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消费者在网上充话费,付款后却没充上应该怎么办?
案例场景
现在人们越来越倾向足不出户就能办事的快捷简单的生活方式。王某是一名大学生,因为宿舍就自己一人携带电脑,所以经常用电脑帮同学们交话费。他认为这种充值方式方便、快捷,而且还相对便宜。一天,王某要给自己的女朋友充点话费,他看到一家网店说是充100元赠20元,2小时之内到账,觉得这家网店比较合算,于是直接在这家网店上给女朋友充了100元话费。但是第二天中午跟女朋友一起吃饭的时候,女朋友说话费余额并没有增加,还是原来的数额。王某回到宿舍一看,才发现原来充话费的这个网店并没有销售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没有办法联系到销售者。在这种情况下,王某应该找谁来赔偿损失呢?
依法分析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网络话费充值服务就是属于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情形,并且商家收到王某的钱后,根本没有进行相应的话费充值,完全是一种欺诈行为,对此,王某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增加赔偿所受的损失。对于本案中的欺诈行为,王某不仅可以要回自己已经支付的100元,还可以要求商家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商家没有留下任何有价值的联系方式的情况,王某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其所购物的网络平台主张赔偿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专家解析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预收款方式是指经营者首先向消费者收取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经营者不履行义务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