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 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 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及文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16年2月6日)
第九章 年度报告公示、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57条 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58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第5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 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申请补领。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 法缴回 营业执照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 营业执照 作废。
第60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 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第61条 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 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公司登记档案资料。
第62条 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式, 电子营业执照标准以及公司登记的有关重要文书格式或者表式,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