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学政条约》与地方文风、学风及士风
黄 政[1]
【内容提要】 清代《学政条约》可谓各省学臣的施政纲领,与其在任期间的各项执政措施相呼应,与考试文风、经史学风、品行士风的培养紧密相关,并体现出因人因时而异的价值旨归和执政侧重,既服务于科举考试,也成为普及理学和考据学风气、为士子争取权利的重要途径,在清代地方文教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 《学政条约》 地方文教 清代学风 尊养士体
《学政条约》是明清时期重要的公文类型,主要指各省提学官(时称提学道或提督学院,下文概称学政)制订下发的综合性规约。就现存资料来看,明代《学政条约》大体是就各项文教事务对下属教官和生童的规定,含明确的办事流程和奖惩措施,“先辈名督学规条采择汇成一册,刊刻颁布,如巡方总约然”,[2]所以有学者将其纳入明代法律体系的补充法序列。[3]此类条约在明代受到普遍重视,隆庆末年有地方训导疏请“取各处提学教条,命礼部折衷,令可永为遵守”,万历三十九年(1611)正式改由礼部制定下发,学政不得另撰。[4]但清代的《学政条约》一般为上任之初印发的劝导性文字,要旨在于劝诫地方士子遵纪守法、勤学修德,涉及教官的内容较少,办事流程和奖惩措施类一般被转移至平时公牍,故又常称《训士条约》《劝士条约》等。
清代《学政条约》虽以劝导为主,却因其涉及对文风、学风、士风的详细指导,与随后施政举措紧密相关,而受到制定者和生童的重视。其现存数量远多于明代《条约》,连续性较好,从中既可窥见学政的个人特色,更能梳理出考试文风、学术风气、教育制度等方面的嬗变过程和时代特色。本文即试图以清代《学政条约》为对象,考察其在清代地方文教领域的角色与影响。
[1] 本文作者为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师资博士后。
[2] 《明神宗实录》卷四八八,万历三十九年十月戊辰条。具体可参(明)姚镆:《东泉文集》卷八《广西学政》,《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集46册,第718-727页;(明)王廷相著,王孝鱼点校:《王廷相集·浚川公移集》卷三《督学四川条约》,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4册,第1167-1174页;(明)魏校:《庄渠遗书》卷九《岭南学政》、卷十《河南学政》,《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故宫博物院”,1986年,第1267册,第848-883页;(明)陈儒:《芹山集》卷二十四《学政条约》,《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0年,第106册,第191-199页;(明)王畿:《慕蓼王先生樗全集》卷二《两浙学政十六条》,《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178册,第125-134页;(明)薛应旂:《方山薛先生全集》卷四十七《行各属教条》,《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3册,第492-504页;(明)郭子章:《蠙衣生蜀草》卷九《学约》,《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154册,第691-703页。
[3] 参杨一凡:《明代条约的治吏功能》,《吏治与中国传统法文化:中国法律史学会2010年会论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杨一凡:《简论明代地方性条约的编纂》,第三届中国古文献与传统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2012年。
[4] 《明神宗实录》卷八,隆庆六年十二月甲戌条;卷四八九,万历三十九年十一月癸丑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