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读懂社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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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不是“拿工资的雷锋”

把社会工作者称为“拿工资的雷锋”,实在是抹杀了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属性。雷锋是一个志愿者,他帮助人是业余的、自愿的,是在本职工作以外的额外工作。还是让我们先来看看雷锋的人生经历吧。

雷锋本来是一名解放军战士。1940年12月18日,雷锋出生在湖南省望城县安庆乡(今天的长沙市望城区雷锋镇)简家塘一户贫苦农民家里。这一年系农历“庚辰”年,父母给他取乳名叫“庚伢子”。1960年1月8日,雷锋入伍,后被分配到运输连当驾驶员。1962年8月15日上午10点,战友乔安山向前开车时撞到一根晾衣服的木杆,不幸打在雷锋右太阳穴上,负重伤。经抚顺市望花区西郊职工医院抢救无效,雷锋于12点零5分不幸牺牲,年仅22岁。

雷锋

雷锋入伍后的表现很突出,沈阳军区《前线报》开辟了“向雷锋学习”的专栏。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他荣立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两次,被评为节约标兵,获得过“模范共青团员”荣誉称号,出席过沈阳部队共青团代表会议。1961年,还被选为第四届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雷锋的荣誉主要来自于他随时随地做好事,他热爱集体,关心战友,关心群众,把“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看成是人生最大的幸福和快乐,并身体力行。

1963年3月5日,毛泽东亲笔题词“向雷锋同志学习”。周恩来也为雷锋题词:“向雷锋同志学习憎爱分明的阶级立场,言行一致的革命精神,公而忘私的共产主义风格,奋不顾身的无产阶级斗志。”此后,我国政府把3月5日定为“学雷锋纪念日”,“学雷锋、做好事”也就一直延续到了今天。

尽管学雷锋活动已成为当代中国的一项大规模的群众性运动,但雷锋毕竟是个志愿者,用“拿工资的雷锋”来描述社会工作者的职业特征是极为不妥的,还有可能会造成某些误解。这就涉及了社会工作者与志愿者的本质区别问题,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这两者的不同。

志愿者也被称为“义工”,对应的英文词是“volunteer”。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可以给志愿者下这样的定义:志愿者是指基于社会责任及义务,在不谋求任何物质、金钱及相关利益回报的前提下,合理运用社会现有的资源,自愿奉献自己的时间、精力、技能,为帮助有一定需要的人士,开展力所能及、切合实际的,具一定专业性、技能性、长期性服务活动的人。

社会工作者对应的英文词是“social worker”。王思斌教授给出的定义是这样的:“社会工作者是由社会工作的价值观引导,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帮助困境人士特别是贫困群体和弱势群体的职业化的社会服务人员。”[1]由此可见,社会工作者是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员,而且还要经过一定的考试程序,并在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后,才可以开展专业服务。

爬梳清了这两个基本概念之后,我们就能够比较志愿者与社会工作者的本质区别了。(1)从上述含义可以看出,社会工作者是受薪人员,也就是说社会工作者是拿工资的,而志愿者则是无偿地付出自己的时间、精力、技能等,没有任何工资等的报酬。(2)社会工作者有专业的知识和技术,比如说个案社会工作,比如说聆听的技术等;从事公益事业的志愿者有时候也需要一定的方法和技术,但不如社会工作者来得专业。(3)社会工作者要遵循严格的专业伦理和价值,这些伦理和价值是作为一个社会工作者所必须遵守的,其规定也非常严格,有时候甚至会互相冲突,或者跟社会总体的价值观相冲突;志愿者虽然也要遵循社会的伦理和价值,但不如社会工作者的严格和专业。(4)社会工作者需要获得从业资格,就像律师需要有律师资格证书一样;而志愿者则不受专业资格的限制,只要是自愿的助人活动都可以做。(5)志愿者服务的范围要比社会工作者的服务范围更为广泛,包括一系列为了他人、社会而进行的无偿性的活动;社会工作者则专门从事专业性的服务活动,范围比志愿者小得多。

通过上面的比较,可以弄清楚社会工作者的具体含义和职业性质了。既然社会工作者提供的是专业服务,而且他们从事的是一种职业,那么,社会工作者就需要通过从事这种职业获得丰厚的报酬,以过上体面的、有尊严的生活。如果把社会工作者描述为“拿工资的雷锋”,歧义也就因此产生了:雷锋“为人民服务”什么时候要过报酬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