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彼得·里森在《海盗经济学》中将1670年至1730年的海盗分成四类:
一、纯粹的海盗,是彻头彻尾的亡命之徒。他们会不加区别地袭击各路商船,为的只是攫取自己的收益。
二、雇佣海盗,是听命于国家的海上匪徒。在战争期间,各国政府会付给他们佣金,指使他们袭击、劫掠敌国的商船。
三、北非海盗,其劫掠行为也是得到政府授意的。区别在于,北非海盗以宗教信仰作为挑选目标船只的基础。
四、西印度海盗,是指17世纪早期住在伊斯帕尼奥拉岛的法国猎手。他们大多数时候以打猎为生,偶尔也会出海劫掠。
在那个年代,最活跃的海盗确实是英国人。当时的抽样显示,1715年至1725年间活跃于加勒比海的700名海盗中,35%是英格兰人,25%是美洲人,20%是西印度人,10%是苏格兰人,8%是威尔士人,还有2%是瑞典人、荷兰人、法国人和西班牙人。如果把英格兰人、苏格兰人和威尔士人加在一起,竟达45%,几乎占加勒比海盗的一半。
海盗的人数也非常可观,在1716年至1722年的任何一年,都活跃着1000到2000名海盗,而当时的皇家海军也就1.3万人,海盗多的时候,要占海军人数的15%。1680年,整个北美洲殖民地的总人口也不过1.52万人。
海盗的组织架构也比我们想象的大。1716年至1726年间,平均每个海盗团伙有80人左右,多的可达300、500甚至2000人(共有37艘船)。而在18世纪早期,200吨的商船只有13到17名船员。
18世纪的海盗平均年龄为28.2岁,男性当道,大概只有4名女海盗。
在海上战争年代,海军与海盗不分彼此,1689年至1740年间,两个部门的水手一年的工资是15至33英镑,相当于现在的4000至8800美元。不管是海盗还是海军,获胜后水手还能分红。和平时期来临,海军和雇佣海盗都会大肆裁员,在职人员的薪水也会削减一半,这时他们就可能会选择当纯粹的海盗。所以,海盗行当往往在和平时代兴盛起来,战争期间的雇佣海盗可算是海盗的集中训练营。
相比雇佣海盗,纯粹的海盗当然不合法,但优厚的报酬让他们铤而走险,只要一次成功的海盗劫掠,每个海盗就有可能分到1000英镑,这相当于同时代的商船熟练水手干上40年才能挣到的钱。
《海盗经济学》真正有意思的地方在于,里森发现了海盗组织比商船具有制度优势。
商船的组织等级森严,顶端是船长,下面是他的诸位头目,最底层的是普通船员。船长对船员有着几乎生杀予夺的专制权力,船长极有可能奴役和迫害船员,甚至导致船员死亡。而海事法也赋予船长体罚和管束船员的权力,让船员们投诉无门。另外,商船的船东对船长的残暴行为也是睁只眼闭只眼,反倒对有爱心的船长不以为然。船东很少出海,一旦船只离开港口数月,他们没法控制和监督船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如疏于照看船只、大手大脚吃花船上的物资,甚至把船偷走。为了防止这一切,船东只能让船长获得船只的小额股份,或让他们团队及家族的某个成员担任船长,然后授予其给船员分派任务、控制口粮分配和报酬、维护纪律以及惩治船员的大权,这样船东可以在最大限度上杜绝船员的投机取巧行为。
海盗船上则是另一番景象。18世纪,一艘名为“皇家浪者”的海盗船选举船长,海盗正在为他中意的候选人罗伯特摇旗呐喊:
看来只有他的专业知识和勇气才能护卫我们这个集体,并且能为我们抵挡危险和各种不稳定因素所带来的暴风雨,以及混乱无序状态所带来的致命后果,我认为,只有罗伯特是这样一位领袖。在我看来,他就是一个在各个方面都值得你们尊敬和拥护的伙伴!
呵呵,这个场景现在还能在美国总统和国会议员的选举中看到。关键之处是它并非特例,而在各地的海盗船上施行,比美国大陆会议通过《独立宣言》还要早半个世纪。
海盗船上的民主可不是水泊梁山上乱哄哄的起哄吆喝,而是像模像样的分权组织,比最早实现类似组织形态的英国还早。
当然,在出现海盗船民主分权组织之前,其他地方也出现过类似的形态,但其民主对象只局限于一小撮贵族或享有特权的政治精英。而海盗船的民主是激进的,采取一人一票制,船长一职的人选由大多数人的选票决定。海盗船长不像美国总统4年一大选,而是会因胆怯或缺乏判断力随时被罢免。有这么一伙海盗,在某次航程中换了13个船长。当然这是极端的例子。为了达到分权的目的,海盗船上还民主选举舵手一职,有点类似罗马帝国的保民官,维护所有船员的利益。
与商船或海军军舰不同,海盗船长与船员的地位不那么悬殊,有的海盗船,任何人高兴都可以和船长一起吃吃喝喝,大家吃的伙食差不多;有的海盗船,船长没有自己独立的船舱,平等之至。
由于海盗不可能获得政府法律的保护,他们必须自律,通过共同遵守《海盗章程》来求得组织的顺利运作。这些《海盗章程》大同小异,由各地海盗共享。在章程中,可以看到海盗船上的生活和工作绝不是小说电影里那般混乱不堪,比如:谁都不可以通过扑克牌或者骰子来赌钱,到了晚上8点,要熄灭蜡烛和灯;如果8点后,还有人要饮酒作乐,他们必须到甲板上去。女人和小孩不得上船,有人胆敢勾引妇女并且偷偷摸摸地带她出海,必须被处死。不得在船上互相打斗,每一项纷争都应在岸上通过手枪或利剑来解决。
章程也规定了剩余利润的分配机制,比起今天的股份公司的老板与员工薪水的天壤之别,真是盗亦有道。船长和舵手可获得双份战利品;大副、甲板长以及火枪手可获得1.5份的战利品;其他头目可获得1.25份的战利品;其余人均可获得1份战利品。
为防止有人获得一点蝇头小利就退出的问题,章程规定,在各自贡献1000个西班牙大银币之前,谁都不可以放弃这种生活。
章程最出彩的地方,规约了我们今天所说的公共物品。章程规定,有人失去四肢之一,或者变成瘸子影响其工作,可获得800个西班牙大银币的补偿。如果受的伤没那么严重,也可以相应获得其应得的补偿,这些补偿将从公共储备中提取。
这让海盗们奋勇当先,无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