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选择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 深度指导
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后,自始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这毋庸置疑。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仍留用劳动者,却未续订或重新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是否还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案例中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另外,案例中涉及的另一个焦点问题,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及时续订或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场合,双倍工资的起算点如何确定,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次日,还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的次日。笔者认为,对于用人单位初次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称之为“初次用工”)的,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一个月的宽限期,只要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对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仍留用劳动者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称之为“二次用工”)的,不再享受一个月的宽限期。因此,关于双倍工资的起算点,应区分两种情况:初次用工的,双倍工资起算点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二次用工的,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次日。
■ HR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需要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重大情况进行及时统计、筛查、处理。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若用人单位欲留用劳动者,则负有提示劳动者续订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用人单位需注意保存已尽提示义务的相关证据,否则,一旦双方因此酿讼,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的后果。用人单位履行提示义务后,若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防范用工风险,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调动员工,需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署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后,由新的用工主体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非经劳动者同意的劳动关系的调转没有法律效力。
■ 典型案例
某医药公司与李某劳动关系到期后未续签,李某主张二倍工资获支持
案情简介
原告(被申请人):某医药公司
被告(申请人):李某
李某于2015年12月25日入职某医药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为当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标准为税前月工资7000元。2016年12月25日之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李某正常工作至2017年8月28日,并于当日离职。2017年9月,李某要求某医药公司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向劳动人事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某医药公司主张:2016年12月14日其公司召开的销售例会上,通知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员工请在一周内到综合部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如果没有续签也没有离职的员工,视为同意与公司续签3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的其他员工均与公司续签了劳动合同,公司也给李某发送了《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但是李某收到该通知书后并没有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李某也没有提出辞职申请,而是继续工作。据此,公司认为李某已同意与其公司续签3年期的劳动合同。为证明其主张,某医药公司提交了签到表(显示会议内容为《新销售奖金制度》《新销售人员报销标准》介绍,签到人处有李某的签名)、《会议纪要》(备注处载有:告知李某续签)、《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载有:……李某……您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将于2016年12月23日到期,请您在收到本通知一周内到综合部办理合同续签手续。逾期将视为同意续签三年,则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2019年12月23日)、续签记录单予以证明。李某对签到表的真实性认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医药公司支付李某2016年12月25日至2017年8月28日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6000元。某医药公司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关于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节,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双方均认可李某的劳动合同在2016年12月24日到期后未再续签,现某医药公司主张通知李某续签合同,但未能证明其已经将《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送达李某,故某医药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某医药公司应支付李某2016年12月25日至2017年8月28日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因仲裁裁决的金额未高于法定的标准,故法院予以采信。综上,某医药公司应支付李某2016年12月25日至2017年8月2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