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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离婚一方因生活贫困能否要求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

案例场景

杜某和陈某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不久两人登记结婚婚后,杜某心疼陈某便让她辞去工作,做一个全职太太,专门照顾家庭生活但幸福生活并不长久,因家庭矛盾,两人感情破裂两人协议离婚,陈某没有收入来源导致生活困难那么,陈某能否要求杜某对自己给予经济上的帮助呢?

依法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该规定是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法律义务在离婚时的一种延伸和表现,也是扶弱济贫的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 《婚姻法》同时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综上所述,本案中的陈某在离婚时有权要求杜某给予经济补偿,同时可以要求杜某从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专家解析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是有关离婚后,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了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给予生活帮助,这是对离婚中弱势群体的一种帮助制度,这种帮助制度是一种法定帮助制度,当出现一方生活困难时,另一方就必须给予适当的生活帮助。所谓“适当帮助”,是指在不影响提供帮助人的生活的前提下对其在离婚时给予的一次性帮助。帮助的方式可以是以金钱的形式给予经济帮助,也可以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