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证
债务人在担保人没有书面同意将债务转让给其他人时,担保人是否还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疑问
2017年3月,景某准备自己开设一家酒店,由于其资金有限,其便向自己的好朋友彭某借款2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同时,景某提出以其另一个朋友杜某的一间商铺作为抵押,杜某也表示同意。后来,景某想到他的弟弟曾经向自己借款200万元购买房屋。因此,景某告诉自己的弟弟,自己向彭某借了200万元,等以后还钱的时候,让弟弟直接还给彭某就行,彭某也同意。但是,他们都没有征求过杜某的意见。请问,在景某将债务转让之后,杜某是否还需承担担保责任?
名师解答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据此得知,债务人在转让债务时,不但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也必须经过担保人书面同意。否则,如果担保人不同意或者不知情,那么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了。在本案中,景某将自己对彭某的债务转移给了他的弟弟,虽然经过了彭某的同意,但是,由于双方没有经过担保人杜某的书面同意,杜某就不需要再承担担保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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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在债务人既抵押了房产,又提供了保证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顺序是什么?
法律疑问
2016年3月,司某准备自己成立一家运输公司。由于他在前期租赁场地时已经花去了大部分费用,在后来购买货车时,发现还差20万元的资金。为了能够使公司尽快营业,司某便向自己的叔叔借钱。司某提出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叔叔,并让他一个开公司的好朋友作为保证人。但是,让司某的叔叔困惑的是,如果司某到期没有偿还借款,其应该按照什么样的顺序实现自己的债权呢?
名师解答
通常我们将既有人保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形称为“混合共同担保”。在本案中,司某为他叔叔的债权既抵押房产,又提供保证人的情况就属于“混合共同担保”。关于“混合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顺序,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有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就是说,在当事人对债权实现顺序未约定的情况下,债权的实现顺序要根据物的担保的提供者而定。如果是由债权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那么在债权实现中其应处于在先的顺位;如果是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那么此时物保与人保不区分先后顺序,债权人既可以要求物保,也可以要求人保。因此,在本案中,由于提供的物保是司某自己的房子,所以,债权人应当先就该房屋的抵押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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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在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后,保证人是否还需要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疑问
小合是某重点大学的学生,其学习成绩一直非常优异。在大学毕业之后,小合准备去国外继续深造。由于家里的经济状况不允许,小合的父母为了能够支持他读书,便向小合的舅舅借钱。小合的父亲与舅舅约定,借款20万元,借期两年,并提出小合的姑姑担任保证人。后来,小合的舅舅见小合家的经济状况一直不好,就对小合的父亲说这笔钱不用还了,就当是他资助小合的学费。请问,在此种情况下,小合的姑姑是否还需要偿还债务?
名师解答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此外,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主债权消灭后担保物权也消灭。据此可知,担保物权作为从权利,其会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因此,在本案中,小合的舅舅作为债权人已经免除了小合父亲的债务,此时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就已经终止。同时,虽然小合的姑姑是保证人,但是,保证合同从属于借款合同,所以小合姑姑的担保责任因小合舅舅对主债务的免除而免除,其是不需要再承担保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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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