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女方在恋爱期间人工流产的,分手后是否可以向男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场景
陈某与詹某相识相恋并很快同居了,后来,陈某怀孕,而詹某却说他们现在的状况不适合抚养孩子,无奈之下,陈某做了人工流产。不久,陈某无意中发现,原来詹某一直与另外一个女人走得非常近。但是,陈某认为两人走在一起不容易,一直假装不知道此事。然而,有一天,詹某跟陈某提出分手,詹某说他们两个人现在越来越没有共同语言,已经不适合生活在一起。对此,陈某非常伤心。陈某认为自己可以答应分手,但是,其曾经因为詹某做过人工流产,要求詹某支付自己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陈某是否可以向詹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依法分析
女方在恋爱期间人工流产的,在分手后不可以向男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且,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时,才能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侵权行为中的侵权者可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而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过错是其必备的要件。但是,对于恋爱或同居的男女而言,发生性行为系双方自愿,即便造成了损害后果,由于男方并不具备侵权的主客观要件,女方遂不能要求男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专家解析
只有当事人存在过错时,受害人才能要求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而对于双方自愿的行为,如果法律仍然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这对于其中一方当事人而言是不公平的,也会导致法律的过于严格,不利于法律的执行,更可能会导致整个社会秩序的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