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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案例指引〕
1. 上海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诉楼建华等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年第5期)
裁判摘要: 一、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准则。在作为特殊企业的资产评估公司章程规定股东退休时必须退股, 退股时以退股月份上月为结算月份, 退还其在公司享有的净资产份额时, 股东与公司应该按章履行。
二、职业风险基金系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按规定提取的用于职业风险赔偿的准备金。财政部财企 〔2009〕 26号《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 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经营期间, 应保证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不低于近5年评估业务收入总和的5%, 在此前提下, 经股东会或合伙人决议, 可将已计提5年以上结存的职业风险基金转作当年可供分配利润进行分配。所以, 在资产评估公司已有相应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 股东退股时要求分配已计提5年以上结存的职业风险基金可予支持。
2. 宋某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 〔2014〕陕民二申字第00215号)
裁判要点: 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其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 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 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 可认定为有效。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约定, 支付合理对价回购股东股权, 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