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共政策评论(第1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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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理念效力为核心之研究途径

话语性制度主义的研究途径,简言之,是糅合理念、话语及制度三个主要概念(Kjær & Pedersen, 2001; Lynggaard, 2006, 2012):理念是话语形成的参照基准,作为产生话语的根源且蕴含行动者的价值主张及关怀,影响行动者在特定语境中,如何界定政策问题,并与相应方案相联结。面对特定语境中的政策话语,不同行动者对于形成话语之理念阐联并非存有共识,相反地,行动者必须费尽心思传达自身所抱持理念,方能在沟通理性的作用之下,逐渐形成一系列适当的、有意义的政策主张。

在特定语境中的理念,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存在,不断浮动、流转,难以实证地加以描绘、捕捉,因此理念本身必须镶嵌在话语中,并经由行动者共同认可、诠释为该话语之意义体系(meaning system)的一部分,方能成为“有意义”(meaningful),且进一步让行动者得以借由比附于理念,“有意义地”(meaningfully)言说或作为,并得到社会大众正视。理念的“意义”显现于行动者沟通、阐联不同理念,转变为话语的过程中(Lynggaard, 2006:59),而行动者面对此间不同意义与价值取向的冲突,如何采取相应行动策略也是重要课题。因此“话语”成为话语性制度主义的分析单位。

经由行动者的反复互动、成功阐联不同理念,话语得以成形,并可将之定义为“在特定语境中规范概念形成及社会诠释之意义体系”(Kjær & Pedersen,2001:220)。申言之,话语本身是可资行动者识别、攸关概念形成的一套规则,而制度则是源于已昭公信、受到众人认可的话语,完成话语制度化之后,取得权威及公众支持的制度,又将持续影响特定语境中的话语形成:此即话语与制度之间的互动关系(动态结构)。在话语性制度主义者眼中,制度的概念乃是在特定语境中,获得权威及公众支持的一组规则,影响话语实践并催生可预期的、有效的政治行动(Lynggaard, 2006:58)。依循上述概念,制度包括三种意涵及功能(Kjær & Pedersen, 2001:226):(1)文献、档案、参照体系、模型(例如经济模型)等“知识产出与维系体系”,有助于话语实践“正式化”(formalization);(2)制度即为“社会认可及适当性之规则”,行动者可循此提出获取公众支持的言论;(3)制度结合话语之“语言游戏”(language games)形成界定问题、方案、归因、时间和空间概念的语境。

话语性制度主义以“话语”为名,旨在话语分析理论化,并将行动者在话语联盟(discursive coalition)、政策社群(policy community)中以及与大众沟通并产生理念之互动过程中加以具体化;结合“制度论”,则是着眼于理念阐联、话语形成与制度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此论代表学者施密特(Schmidt, 2012:85)将话语性制度主义定义为“有关于制度环境中理念实质内容,以及话语与政策论证之互动过程的分析框架”,其研究范畴盼能统摄理念实质内容与话语中所蕴含的行动者互动过程。准此,以研究制度环境中行动者理念阐联及话语互动为要旨的制度分析,具有三项特质(Schmidt, 2012:87):(1)为社会科学领域中各式理念与话语研究途径提供一个“统摄性”的概念化、操作化分析框架;(2)为研究者提供一种在本体论、知识论及方法论层面,可资详述话语形成及其影响范畴的“建构性”概念;(3)以新制度主义既有的实证主义取向,整合诠释途径的研究设计,借以探索政策、政治与制度变迁(或存续)的更佳通则化理论解释。

依循上述特点,话语性制度主义的论证及分析框架,主要包含三重构面(Schmidt, 2010, 2012, 2014):理念与话语的实质意涵、具“知、情、意”之行动者(“sentient” agents)以及发生话语互动的制度环境。

(一) 理念与话语的实质意涵

依循“理念转向”(Blyth, 1997)及“理念建构论”(Hay, 2006)之研究思路,话语性制度主义将理念纳为分析主题,乃由于理念具有影响个人偏好形成的效力,并表征带动政策变迁的话语互动过程,也就是在根本上假定行动者的理念效力(ideational forces)方为制度存在与变迁的主因(Schmidt, 2010:48;陈嫈郁,2014a:153)。施密特(2010, 2012)指出理念的实质内容生于认知性或规范性论证,且可概分为政策、计划及至哲学(范式)等不同层次;而表达理念之话语形式,则包括框架、叙事、脚本、迷思、集体记忆、传闻、传统、认同(identities)等。在实证主义观点中,所谓“理念”只是行动者原初策略与自身利益的映射;而在建构主义者的眼中,理念却是利益的基本组成要素之一,此乃话语性制度主义关注理念的主因。

至于现实社会中理念的流变,实证主义者常采取“范式转移”(paradigm shift)加以分析,此一概念比较适合类喻剧烈的理念变化,却欠缺对变化过程的细致观察与理解,包括老旧理念如何衰退、新进理念又如何浮上台面,以及更应深究的理念变迁成因(攸关何以某理念抬头而他者区居下风)与时机(Schmidt, 2010)。相较于范式转移所意味的理念“革命”与跃进式的变迁,话语分析者更关注理念变迁过程中,不同要素持续注入既有理念,导致在(制度)相对稳定的状态之下仍产生理念渐变(而非跃进式的范式转移),而理念渐变又成为日后促进制度变迁的动力。理念效力之研究概念即理念“如何”推动制度变迁,探究“话语互动过程”中的行动者如何在政策过程中创建、阐联理念,又是如何在政治过程中透过话语将自身理念向公众传达,此间过程正是制度变迁(存续)的发展关键(Schmidt, 2011)。

分析行动者们之理念生成、传播与正当化的互动过程,可借此描绘不同理念的建构历程。理念是话语形成的要素,于前述互动过程中相互阐联、碰撞,形成话语后可衍生出崭新规则、价值与实践,甚而成为“政策企业家”用以展现与辩护其理念的资源。换言之,话语本身既是传递各种理念互动的“搬运工”,也是理念阐联的阶段性成果。

(二) 参与话语互动过程之行动者

注重行动者在理念阐联及话语互动过程中的自主性与能动性,“将行动者带回制度”(陈嫈郁,2014a:162)是“话语性制度主义”与其他新制度主义范式的最大差异。理念非无端自生,诚然源于行动者思想与言传;行动者再经由讨论、审议、协商、论辩等话语交流,进行理念沟通及统整。话语性制度主义主张真实世界中的行动者,并非仅如理性选择主义所认定,必然依循固有偏好响应身处客观物质条件,而是由其自身所欲探索目标决定对物质世界的响应与偏好(Schmidt, 2010)。此等身具“知、情、意”之行动者,其言行即话语性制度主义所关注“话语互动实践”:“谁正向谁传达什么、何地与为何”(Schmidt, 2012:91)。行动者提出理念及论证,以言说或文本分享其话语,经由话语互动引致集体行动。

单凭分析行动者之间的相互理解,仍不足以解释理念如何由个人思维得以转化为集体行动,以及理念与制度之间的关联性。话语性制度主义不仅针对抽象的理念概括或实存文本的理念建构、沟通进行分析,更关注行动者如何在制度环境的约制之下,同时善用制度进行理念沟通。话语性制度主义强调制度并非仅止于制约行动者的外部规则(如理性自利之诱因、历史性路径依赖、文化规范框架等),行动者亦非被动响应外部规则。皮埃尔·布尔迪厄(Bourdieu,1990)主张人类因循“习性”,遵从长期积累、惯用之“实践逻辑”(logic of practice),直觉地界定问题、拟定策略、采取行动,惟有所处情境陌生,方得主动参照外部规则。此外,当规则产生冲突,从而引发认知失调,行动者将以抗拒、回避引发失调的规则作为行动策略(非由顺从规则形成个人偏好)(Jones & Mills, 1999)。塞尔(Searle,1995)则以“制度事实”(institutional facts)指出产权、货币、婚姻、政府、人权等“社会事实”(social facts),悉经由集体同意、个体言说与实践,使相关制度得以创建并不断演进,因此人类行为并非单纯被动响应的制度“产物”,而是持续与制度进行互动的“过程”。

行动者以其内在禀赋之“背景能力”(background abilities)感知由制度事实所组成的建构规则(Searle, 1995),施密特(2008, 2010, 2012)取法此一概念,以“背景理念能力”(background ideational abilities)概括约翰·R. 塞尔(J.R.Searle)、布尔迪厄等学者主张及认知心理学等本体论观点,强调此种能力使行动者得以依据经验及直觉处理外界信息,于内在意识中谋求创新或维系制度,亦即有助于行动者判断当下该提出新理念抑或遵循旧理念。为了进一步解释从行动者理念到形成话语的集体行动,及至带动制度变迁的过程,施密特(2012, 2014)指出话语在人类互动中的重要性乃是:在日常生活层次经由理念沟通催生制度,于后设层次形成各方行动者对制度的价值性批判。行动者可凭借话语,并借由统摄“沟通行动”(Habermas, 1989)、“审议式民主”(Dryzek, 2000)等概念之“前景话语能力”(foreground discursive abilities)进行政策辩论,传播理念、改变制度规则(陈嫈郁,2014a:165—166)。前景话语能力乃背景理念能力之外显,促使行动者提出批判,常民得以借此突破由专家、精英及知识分子把持且具支配性的“霸权话语”(hegemonic discourse)(Gramsci, 1971; Hajer, 1995),且该能力的深层意涵为:假定不同理念与话语的碰撞有益于推动制度变迁(尽管其中也会包括捍卫现存制度的意图)。

(三) 话语互动与其制度环境

行动者以思想产生理念,借言说传达话语,在公共领域中的沟通行动可概分为政策过程中的“协调话语”(coordinative discourse)及政治过程中的“沟通话语”(communicative discourse)(Schmidt, 2012, 2014):协调话语旨在政策建构,政策行动者们针对政策的创建、审议、辩论、协商以及达成共识进行交流;沟通话语则是由政治行动者与公众探讨政策理念的必要性与适当性。

1. 政策面向之协调话语

提出协调话语之人多为参与政策过程的行动者,如政策制定者、政府官员、政策顾问、专家、游说之士、企业及工会领袖等,各自据其影响力表达政策理念及论证,并自发组成各种“话语社群”,如话语联盟或倡议联盟。

“话语联盟”及结成联盟所依凭的“叙事情节”(storyline)可用以解释行动者如何将自身利益、主张及信念,透过论证竞逐,进而取得界定特定政策问题及相应方案的话语霸权(discursive hegemony),借以取代过往对政策议题的理解,将自身话语成功制度化,建立新的制度安排(Hajer, 1995)。“叙事情节”意指,由不同要素所组成的社会现实叙述,结合成特定的、少数人的问题与意义,而新的叙事情节则被认为可以经由重新诠释意义的过程产生政治上的变迁(Hajer, 1995:62—63)。叙事情节象征性地结合了信念体系中的事实与价值,其促成政策变迁的意义与功能,需在特定语境中加以诠释。在行动者诠释之下,叙事情节可作为形成政策问题的工具,且具有“黏着剂”功能:话语联盟的凝聚,是依据现实社会语境中诠释事件及行动方针的叙事情节。话语联盟成员着眼日常生活层面的政策关怀,以诠释为核心,运用叙事情节“创造世界”,以求达成尚未实现的理想目标;个别成员之核心信念稍有差异且异中求同,却能聚焦于共同追求的特定政策计划、目标及工具,甚至彼此可能未曾谋面却以共享相同(或近似)叙事情节维系联盟不坠,并据以互相协调行动,以期本联盟所支持的政策方案最终得以落实(Fischer, 2003; Schmidt, 2012)。

倡议联盟的组建基础,则是成员一致共享相同政策信念且几乎都实际参与政策制定,成员秉持稳定核心信念,行动承诺明确清楚,联盟不易变动。相较于话语联盟对叙事情节的重视,倡议联盟成员长期依据其自身诠释框架界定问题,认为经由叙事而形成的“政策问题”应为“既存事实”(Weible & Sabatier, 2007)。所持话语居主流地位的联盟,对于单一政策议题的影响将长达十年以上,因此在实际政治运作中,外在社经环境对于政策稳定或变迁的影响更大,亦即社经环境变迁经由舆论改变利益团体与政党的政策取向,以及决策者的偏好。无论是话语联盟或倡议联盟之行动者互动结构,政策企业家或政策掮客在不同联盟之间穿针引线、串连各方理念,乃是引发政策变迁的重要“催化剂”(Weible & Sabatier, 2007; Schmidt, 2010)。

2. 政治面向之沟通话语

沟通话语由政治领袖、民选官员、政党成员、政策制定者、舆论导向专家等涉入政治过程的行动者提出,与公众进行政策审议、论辩与论证,以期自身支持政策得到公众青睐,或在多数民意支持下赢得胜选(Schmidt, 2010)。沟通话语攸关协调话语中特定政策理念的正当化。为使政策方案的必要性及适当性能被公众接受,引导、塑造民意的“政治企业家”(political entrepreneur)、媒体、利益团体在不同“政策论坛”中进行“沟通行动”(Habermas,1989)。上述互动过程的路径可以是源自国家,甚或超国家层级的精英理念,形成由上而下的影响,亦可出于地方、国家或跨国范畴之“市民社会”、社会运动者与常民理念或话语,由下而上逐步推展(Schmidt, 2010, 2012)。

3. 制度环境中之话语互动

在话语互动过程中,协调话语的政策建构与沟通话语的政策正当化乃是交相联结:协调话语中的政策理念,经常是先由政治行动者转化为语言及论证,成为与公众交流的沟通话语,并从而增添政策正当性,借以确证政策方案的理念能呼应当前政体的哲学框架;循此,协调话语自然成为沟通话语的发展基础(Schmidt, 2006, 2012)。

由于前述政治行动者在现实上多为政经社精英,因此沟通路径也可能形成由精英主导的“上对上”(top-to-top)或“由上而下”(top-down)。不过,公众至少拥有三种由下而上响应精英沟通话语的管道(Schmidt, 2012):(1)“媒体”在现代社会中扮演传播话语、叙事、论辩及意象之要角;(2)“社会运动”是典型的出自政策领域之外的集体行动,与媒体有时相互呼应,有时伴随协调话语并进,甚至促成部分社运话语得以制度化,跃升为新的主流政策理念;(3)公民透过草根组织、社会动员与示威抗议直率提出话语,或借由公民听证、政策论坛表达理念。

话语性制度主义并非只是单纯将话语分析加上制度因素,而是将理念、话语与制度三大要素同时纳入分析——在制度环境中,理念得以产生意义,话语获得沟通效力,集体行动始能发挥影响(Schmidt, 2012)。制度环境对话语互动的影响有三方面(Schmidt, 2008, 2012):(1)在“语境”中,理念、论证及话语被赋予“对的”意义,例如“全球化”此一概念,在各国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中所代表的意涵存有相当差异;行动者必须依循特定语境中的“理念规则”(ideational rule)将“对的”意义,在“对的”时间,采取“对的”方式,传达给“对的”受众;(2)制度环境提供进行话语互动所需场域及“程序规则”,使不同行动者(即使缺乏互信或共识)得以依循沟通逻辑,对彼此话语达成一定程度的相互理解;(3)“正式制度”可决定话语会在哪一个互动环节产生重要影响,从而塑造话语互动的过程与结果。施密特(2012)以政治体制为例,指出在英、法此等权力集中于行政机关、由少数精英掌握议程的政体中,为求改革正当性,政治行动者较为活跃,着重与公众交流的沟通话语;相形之下,德、意等权力较为分散的国家,致力于完善其协调话语,争取在不同场域中进行交涉、协商的政策行动者更多支持。尽管政治因素在正式制度环境中深具影响力,然而话语性制度主义者却不以此断定行动者的政经地位决定其自身权力与利益,反而主张理念与话语有助于行动者获得权力,政治企业家或政策企业家如能赢得公众支持、推动改革,并非源于自身权位,而是得益于理念及话语的“加持”,亦即行动者可因其理念、论证及话语在受众心目中的意义,获取或失去权力(Schmidt, 2012)。理念与其价值取向渗入权力行使及权位认知,形成正式制度环境中的“理念性权力”(ideational power),因此现存制度安排大多反映出由精英提出并维系支配性的话语霸权。不过,也正因为理念和话语持续与制度进行互动,致使行动者获取或失去权力,让原本的“输家”或“弱势”有机会借话语互动“突围”,引发新一波的、出于“非主流”理念的制度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