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法 律〕
1. 《民法通则》 (2009年8月27日)
第38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 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43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 承担民事责任。
第49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法人承担责任外, 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 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 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 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 《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
第61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 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62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部门规章及文件〕
3.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1999年6月23日 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
第1条 为了规范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 制定本规定。
第2条 企业法人登记 (包括公司登记, 下同) 中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 适用本规定。
第3条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 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因犯有其他罪, 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 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 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 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七) 个人负债数额较大, 到期未清偿的;
(八) 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第5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 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
第6条 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二) 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三) 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第7条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 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 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 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1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 依法作出决议。
第8条 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该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第9条 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10条 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11条 违反本规定, 隐瞒真实情况, 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撤销企业登记,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12条 违反本规定, 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 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 逾期未办理的,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撤销企业登记,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1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法定代表人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有权向企业登记机关检举。
第14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及文件〕
4.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 的通知》[4] ( 1988年4月2日 法 (办)发 〔1988〕 6号)
58.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 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 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1.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 如果查明企业法人有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除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外, 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给予罚款的处罚; 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 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由有关部门决定处理; 对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62.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 依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采用罚款、拘留制裁措施, 必须经院长批准, 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被制裁人对决定不服的, 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10日内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 决定暂不执行。
63. 对法定代表人直接处以罚款的数额一般在2000元以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指引〕
1. 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 (集团) 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8年第2期)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 公司分支机构于公司法人变更过程中是否已实际经工商部门注销完毕, 不影响公司基于独立法人资格行使其分支机构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其分支机构所负有的民事义务。
2. 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 (福建) 有限公司与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裁判摘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出资义务等事项, 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外国投资者的司法管理人和清盘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 应当适用该外国投资者登记地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 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 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 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 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 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