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试用期约定的服务期合同在超过试用期后才有效
■ 深度指导
案例中的争议焦点是试用期限与服务期限出现竞合时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应当放在首位。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的一个过程,因此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定权利,虽然法律也规定了劳动者一旦违反服务期协议应当支付违约金,但当两条法律规定出现竞合的时候,按照对劳动者有利的原则处理是符合上述立法宗旨的,因此试用期同时又是服务期,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对劳动者有利的原则处理,即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任何违约金。
■ HR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要实现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制其跳槽的目的,应当采取的办法是在试用期后出资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约定试用期,直接进入正式的劳动合同期。
■ 典型案例
试用期内辞职无须支付服务期违约金
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日资公司
被申请人:杨某
杨某于2010年10月应聘进入某日资公司,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并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2010年12月,某日资公司派杨某去日本接受为期3个月的技术培训,并与杨某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协议约定杨某在培训结束之后,须为公司服务5年;如在服务期内辞职,须赔偿培训费用5万元。2011年2月,杨某完成培训回到某日资公司工作,很快提出辞职。某日资公司要求杨某按《培训协议》赔偿公司的培训费,但被拒绝。某日资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杨某赔偿培训费5万元。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两条规定竞合的情况下,应当选择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处理,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在此期间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故裁决驳回了某日资公司的仲裁请求。
■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22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37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