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世界部分国家重要农产品价格调控的经验启示
农产品价格调控一直是世界各国价格管理的重点领域。基于农产品价格在国民经济价格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世界主要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农产品价格调控,并形成了各具特点的价格调控体系,部分经验值得借鉴。
(一)明确重点品种进行分类价格调控
尽管国外没有重要农产品或类似概念,但各国都明确规定了列入调控范围的农产品种类。如美国《2008农业法》规定,麦、稻、豆、玉米、棉等11类农产品可享受政府补贴,仅豆类就细分为10种。欧盟对部分农产品给予一定的储存补贴,明确规定了市场干预的品种(谷物类、大米、糖类、橄榄油、牛肉和牛排、奶和奶制品、猪肉、羊肉)。印度一度将价格支持对象集中在小麦、大米、玉米等粮食作物上,20世纪70年代中期实现粮食基本自给后,逐渐扩大到黄麻、大豆、油料等20多种农产品。日本一直将大米、猪肉、生丝作为调控重点,比较有特色的是确定了14种重要调控蔬菜和34种一般调控蔬菜。同时,主要国家对纳入价格调控的农产品分别采取了不同措施,实行分类价格调控。如欧盟对7类原产地农产品进行价格支持,对食糖与牛奶生产实行配额制度,根据出口国调整出口返还补贴等;日本对猪肉、牛肉、生丝采取的是价格稳定带制度,对蔬菜、加工原料用果品、鸡蛋采取的是稳定基金制度,对小麦、山芋、甜菜、甘蔗等实施最低收购价格保证制度。
(二)立足国情确定价格调控具体方式
随着工业化、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发达国家对本国农产品价格的直接干预程度降低,各国依据自身资源禀赋特征、市场化改革进程、农业生产发展水平,不断调整价格调控政策方向,形成了各具特点的农产品价格调控政策体系。大体而言,美国对农产品价格又生产补贴型的间接调控方式为主,欧盟立足市场机制强调对价格的干预,日本对农产品价格的干预最为直接和严格。农产品价格调控政策方式不同,与各国国情差异不无关系。美国农业资源丰富,农产品剩余是常态,面临巨大的价格下行压力,因此美国政府的基本思路是宁肯产量有很大盈余,也要确保充裕有余的供应,稳定生产、保障充裕供应成为主要目标,价格稳定只是一个从属目标。美国曾经采取政府储备方式对农业生产进行价格支持,但最终由于储备成本太高而修改为差价补贴和储备并用政策[32]。欧盟农业资源短缺,农产品由供给短缺向剩余转变的时间不长,部分产品还需要大量进口,因此尽管减少了农产品的行政定价,但对市场价格的干预仍强于美国。日本是一个资源贫乏的岛国,需要进口大量农产品,为了保障市场供应和减少国外冲击,对重要农产品价格的直接干预严格。日本政府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库存量对市场价格的影响、自然灾害等因素,确定大米储备规模又150万吨为基础,在加减50万吨范围内变化,占2012年政府预定产量目标793万吨的12.6%~25.2%。
(三)价格调控政策逐步倾向生产者利益
从世界范围看,主要国家重要农产品价格调控政策大体经历了从着重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生产者负担型”向主要保护生产者利益的“消费者负担型”转变。例如,美国在农业市场化改革之前,主要通过“公平价格”来维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利益的适当平衡,随着农产品剩余的出现,美国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价格调控政策重点更倾向生产者,为此采取了大量的生产补贴政策。日本二战后粮食供给严重不足,食品价格暴涨,影响产业振兴,所又之后一段时期粮食和农产品贸易政策的重点是降低价格又保护消费者利益。20世纪50年代后日本经济开始振兴,1961年日本制定了《农业基本法》,提出逐步增加农业就业者收入,加大了对生产者利益的保护。印度在1965年农产品价格政策的重点放在保护消费者利益上,政府通过低价收购、进口和配售来进行保护;1965年后政府农产品价格政策重点放在保护生产者利益上,同时兼顾消费者利益,为此专门成立了农产品价格委员会。
(四)支持市场组织参与农产品价格调控
从主要国家重要农产品价格调控的主体看,政府在农产品价格调控方面发挥着主要作用,同时也积极鼓励企业、协会等市场组织参与农产品价格调控。这些市场组织在政府的支持下,充分发挥自身的组织优势、信息优势,贯通产销,对稳定市场价格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例如,欧盟对某些农产品的民间储备进行补助,当农产品价格较低时,由政府收购、政府储存改为私人收购、领取补贴并储存,待价格回升时,私人再行卖出;同时积极补贴协会组织建立调节基金,在出现农产品滞销危机时对农产品不上市项目提供财政补偿。在法国,政府积极支持有关机构(如私营行业公司)按干预价格收储和抛售农产品,如果发生损失由公营公用事业机构农业市场指导和调整基金负担。日本政府委托畜产振兴事业团、蚕丝砂糖价格安定事业团等准政府机构对实施价格稳定带制度的农产品进行监控;鼓励生产者团体(主要是农协全国联合会和畜牧专业农协)、猪肉加工行业协会等自主实施猪肉冷藏保存和投放,政府对相关成本和损失(利息、加工费、运输费、仓储费)进行补贴。
(五)重视建立农产品价格应急调控机制
各国在致力于建立农产品价格调控长效机制的同时,也十分重视构建农产品价格应急调控机制。美国是农产品价格日常综合治理的典范,很少在价格突然出现大幅涨跌时采取临时措施,这与其拥有强大物质基础、丰富的政策手段,又及议会政治体制有极大的关系。即便如此,美国《2008年农业法》也对突发情况做出了预案。欧盟政府在市场出现危机时(如出现动物传染病等),会迅速启动特别干预程序。如谷类市场,若欧盟国家的某些地区市场价格跌落,低于或可能低于干预价格时,欧盟会采取行动进行特别干预,也称之为临时性额外干预。日本从2009年起开始实施蔬菜应急供求调整措施,资金来源于国家和生产者,双方各自承担50%,并由农畜产业振兴机构管理运作。在价格暴跌时,采取延后销售、转加工用途销售和市场隔离等措施。当价格暴涨时,采取提前上市销售的应急措施。该措施主要是对提前上市销售蔬菜的生产者补偿其提前收获而产生的损失,补偿对象仅限于重要蔬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