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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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理的两大正义原则

价值是人类对自身思想、行为的正当性和效能性的评价,价值观则是这种评价的观念系统。价值和价值观的关键是价值标准,价值标准的核心问题是理的正义问题。

所谓理的正义是指作为价值标准根据的正当性。当我们说一种观点很有价值时,就必须说明这种观点有什么价值、根据什么说它有价值、其根据的正当性是什么。当我们说一个人的行为是见义勇为时,必须说明什么是见义勇为,对见义勇为的“义”如何定义才是正当的。如果没有正当性作为价值标准的基石,价值和价值观就必然产生歧义,造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思想混乱。

对同一行为、同一现象,人们观念不同,评价也不同。四川汶川地震时一名教师不顾学生先逃命的行为,有人认为合乎情理、无可厚非,有人认为泯灭良知、行为可耻;同一高考成绩的考生因所在地区不同录取结果大不相同,有人认为公平合理,有人认为不公平、不合理。同一个人身份地位不同,对同一现象的认识也不同。有些人不当官时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当了官时又对腐败现象百般辩护,认为理所当然。有人肯花1000元去看一场足球比赛,有人免费也不去看。一张字画对收藏家来说可能值几百万元,对种地的农民来说不值一头牛钱。凡此种种,可见在具体的人和事上,价值判断是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的个性化的判断。这种个性化的价值判断往往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从个性化的价值判断到群体性的价值判断,再到社会广泛认同的价值标准,是公德和公理的形成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体现人类本质的公正立场和大义方向具有聚合和指向作用。所谓公正立场,是指价值判断者对相关各方不偏不倚、一视同仁的立场,既公且正。所谓大义方向,是指小道理服从大道理、私理服从公理、私德服从公德的指向。公正立场和大义方向以及由此形成的公德和公理是人类社会自然秩序的规则,是社会发展自组织、自调节的基本机制。

公正立场是社会群体意识的体现。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秩序是人和人相互依存的社会秩序,人们的思想和行为需要相互理解和协调,任何形式和任何层级的群体中,都有一个群体认同的“公”的概念,都有一个群体服从的“正”的理念。一旦失去了这种“公正”,任何群体都会瓦解和崩溃。

公正性是人的社会属性的体现,它与人的自然属性不同。人的自然属性是人作为自然界的生物和动物的一般属性,生理的结构和功能、心理的下意识反应、生存状态中的自我保护等特点都属于人的自然属性。自私性是人自然属性的体现,所谓“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指的就是这种自然属性。人的社会属性是人作为社会成员具有的群体属性,各种社会关系形成的关系属性,各种群体组织的组织属性,社会共同体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共同属性,构成人的社会属性。公正性体现的是人的社会属性,它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指标。

公正立场是针对公共问题而言的,它是人们面对社会群体的公共事务、公共利益、公共意志、公共权力、公共秩序、公共道德等公共话题时所持的立场。任何一个公共问题都有一个真解,这个真解是群体的最大公约数,它是有利于全体、有利于多数的公理。每个群体成员在公共问题上的理性取决于他立场的公正性,他越能站在群体全局的公共立场上,从有利于全体、有利于多数的角度看问题,他的观点就越能接近公理。

公正立场与人们在群体中的社会角色直接相关,越是领导角色,对公正性的要求越高。对家长来说,其公正立场是指他对全体家庭成员的不偏不倚、一视同仁;对市长来说,是指他对全市人民的不偏不倚、一视同仁;对校长来说,是指他对全校师生的不偏不倚、一视同仁;对国家元首来说,是指他对全国人民的不偏不倚、一视同仁;对家庭成员、市民、教师、国民来说,是指他们从全家、全市、全校、全国的角度看问题。公正立场是不同社会角色的聚焦点,只有在这个聚焦点上才能形成共识,进而形成普遍认同的公德和公理。

公正立场对社会公职人员来说尤其重要。公职人员具有社会公共组织的公共属性,其理性就体现在其职能的公共性质上。处理公共事务时不能持公正立场的人,没有资格做公职人员。

大义方向是社会责任意识的体现。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不同的社会角色,承担着与社会角色相应的社会责任。做儿女的有儿女的责任,做父母的有父母的责任,做夫妻的有夫妻的责任,做朋友的有朋友的责任,做领导的有领导的责任,做属下的有属下的责任。多种责任交织在一起,就必然产生责任的序列问题,当出现责任冲突时,就必然产生哪种责任优先履行的问题。小群体服从大群体,小局服从大局,下级服从上级,私德服从公德,私理服从公理,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小道理服从大道理,这些在长期社会实践中形成的道德伦理规范就是约定俗成的责任序列和责任优先履行的原则。

社会责任意识随人性的展开和进化不断放大和增强。作为自然界的自然人,人生价值体现在其健康和寿命的自然生命价值上;作为社会中的社会人,人生价值体现在其对群体组织和社会发展的贡献上。社会责任是人对社会群体组织和社会发展应承担的义务。社会责任意识的强弱,责任序列履行的先后次序,标志着人类文明的程度。

“义”是人类社会属性中具有应然性和导向作用的理性,正义、主义、意义、道义、义气、义务等概念是“义”的拓展。“义”适用的社会范围越广,群体层级越高,其理性的价值越大。从小团体的义气到大政党的主义,从朋友之间的义务到国家民族的义务,从对家庭的意义到对社会的意义,“义”的层级不同,其理性价值也就不同。我们所说的大义方向,是指当人们面临“义”的选择时,优先选择高层级的“义”。

大义方向的确认与人们的认知程度相关。人们是从我自己、我家、我村、我市、我国、我的世界、我的时代一步步认识社会的,其责任意识是随着“我”的放大而逐步形成的。人们对社会的认知范围越广,认知程度越高,越有更高层次的社会责任意识,就越能摆脱小道理的局限进入大道理的境界。一个在封闭的农村长大且没有读过书的人,很难将家庭利益、本村利益与全乡、全县、全省、全国利益结合起来。在封闭的国家中,国民很难从国际交往、世界发展中认识全人类的根本利益。

公正立场和大义方向是理的两大正义原则,是人类价值观的定位坐标。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价值标准,具有社会公正性和文明指向性,它可判定现实生活中的是非、优劣、善恶、利害。

官场显规则与潜规则的冲突其实是公正立场和大义方向与小团体立场和私德、私理的冲突。公职人员必须有公心、公德、公正立场,按公理和公法行事,负起与职位和岗位相一致的责任,这是显规则的要求。而与此相反的潜规则,默认以权谋私、官官相护、官商勾结,以特殊利益集团为荣,以相互庇护为义。这种对显规则阳奉阴违、视潜规则为座右铭的官员对家庭再有亲情,对小团体再讲忠诚,对哥们再讲义气,因与公德公理的大义相悖,也属于走向腐败恶劣的一类。

汶川地震在生死关头展示了人们不同的价值取向。灾难来临时,一位女教师挺起背部,用身体保护了学生,自己却献出了年轻的生命;一位男教师跪在地上,双臂紧紧抱着两名学生,学生得救了,这位教师却牺牲了;一位教师本已逃生,为救两名学生义无反顾地返身冲进正猛烈摇晃的教学楼内,被压在倒塌的楼房中。同样是一名教师,那位在地震发生时,不顾学生,自己先逃命者,其行为与此大相径庭,优劣分明。尽管不少人同情和支持他,但社会的主流价值观是唾弃这种行为的,因为这种行为亵渎了教师应有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