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权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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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安全权的理论基础

杨春福教授认为在当代中国,权利的正当性主要取决于两个标准:一是革命的功利主义标准,即生产力标准。一项权利是否正当,首先应视其是否有助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离开了生产力标准而抽象地谈论权利的正当性问题,显然会失去客观的基础。二是革命的人道主义标准,也就是把人作为目的,而不是作为手段,只有当权利有助于实现人类的解放和自由时才是正当的。[1]作为西方最重要的学术源流,自由主义一直以抗衡国家公力以保护公民私权利为己任,柏拉图的哲学王被历史和现实证明不可持续,依靠人们自身的道德引领与品行示范,不可能有效地管理世界、规范行为,从而导致人们的自由与安全无法得到保障。人民的客观需求就是政府存在的目的和意义。“由此也可以看出政府的意图和目的,即自由与安全。不管我们的眼睛在纷繁万千的事物面前如何眼花缭乱,不管我们的耳朵如何受到音响的欺骗;也不管偏见如何将我们的意志导入歧途,不管兴趣如何迷惑了我们的理解力,自然和理性的淳朴的声音都会说这是对的。”[2]无论面临怎样的困难,国家和政府都必须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安全。

自由主义的理论出发点是人拥有不可褫夺的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源于拉丁文“jus nafural”,中文习惯译为“天赋人权”,是指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权利,并不由法律、信仰、习俗、文化或政府来赋予或改变,自然权利不证自明并具有普遍性。[3]自然权利源自于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论,西塞罗和马基雅维里等自然法学者对其作了开创性的论述。西塞罗在其著述《论共和国》中对自然法有一个非常经典的界定:“事实上存在着一种符合自然的、适用于一切人的、永恒不变的、真正的法——正确的理性。这个法通过自然的命令鼓励人们履行他们的责任,又通过自己的禁令制止人们为非作歹。”[4]西塞罗对自然法的定义如同其对国家的定义一样,在历史上影响极其深远。从该定义可以看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继承了古代希腊人理性论的遗产,认为在人类生活中必须贯彻惩恶扬善的基本宗旨,从而实现每一个人的安全利益,没有任何一个地方、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超越自然法,相对于人为法,自然法具有普遍性和永恒性。作为一种天赋人权,安全权的存在早于国家,现在不过是国家通过立法予以规制而已。保护个体利益的安全权,最初是为了防止个体之间的相互倾轧,逐渐发展到对国家暴力的防范。时过境迁,个体利益面临的威胁愈益增多,“各种犯罪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威胁;高度工业化带来的环境污染危害大众的健康,这些对基本权利造成侵害的危险源,反而都是来自国家以外的第三者”[5]。国家和政府的合法性面临着安全供给不足的难题。

马基雅维里认为,只要能维持统治,君主就没有必要过多地关注普通居民的利益,统治的目标不是对人民有利,而是国家的稳定及政权建立者的长久地位,成功的君主必须时常警惕国外的力量及外力入侵的威胁。“人类实际怎样生活和应该怎样生活之间的差距非常大,以至于一个人要是为了应该怎样生活而忘记了实际怎样生活的话,他不但不能保全自己,还会导致自我毁灭。如果周围都是险恶的人,想要事事都立誓行善的人定会遭到灭亡。”[6]马基雅维里的法律思想本意是要为君主统治寻求政治基础,针对外来的威胁、入侵和内部的风险,君主需要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对于外敌侵入,君主应该时刻警惕,精心准备,奋勇应战;对于内部风险,重在教化和惩罚那些险恶之人,剥夺其侵犯人民正当权利的能力。尽管马基雅维里论断的前提是将国家和人民视为君主的私有资产,并不是从根本上为了人民的安全利益,不过,其论述中所展示的当政者必须满足人民自我保全的观点,最终成为君主们的治国之道,也为后来的政治法律思想家对安全权的进一步论述作了铺垫。

[1] 杨春福:《权利法哲学导论》,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8页。

[2] 〔美〕托马斯·潘恩:《自由与政治》,载约翰·杜威等:《自由主义》,杨玉成等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7年版,第4页。

[3] 英国哲学家洛克在《政府论》中对“自然权利”作了个人界定:“人们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的关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或财产。”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6页。美国《独立宣言》也对“自然权利”作了这样解释:“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有从他们造物主那边赋予的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4] 参见〔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册),邓正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04—205页。

[5] 李元起:《中国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96页。

[6] 〔意〕马基雅维里:《君主论》,王雪静、程海荣编译,中国商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7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