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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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商民主与民主集中制

协商民主与民主集中制在中国要解决的都是如何对国家进行民主管理的问题,但它们两者之间有联系又有区别。

1.民主集中制是协商民主要遵循的原则

社会主义民主从国家性质上讲是民主的,但从基本组织原则上,从政体上来讲又必须是讲求效率、讲求统一行动、讲求有效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如果说在国体中民主解决的是由多数人来统治的问题的话,那么民主集中制就在政体中解决多数人如何实现有效率统治的问题。

民主集中制是我国政治生活的组织原则和制度,是民主与集中的统一。民主与集中是同一矛盾体中的两个方面,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实践中它们在矛盾统一体中的地位也是不一样的,毛泽东对这一问题早有阐述,在讲到党的方面的民主集中制时他曾指出:“要党有力量,依靠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去发动全党的积极性。在反动和内战时期,集中制表现得多一些。在新时期,集中制应该密切联系于民主制。用民主制的实行,发挥全党的积极性。”[8]说明民主集中制中民主制与集中制的运用是根据不同时期、不同任务和目标而有所侧重的。

民主与集中在矛盾统一体中的地位之所以不一样,是因为民主与集中在矛盾统一体中发挥的作用有所不同,对此,毛泽东也有论述:“一方面,我们所要求的政府,必须是能够真正代表民意的政府;这个政府一定要有全中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人民也一定要能够自由地去支持政府,和有一切机会去影响政府的政策。这就是民主制的意义。另一方面,行政权力的集中化是必要的;当人民要求的政策一经通过民意机关而交付与自己选举的政府的时候,即由政府去执行,只要执行时不违背曾经民意通过的方针,其执行必能顺利无阻。这就是集中制的意义。只有采取民主集中制,政府的力量才特别强大”。[9]

从毛泽东对民主集中制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我们不应当片面地强调某一个侧面而否定另一个侧面。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既然有民主和集中两个方面,就不能割断二者的关系,不能把民主与集中对立起来。讲民主就不能提集中,讲集中就不要民主都是不对的,必须在社会主义建设的不同发展时期,具体探寻民主制与集中制的关系。

在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我们越来越多地肯定和强调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民主制。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这一崭新命题,“实行人民民主,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是我国政权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10]十七大报告提出扩大人民民主、发展基层民主、落实依法治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壮大统一战线、完善制约监督机制这六大任务和要求,各个有的放矢,切中要害,极大地调动了人民的积极性,反映了新时期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与时俱进,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规律的深刻把握,也反映了共产党对提高领导全国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协调各方执政的能力和领导水平的信心。

在当代中国,人民也盼望民主政治能够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能够使人民的政府为人民,人民的政府代表人民,人民的政府由人民掌握。这些政治诉求反映了人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反映了人民对党的领导、各种政治制度、法律保证等的信任和信赖。人民盼望不断扩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保障自己的利益。

协商民主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时期成为民主集中制的实现形式,它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在现时代的时代要求。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民主制,就意味着要大力发展人民民主,要在人民民主的实现形式上进行创新和发展,最大限度地体现民主制,实现对人民权利的保障、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2006年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进一步完善政治协商的内容、形式和程序作出规定,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意见》还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11]协商民主因此成为体现民主制原则的民主形式,它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从制度上、机制上和发展领域上都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反映和体现着民主集中制在21世纪中国的发展特点和规律。

2.协商民主是民主集中制的体现和实现形式

协商民主是一个注重公共讨论过程的民主形式,在协商过程中,来自不同背景、社会阶层、不同信仰、不同教育程度的公民,都能够从自己对公共事务的视角上谈论、阐述、与他人辩论,也可以在听取他人意见后改变原有的意见和偏好,通过协商过程,使公共理性得以阐发,进而对公共决策产生影响。协商民主注重在决策前的协商,通过广泛搜集信息,确定协商议题,在协商会议、座谈会、听证会等协商场合开展讨论,协商参加者充分表达与讨论,并吸取他人的意见和分析,最后进行表决,达成共识、形成决策方案。协商民主将协商主体从精英扩展到广大公民,促使现代民主从注重选举的聚合向注重协商的偏好表达转变。

协商民主作为民主的形式,它的特点是强调公民政治权利的落实,因此既要满足公民足够的对话、参与、意见表达,又要在决策、立法、选举、监督各个方面落实积极有效的行动,回应和落实公民的利益诉求,这样人民才能更加信任党和政府。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下,协商民主“其‘民主性’在于平等地对待所有参与者的意见。但是,作为‘集中制’,它需要在决策过程中从所有参与者那里得到一个惟一的决定”[12]。因此协商民主的形式中同样离不开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协商民主的新形式不仅扩大了党内民主、人民民主,又使民主得以有效地贯彻;不仅实现了权力下放,又使党和国家保持权威,是实现民主与集中辩证统一的民主形式。

协商民主作为民主的形式,在价值偏好上与竞争性选举和非竞争性的集权统治都有所区别,竞争性选举和非竞争性的集权统治都割裂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竞争性的选举实际上是在两党和多党之间选择的自由,资产阶级不同的政党背后都有不同的利益集团,弱势公民的利益和福利不是他们的利益所在,也许在竞选过程中拉选票时会有一些许诺,但是执政后往往损害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竞争性选举民主引发了公众的政治冷漠。非竞争性的集权统治是苏联、改革前的中国实行过的,特征是中央高度集权、党政不分,地方和公众缺乏积极性。邓小平指出:“我们历史上多次过分强调党的集中统一,过分强调反对分散主义、闹独立性,很少强调必要的分权和自主权,很少反对个人过分集权。过去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过几次权,但每次都没有涉及到党同政府、经济组织、群众团体等等之间如何划分职权范围的问题。”[13]这种集权体制不仅限制了地方政府的自主性,也导致地方政府在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忽视民众的意见和要求。

而协商民主克服了选举民主与高度集权政治模式的局限性,推进了我国国家管理模式的创新。无论是从中央与地方的分权、党政分开、政治协商、行政监督,还是法制规范等方面都在克服过去高度集权的问题,呈现出渐进式的改革,努力寻找民主与集中之间协调关系的最佳支点。

在我国协商民主能够深入人心、不停留在理论上,这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已经深入政治生活之中,无论是党内民主还是社会民主都遵从着这一原则,而且群众路线的实施也在具体的工作方法中体现着这一原则,同时这一原则也与我国传统文化精神内涵一致:强调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所以在协商时,在意见充分表达后,协商人员都能够作出取舍,容易达成共识。这也是因为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民主,归根结底,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是统一的,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是统一的,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是统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