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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童试
自本章起,至第五章,专述文科考试。清代的文科,相对于武科而言,通常又称进士科,登科者均称为进士。在清代的文献中,凡未标明为武科者,均指文科。文科为科举考试的主体,选拔官员的主要途径之一。凡应试者,须经童试取得生员资格,然后历经乡试、会试、殿试,直至金榜题名。殿试后有朝考,以选庶吉士。朝考后,除一甲进士及新选庶吉士外,其余二三甲进士由吏部依甲第名次分别授官。
童试,即童生试,亦称小考或小试,民间又称之为考秀才,是童生进入府州县学的入学考试。从严格意义上说,童试并非科举的一级考试。由于明代开始推行“科举必由学校”(1)之制,遂将学校教育纳入了科举的轨道,童生试亦由此而生。清代不仅沿袭了这一做法,而且更为全面,更加严格地推行了这一制度,使童试成为读书人获取功名的初试。除个别身份特殊的读书人获特准外,一般未经入学的读书人均无资格参加科举考试。故我们也将童试列入科举考试的范围,加阐述。
清初沿明制,童试三年两考,与生员的岁、科试并行。顺治十五年(1658年)题准:直省儒童,只许岁试考取,科试时停止考取。(2)由此而改为三年一考。后以应试者众,三年仅考一次,储才不广,遂于康熙十二年(1673年)恢复旧例,仍行三年内两考。(3)其后则相沿不改,成为定制。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有一些临时性的变化和调整,如某些地方遭遇兵火、自然灾害,童试不能按时进行,则分别奏请暂停或缓办,其后补行或并考。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迫于列强之压力,停顺天、保定、天津、太原、大同、衢州、衡州等府所属“滋事”之州县童试五年,“以为轻信拳匪及闹教滋事者戒”(4),是为极特殊之情况。然未至五年,科举已停废。
童试分为县试、府试、院试三个阶段。考试童生,“必由县而府,录送学院”,时人谓:“略寓三升之意。”(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