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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追求快乐是需要实力的

要有追求快乐的实力

快乐,是一个完全开放且竞争激烈的东西。所有的快乐都放在一个地方,让有意者获取。有的快乐的取得几乎不需要成本或成本很低,很容易得到。但是,也有很多快乐是众人追逐的对象。此时,你是否能够得到人生的快乐,那就真得看自己的本事了。

所以,要追求人生的快乐,仅仅靠“想”追求是不够的,必须付诸行动。这就要求行动者应当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评估人的能力几乎是不可能的,因而,本章选择按照当今比较流行的关于智商与情商的话题,谈谈在追求快乐中需要什么样的能力,以及怎样获得这些能力。

常识和逻辑是两项最基本的能力

智商,即智力商数IQ,现在已经比较普遍地作为评价一个人智力高低的参数。

一般说来,智商反映人的认知能力、思维能力、语言能力、观察能力、计算能力、律动能力等理性能力,它可能是大脑皮层特别主要是主管抽象思维和分析思维的左半球大脑的功能。一个人的智商主要用于认识事物。智商高的人,思维品质优良、学习能力强、认识程度深,容易在某个专业领域作出杰出成就,成为某个领域的专家。

为了实现人生的快乐追求,在前文所述及的约束下,行为人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如谋取一份好工作所需要的专业技能、获得美女芳心所需要的幽默感等,都是智商方面的才能。然而,在所有与智商有关的能力中,笔者特别强调常识和逻辑这两种能力,因为,这是一个人必须具备的两项最基本的能力。

所谓常识,就是一些司空见惯并被普遍认识和认同的知识。专业人士对相关专业问题的一致看法也被认为是专业常识。

常识的最大特点是它的先天性。也就是说,常识是与生俱来的,每一个具有正常认知能力的人,对这一问题都持有相同的认识。正是这一特点,赋予了常识普遍而无可置疑的正当性。

当然,常识也有其他一些特点,比如它的变动性。在旧中国,婚姻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就是当时的常识,而到了现代,“自由恋爱、婚姻自主”则是常识。还有它的特定性,这其实也是常识的一种“后天性”,即由于生活经历、教育程度的不同,使得不同的人群对于常识的范围存在不同程度的认知。如法律专业人士和非法律专业人士对于“法律常识”就有着大相径庭的认知。尽管如此,对于同一个时代和相对接近的人群而言,常识仍不丧失其普遍认识和认同的性质。

逻辑一词有很多含义。本文所使用的“逻辑”,指的是人们思考问题的合理性,或这种思考过程本身的一些规则。

常识和逻辑的关系是:如果一件事情或一种现象是符合常识的,基本就算到此为止,公众不会对其产生异议而加以接受。但是如果某件事情或某种现象乍看起来是不那么符合常识的,那么就需要运用逻辑的力量,对这件事情或这种现象给出合理性的解释,否则,人们就会拒绝接受这件事情或认同这种现象。比如,一般人跑100米需要一二十秒的时间。如果有一个人声称他跑100米还用不了10秒的时间,他就必须说明,他受过长期的专业训练。

这个说明的过程,就是一个逻辑分析的过程。这种说明的说服力,来自逻辑推论所产生的结论,是常识无法否定的。但是逻辑本身也离不开常识。逻辑结论一般有两种情形:演绎结论的必然性和归纳结论的或然性。演绎结论的必然性依赖于其大前提和演绎推论过程的正确。演绎推论的过程问题是逻辑问题,大前提的问题则涉及常识问题。

借用法律术语可以这样表述:一个判断包含两个方面,即判断的内容和判断的形成过程。常识用来决定判断的内容,即判断的实体部分是否为真;逻辑则用来决定判断的形成过程,即判断的程序部分是否为真。

或许有人会说,选择品尝某个菜完全是个人喜好,根本达不到所谓常识和逻辑那样的高度。其实,在笔者看来,一个人的习惯就是一个人的常识。依据习惯做出的选择,就是依据常识所做出的选择。

在众多的学问中,与人的生活最为密切的学问不外乎科学和法律。而且,这两门学问也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如果某件事情被认为“不科学”或“违背法律”,那就意味着对该件事情的“死刑判决”了。

那么,常识和逻辑与科学和法律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呢?对科学和逻辑的一致性,想来没有人会提出异议。但许多人会指出,一些常识是违背科学的。比如,常识认为,当两个轻重不同的物体从高空坠落时,总是重的物体先落地。但是意大利物理学家伽利略用科学实验证明,这个常识是错误的。当两个轻重不同的物体从真空坠落时,其下落的速度是完全一样的。人们之所以有重物体先落地的感觉,那是由于存在空气阻力的缘故。

的确,并非所有的常识都是符合科学或者说都是正确的。所以,笔者才特别提出需要常识和逻辑并举,才有可能对事情或行为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尤其是要肯定一项不符合常识的东西,或者对某项看似符合常识的东西产生质疑时,逻辑在这里就会发生作用。

至于法律,不过是立法者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一些人所共知的常识加以技术化、系统化和权威化。一个完善的法律,总是与常识和逻辑保持一致的。一些国家在司法实务中实行的陪审团制度,让非法律专业的普通公民对刑事和民事案件进行裁决,就充分体现了常识在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有些常识其实是可能发生冲突的。比如,“杀人偿命”是一个常识(至少目前还是),“人若犯我我必犯人”也是一个常识。正是考虑到这两个常识可能发生冲突的状况,法律才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概念。

一个人提高自己的常识和逻辑水平的方法有很多,比如积累人生经验,比如阅读和学习,都是非常重要而且有效的。但是,笔者认为,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养成理性思维的习惯。

理性是人所特有的一种能力,即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和法则进行思维、判断,进而做出相应行动的能力。同时,理性也是处理事务的原则,在不同的语境中,与理性相对应的词有不同的表述,如“理性和感性”“提倡理性,破除迷信”“诉诸理性而不是诉诸权威”等。在后一种情形中,人们往往使用“理性思维”一词。

理性思维,简单地说,就是理智地思考、分析一个问题有没有道理。恩格斯对理性有两句名言,其一是:“一个民族想要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67页)其二是对法国启蒙运动的赞语:“一切都必须在理性的法庭面前为自己的存在作辩护或者放弃存在的权利。”(《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可见,在恩格斯看来,理性的地位也是非常高的。

理性思维,准确地说,就是不承认一切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来自于职位上的、学问上的、宗教上的、金钱上的,或其他任何方面的,完全凭当事人自己的常识、逻辑和其他知识,对事物做出独立的思考和判断。当然,当事人也独立地承担这种思考和判断得出的决定所产生的后果。

前已述及,快乐目的论中的快乐不只是当事人的感官体验,也是他的一种理性判断。理性在此时的作用表现为:对相关事务进行详细的分析,以求得对其多方面的了解,包括对可能的后果的预测,以得出合于目的的判断。

理性也具有方向性,即人在进行理性思维时,总是带有一定的方向。这是理性思维的优点,同时也是其缺陷。最终的结果如何,全赖其方向是否适当。而这种方向的确定,首先也是由价值观决定的,其次行为人所掌握的信息、材料等,也对方向的确定有一定影响。

情商一定包含价值观因素

对自己有了相对清晰的认识,才有可能处理好与他人的关系。

在《情商:为什么情商比智商更重要》一书中,情商理论创始人彼得·沙洛维将情商划分为五个方面:了解自身情绪、管理情绪、自我激励、识别他人情绪、处理人际关系。最新的研究显示,一个人的成功,只有20%归诸智商,80%取决于情商。美国哈佛大学教授、《EQ》一书的作者丹尼尔·戈尔曼认为:“情商是决定人生成功与否的关键。”

艰难的就业、高企的房价、节节攀升的教育费用以及如无底洞般的医疗费用,使得当今国人负荷沉重。在这样的氛围中,如果缺乏较高的情商,则很难适应快节奏、强竞争的生活,也很难恰当地处理人际关系。如此,快乐也就无从谈起了。

情商高的人,通常对自己有着较清醒的认识,能够承受压力,遇到逆境和困难,懂得如何坚持以及如何调整。他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他人和处理每件事情。在处理人际关系方面,他尊重所有人的尊严,不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于他人。当别人需要帮助时,乐于施以援手。对于别人提出的要求,他清楚什么时候该拒绝,且能够采用礼貌而果敢的方式说“不”。

相反,情商偏低的人,生活目标不明确,缺乏自信;太在乎他人对自己的看法和评价;情绪暴躁、焦虑,很少顾及他人的感受;无责任感,总有一大堆的借口为自己的失误开脱;怕困难,无恒心。

一个人的情商不是一成不变的,环境、经历,尤其是大的变故,都可能使人的情商发生改变。通过系统的培养和训练,也可能使人的情商得到较大的提升。

有必要说明,有的人把为人处世的圆滑、世故当成“情商高”,其实这是错误的,至少是不完善的。高情商的人通常能够与他人维持一种友好的关系,以使自己的周边环境维持一种和谐稳定的状态。但是,情商本身一定包含价值观的因素。超越价值观的行为,比如趋炎附势、攀龙附凤,甚至卖身投靠等行为,肯定不是高情商者所为。

金庸笔下的韦小宝,无疑是一个高情商人物的典型。但韦小宝处事始终坚持一个原则,那就是他与康熙和陈近南的义气。一旦要他突破这个原则,哪怕是以性命相威胁,他也坚持不做。

古希腊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认为,认识自己就是认识心灵的内在原则。“善”是自然万物的内在原因和目的,具体到人身上,就是“德性”。一个人只有真正认识自己,才能实现自己的本性,完成自己的使命,成为一个有德性的人。而且,苏格拉底进一步指出,趋善避恶是人的本性,没有人自愿追求恶或他认为恶的东西,是行善还是作恶,关键取决于他的知识。因而,每个人在他有知识的事情上是善的,在他无知识的事情上则是恶的。

显然,在苏格拉底看来,知识以及对知识的追求,都是包含价值观因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