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域社会:对明清山西环境史的一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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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争水传说与水案

(一)鸑鷟泉与五人墓

鸑鷟泉即洪山泉,位于介休县东南二十里的狐岐山下。传言鸑鷟是凤凰的一种,在神话中是一种无宝不落的仙鸟。古时洪山民众正在求雨之时,见有凤凰落下,连叫三声后展翅飞去,人们在凤凰落过的地方挖出了泉水,洪山泉遂由此而来。此外,关于该泉的来历尚有“天神赐水”的说法:“传说很古时候,绵山干旱,村民祈水感动了上苍,神灵通知兴地村(位于介休绵山附近)于某日三更派人接水。但天神引水至洞口时,村民尚在梦乡,天神等了一个更次,接水人仍杳无踪影。一怒之下引水沿山而东,见狐岐山麓的洪山村民已在挑水叱牛,就将水赐给了洪山,这就是至今尚涌流不绝的洪山源泉水。”227美丽的传说表达了人们一种纯朴的意识:洪山源泉充满灵性,在当地社会与民众心目中占有相当重的分量,是属于当地民众所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生存资源。

与此相应,充满暴力色彩的五人墓传说更体现了民众心目中水权的珍贵。“传说洪山源神池的水原来没有统一管理,乱抢乱流,往往因为抢水,村与村打架斗殴,常常伤人损命。后来,人们想了个办法,用一口大锅,锅里盛满油,生火把油烧开,锅里撒了些铜钱,让各村的好汉在滚油锅里捞钱。谁家捞的钱多,就给谁家分的水多。有些村的好汉代表一见吓得跑了,而洪山的五位好汉伸手在滚油锅里捞钱,钱捞出后人也当即烧死于锅旁。为纪念他们的献身精神,人们便将五人厚葬在源神池的山顶上。”228

五人墓的传说广为泉域范围内众村民众所知,在实地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相似版本还有诸如钻火瓮、五大好汉之类,大同小异。传说描述的争水情形始自何年代虽已渺不可考,但是联系山西其他泉水灌区也广泛流传的“跳油锅,捞铜钱”之类传说而言,这些古老的传说所反映的当是历史时期泉域内农业灌溉用水开始紧张,人们为争夺水资源不懈斗争生活的真实写照。传说中描绘的用于解决纷争的办法显然是具有浓厚民间色彩的“土”办法,没有国家的影子,也没有正统教化。这一办法的主要特征是强调勇猛、血腥和暴力,由此确定的水利秩序在维护和执行的过程中,导致了社会成本过大,对当地社会的正常运行带来许多负面影响。

征诸方志和碑铭,明清时期洪山泉域的争水和争讼事件可谓连绵不绝,代代有之。“水利所在,民讼罔休”正是该区域社会的真实写照。数量庞大的水案不仅构成该区域社会明清时期的突出特征,而且成为深刻影响该地域社会发展变化的主因。

(二)历代水案

洪山泉的开发可能始自唐武德年间。但是,唐宋之间的数百年内,并未形成严格的分水办法和用水规约。考其原因,应与当时优越的生存环境有关,土地、水等主要生产资料与人口之比例较大,不存在明清以来所面临的尖锐矛盾,民众尚无乏水之忧。洪山源神庙内现存最早的宋大中祥符元年“源神碑记”记载了北宋至道三年洪山泉域四十八村集体重建源神庙神堂之举。撰碑者描绘了当时洪山泉域因水利而兴的盛世景象:由于鸑鷟泉“泛淘一洞,分流万派。浩辟沧江,滋浓汾介”,不但使周围众村受益匪浅,而且成为民众消闲之所,正所谓“诗仙道伯,玩水看山;钓叟樵翁,寻溪绕涧”,“高士云集,兴船频届”。此时的文献记载中也尚未出现“因水争斗”的字眼。但是,和谐安定的局面在几十年后便频频出现混乱。北宋康定元年(1040),“文潞公始开三河引水灌田”,洪山泉域至此首次出现明确的分水方法和用水规约。文潞公即文彦博,介休文家庄人,北宋名臣,出将入相五十载。时在汾州府做官的文彦博亲自处理了家乡民众争执许久的水利纠纷,建石孔三眼以分水利,一源三河(按:源指洪山泉,三河指东、中、西河)的分水规矩自此形成。文潞公对洪山水利的有效治理,使他获得了“三分胜水,造福乡里”的美誉。随后因其仕途发达,历任四朝宰相,使得后世民众在口耳相传之间对此事附会了更多的内容,遂有“宰相治水”之说。文彦博“始开三河”之功不但成为后世介休官吏处理水利纠纷的断案依据以及效仿的对象,而且成为洪山泉域社会具有深远影响的重大事件,成为泉域社会发展变迁的一个分水岭。

自明中叶起,洪山泉域的水案明显增多,历任官吏对该地区也倍加关注。嘉靖二十五年,知县吴绍增申明水法,修筑堤防;隆庆元年,知县刘旁将现行水程立为旧管新收,每村造册查报,讼端稍息;万历十五年,知县王一魁清洪山水弊,平以息讼端;万历二十六年,西河百姓聚讼盈庭,知县史记事平其纷争;崇祯年间,三河民与洪山争讼,知县李若星易石平为铁平,定立水法。后东河民欲坏冬春水额,知县李云鸿及时制止。纵观明中叶直至明末的百余年间,争水事件层出不穷,使历任官吏疲于应对。万历十九年,治理洪山水利已达五年之久,平息水讼不久的介休县令王一魁在总结洪山水利问题时感慨道:“介人以水利漫无约束,因缘为奸利,至不知几何年,积弊牢不可破。百姓攘攘,益务为嚣,讼靡宁日,坐是困敝者,不可胜言。而乱狱滋丰,簿牒稠浊,曾不可究诘。”229

沿至清代,洪山泉域的水事冲突更为频繁,争水斗讼事件更绵延不绝。据统计,顺治年间发生水案1起,康熙年间4起,乾隆年间5起,嘉庆年间1起,光绪年间1起,若加上未经官断的水利纠纷,其总数确实令人吃惊。浩叹之余,我们也发现这样一个悖反的现象:自宋以来水利条规可谓愈来愈严密,理应对水案起到预防和减少的作用。事实恰恰相反,水案非但没有减少,反而越来越多。制度性规约的屡屡失效表明:自宋以后尤其是明清两代,洪山泉域社会的生存环境已逐渐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水资源变得越来越稀缺;在生产力发展水平有限的条件下,社会经济的发展更多地依赖于资源禀赋,对于传统农业社会而言,水资源无疑是重中之重。笔者以为出现上述悖反现象的原因是:随着水资源稀缺程度的加剧,并没有与之相适应的配置水资源的方式出台。于是,水案频发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以下将就明清以来洪山泉域社会所面临约束条件的变化加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