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域社会:对明清山西环境史的一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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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利社会史研究的类型学视野

类型学是广泛应用于人类学、考古学、建筑学领域的一种分组归类方法体系。因为一个类型只需重点研究一种属性,所以类型学可以用于各种变量和转变中的各种情势的研究。类型学根据研究者目的和所要研究的现象,可以引出一种特殊的次序,而这种次序能对解释各种数据的方法有所限制。在人类学和考古学中,类型学体系可以建立在人工制品、绘画、建筑、埋葬风俗、社会制度或思想意识的各种变化因素的基础之上。我国地域辽阔,区域差异显著,古语有“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之说。在开展水利社会史研究时,很难要求研究者对如此广大的地域社会来加以总体把握,比较切实的做法是研究者可以从各自所关心区域的实际特点出发,通过“分组归类的方法”建立水利社会的不同体系。于是,类型学就自然而然地成为水利社会史研究者普遍采用的一种研究方法。

(一)王铭铭的中国水利社会类型

近年来,王铭铭有关水问题的论述,主要体现在《水利社会的类型》和《水的精神》两篇文章中。王铭铭对水这一问题的关注,应该说是直接受到了近年来社会史学界水利史研究的影响。在参加了2004年行龙教授主办的“区域社会史比较研究中青年学者”学术研讨会后,王铭铭先生以一位人类学者的敏锐感,对这次会议上引人注目的“水”的讨论进行了思考,在随后发表在《读书》的文章中,他睿智地指出:

中国是一个具有极丰富的资源和文化多样性的国度。研究这样一个“多元一体”的国度,学者如何处理不同区域的差异,是关键问题的其中一个。中国历史上,既有洪水,又有旱灾。中国大地上,既有丰水区,也有缺水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水利具有的意义,可能因此有所不同。这些不同能导致什么样的社会和文化地区性差异?这些社会和文化的地区性差异,与中国历史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地区性差异之间,又有什么联系?若说传统中国社会围绕着“水”而形成这些复杂关系,那么,这些关系是否对于我们今日的水利和社会起着同样重要的影响。“在我看来,对于中国‘水利社会’多样性的比较研究,将有助于吾人透视中国社会结构的特质,并由此对这一特质的现实影响加以把握。”18

王先生的这一论述,不但指出了中国不同区域水利社会的差异性,而且通过三个问题与假设,指出了水利社会史研究应该回答和解决的学术问题以及水利社会史研究的学术和现实意义所在。此后,王铭铭对与水相关问题的思考更加深刻,在《水的精神》一文中,他不仅比较了水在中西方不同历史、文化环境中所具有的迥然不同的象征和意义,而且发展了费孝通先生有关乡土中国的思想,进一步提出要从过去的以土地为中心转到以水为中心,他指出:“从被土地束缚的中国,联想到水利社会的诸类型,在乡土中国与水利中国之间找到历史与现实的纽带,对于分析当下围绕水而产生的变迁与问题,似为一个可行的角度。”“要是土地没有水的滋润,便没有繁殖力,植物、动物(包括人类),便没有生命。中国的社会研究,应从这个简朴的道理中汲取灵感。”19循此思路,进而提出:“社会科学研究者可以将水利社会区分为‘丰水型’、‘缺水型’、‘水运型’三大类。历史上,诸如四川丰水区,出现‘都江堰治水模式’;诸如山西缺水区,出现‘分水民间治理模式’;在沿海、河流和运河地带,围绕漕运建构起来的复杂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网络,也值得关注。”20这一分类,对于水利社会史研究而言,当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但是,该分类方法单纯以水资源禀赋作为唯一标准,并未考虑各地水资源开发中可能存在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复杂因素,因而存在进一步细分的可能。

(二)董晓萍、蓝克利的山陕民间水利社会类型

以董晓萍、蓝克利为代表的中法合作研究团队,对山陕民间水利社会研究的实证研究,在国内外产生较大学术影响。从他们目前出版的四部水利社会史研究成果来看,就具有非常典型的类型学特征,可将其视为国内水利社会史研究的重要实践者。山陕地区尽管均属于中国北方半干旱地区,但也存在水资源多少的差异。就该研究所选区域来看,位于山西的洪洞霍泉、介休洪山泉,位于陕西的关中泾惠渠,应该说在历史时期都是水资源很丰富,水利条件比较便利、水利发达的区域。这些区域水利开发历史颇为久远,最远的可溯至秦汉时代,近者也在唐宋时期。因此,这些地方很早就形成了非常发达的引水渠系,健全的水利管理组织和严密的水利规章制度,保存了非常完整的水利遗迹和水利民俗。这类地区应该算是北方半干旱地区的丰水区。相比之下,山西四社五村和陕西蒲城的“尧山圣母”所在地域,则是山陕地区水资源极端缺乏的区域,可称之为严重缺水区。四社五村甚至连人畜日常生活饮用水都很困难,勿论农业水利灌溉了。蒲城尧山圣母庙则记录了该地民众古老的祈雨习俗。尽管如此,在这两个相当严重的缺水区,却同样具有发达的水利管理组织,保存着迥异于其他地区的水利习俗和用水观念,在这样的区域,以水为中心的色彩更加浓厚,可以算作是水利社会的又一类型。由此可见,中法合作者的山陕水利史研究成果,实际上就是按照类型学的方法,选择中国北方水资源相对匮乏地区两种不同水资源条件的区域社会进行的实证研究,不仅纠正了学界以往所持北方地区水利不够发达,水利资料比较欠缺的误解和偏见,而且提供了北方水利社会的两种不同类型。

(三)以行龙为代表的山西水利社会类型

以行龙为学术带头人的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学术团队对黄土高原中心地带“山西水利社会史”的研究,始于他们对明清以来山西人口资源环境问题的关注。水资源短缺、环境污染、持续干旱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影响山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现实瓶颈。从这一现实问题出发,他们发现并整理了明清时期大量水利、水井碑刻、渠册水册、黄河滩地鱼鳞册等多种民间水利文献。以此为基础,他们进行了深入的田野调查访谈,踏访了山西汾河流域众多的水利庙宇和工程遗迹,提出了山西水利社会的多种类型并逐次开展研究。自2000年以来的十多年里,他们获得一系列以水为课题的国家级社科基金项目,分别是行龙主持的《明清以来山西水资源匮乏及相关问题调查与研究》、《明清以来山西人口资源环境与社会变迁》,张俊峰主持的《水利社会的类型:明清以来洪洞水利与社会变迁》、《治山与治水:清代吕梁山区的农地垦殖与水利建设》,胡英泽主持的《明清以来黄土高原地区的民生用水与节水》等。这些科研项目的取得,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山西大学水利社会史研究在国内学术界的地位。目前他们的成果主要集中在山西汾河流域“泉域社会”研究、水井与乡村民生用水研究方面。其中,对山西“泉域社会”的研究,已引起学界的重视和普遍认同。笔者在对山西介休洪山泉的实证研究中,从争水传说、水案、水利型经济、水神信仰、治水问题等方面,对“泉域社会”这一概念进行了定义,试图揭示介休洪山泉域社会发展变迁的基本规律和特征,进而提出对水利社会分类型研究的学术观点:

作为类型学研究,在水利社会的总体框架内,与泉域社会相对应的概念还应包括流域社会、湖区社会和浑水灌溉社会。与泉域社会一样,后三种类型的社会也具有各自不同的发展特征。

有泉域、流域、湖区和浑水灌溉社会四个概念组成的分析工具正是对水利社会概念的进一步深入和细化,可以弥补其不足。针对不同区域或者同一区域内不同地区用水状况,或独立或复合地运用这四个分析工具,可以较全面地展示传统农业社会不同地域的生态、经济、文化、制度和发展变迁的规律及总体特征。21

此后,行龙、张俊峰又分别以太原晋祠难老泉、洪洞广胜寺霍泉为典型个案,对泉域社会的水神祭典、分水传说、争水事件做了系列深入研究,他们提出:“泉域社会”即“有灌而治”的社会类型与董晓萍、蓝克利等人针对山西四社五村研究提出的“不灌而治”的社会类型22,可以视为是中国北方水利社会的两个极端。二者的共同点是同样位于黄河流域汉人长期生活繁衍的中心区域。不同点在于:前者代表了水资源极端丰富、传统农业文明高度发达的区域;后者则代表了水资源极端匮乏、传统农业文明不发达的区域。两种极端类型的意义在于:至少为中国北方水利社会史的研究建立了两个可资参照的模型,循此可更好地理解和解释传统时期中国北方区域社会的历史变迁与区域社会的文化特点。

与行龙、张俊峰对山西传统农业社会农田水利灌溉中围绕水资源开发、利用和分配的研究主题不同,胡英泽以传统时代中国北方地区如何解决吃水困难以及围绕吃水形成的组织、制度、观念、习俗等问题做了探讨,在《水井与北方乡村社会》一文中,他利用大量新发现的水井碑刻和实地调查,指出北方乡村水井在建构社区空间、规定社会秩序、管理社区人口、营造公共空间、影响村际关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学界展示了北方水利社会的另外一重面向。在对黄河小北干流滩地的研究时,他利用山陕黄河两岸村庄的滩地鱼鳞册,以“流动的土地和固化的地权”为主题,对秦晖的“关中模式”提出了质疑,进而提出“黄河小北干流模式”。这种滩地社会类型可视为山陕黄河两岸一种比较特殊的水利社会。

(四)钱杭的“库域型水利社会”类型

钱杭是当前国内学界积极主张运用类型学方法研究中国水利社会史的倡导者之一。其新著《库域型水利社会研究——浙江萧山湘湖水利集团的兴与衰》,就是作者近年来潜心水利社会史研究的一部力作。对于“库域型水利社会”,作者从两个层面做了区分和界定。他首先认为,与基于自然条件(海洋、江河、湖泊、泉溪)的水利社会不同,本课题关注的水利社会,由于是以某一人工水库为核心,以该水库的灌溉系统为地域边界,以该水库的水利为最稳定、最持久的利益要素,因而可称为“库域型水利社会”。他进一步强调:“库域型水利社会史,可能比基于自然环境的水利社会史更集中地展现出‘小社会’(当地社会)和‘大社会’(外部社会)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同时,也更集中地展现出此一环境下人们之间的依存与对抗关系。”23其次,他还指出,同样是库域型水利社会,因其水源补给方式、补给水量和流动方式的差别,也会形成不同的类型。如附属于黄河、长江、淮河、松花江、新安江等大江大河流域的各类水库,水源补给来自江河流域,其水量至少在可预期的时段内不会穷尽。以这类水利为核心形成的库域型水利社会史,与位于江河流域之外,虽有部分水源,但补给不稳定、水量不充分、流动不显著的库域型水利社会史,在基本问题、表现方式、水权制度、利益结构、意识形态等各个方面,都存在着巨大差异。

在此基础上,钱杭指出浙江萧山湘湖水利的特殊性和典型性。它其实是一个与海域、江(河)域、泉(溪)域基本无关,水源主要来自于春夏降雨,因而水源水量补给既不稳定也不充分的人工水库,是一种存在于平原低地、流速缓慢,因而极易淤塞、在一年的大部分时间内水越用越少的人工水库。围绕萧山湘湖而形成的就是这样一种特殊类型的库域型水利社会。尽管与萧山湘湖性质相近的人工水库在浙江东南部地区并不少见,但由于各湖的基本制度不尽相同,各库域居民对于自己的切身利益、权利义务、基本问题的观念就不会雷同,由此构成的库域型水利社会也会在运行机制、意识形态上出现一系列差异。应该说,类型学的研究方法同样适用于这类人工水库型的库域型水利社会。

(五)王建革的华北平原水利社会类型

王建革可以说是国内较早从事水利社会研究,并有意识区分水利社会类型的学者之一。2000年,他在《河北平原水利与社会分析(1368—1949)》一文的结论中就以“水利类型与社会差异”为题进行了讨论,曾明确指出:

单在华北平原至少存在着2—3种灌溉水利形态和水利社会规式。一是滏阳河上游地区的渠道灌溉和以闸会社会组织和可分性水权为社会联系的水利社会模式,这是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旱地水利模式,具有普遍的代表性。这样的水利社会尽管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其开创时期的工作,争水时国家政权还直接调解,但其具体的管理仍以民间组织为主。另一种是国家控制下的水利集权模式,这里又可细分为二种,明代和清初的天津围田是一种国家控制下,以防涝为基础的水利模式;而清末民国时期的小站营田则是一种国家控制下的集防涝和抗旱为一体的水利集权模式,其特点都是国家的控制和开始时期的土地公有。24

从王建革的这一观点中,我们知道,他对水利社会类型的划分主要依据以下两个标准:一是土地所有制形式,到底是公有还是私有;二是国家在水利运行各个环节所扮演的角色,究竟是以国家控制为主还是以民间组织为主。此外,王还就华北平原和江南水乡水利的差异性做了比较,提出两个极富启发性的观点。首先,他认为华北私有制基础上的民众水利体制中水权具有一定的可分性;而江南圩田区水面广、涝灾多,其水权不但不可分,往往还是一种团体责任。其次,由于水资源稀缺,争水斗争比较多,故华北的水利社会更多地体现了水权的形成与分配。在江南水乡,水资源是丰富的,土地是稀少的,斗争的焦点在争地而不在于争水,圩田水利更多意味着共同责任。正是水资源稀缺程度的不同造成了南北方水利社会特点的差异。

(六)鲁西奇的长江流域“围垸”水利社会类型

自20世纪80年代初起,武汉大学的研究者们就在彭雨新教授带领下,从水利问题入手,探讨长江中游地区的社会经济史问题。他们认为农业经济在中国传统社会占绝对主导地位,中国农业的发展与解决水问题息息相关。由探讨水利而关注水、旱等自然灾害,由考察平原地区而关注周边山区,由经济开发而关注环境演变、社会变迁等,逐渐形成了一个以水为中心,综合考察长江中游地区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历史变迁的学术路径。他们的研究中既有石泉先生的历史地理学传统,又有彭雨新教授的社会经济史风格,同时还吸收了近年来呈蓬勃发展之势的区域社会史、历史人类学的若干特征,这就使得长江中游水利社会的研究具有了非常宽厚的学术积淀。25

其中,鲁西奇教授对长江流域“围垸”水利社会类型做了极富创见的研究。在《明清江汉平原的围垸——从“水利工程”到“水利共同体”》一文中,鲁西奇将长江中游江汉平原的围垸水利与日本学者滨岛敦俊对长江下游江南地区的圩田水利做了比较研究,认为江汉平原水利与江南水利存在着较大差别。他指出:“与太湖平原的圩相比,江汉平原垸的规模较大,一个垸可以包括十数个乃至数十个自然村落,方圆可达数十里。”“垸堤乃是江汉平原农业生产必需的基本设施。”“洪水与防洪排涝实是江汉平原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也是江汉平原开发史的核心。”为此,他的研究“以洪水与防洪作为切入点,探讨明清时期江汉平原地区的民众如何适应江汉平原独特的自然环境、创造性地利用其土地资源,并围绕防洪这一中心要素,逐步构建起社会经济关系网络,分析在这一过程中,自然、民众与官府所发挥的作用与地位。中心线索是围绕‘垸’这一江汉平原社会经济生活中最为重要的水利设施,考察它如何从防洪排涝的水利设施,逐步演变为赋役征纳单元和社会空间的过程。并试图通过与江南地区的圩及其发展演变过程相比较,揭示出江汉平原地区围垸的某些特征”26

鲁西奇的上述观点是很有启示性的。它表明即便同样是长江流域水多的地区,中游的“垸”与下游的“圩”这些不同名称的水利设施背后其实还蕴含着巨大的社会差异,这种差异在以往的研究中并未受到应有的关注。鲁西奇明确指出了圩与垸的差别所在:“如果说江南地区的村往往拥有若干圩的话,那么,江汉平原的普遍情形则恰恰相反:一个垸往往包括数个乃至数十个居于台、墩或堤岸之上的自然村落。”“分圩在江南地区非常普遍,分垸在江汉平原却很少见。”27这些差异性必然导致长江流域广大农村社区在防洪排涝过程中形成不同的水利社会类型。

此外,鲁西奇还就中国灌溉农业地区水利社会与江汉平原以防洪为主的水利社会的差异做了比较,他认为:首先,与灌溉水利不同,防洪为主的水利共同体下一般不存在对水资源的争夺。其次,如果说灌溉农业下的水利共同体表现为责与权的有机结合,而以用水权为其核心的话,那么垸这一种水利共同体,则主要表现为垸民共同承担垸堤的修防责任,修防责任是其核心。再次,在灌溉农业下,未见到以某一渠系灌溉区作为赋役征发之地域单元者,而在江汉平原,垸已由较单纯的水利共同体向集聚垸内经济生活诸方面的地域共同体方向演化。28

由此可见,不仅在中国南北方水利社会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即便在大体相似的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下,水利社会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因此,根据不同区域或相邻区域水利条件的差异和特点,分门别类地开展水利社会史研究极为必要。通过对不同区域水利社会类型的整体性研究,总结其社会发展变迁规律和特点,提炼其社会发展的核心问题,才能进行卓有成效的区域比较和对话,才有可能从水的角度来重新审视和诠释传统与现实中的中国社会。这一点理应成为水利社会史学界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