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产业年度发展报告(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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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辞二 版权的价值与实现

阎晓宏[1]

版权的价值与实现是和“文化力量”这个主题紧密相关的。有幸几年前在北京的文化创意贸易基地,与英国的文化创意产业之父霍金斯有一个小范围的交谈。我问他能不能讲一讲版权和文化产业的关系,他应允并在黑板上给我画了一张图,他说版权就是文化产业的内核,在这个内核的基础上生发版权业。众所周知,英国的创意产业是很发达的,而大多数是受版权保护的。这个版权保护包括节目版权的保护,比如说浙江电视台引入的《好声音》,是引入版权,而不再是扒别人的模式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门研究过版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贡献,出过一本书,书里面分析了20多个国家的版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贡献,而且是定量地分析其贡献量。

版权产业、文化产业、文化创意产业,这三个概念之间有联系也有区别。一般意义上来讲,版权产业的概念大于文化创意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大于文化产业,就以创意和文化产业来讲,文化产业主要加工、复制有厚重内容的文化产品,讲求的是规模性的服务和广泛传播。如音乐、图书,这属于文化产业范畴,但是文化创意产业的范围更大,比如说一些个体的工艺品、艺术品,也属于创意的范畴。

前几年到访日本时,学者梅田久曾送我一本书,书里面有一个观点是“20世纪是专利的时代,21世纪是版权的时代”,我很认同这个判断。在文化领域里边脱离了版权就讲不了文化。虽然文化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了,而版权的产生只有几百年,但我们这个时代进入市场经济以后不再实行原始公有制,甚至也不是农业社会,在农业社会有形的财产受保护,无形的财产不受保护,而在工业社会才提出了保护无形财产这个概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好的作品是依赖于在市场规则下形成转让授权之后才能进行加工,才能进行复制,而我们很多的文化机构,基本上都建立在对作品加工复制这个基础上,如果没有好的图书、没有好的书稿、没有好的影视作品,要实现经济效益是不可能的,要实现社会效应也是不可能的,所以版权和文化是紧密关联的。

就版权的价值而言,从历史上来看,它是工业社会以后的产物。从细处举例,如以前书稿都是以手工来传抄,无利可图,当无利可图的时候也无需法律保护,但是当印刷技术发展以后,就有利可图了,于是法律的保护也开始了,保护出版商、印刷商。这个还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版权。直到1709年英国出台《安娜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和购买者就其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可受到保护,其中对购买者和作者的界定很清楚,作者就是作家,购买者就是出版商,出版商购买书的专有出版权。这是国际上公认的世界第一部版权法,它从法律层面确定了版权是有价值的,并受法律保护,既保护人格权也保护财产权。

1887年在日内瓦签订了一个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当工业化发展以后,国家和国家之间缺少了一定的约束,在欧洲特别是在美国盗版猖獗,美国人并不愿多提这段历史。这期间,像狄更斯、雨果等的图书盗版非常严重,在这些作家的倡议呼吁下签订了《伯尔尼公约》这样一个国际的条约,这个条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相应的几乎在同一时期,巴黎签订了一个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巴黎公约》主要管辖专利权和商标权,《伯尔尼公约》主要管辖产权,所以习惯上把版权称为文学产权。现在由于版权的领域更加扩大了,所以也把它叫文化产权,应用在文化领域。而工业产权应该说主要还是在生产领域和商业领域。

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社会出现了经济衰退,时任总统下令成立专家小组进行调研,对衰退的原因进行分析总结。专家得出的结论是美国没有把智力生活变成相应的经济优势、经济规模。而同时期的日本则是发展很快的。日本主要是仿制,那时说起“东洋货”就是假冒的,包括商标、产权、专利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在这样的背景下,以货物贸易为主的《关贸总协定》,经过八年多艰难的谈判形成了三个方案,其中以发达国家为首形成的“十国方案”,占据优势地位,它涉及了货物贸易,特别是服务贸易,还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协定。

1994年WTO生效,2001年我国也加入其中,我们从被动地加入到适应,到现在WTO这个大框架下我们获得了很好的发展。最新的情况是,美国在推行“跨太平洋的战略合作伙伴协议”(TPP),誓言要建立一个更高质量的贸易合作伙伴协定,这个协议推行的速度非常快,已有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越南等12个国家签署。据说美国计划在去年年底就把它基本完成。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全面地向亚太经合组织开放,但中国并未受邀。TPP全面向亚太经合组织开放以后,将对APEC带来很大的冲击。而这个高质量的区域规则,会在一定程度上架空WTO这个全球性的规则。另外一个最新情况是,美国在推行APIC美欧的自由贸易区。美国计划两年完成,这个在经济总量上就占了很大的优势了。而这其中的所有谈判都会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知识产权的问题是谈判的难点,要摆在第一位的,因为知识产权是在后工业社会时代智力成果,包括专利商标和版权,包括其他的商业秘密、地理标志,通过知识产权将会转化成很大的经济优势和经济规模。

在知识产权之中版权是位列首位的,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发达国家强大的战略性部署,在多次的中美商贸联合会的谈判中不难发现,版权的问题是被提起次数最多的。以往国内有些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私权,就这个我曾写书鼓吹“我的事政府不要管”,实际我们看出国家力量一直注重知识产权的领域,所以我国在几年前也出台了知识产权战略,这是极有远见的一件事,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

前文所述为证明版权是有价值的,版权可以给文化带来发展繁荣的巨大活力,版权还会给经济发展带来很大的贡献。这要仰赖于版权转化为现实的文化生产力量。我们很多的文化传播机构,大都是自己不创作作品,大多数都是依赖别人创作。作为一个文化传播机构来讲,如果不能够挖掘、选择、判断好的作品,文化的发展是没有力量的,是没有可持续性的。

实现版权转化为现实的文化生产力量需要做出很多努力。首先,国家要高度重视。多年来科技的力量一直被强调,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而对科技重视的同时对文化淡漠了。文化的力量这几年终于不断被提起,十七届六中全会讲文化,十八大也讲文化,这一次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里边,关于文化的篇幅虽然不多,但是都是真金白银,切合实际,在我看来文化发展最好的时期到来了。

对文化的高度重视还体现在优惠政策上,这些年国家不断出台宣传文化领域的优惠政策,在2012年的12月25日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又出台了《关于延续文化领域优惠政策的通知》,这个《通知》以前都是一年一延续,这一次延续是五年,从2013年延续到2017年。除了延续以外还新增了一些内容,比如说海淀区对实体书店支持,在图书的批发或者批发和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税负是13%,力度还是很大的。

其次,国家各个文化执法部门需要履行职责,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版权作品的特征是“创作难,复制易”,特别是在互联网环境下。比如说软件,几百人就研制出一款软件,而这个软件如果复制的话成本几乎为零,所以需要国家加大保护的力度,特别是由于国家发展到现在这个阶段,已加入了国际承诺。目前来讲互联网里边的音乐盗版是很厉害的,做得比较好的是视频,视频这些年通过运营商、平台商和权利人三部分,权利人能拿到整个营业收入的40%,拿的音乐大概不到10%。而互联网的传播受众这么多,特别是移动终端不断发展,所以必须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再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转变生产方式。以前的生产方式大都是小规模的经验型的,属于“打哪儿指哪儿”。当发展规模比较大的时候就会出现问题,优秀作品比较少,而其他东西选择判断不多。中国地大物博人众,文化创造力这么强,应该涌现出来好的作品,然后将优秀者选择出来进行登记、进行价值评估,可以作为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使交易实现快捷化和低成本化,如此被叫做“低成本快捷”。五六年前我跟盛大文学的陈天桥聊天,他选择的方法是用脚投票,盛大文学当时说只要点击量超过一定数量的就会签约,签约以后会进行深度加工,可以拍成电视,或者还可以出纸质图书。

最后,应该高度重视互联网。高度重视互联网的创新能力,重视互联网的便捷和选择的能力。现如今的“大数据”“云”备受关注,在这样的环境下我们选择作品的方式、交易的方式都要发生转变。互联网是不能低估的,它的运营能力和能产生的规模与效益我们不能低估。

[1] 作者系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