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晋水流域水利社会的形成与运行
(一)晋水水系与村落分布
晋水水系包括晋水总河与晋水四河。
总河名称始于雍正七年的一起水案142。其地域包括晋水发源地所在的晋祠镇、纸房村和赤桥村。据《晋水志》记载:
晋祠镇纸房村赤桥村为总河。北河至薄堰子,南河至邀河子,中河陆堡河各至晋祠堡东墙,均属发源地界,晋水流及远村,必由三村镇田畔经过,故三村镇之田随时浇灌,不计程限。143
也就是说,从泉源往南四里,东北三里的范围即为总河地域。其中,晋祠镇在晋水南总河用水,纸房赤桥二村在北总河用水。
晋水四河及其村落。晋水四河指北河、南河、中河、陆堡河。北河、南河又都分为上河与下河。从晋水灌溉村庄图表可以清楚地看到各河灌溉村落的分布状况。
晋水四河灌溉村庄表
此外,南河下河末梢的新庄村以及作为四河退水的清水河畔的濠荒村、野场村虽无水例却能沾得晋水灌溉之利,因而将其也归入晋水流域。这样,晋水可流及的村庄总共为36个。
(二)晋水流域的村庄类型
笔者根据在晋水流域进行的两次田野调查并结合相关文献资料,发现该流域内村庄具有不同的特点,以下是对经过筛选后的一些村庄的介绍144。
花塔村,属北河上河。该村“过去有80余户,人口约400多人”;“村中张姓人数最多,其次是任姓,但任姓是从外地迁移来的,不是本地人”。花塔村张姓虽多,宗族力量却不强大。村民多靠租佃土地为生,大多数是佃农。“我村的地过去都是住在太原城和晋源镇里地主的,自己有地的不多,有也就是个二三亩。村里人一般都租种地主的地”。村人普遍认为晋水南北两河三七分水处之张郎塔下所葬之人为张氏祖先,每逢清明及其他重大节日必祭之145。
小站营,属北河下河。该村与花塔村规模相差不大,且基本上为佃农。“过去有六七十户人家,几百口人”;“村里的土地都归城里财主所有。400元一亩地,贫苦农民买不起,只能租种”146。需要指出的是,晋水流域凡村名中带有“营”、“屯”字样的村庄,如小站营、马圈屯等等皆与明洪武初年的洪洞移民和大兴军屯、民屯有关。这类村庄的历史较其他村庄要短,但是由于明代属晋王府、宁化王府所有,因此在用水方面一度享有特权,长期以来特权演变成惯例,从而在水程上远较一般村庄为多。如古城营,“古城营水程之多,为北河之最。灌溉入例田畴,实足其用。其不敷者,在渠甲卖水之弊”147。由于有多余的水程,遂成为渠甲人员渔利之源。
金胜村,又称大佛寺,是晋水北河最末端的村庄。过去人户不多,用水常常不足。不过,村民普遍认为本村是晋祠庙内水母柳氏娘家,逢节日必赴晋祠拜祭148。
长巷村,属中河。中河村庄共7个,诸村在人口和村庄规模上相差不大,多为600—800人,皆以耕种为业。所有中河村庄中,本村处于中河最上游,距晋水源头最近,晋水一出晋祠镇东墙即入该村。西堡村本位于该村下游,同治年间水灾后西堡村不复存在,所有河务及土地归并于长巷村149。
王郭村,属南河下河。该村是晋水流域三十余村庄中规模最大,人数最多的村庄。即使在整个太原,王郭村也是相当有名的。村民说了一句顺口溜:“头辛村,二马村,圪底旮旯王郭村。”说的是本村过去在太原县是第三大村。“本村过去有八九百户,4000多人”;“村中张姓、王姓最多”;“本村过去土地共4000多亩,80%以上集中在地主手中,其中外地地主占多数,本村只有三四家。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本村不缺水,所以外头人都来此买地”150。由于土地多为地主所有,故本村人也多为佃农。
北大寺村,属陆堡河。同长巷村一样,该村也紧邻晋祠,用水较便宜,水量充裕。村庄规模不大,人数也不多,但本村是太原县为数不多的宗族势力较强的村庄之一,在晋水流域诸村中独此一家。该村武氏宗族势力强大,自明洪武初年移民至今,家谱记载已传至二十三世。村中建有宗族祠堂且有族田,内聚性和亲和力很强151。
(三)晋水流域水利体系的形成与水权的分割
在晋水流域水利组织的构成上,总河及四河各水利组织之间既相互独立又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渠甲制是各河水利组织的基本形态。“晋水四河而分之为五,曰总河曰北河曰南河曰中河曰陆堡河。各设渠长以统辖之,又设水甲以分理之,则水利因之而溥,水例水程亦因之不紊矣。”152水系内各个村庄一般都有1—2名渠长和若干名水甲,但也有些村庄只有水甲而无渠长。
先就总河而言,前已提到总河水利组织的形成始于雍正七年水案之后。此前,并无总河之说。总河三村因属水源地界,向来在用水上享有特权,“有例无程,随时浇灌”153。雍正乾隆年间,可能是出于晋水流域水利冲突增多的缘故,遂借雍正七年水案之便在总河设立总渠长,“经管南北总河溉田事务兼管晋水全河事务”,并限定只能由晋祠镇人轮流充当。其下设水甲七名,皆隶属于总渠长,水甲名额按照各村土地多少进行分配,水甲分管各村具体水利事务并传达和实施渠长之号令。其他四河之隶属关系与此类似。
北河虽河分上下,但设有都渠长一名,“为北河之首,总辖北河全河事宜”,由花塔村张姓轮流充应,他姓不得干预。其下设渠长六名,其中上河四名,下河两名。水甲七十二名,各村各有配额。各村水甲皆隶本村或附近村庄渠长管辖。其中,北河下河水利事务又归小站营渠长节制。
南河也分上下两河,设经制渠长一名,“为南河之首,综辖南河全河一切事务”,由王郭村人担任,他村不得干预。下设渠长五名,其中上河三名,下河两名。水甲三十六名,各村也各有配额。
中河渠长一名,“长巷村张氏轮流充应,他姓不得干涉。中河全河事务归其节制”。下设水甲二十一名,同样下辖各村皆有配额。
陆堡河,额设渠长二名,“北大寺村武氏东西两股,轮流充应,总辖全河一切事务,他村不得干预”。其下水甲一名,由“北大寺村杨氏轮应”。
晋水流域本身是一个区域范围内的大系统,该系统又分别由一些略低一级的子系统构成,通过系统中各个要素的运行形成一个具有层级结构的水利组织体系,由此也完成了系统中各个组成部分对水权的分割。
(四)影响水权的因素分析——乡土社会水权意识的各种表现
在对晋水流域之结构体系的分析中,可以明显地发现这样一个问题,即在各河各自的管理上一律地围绕某一中心村落展开,也就是说存在水利关系的村落中,有着中心与边缘的区别。比如:为什么只有花塔村张姓才能担任北河都渠长的职务;小站营、王郭村、长巷村、北大寺等村在各自水利体系中的支配性地位是如何形成的;影响水权分割的因素有哪些;明清以来又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上述一系列问题需要我们对晋水流域之水利社会加以深入剖析。
研究表明,晋水流域水利体系中的这种中心—边缘态势的形成与下述诸方面因素有关。第一,村庄在水系中的位置相当重要。如晋祠镇坐落在晋水发源处,不但在用水方面有特权,而且其在水利体系中总辖南北全河事务之权的获得也是天经地义,毋庸置疑的。从花塔、长巷、北大寺诸村的位置上也能看到,该三村各扼北、中、陆堡河之咽喉,水若流下游必先经三村而后,地理位置的重要性在此凸现。相反,处于水系末端的村落不但在水权的使用上受制于人,而且在水量的分配上也常常处于不利地位。北河的金胜、董茹(水源距该村20里),南河的枣园头(水源距该村12里)等即是如此。不过,位置关系充其量只能算作影响水权分配的一种重要因素154。
第二,水系中村庄势力的大小也非常重要。如王郭村距水源虽有六里之遥,但是总辖南河全河事务的“经制渠长”却只能由该村人士担任,这与王郭村村大、人多、地多的特点有关。据该村75岁的任海生老人说:“我们村大而且人多,周围村太小,在管水和用水上不敢跟我们争。”155北大寺对陆堡河支配权的获得则与该村武氏强大的宗族势力有关。
第三,很多村庄用水权的获得甚至对水利的支配权得益于流传已久的传说和神话。在田野调查中,令笔者感触最深的就是在晋水流域诸村庄中关于“跳油锅捞铜钱”之分水传说的普遍流传。几乎所有的被调查者都提到当年的分水英雄是花塔村张姓青年,张姓族人也以此自豪,每逢清明及晋祠祭祀之日,由都渠长率众水甲赴晋祠张郎塔下隆重拜祭。花塔村张姓对北河都渠长职务的垄断地位正是根据这一历史渊源形成的。与此相反,王郭村任海生老人讲述了“跳油锅捞铜钱”传说的另一版本156,他提到的枣园头村是南河上河末端距水源12里远的一个村庄。不管哪一版本的传说,刘大鹏在《晋祠志》中都予以否认:“夫北渎之水,虽云七分,而地势轩昂,其实不过南渎之三分。南渎虽云三分,而地势洼下,且有伏泉,其实足抗北渎之七分,称物平施分水之意也,传言何足为信?”157我们不必费心地追究传言是否属实,从南北河两种不同的说法中可以强烈地感受到“水权意识”在人们心目中的重要地位,为此不惜杜撰荒唐的传说以为各自的水权寻找历史依据。至于陆堡河之北大寺村武氏宗族水权支配地位的获得,刘大鹏在《晋祠志》中记载了这样的说法:“传言:旧名邓家河,系东庄营邓姓经管河事。不知何年邓家有孺妇再醮,将《河册》158随至北大寺村武家,遂凭《河册》自为渠长,东庄营争之不得。”159北大寺83岁的武夺星老人讲述的该村获得水权的途径则更有意味:“当初南北两河因水争执不下,武氏先人出面调停纠纷,南北两河为感谢武氏调解之恩,专门分给武氏陆堡河水,归武氏宗族专用,管理者自然要由武氏族人担当。”160此种说法较前面两种传说更具合理性。据《晋祠志》记载,雍正七年的一起水案中,晋祠镇人杨廷璇161铲除南河河蠹有功,“群以为德,共议于杨公宅侧开口,俾杨公家易于汲水,以酬之,因名之曰人情口”。因此,赋予调停水利纠纷的人以一定程度的用水特权是极有可能的。另外,关于晋祠庙内之水母娘家在晋水北河末端的金胜村的传说,在晋水流域村庄内也很流行。金胜村人以水母娘家人的名义,为自己争得了水权。至今在晋水流域仍保有这样的习俗:每逢祭祀水母之日,金胜村人不到,不得开始祭祀。
第四,水利惯行在水权分配中也起着重要作用。晋水流域还存在一种类型的村庄,如小站营、五府营、马圈屯、古城营、东庄营等,作为明初大兴军屯时,围绕土地开发而形成的村落,因属明代晋王府和宁化王府所有,故在用水方面享有特权,其在明代用水时,与民间用水是分开的,即每次用水需王府优先,待其灌毕方准流域内村庄用水。至清代这种用水惯例仍未打破,该五村在水量分配上向来比较充裕,不容他村分享。水权的不平等占有多造成流域内有水村庄与缺水村庄间的争水纠纷。从上述水权运行的状态中可以发现:晋水流域之水利社会无论在对水的所有权、支配权还是管辖权方面,处处都体现着一股浓厚的水权意识。
研究陕西关中地区环境与水利问题的萧正洪先生在论述乡村社会中获取和分配水权的途径时提出了他的三原则:“水资源合法灌溉使用权的取得一般要遵守有限度的渠岸权利原则、有限度的先占原则和工役补偿原则。”162萧氏所述三原则是获取水权的基础,在晋水流域水权取得与分配过程中不仅遵循了该三项原则,而且受前段所述四个方面因素的强烈影响。晋水流域水利社会用水和管水秩序的形成,乃是前述四个方面因素交相作用的结果,只不过这四个因素在不同水系内所起的作用有强弱之分罢了。
(五)水利事务的管理、运行与近代变迁
国家对水利事务的管理。明清两代国家对水利事务的管理包括两种方式:其一是设置专门的水利官员。明初曾设主簿三员,其中一员专管水利,至成化间裁撤。163清代水利官员的设置,则如《晋政辑要》记载:“查太、汾二府各有同知,向系兼衔水利,毋庸查议。惟冀宁道尚未兼衔,应请遵照原议,将分守冀宁道加衔兼管水利。”164可见,明清两代国家的所谓水利管理机构其实只是一种宏观层面的设置,其对基层社会多不直接进行管理。恰如韦伯所言:“除了赋税上的妥协外,帝国政府向城外地区扩展的努力只是短暂的成功,基于自身的统辖力有限,不可能长期成功。这是由统辖的涣散性决定的,这种涣散性表现为现职的官吏很少,这决定于国家的财政情况,它反过来又决定了财政的收入。”165那么,国家又是通过怎样的方式进行间接管理呢?黄宗智先生认为:“清政府正式的官僚机构实际上到县衙门为止。统治者深知县级以下的官方指派人员,缺乏操纵地方本身领导层的机关组织,不易任意执行职务。他们必须在政府权力薄弱的实际情况下执行事务。基于此,县政府从来不单方面指派乡保,而是让地方及村庄内在的领导人物提名,然后由县衙门正式批准。”166不仅对乡保,在乡村水利事务上也奉行这一原则。乡村水利事务完全依靠由乡约保甲167等半官方人员会同当地真正的领导共同推举出来的渠甲来管理。“渠甲由乡地保甲举报到官,令渠头投递连名水甲认状,官给印照。”168经过这一程序后,渠甲的身份就似乎具有双重性,成为介乎国家与村庄之间的媒介。
事实上,在乡村水利事务中,国家介入的机会很少。乡村社会的水利管理一直处于一种自治或者半自治状态。
渠甲人员的选用。前文已提到晋水流域水利管理的基本形态是渠甲制。关于渠甲人员的选用,注重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首先重德行,必须是村庄中素孚众望,公正、明达、廉干之人;其次是财产的限制,即地多者充渠长,田少者充水甲;再次是必须熟悉且热心渠务。以晋水总河为例:“岁以惊蛰前,值年乡约会同合镇绅耆秉公议举,择田多公正之农,若所举不孚舆论,许另举他人。至身无寸陇者,非但不得充应渠长,即水甲亦不准冒充。”169北河《河册》中也有类似规定:“除绅士公衙有护符者不许充应渠甲外,地多者充渠长,田少者充水甲。”170联系笔者对晋水流域村庄土地状况的调查,不难发现其中的问题。在笔者调查过的晋水流域的9个村庄中,至少90%以上的土地都掌握驻村或不常驻村的地主手中,而且在村地主比例较少,多数为不在村地主。地主的土地多以租赁的形式交由村农耕种,因此晋水流域90%以上的农民皆为佃农。171佃农租种土地,自然要向地主交纳地租。但是,地主却不承担与土地相应的摊派和夫役,而是将此负担转嫁到佃户头上。传统社会中强调“地水夫一体化”的模式,根据这一原则,只要占有晋水流域内的土地也就相应地拥有水权,水权的所有者应该是土地的主人而不是租种土地的佃户。这样一来,在水利组织管理者的人选问题上就产生了两种选择:要么由土地所有人来承担,要么由土地耕种者来充应。不管担任渠甲职务能带来多大的利益,作为土地所有人的地主是不会也不愿去亲自充任这种费力差事的,那么只能由作为土地使用者的佃农来担任。因此极有可能的情况就是地主将对水利事务的管辖权让渡给某位与之关系密切,听其指挥的村农,作为其在乡村水利事务上的代理人,而实际的支配权则由土地所有者本人来操纵。当然,不可否认也存在一部分在村地主亲自担任渠甲职务的情况。鉴于明清时期晋水流域土地集中化较强这种状况,水利体系内作为水权支配者的最高“长官”——渠长,应该说会操纵在大土地所有者手中。
渠长的任职方式多采取轮应制,严格规定不得连任。关于此也很容易理解。毕竟,村中土地不仅归某一户或某几户地主所有,大土地所有者之间由于力量的对比很可能存在矛盾。采用轮应的形式,比较容易协调各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关系,避免地主之间的利益冲突尖锐化。轮应制刚建立之时也许会有效执行,但时间一久,便会产生混乱,如《晋祠志》中记载:“迩来此例不明,率多混举,殊多不便。”172明清时期的晋水诸河中已经出现霸占渠长职位的人物,常常导致渠规紊乱,水案频发。这种违背旧规的情形不仅发生在晋水流域,在本流域之外的汾水诸渠中,也有类似情形出现,如县东渠渠长职位自明末至清雍正七年,就被段姓一家霸占达八九十年之久173。永利渠自清道光年始直至1937年,本村水权一直由史、刘两家掌握,成为世袭。174
渠长的权力。渠长是乡村社会专管水利的人员,享有很大的权力(至少在清以前如此)。在晋水流域社会中,水占据着最重要的地位,这是与当地传统的产业结构相适应的。晋水流域不但盛产水稻、蓝靛,而且种植莲菜。北大寺的一通有关莲菜的碑文表明:明清时期该村的莲菜是作为贡品大量种植的。175本地的农业与其他副业皆是用水大户,因此水在本区域显得尤其重要。从传说中也能体会到这一点,如北河都渠长的职务向来是由花塔村张姓来担任的。前文已说过,张姓担任都渠长的最大原因是张姓先人的分水之功,北河民众感激张姓先人的义举,遂将北河水利事务的管理权交由花塔张姓世代担任。如果说渠长职务仅仅是一种费力不讨好的差役,恐怕不会如此。从这一角度来理解,渠长在乡村社会中应该有较高的权威和地位,除非身任渠甲者滥用权力,营私舞弊,破坏了社区正常的水利秩序而遭受谴责和弹劾。
1.渠长的职责—乡村水利事务的运行
从《晋祠志》显示的资料来看,渠长相当繁忙。首先是调剂水程,晋水流域诸村庄的用水,分作正程用水与额外用水两种形式。正程用水指的是每年阴历三月初一至七月三十之间河册规定的渠系内村庄的合法水权,额外用水分作春水、秋水。176渠长的职责之一就是要尽量做到使水系内村庄间用水均平,不出现此村有水彼村无水的现象,破坏水利秩序的正常运转。
其次是组织水系内集体劳动。由于渠道经常被淤塞、损坏,所以各河均要组织挑河;挑河后渠岸两旁堆积的泥渣需要及时清理,谓之担河渣;渠内生长有藻类植物,影响水速和水流,遂有“割河草”之役。值得注意的是,晋水流域这些劳役活动总是预先在某种系列的祭神活动后才开始的。如春秋挑河,有破土行礼仪节:
祭之日,花塔都渠长率水甲暨古城营渠甲并金胜、董茹、罗城三村渠甲,挨次北面序立,俱就位鞠躬跪读祭文毕,焚化神纸祭文。初献爵,亚献爵,终献爵,叩首,兴,鞠躬礼毕,然后入渠内破土开渠。177
此外还有破土口诀、破春土祭文、破秋土祭文等。原本平常的劳动沾上神秘的神灵信仰色彩而显得意义非凡。在这种庄严隆重的气氛中,广大民众感受到的恐怕只剩下意识中对水权的无比膜拜与维护。
渠长除要承担领导挑河、水程分配、监督用水等日常性工作外,还要领导祈雨、祭祀,排解纠纷、征收摊派、完纳水粮,必要的时候还要出资垫付等。乡村社会水利秩序的运行正是在各河渠甲独立或合作进行上述活动中完成的。
2.渠长在近代地位的降低与变化
清末民国以来(19世纪后期—1949年),渠长不再像往日一样显赫与受人尊敬。相反,其在晋水流域水利事务中的地位开始下降,权威也开始瓦解。《致古城营认摊公费函》中反映的情况就是一个重要标志。 “所有应摊之款,他村全行摊出,惟贵营却步,抑且啧有烦言。北河都渠长张二钮进退维谷,乃不得已请鹏转圜,以祈求水乳交融,不至另生别枝。”178作为都渠长的张二钮为筹集晋祠摊费而向北河诸受益村庄征收,却遇到了阻碍,甚至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一个村庄之抵抗行为也无可奈何,不得已求助于声名卓著的乡绅刘大鹏,足见其权威已丧失到何种地步。
渠长成为无人愿意承当的苦差。179花塔村78岁的张某讲道:“渠长一职无人愿意充任,以前采用推选的方法,后来改成轮应制,挨到谁家谁承当。有的张姓族人为了逃避渠长差役,举家搬迁到东里解(该村不在晋水流域内);有的通过改姓避免摊派,如姓张的改成姓杨的。”老人还饶有兴致地念了一句顺口溜:“娶了老婆当渠长,当不好渠长卖老婆。”就是说渠长由成年人担任,当渠长要冒很大的风险,干不好不但赔钱,甚至连老婆也要搭上。这一时期在渠长的选用上已不再奉行以前的推选制,而是演变成为带有某种强制性质的行为。“轮到张姓哪户就由哪户充当,不得推脱”,这样一来便产生了老人们所说的另一种情况,“有脑子聪明点的人才留下来应付渠长这种差使,老实巴交的当上渠长自己还得倒贴钱,要么忍气吞声,要么举家搬迁”。
至于渠长与作为乡村基层权力代表的村长、乡约的关系,花塔村人说:“渠长只管水利,村长统管全村事务。”“当村长、保正、乡约的人都是村里有办法的人”,王郭村75岁的任海生说:“在村人眼里,村长、乡约才算官,渠长不是官,渠长得听村长的。”在访问曾当过王郭村村委书记的闫慧(73岁)时,在回答其祖上出过什么大人物这一问题时,闫讲道:“我的曾爷爷当过村长、乡约。”至于渠甲,“我村过去总共十三个水甲子,村长直接管水甲,水甲子受乡约、村长的控制”180。上述口述资料反映了两方面的实际情况:一方面,渠甲权威下降,已不再是乡村社会的权威核心;另一方面,水利事务的管辖权力落入乡村基层权力组织手中,作为基层权威代表的村长、村长副成为水权的支配者,在这个意义上,渠长与乡村基层权力组织出现了部分重合。这一点在刘大鹏《退想斋日记》中也得到了证明:
晋祠、纸房、赤桥三村之村长副犹且藉祭祀晋源水神向农民敛费肥己,每亩按一角七分起费,则三村之村长副其胜可谓大矣。181
原本属渠长专责的祭祀水神的活动在民国时期已完全落入乡村基层权力组织手中,渠长本身却变成附属于村长、村长副的无足轻重的小人物,其对水利事务中的巨大利益已无权分享。
这种情形与传统水利社会中渠甲制的基本模式是相悖的。清末民国以来,渠长的地位急剧下降,已无法与村长、乡约相提并论。182如果结合民国以来晋水流域社会发生的变化,不难理解上述现象。随着清政权统治的日益衰败和列强的入侵,特别是庚子赔款之后,国家强加在民众身上的负担愈益加重。腐败的清政府为扭转颓势,在各地推行新政,其中一个主要方面就是试图将政权的触角更深地伸入乡村社会,以获取最大的统治利益。同时,国家也不愿意看到由地方有势力者控制乡村水权进而牟取巨大利益的现实。为此目的,国家试图将地主阶级主宰的村庄与水权相分离183,并由其本身通过制度、机构的设置取而代之。
民国时期连年的军阀混战不但成为地方社会造成稳定因素,而且导致了大土地所有者的迁移和亡失,进而导致乡村社会的水利秩序无法正常运转。射利之徒也乘隙掺杂其间,使乡村水利秩序更加混乱,加上乡村社会内部丧失了对渠甲权力的制约,使渠甲形象也大打折扣。
可以说,水利事务的支配权此时已完全落入劣绅痞棍之手。兹举两例以说明之。据刘大鹏《退想斋日记》记载:
民国二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昨日往牛家口看戏者言:牛家口村演剧赛会,系一渠头名曰“二毛捻”独主其事,阖村民众都不愿意,以势局纷纭,秋收已劣,无力演唱好戏,而该渠头乃违众办,竟向商号贷六百元大洋以备戏价,待后再按亩起费,乡长副亦不与闻其事……184
外号“二毛捻”的渠头不顾民生艰难,违众意斥巨资演戏酬神,一意孤行,而乡长副对此也熟视无睹,俨然形成一派。毫无疑问,这位唤作“二毛捻”的渠头必定是该村无人敢惹的地痞无赖之徒。
再以重修晋祠杂记所记载的民国时期的事例分析。本来,即使是晋祠庙宇的修建也应该是众渠甲领导进行的分内之事。奇怪的是,此时却成立了一个由18人组成的所谓修理晋祠工程局,十八人中非乡约保正即地方绅士。作为成员之一的刘大鹏在记述这件事时写道:“予以晋祠习惯,无论何项公事均由主持村事者把持,往往藉公侵渔,致腾物议。”185其本人作为工程局内的一分子,难免要为设立修祠工程局之必要性多方辩护,因而不免有意歪曲过去惯例之嫌。四河民众反对布施事件就是民众不满修祠工程局人员“藉公索费,中饱私囊,挥霍布施”的行为才发生的抵抗行动。刘大鹏算是当地社会一位有声望且开明的乡绅,对局内成员的舞弊行为,也愤愤不平,将其骂作“庙贼”、“渠蠹”。尽管如此,渠务被劣绅痞棍掌握的事实却不容否认,对此刘大鹏也有记载:
重修晋祠经理者,十有八人,心术品行良莠不齐。局中有三人焉,一蠹二兽,意在侵渔布施,竭力排挤同人出局,希图使其私念。蠹则无廉无耻,一味营私;兽则能力毫无,惟是助蠹肆行,分其余润。三人之举动十分笨拙,令人一望而知其弊之所在。其余多懦弱庸流,莫敢偶为违抗,令人可悯可叹!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