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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省劳动局《关于实行奖励、计件工资制度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革发〔1979〕10号文。

广州市、海南行政区、各地区(自治州)、各市、县革命委员会,省直各单位:

省革命委员会同意省劳动局《关于实行奖励、计件工资制度有关问题的意见》,现发给你们,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试行。

在实行奖励、计件工资制度过程中,必须结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职工树立共产主义劳动态度,各尽所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多作贡献。要加强企业管理,制订先进合理的定员定额标准,搞好生产协作,注意劳逸结合和安全生产,保证产品质量,注意节约原材料,维护工具设备,严格计算经济效果。

各级革委会要加强领导,劳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共同协作做好这项工作。注意调查研究,监督检查,协助基层单位不断总结提高。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劳动部门反映。

广东省革命委员会

1979年1月22日

关于实行奖励、计件工资制度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革命委员会:

省革命委员会粤革发〔1978〕112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问题的通知》和粤革发〔1978〕181号《关于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奖励问题的通知》发出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现根据最近召开的全国奖励、计件工资座谈会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奖励制度问题。

(一)经常性生产(工作)奖。企业必须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规定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一般为产量、质量、消耗、利润、劳动生产率等项和供货合同。基本建设、交通运输、城市公用、财贸、国营农场等企业的考核指标,由主管部门参照工业企业的上述指标研究确定),方可提取本项奖金。

为了把这项奖励同企业的经营成果密切联系起来,应该逐步实行按企业超计划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奖金的办法,多超的多提,少超的少提,不超的不提。省主管部门和中等以上城市可选择有条件的企业进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目前,多数企业仍可从工资总额中按照以下办法提取本项奖金。

工业企业,全面完成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供货合同的,按照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0%至12%提奖;只完成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供货合同的,按照职工标准工资总额8%至10%提奖(以上所提奖金平均每人每月少于4元的,按4元提取)。除此以外,上述企业还可以根据超额完成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多少增提超额奖金,多超的多提,少超的少提。超额奖金最多不得超过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5%。没有完成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不得提奖。

各企业具体提奖多少,由其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生产任务的大小、计划指标的先进程度,以及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指标的情况掌握审批。

(二)物资节约奖。企业在完成产量、质量任务,保证设备完好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节约了原料、材料、燃料、电力的,可从节约的价值中提取本项奖金。具体办法可参照《关于国营企业实行节约奖的暂行规定》(修改稿)试行。

财贸、文教、卫生等企、事业和机关单位,也可以试行物资节约奖。资金来源,可从节约的油料、材料或废品回收的收入中提取,提取的比例可参照《关于国营企业实行节约奖的暂行规定》(修改稿)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临时一次性奖励。企业单位为了鼓励职工完成某一项临时一次性生产(工作)任务,如装卸、搬运、清洗油船、设备维修、基建工程、推销残次商品等,并有先进合理的劳动、物资消耗定额为依据的,可实行此项奖励。奖金来源,从节约的费用或节约的物资的价值中或其他方面提取。提取的比例,可参照《关于国营企业实行节约奖的暂行规定》(修改稿),由各单位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劳动力节约奖。企业在完成国家生产建设计划的前提下,由于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在主管部门颁发的定员标准和国家批准的劳动计划以内节约了劳动力,并将节约出来的人员调出了本企业的,可按节约出来的人员一年内的标准工资总额的50%提取本项奖金,由企业用于奖励在节约劳动力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以及举办集体福利。此项奖励由各中等以上城市和省主管部门选择有条件的企业先进行试点。

二、关于计件工资问题。

凡是产品数量能够单独计算,质量标准明确,容易检查验收,并能制订劳动定额;产品品种比较稳定,生产任务比较饱满,原料、材料、电力供应正常;生产管理制度(如经济核算、定额管理、原始记录、检查验收等)比较健全,人员定额、劳动组织、操作方法等比较先进合理的单位或工件,都可以按照《国营企业计件工资暂行条例》(修改稿)实行计件工资。

三、实行奖励、计件工资制度的审批手续和有关问题的处理。

实行经常性生产(工作)奖、物资节约奖、临时一次性奖和计件工资制度的单位,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由单位提出实行方案,按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主管部门批准时,应同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和人民银行(实行物资节约奖、临时一次性奖的还要抄送计划、物资、财政部门)备案。试行按企业超计划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经常性生产(工作)奖奖金的,以及试行劳动力节约奖的,由各中等以上城市劳动部门和省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劳动局批准并抄送当地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

实行奖励制度的企业,在上级规定的政策原则和主管部门批准提取的奖金总额的范围内,可以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特点和工作需要,自行确定具体的奖励条件和评奖办法,但要征求群众意见,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征求同级工会的意见。企业党政领导干部可以和职工一样参加评奖(实行物资节约奖的,与节约无关的人员不奖),但他们得奖要报主管部门批准。

实行奖励、计件工资制度的职工,现有的附加工资仍然发给本人。1978年经劳动部门批准试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单位,试行期间停发了附加工资的,可予补发;因将附加工资改为有条件发放而被停发附加工资的,也应予补发。

四、企业实行奖励、计件工资制度,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职工树立共产主义劳动态度,各尽所能,为国家多作贡献,搞好生产协作,注意劳逸结合和安全生产,保证产品质量,注意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设备,防止产生各种不良现象。对于弄虚作假,损公利己或单纯追求数量、降低质量的职工,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处分。同时,必须加强企业管理,制订先进合理的定员定额标准,严格计算经济效果,建立健全计量、验收和岗位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并据此进行严格的考订。

五、各级主管部门,可按上述意见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实行奖励、计件的具体办法,与同级劳动部门商妥后下达。

各级劳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对奖励、计件工资的实行情况,要加强调查研究,检查督促政策的执行,帮助基层单位解决试行中的问题。对违反政策的现象,要及时纠正。

过去省的有关规定与上述意见不一致的,按上述意见办理。今后国务院有新规定时,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劳动总局召开的全国奖励、计件工资和工人退职、退休工作座谈会文件:《国营企业计件工资暂行条例》(修改稿)、《关于国营企业实行节约奖的暂行规定》(修改稿)

广东省劳动局

1979年1月12日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