组织”等词汇,亦是相同含义。
与通常关注某一组织的NGO研究不同,本文关注的是在一个旗县中存在的各种民间组织的全景,以期为相关讨论提供一个以地方社会为背景的具体案例。尽管对象的界定有所不同,但笔者通过本文希望表明,在地方社会背景下,草根的“民间组织”与外来的“非政府组织”一样,可以补充政府和市场提供的公共服务之不足,对于地方社会的发展和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就其功能而言,与迈向“公民社会”的“第三部门”并无不同。
今日内蒙古社会的主要矛盾集中在草原退化的问题上,并由此通向草原气候、生产方式和民族传统的变迁等相关议题。我们在研究中发现,当地的民间社团的产生和变化往往与这些问题息息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