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服务业发展趋向与税改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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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服务业发展状况和主要特点

当前,我国服务业正面临着发展阶段的重要转换期,开始向服务业加速发展阶段过渡。从相同发展阶段的视角上看,我国服务业内部结构的变动趋势基本符合典型工业化国家的经验事实。其中,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轨迹与国际经验吻合度很高;但服务业发展整体水平还有不小差距,特别是流通性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明显偏低。

(一) 服务业临近加速发展阶段的转换期,服务业增加值比重明显偏低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是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注12,同时受非物质生产部门不创造价值的观念束缚,服务业发展遇到的限制很大,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由新中国成立初期的28%左右,波动降低到1977年的23.6%。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服务业保持了较快的发展速度。截至2014年的36年间,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实际增长10.7%,高于同期GDP年均9.7%的增长速度,但比第二产业增加值年均实际增速低0.4个百分点。进入21世纪之后,我国服务业发展速度有所加快,最近十年(2004—2014年)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率达到10.5%,比1990—2004年的年均增速高出0.3个百分点。与此同时,服务业增加值比重由1978年的24.5%逐步上升到2014年的48.1%(见图3-1)。

图3-1  1952—2014年我国服务业增加值比重

资料来源:《中国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历史资料(1952—2004)》、《中国统计年鉴2015》。

2014年,我国人均GDP超过7400美元(按现价美元计算),相当于10763国际元。对照前一章分析的服务业发展国际经验,我国正处于服务业发展第二、三阶段的转换期,即由服务业与工业并行发展的阶段逐渐向服务业加速发展阶段过渡。

与典型工业化国家进行横向比较,我国近两年的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比韩国低近12个百分点,比德国、日本低20多个百分点,比美国、法国低30个百分点左右。考虑到发展阶段的影响,我国服务业增加值比重的走势特征与国际经验非常接近,服务业增加值比重偏低的程度比相同年份的直接比较有所缩减,但仍有不小差距(见图3-2)。而已有研究表明,服务业统计低估是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注13

图3-2  我国服务业增加值比重与国际经验的对比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经济增长数据库、《中国统计年鉴2015》。

(二) 流通性服务业居于服务业内部主导地位,但增加值比重明显低于典型工业化国家相同发展阶段的水平

按照辛格曼的“四分法”,对我国服务业分行业数据进行梳理汇总注14可知,20世纪90年代至今,流通性服务业一直是服务业内部最主要的行业。1991—1996年,流通性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总体呈小幅下降趋势,由14.4%降低到12.8%。此后,流通性服务业增加值比重逐步上升,到2004年达到15.9%。近年来,流通性服务业增加值比重相对稳定,2012年为16.1%(见图3-3)。注15

图3-3  1991—2012年我国服务业内部结构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年份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第三产业统计年鉴》、《中国投入产出表》计算整理而成。

与典型工业化国家的相同发展阶段相比,我国流通性服务业发展水平明显偏低。在人均GDP处于3000—9000国际元时,我国流通性服务业增加值比重比美国、法国、韩国低6—10个百分点,也比日本、德国低3—5个百分点(见图3-4)。

图3-4  我国流通性服务业增加值比重与典型工业化国家的对比

资料来源: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经济增长数据库、CEIC数据库、美国经济分析局、法国统计局、日本总务省统计局、荷兰格罗宁根增长与发展中心数据库。

另外,比较我国与日本、韩国、法国在相同发展阶段时流通性服务业增加值比重与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之间的关系可以发现,我国流通性服务业的发展趋势也大体符合国际经验所揭示的规律,即在工业化中后期,流通性服务业增加值比重总体保持高位平稳。只是与日本、韩国、法国三个国家流通性服务业增加值比重基本处于20%左右的水平相比,我国流通性服务业增加值比重存在近5个百分点的差距(见图3-5)。

图3-5  我国流通性服务业和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与典型工业化国家的对比

资料来源: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经济增长数据库、CEIC数据库、美国经济分析局、法国统计局、日本总务省统计局、荷兰格罗宁根增长与发展中心数据库。

(三) 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比重持续上升,与典型工业化国家相同发展阶段的走势吻合度很高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逐步上升,由1991年的9.0%递增到2012年的15.1%,其间虽受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等多重因素的冲击,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比重略有下降,但并没有影响生产性服务业的长期发展趋势(见图3-6)。

图3-6  1991—2012年我国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比重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年份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第三产业统计年鉴》、《中国投入产出表》计算整理而成。

从相同发展阶段来看,我国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轨迹与典型工业化国家的经验事实吻合度很高。注162012年,我国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比重为15.1%,对应的人均GDP为9212国际元;而法国在人均GDP是9165国际元(1965年)时,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比重为16.7%;日本在人均GDP为8874国际元(1969年)时,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比重是13.9%;韩国在人均GDP达到9446国际元(1991年)时,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比重为15.9%(见图3-7)。

图3-7  我国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比重与典型工业化国家的对比

资料来源: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经济增长数据库、CEIC数据库、美国经济分析局、法国统计局、日本总务省统计局、荷兰格罗宁根增长与发展中心数据库。

比较我国与五个典型工业化国家在相同发展阶段时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比重与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之间的关系也可发现,我国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趋势大体符合国际经验揭示的规律,特别是与日本的走势非常接近(见图3-8)。日本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70年代初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为44%—46%时,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比重大体在13.9%—15.2%。

图3-8  我国生产性服务业和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与典型工业化国家的对比

资料来源: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经济增长数据库、CEIC数据库、美国经济分析局、法国统计局、日本总务省统计局、荷兰格罗宁根增长与发展中心数据库。

此外,比较我国与前述五个国家在相同发展阶段时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比重与城市化率之间的关系还可发现,我国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趋势也与日本较为类似。日本在20世纪60年代城市化率刚超过50%时,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比重也在15%左右(见图3-9)。

图3-9  我国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比重、城市化率与典型工业化国家的对比

资料来源: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经济增长数据库、CEIC数据库、美国经济分析局、法国统计局、日本总务省统计局、荷兰格罗宁根增长与发展中心数据库。

(四) 个人服务业增加值比重小幅波动,与典型工业化国家相同发展阶段的水平基本相当

1991—1997年,我国个人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一直稳定在2.6%左右的水平;此后呈逐年递增的态势,2005年达到3.9%;近年来略有回落,截至2012年个人服务业增加值比重为3.6%(见图3-10)。

图3-10  1991—2012年我国个人服务业增加值比重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年份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第三产业统计年鉴》、《中国投入产出表》计算整理而成。

与典型工业化国家的相同发展阶段相比,我国个人服务业发展水平与韩国、美国较为近似。在人均GDP处于3000—9000国际元时,我国个人服务业增加值比重在3.0%—3.9%,平均为3.5%;与美国3.1%左右、韩国2.5%—4.2%的水平基本相当;但高出法国约0.5个百分点,高出日本2个多百分点(见图3-11)。

图3-11  我国个人服务业增加值比重与典型工业化国家的对比

资料来源: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经济增长数据库、CEIC数据库、美国经济分析局、法国统计局、日本总务省统计局、荷兰格罗宁根增长与发展中心数据库。

(五) 社会服务业增加值比重总体稳定,与典型工业化国家相同发展阶段的水平尚有差距

1991—1996年,我国社会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多年处于7.8%左右相对稳定的水平。此后,社会服务业增加值比重出现一定幅度的上升,到2003年上升到10.9%,近年来一直保持在9.7%左右(见图3-12)。

图3-12  1991—2012年我国社会服务业增加值比重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年份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第三产业统计年鉴》、《中国投入产出表》计算整理而成。

与典型工业化国家的相同发展阶段相比,我国社会服务业发展水平相对偏低。在人均GDP处于3000—9000国际元时,我国社会服务业增加值比重在9.6%—13.2%,均值为10%;比美国、法国、日本低4个百分点左右,比韩国低近2个百分点(见图3-13)。

图3-13  我国社会服务业增加值比重与典型工业化国家的对比

资料来源: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经济增长数据库、CEIC数据库、美国经济分析局、法国统计局、日本总务省统计局、荷兰格罗宁根增长与发展中心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