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企业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分类
第一节 基础资产的基本特征
资产证券化的对象是基础资产 ( underlying assets) , 对其基本要求是可以在一段时间内持续产生稳定现金流。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对基础资产的定义,“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 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权属明确, 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 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 其交易基础应当真实, 交易对价应当公允, 现金流应当持续、稳定。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 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因此, 拟进行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 在法律上能够准确、清晰地予以界定, 并可构成一项独立的财产权;
(2) 基础资产的权属明确;
(3) 能够合法、有效地转让;
(4) 能产生独立、稳定、可评估预测的现金流。
资产证券化被广泛应用于任何具有合理的价值、能够产生合理的可预测的未来现金流量的资产。从欧美成熟市场的发展经验来看, 用作基础资产的资产种类是逐步扩大的, 先是信贷类资产, 然后扩大到债权资产、实物资产等, 而中国资产证券化还扩大到了未来的债权, 如收费权、收益权等。在理论界, 也有探讨知识产权、演艺 (如球赛转播权、影片发行收入、唱片发行收入) 等资产领域的证券化。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 特别是资产证券化步伐的加快, 越来越多的资产加入了证券化的行列。全球范围内目前已经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类型包括:
(1) 贷款: 住房抵押贷款、汽车销售贷款和其他各种个人消费贷款、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各类工商企业贷款、不良贷款等。
(2) 应收账款: 信用卡应收款、贸易和服务应收款等。
(3) 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收益权: 电力、供水、污水处理、天然气、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等。
(4) 租赁收入: 办公楼租赁、计算机租赁、汽车租赁、办公设备租赁、飞机租赁等设备和交通工具租赁费。
(5) 保险费收入: 人寿、健康保险单、灾害保险等。
(6) 其他收入: 公园门票收入、俱乐部会费收入、专利、版权、商标使用权收入、商业票据、信托受益权、债券、股票等。
在判断能否作为基础资产时, 应重点关注三个问题:
(1) 基础资产在法律层面如何界定, 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
(2) 关注形成该基础资产的法律要件 (如必备的证书、文件等) 是否已具备, 原始权益人是否可据此合法转让基础资产。
(3) 关注基础资产以及与产生该基础资产的相关资产是否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如已设置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 需关注拟采取的解除限制措施的法律效力及生效要件。
在处理基础资产时, 应留意在转让、登记过程中的一些重要事项。基础资产为债权的, 转让环节需关注债权基础法律关系涉及的资产权属 (如因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产生的债权、该动产或不动产的物权) 是否相应转让给专项计划,在资产权属不转让给专项计划的情况下, 需关注采取何种措施, 防止第三方获得该资产权属而影响专项计划合法权益。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于原始权益人未来经营性收入的, 在基础资产转让环节, 需关注作为基础资产的财产权利转让,是否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或通过其他公示及特定化手段, 使基础资产转让行为可对抗第三人; 原始权益人获取该基础资产的物权、经营权及相关权益, 是否有可能被第三方主张权利, 拟采取何种风险防范措施。
基础资产附带担保权益等从属权利的, 需关注:
(1) 从属权利是否通过转让行为完整地转移给专项计划享有;
(2) 基础资产转让后, 从属权利的实现程序是否发生变化;
(3) 计划管理人为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利益主张从属权利, 是否已具备可操作性, 在权利实现过程中是否需要引入服务提供商, 服务提供商的权利与义务如何设置;
(4) 从属权利对基础资产的实际保障效力是否因基础资产转让发生变化。
基础资产的转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如果暂时无法办理转让手续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对于基础资产的现金流, 应考虑现金流来源的信用。对于基础资产为债权的, 需关注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偿还能力、持续经营能力、还款记录、违约记录、违约率与分散度等。如果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于原始权益人未来经营性收入, 基于风险隔离的要求, 应关注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状况、偿债能力与财务稳健状况, 以及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原始权益人每年的偿债安排。
第二节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
我国对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通过列明禁止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对基础资产的范围作出一定限制。 2014年12月24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函 [2014] 459号, 以下简称《负面清单》 ), 第二条规定,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列明不适宜采用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 或者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首次公布的资产证券化负面清单共包含八类基础资产:
(1) 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 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 PPP ) 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
(2) 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 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 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3) 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 ①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 ②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当地政府证明已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
(5) 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如提单、仓单、产权证书等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凭证。
(6) 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 如基础资产中包含企业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资产。
(7)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资产。
(8) 最终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信托计划收益权等基础资产。基金业协会至少每半年对负面清单进行一次评估, 也可以根据业务发展与监管需要不定期进行评估。
第三节 现有基础资产类型梳理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资产证券化业务知识问答》中所述:“一般而言, (基础资产) 可以分为债权类型、收益权类型以及权益类型等。 (1) 债权类基础资产, 如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租赁债权、消费贷款等。 (2) 收益权类(企业经营收入类) 基础资产, 如公用事业收入、企业经营收入等。 (3) 权益类基础资产, 如商业物业、租赁住房等不动产财产, 主要表现为通过持有股权而间接持有不动产资产, 将不动产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资产支持证券分配现金流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