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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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

1.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比较

首先,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两者概念不同。选举民主是主张代议制的自由主义的产物,熊彼特认为,“民主是一种政治方法,即为了达到政治——立法的和行政的——决定而作出的某种形式的制度安排,因此它本身是不足以成为目的,不论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民主会产生出怎么样的决定。”[1]选举民主在权力委托上能够比较直接和清晰地表达或展现每个人的意愿,所以,人民对国家的间接统治首先就表现为对民众赋权选举,选举自然成为民主的首要表现形式,其目的在于建立以竞争方式来制约执政者的制度安排,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

协商民主是平等、自由的公民在公共协商过程中提出各种相关理由,说服他人,或者转换自身的偏好,在广泛考虑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利用公开审议过程的理性指导协商,从而赋予立法和决策以政治合法性。

西方学者有四类观点:第一类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决策体制;第二类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团体组织或政府形式;第三类认为协商民主强调公共领域的话语参与,可以把协商民主看作话语民主;第四类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民主治理模式。总体说来,西方学者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

其次,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两者特点不同。选举民主的核心特点是保障个人权利,保障公民的自由与平等。正如法国学者皮埃尔·罗桑瓦龙所言:“一人一票。这一简单等式以显而易见的力量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印象。选票箱面前的平等,对于我们而言,是民主的首要条件、平等最基本的形式、权利最无可争辩的基础。”[2]“政治平等意味着公民选票得以公平地计算。”[3]

选举民主在民主的程序上比较简约,一是将民主简约为赋权投票过程,二是将民主简约为选谁的问题,三是将民主的时间简约为投票时间的民主。

选举民主的外在形式为竞争和聚合。在民主选举中能够在互为竞争的不同派别和观点中进行明确表达和充分选择,同时也使不同派别更加注重与竞争对手之间的差别,为了拉拢选民,强化不同利益之间的差别,这容易扩大社会上的分歧。

票决制是选举民主运作的基本方式,选举民主的具体形式多样,从公民的选举来说,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比例代表制与多数代表制、记名投票与无记名投票等,都以票决制为基本方式。

选举民主的实质是少数服从多数,少数人的个人权利被忽视,少数人的利益被大多数所不容,造成少数人利益被边缘化。虽然选民是在自由地运用自己的选举权利,但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

协商民主的特点在于具有平等性、多元性、责任性、公开性、参与性等。协商民主要求认真倾听每个公民的声音,容纳多种不同的观点,基于集体的理性反思,赋予决策的合法性。合法性的诉求也使得民主理论家越来越关注选举投票前及投票后的协商。“为了克服以投票为中心的民主制的缺陷,民主理论家越来越关注先于投票的慎议和舆论形成的过程。民主理论家已经把注意力从投票站的情况转向了公民社会中公共慎议的情况”。[4]

在选举民主解决了谁当选问题之后,开始思考当选后政策如何制定,公民如何在参与问题上实现个人权利的问题。协商民主就是在宪政框架下,主体间通过深思熟虑,通过对话与商议,倡导公共理性,达成对公共事务管理的公共决策,从而取得决策的合法性。

协商民主将个人权利扩展到政治参与和维护公共利益层面,强调个人对于公共决策的责任,改变了西方重自由轻平等的传统,不再是狭隘地追求个人利益,而是利用公共理性寻求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所有公民愿望的政策。它反映出人们盼望有某种组织和制度能够体现出其公共属性,肯定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强调平等对话,保证公共理性和普遍利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保障安全与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人们能够通过这些组织和制度公开履行自己的管理社会事务的政治权利。

在西方,协商民主是作为对代议制民主的一种挑战和批判而被认识的,认为选举民主不能够充分反映个人权利,可以用协商民主来弥补选举民主之不足;更激烈的观点是认为协商民主是对选举民主的超越,力图用协商民主代替选举民主,主张多元利益的表达、整合和实现,无论通过什么制度途径实现,都必须以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协商为基础。

最后,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各有不足之处。选举民主在程序上的简约使普通民众定期投票之后就很难对决策过程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一批政治精英掌握决策权,制定公共政策、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这导致了西方精英主义和民众的政治冷漠并存。同时,选举民主的竞争性使派别利益分化,加剧了选民的差别,公共利益被忽略。而且简单多数原则也暴露出了局限性,发生在20世纪60、70年代西方社会的大规模社会动乱和政治危机,就反映了公众对于选举民主的不满。而“占领华尔街”运动也反映了西方的选举民主是金钱操纵下的精英统治,缺乏人民性;民众的自由表达除了选举就是示威游行,缺少表达的多样性。

西方协商民主的缺陷表现在:一是西方协商民主带有乌托邦色彩。强调以公民社会中协商民主的发展作为实现个人权利的重要途径,却又忽视公民首先是作为民族的一员存在的,西方协商民主简化了民族与国家的关系,简单地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角度解决国家政治问题,忽视了民族。二是协商民主从文化角度,从“话语”“伦理”“正义”出发,对于欧洲、美洲这些现代国家的政治进程缺少历史逻辑分析,对民主化在现实社会进程中的分析,往往停留在理论层面。三是试图以协商民主来补充和超越自由主义民主的作用是有局限的。它不能改变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利益差别,不能改变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价值取向,不能改变资产阶级政党的阶级性质。依靠理性作为重建协商民主的基础原则和条件是符合逻辑推理的,但是它局限于政治哲学领域,只是一种理想。

协商民主是一种理想的政治民主追求,它更多的是一种对于选举民主的建设性的批评。协商民主作为程序,应该制度化地纳入选举民主中,从而减少选举中的弊端。至于它有多大程度的可行性,还要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制度下通过实践来考察。

2.在中国,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关系

首先,中国的民主不等于协商民主,西方的民主不等于选举民主。“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处于政治过程的不同环节,它们不能相互取代。那种认为中国的民主是协商民主,西方的民主是选举民主的观点,是对民主的无知。”[5]

2006年2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6]明确了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两种民主形式是对民众政治参与要求的回应,是疏通民意渠道的制度供给。从国家和政府管理者的角度来看,要克服全能主义管理带来的困境,不仅仅要注重选举民主,更主要的是要注重协商民主。在协商民主形式下拓展一整套协商机制,提供公共管理、公共决策的平台,在决策结构上从领导拍板转向多元参与,在决策程序上从经验决策转向科学决策,在决策机制上从非制度决策转向制度化决策,从而改善管理者的治理水平和治理效果。协商民主形式对于政府的管理过程、管理效果都有着积极作用,能够遏制“政府主导”不断强化的势头,相应加强社会自理和自治的能力,这对于疏通民意、防范风险无疑是积极的制度供给。从民众角度来看,公民需要投票选举,但是也需要讨论和协商的环节,在充分的协商过程中公共利益才能够从个人利益、集团利益中得以明辨和确认,为公共政策和公共决策提供切实的依据。公众协商参与的有效性从一定程度上能够对选举产生的政府产生约束,对受损的公众利益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加以维护,对政府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矫正等,因此,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众对于协商民主的要求越来越高。

其次,中国的选举民主不同于西方的选举民主。

无论是总统制还是议会制,西方的选举民主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之上,将选举作为公民的个人权利,国家严格按照多数原则选择政府领导人。西方的选举是在两党或者多党之间展开的,代表不同利益集团的各个政党在选举中激烈竞争,获胜的上台执政,成为执政党,失败的成为反对党,如果在法制不健全的国家,有可能失败的一方组织反政府活动,从而造成政局的动荡。在法制健全的社会,执政党和反对党之间的观点对立、利益的高度分野也会造成社会差别的扩大,难以形成能最大限度地代表最广大民众利益的选举结果。

我国的选举民主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强调的是集体利益,核心是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我国的选举不是在两党或多党竞争下展开的,在中国共产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中,各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它的委员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在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各级人大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人大和它的常委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领导人都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人大代表在投票表决前,都要对各种法案和议案进行充分的协商和审议,基本达成共识后再进行投票。我国的选举民主不是单一的形式,是与协商民主结合在一起的,我国的选举民主中包容了各民主党派的利益要求,各民主党派在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下发挥着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

最后,以协商民主的价值偏好和协商逻辑进一步浸润选举民主和社会治理。

中国在民主程序的竞争、非竞争、协商三种价值偏好上选择了协商。中国的选举民主并不是两党、多党之间的竞争性选举,中国的民主也不是过去那种高度集权下的非竞争性民主,而是有协商偏好的,与各民主党派充分商讨、扩大共识,照顾各方利益,协调社会矛盾的协商民主。“着眼于当前中国的形势和任务,中国实际上选择了以协商民主作为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重点,这是与中国当前所处的发展阶段相联系的。我并不认为中国应当永远排斥竞争性的选举,但这并不是中国现阶段民主政治发展的重点。”[7]

从我国政治制度的完善方面讲,协商民主是合理的路径。我国政治制度的历史传承选择了协商民主作为程序运行的路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挥了协商民主的制度优势,改革开放以来又不断将其法制化、制度化,同时协商民主的理念与实践也在基层民主中成为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重要渠道和途径。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现实中,也选择了协商民主作为具体形式。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是对我国政治制度的渐进式的完善,是在上层领导的组织与下层积极的呼吁下共同推动进行的,逐渐走出了一条改善社会治理的道路。在中国基层,地方选举、村民自治和民主评议这些活动都是基层协商民主的表现形式,它鼓励对话与交流,包容各种观点和立场,为各种愿望情绪和利益表达提供渠道和场所,为执政党和政府提供了解社会情绪和重大社会动向的平台。

从我国政府转型方面讲,协商民主是政府应对现代社会治理的战略选择。我国的政府是包办型政府,权力比较集中,资源比较集中,在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同时也意味着必须由政府承担现代社会的治理风险,这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都是不利的。协商民主的发展一方面通过宪政限制政府的权力,规范政府的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公民社会、基层民主的发展分权于民,重大公共事件上的民意通过政府为公民社会、基层民主提供社会公共品和公共服务,得以关注、协商和疏导缓和。在构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社会情况下,政府需要建立有效秩序,培育协商机制协调党、政府与公共生活的关系,需要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中引进公民参与,发展协商民主。

从实现党的执政理念上讲,协商民主也是一种迫切的制度安排,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实践需要将协商民主制度化,达到扩大统一战线,扩宽人民普遍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渠道和途径,切实实现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整合最广大人民力量的目标。共产党的执政与治国的实践也需要将协商民主制度化,当一个党员干部被选举出来后,一定要有一套制度来制约他的权力,让他在决策的过程中能够更多地听取人民群众、利益相关者及有关专家的意见,这样协商的公共性就有意义地存在着,否则,他在某种程度上就剥夺了被代表者的权利,这对党的有机体是一种破坏,对执政党的执政是一种危害。而且在实际工作中,党政权力不分,党管一切也容易使党的领导机构陷入繁重的行政事务,与政府权责不明,因此,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运用协商理念,健全权力分配和运行的原则和制度,对于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有效实施,保障党的领导地位,是一种迫切的需要。

综上所述,在我国,协商政治与选举民主是民主过程中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两种形式,从程序上讲,协商民主的价值偏好和协商逻辑力图将选举建构在有效的政治协商和社会协商基础之上,以有效的协商运作机制推动中国民主政治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