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劳动者就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双倍赔偿的时效
■ 深度指导
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双方争议的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应签订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起,就应当知道用人单位违法,可以要求主张支付双倍工资。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时效应分别从用人单位每月应付而未付双倍工资之次日起算,自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前溯十二个月,属于此一年时效之内的双倍工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超过一年时效者,则对超过时效月份的双倍工资主张人民法院将不再支持。
■ HR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应当尽量规范管理,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虽然用人单位可因超过仲裁时效被判定不用支付双倍工资赔偿,但因不签订劳动合同涉及的其他项赔偿损失却避免不了。例如,员工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而无法得到社保待遇时的损失,员工虽主动离职而因单位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单位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等等。
■ 典型案例
肖某向某工贸公司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案情简介
原告(被申请人):某工贸公司
被告(申请人):肖某
肖某于2013年3月25日入职某工贸公司,任职销售,每月工资3000元,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3年4月7日至2015年4月6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但肖某仍在某工贸公司继续工作至2016年4月30日。2017年3月30日,肖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工贸公司支付肖某未发放的工资、未发放提成以及2015年4月7日至2016年4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肖某请求某工贸公司支付未发放工资、未发放提成的仲裁请求,裁决某工贸公司支付肖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000元。某工贸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某工贸公司与肖某签订的期限为2013年4月7日至2015年4月6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应支付肖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结合时效规定,肖某于2017年3月30日申请劳动仲裁,因此某工贸公司应支付肖某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000元。关于某工贸公司主张不应向肖某支付未发放工资、未发放提成的诉讼请求,仲裁裁决于法有据,应予维持。
■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27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