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制度根源的财产权:中德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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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古代和中世纪的财产观念

至少在古希腊时期,人们对财产已有相当的认识。古典文献中对财产有贬低、认同、区别对待、合理利用等多种态度。柏拉图认为,财产是暴力和纷争、野心和堕落的根源,“金钱和美德就像一架天平的两臂:一端上升的时候,另一端就会下降”。[3]希腊人对财产诱惑和危害的抵制与禁止没有停留在思想上,斯巴达公民不仅没有私有财产,而且没有家庭,妻子和孩子都是城邦的或全体公民共有的。斯巴达人相信一个没有私有财产观念的社会可以保持高度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他们果然在一场漫长的战争中击败了据称是政治民主和财产私有的雅典,创造了一时的辉煌。斯巴达给柏拉图深刻的印象,他在《理想国》中要通过消除财产来保持社会秩序。在他看来,私有财产和家庭使人产生自私和贪婪之心,不利于社会和谐。因此,除了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由民阶层外,理想国的战士和哲学家都不应有私有财产,不应有家庭,实行共妻、共子、共餐。柏拉图晚年或许意识到了私有财产不可避免,实际上斯巴达也没能阻止其公民的贫富分化,他容忍了私有财产的存在,但要将其限制在一定的程度下,比如不准超过最低财产标准的五倍。[4]他本人对私有财产的态度则是,“如果我照看得过来,那我不会让任何人触动我的财产,或者不经我的同意让我的财产受到最轻微的干扰;如果我是一个理智的人,我必定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他人的财产”。[5]

古希腊人眼中的财富并非是土地、金钱等物质形态的东西,苏格拉底就提出财富必须是对人有益的观点。柏拉图继承了苏格拉底的传统,将知识、道德、健康归入财富范围,并将财富分为三等:一等是精神财富,如知识、德行;二等是肉体财富,如健康;三等是物质财富。物质虽是财富,但不可违背人生目的而盲目积累,而需明智地使用。下等财富是为上等财富而存在的,德性不是来自财富,相反,财富来自德行。因此,财产的价值依据其所有者的德性和是否贤明地使用。这是从伦理的角度衡量财富的价值。

亚里士多德不同意柏拉图将一切罪恶都归于私有财产制度的观点,他认为,个人财产不仅是不可消灭的,而且会成为社会中的积极因素。他在《政治学》第二卷中比较了财产公有和私有的几点区别:(1)私有财产比公有更有效率,因为公有财产更少受到人们的关心。(2)财产公有并不一定导致社会秩序,多劳少得、少劳多得都容易引起“极大的麻烦”。(3)私有财产使人得到满足,更符合人性特点,喜爱金钱并不错,但超过限度的喜爱就成了贪婪。(4)最关键的是,私有财产是无法废除的,没有私有财产或财产平均的社会是不可能存在的,“一个一味企求齐一性的城邦将不再是一个城邦,或者虽然还是城邦,却差不多是不算城邦的劣等城邦,就像有人把和声弄成同音或把节奏弄成单拍一样”。将平均财产作为解决公民争端的方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还会产生新的问题。如平均财产并不能平均欲望,而欲望比财产更需要平均,这只能依赖教育;另外,平均财产必然引起那些才能卓越或多劳少得群体的不满。[6]亚里士多德认为,不要只看到财产的罪恶,还要看到它给人们带来的好处。他特别指出,斯巴达限制私有财产、禁欲并没有达到目的,公民两极分化、私下纵欲(尤其是妇女)、官员腐败,很大程度上与其财产制度失当有关。[7]

古罗马人在法律上确立了私人财产权利,这被公认为是他们对西方文明发展的最大贡献,尤其提出了绝对所有权概念(dominium)。这是希腊人没有的概念,罗马法称之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使用和耗费某人的物品的权利”。[8]以致后来有学者认为,罗马人“几乎无限度地支持私有财产的权利,保障签订契约的作用,超过了当时条件所认为适当的程度”。[9]这显然有些夸张的成分,因为罗马从共和国到帝国始终是一个社会或公共利益超过个人利益的国家,在这种情况下,留给私人财产的空间毕竟是有限的。如最初罗马法并不支持获取利息,在罗马初期利息完全被禁止,后来利息由法律规定,再后来利息逐渐被容忍,但高利贷仍被反对。在西塞罗看来,国家是“人民的财产”,公有和私有财产可以和谐共处,他举例说,“尽管剧院是公有之物,我们仍然可以说每一个人就坐的是‘他的’座位;国家和世界也是这样,尽管它们也是公有财产,但毫无疑问,没有什么正当的理由可以用以反对如下观念,每个人的物品是他自己所有的”。[10]罗马人对财产的态度是实际的,没有了希腊时期的理想成分;但这时私人财产还没有被看做是人的自然权利,还要服从国家和社会利益。

中世纪被认为是一个崇尚宗教信仰的时代,人们有理由认为,既然基督教的注意力在天堂,必然轻视尘世,包括尘世中的财产;然而,随着中世纪研究的深入,这种关于中世纪是黑暗世纪的传统观点正受到全面质疑。中世纪人毕竟生活在地面上,面对包括财富在内的各种现实问题。中世纪人的财富观念不是固定不变的,而且基督教思想和不同时期教会的思想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突出表现为中世纪后期教会对财产的矛盾态度,一方面在理论上安贫乐道,一方面在实际中聚敛财富。基督教始终提倡财产的共同使用和分享,但基本没有主张或反对私有制,财产的共同使用和财产公有是不同的,这也是基督教与早期共产主义思想的一个区别。

早期的基督教会虽然主张财富分享,并没有一般地反对财产,由于它能动员社会力量散财济贫,尤其受到下层民众的广泛欢迎。虽然有些早期教会人士反对私有财产,财产也受到社会的普遍轻视,并留下很多蔑视财产和嘲讽富人的谚语和故事。但教会和普通基督徒一般认为,财富本身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如何使用财富。圣·奥古斯丁说,“谁不知道占有财产并不是什么罪恶,只是爱财,指望占有财物,要财富胜过要真理或正义才是罪恶呢”。[11]

到了13世纪,阿奎那在《神学大全》中几乎以世俗态度回答了商业交易中信徒感到困惑的一些问题,在他看来,人们按超过物品所值的价格卖东西、出售有缺点的甚至分量不够的物品、贷款收取利息甚至高利贷等都是允许的。[12]虽然有人指出,“自从君士坦丁皈依基督教以来,早期基督教关于财产问题的教导,已在权宜行事的动机指导下逐渐变质,而到写《神学大全》时,教会关于财产问题的学说已和使徒们的教导毫无共同之处”。[13]但阿奎那毕竟还不是洛克,他与古典学者和基督教基本思想有更多的继承关系。他既没有像一些早期神甫那样谴责私有财产,要求平分财产,也没有像后来人那样将其看做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他从两方面阐述私有财产的合理性,一方面,重申了上述亚里士多德关于私有财产更有效率的观点;另一方面,人们占有财产不是作为自己所有,而是作为共同所有,在别人需要时贡献出来。他说,“上帝给予人们的一切世俗财物就所有权来说是属于我们的,至于这些财物的使用权则不仅属于我们,也属于那些我们能用超过我们所需的东西去救济的那些人”。他还认为,私有财产的最公正的理由在于,它是使公共利益获得物质财富的最好方法。财产所有者对其财富有绝对权利,但这权利主要建立在正确使用这些财富使社会受益的基础上[14]。不同于近代学者将财产看做是人的自然权利,阿奎那认为,私有财产依据的是人为法,按照自然法,财产应该公有,但私有财产并不违反自然法,而是在人的理性基础上对自然法的补充,甚至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自然法。

阿奎那的思想不是孤立的,还有很多经院学者甚至认为,如果财产所有者在面临公共或邻人需要时无动于衷,社会可以强迫他将财产用于正当目的。这既可用社会对财产拥有最高权利的原则来说明,当然应予一定的补偿;也可用扶危济困责无旁贷的原则来解释。[15]阿奎那甚至说,“如果一个人面临着迫在眉睫的物质匮乏的危险,而又没有其他办法满足他的需要,——那么,他就可以公开地或者用偷窃的办法从另一个人的财产中取得所需要的东西。严格地说来,这也不算是欺骗或盗窃。”[16]这些私有财产要服从社会正义或公共利益的观念对后来的社会主义思潮和现代福利社会观念都有影响。

中世纪中期一些经院作家还认为,必须对世俗财富予以正确的评价,而轻视财富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种罪过。财富可以是罪恶的诱因,但贫穷也是。阿奎那说,“贫困是一种邪恶的诱因,因为偷窃、发伪誓、谄媚往往因贫困而生。因此更应避免贫困,所以穷人不应自甘淡泊”。甚至还有人说,“毫无疑问,在贫困状态中保持美德比在富裕的状态中保持美德要困难得多”。

在中世纪后期如文艺复兴时代一些学者的论述中,财富不仅有社会价值,还意味着个人美德,因为财富与基督教提倡的美德,如禁欲、节俭、诚实、勤劳是有关联的。[17]由此,私有财产的正当性得到确认,财产是个人勤俭、勤劳致富的结果。这时的财富观念已有逐渐摆脱宗教伦理影响,进一步世俗化的趋势。后来,美国建国时期的思想家富兰克林和现代社会学家M.韦伯对此都有充分的论述,新教伦理的某些特征与资本主义初期新兴资产阶级的进取精神确有许多联系。宗教改革运动继承了早期基督教的财富观念,抨击教会对财富的贪婪和滥用,甚至以出售赎罪券的方式姑息各种罪恶。德国农民在一系列的斗争中也理直气壮地提出减轻经济负担,取消教会的什一税的要求,摆脱了教会关于安贫乐道的思想束缚。

古代思想家和中世纪经院作家对财产的论述,总的说是模棱两可甚至相互矛盾的,尽管某个人的财产观念可能相对是清晰的。其中既有对公有财产和平均财产理想和实践,也有对私有财产的现实主义态度;既有对财产的宗教伦理评价,也有出于社会秩序和经济需要的考虑。从这些论述中既可以引申出下层民众的平均财产的要求,也可以被新兴的资产阶级用来为私有财产权利辩护。实际上,近现代的社会主义、自由主义、保守主义等思潮都从中世纪的财产观念中汲取了各自的营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