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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审计复核
审计复核是指审计部主管在审计部审定审计报告和作出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前,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代拟稿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的行为。
4.2.1 复核的事项
审计部主管应当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1)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2)收集的审计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是否正确。
(4)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5)定性、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6)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7)其他有关事项。
4.2.2 复核的程序
(1)内部审计人员提供资料。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向审计部主管提交下列材料。
(2)审计部主管复核。审计部主管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中的主要审计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应当通知内部审计人员限期补正。
审计部主管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复核后,分别提出以下复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