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单元一 工程建设监理
知识目标
1.了解工程建设监理行为主体及业务承接。
2.熟悉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和范围。
基础知识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投资、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进行控制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工程建设监理的基本概念包括四方面的内涵,即工程建设监理的行为主体、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承接、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和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指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和兼承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及工程建设咨询的单位,也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下设的专门从事工程建设监理的二级机构(这里所说的“二级机构”是指企业法人中专门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内设机构,像设计单位、科学研究单位中的“监理部”“监理中心”等)。
项目建设单位也称为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也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主要履行提出建设规划、提供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的责任。项目建设单位是委托监理的一方。
一、工程建设监理的行为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明确规定,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实施监理。工程建设监理只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来开展,工程建设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这是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一项重要规定。
监理单位是具有独立性、社会化、专业化特点的专门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和其他技术服务活动的组织。只有监理单位才能按照独立、自主的原则,以“公正的第三方”的身份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非监理单位所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一律不能称为工程建设监理。例如,政府有关部门所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就不属于工程建设监理范畴;项目业主进行的所谓“自行监理”,以及不具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其他单位所进行的所谓“监理”都不能纳入工程建设监理范畴。
业主能否“监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业主作为建设项目管理主体,他应当拥有监督管理权。也就是说,业主实施自行管理并非不可以。但是,自行管理既不是社会化、专业化的监督管理活动,也不是“第三方”的监督管理活动。因此,不能将它称为工程建设监理。特别应当指出的,历史的经验已经证明,就工程项目建设的整体而言,业主自行管理对于提高项目投资的效益和建设水平也是无益的。
小提示
工程建设监理不同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后者的行为主体是政府部门,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是行政性的监督管理,它的任务、职责和内容不同于工程建设监理。同样,业主实施自行管理、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也不能视为工程建设监理。
二、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承接
《建筑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应当订立书面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也就是说,工程建设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实施监理。
工程建设监理只有在建设单位委托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只有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了监理的范围、内容、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才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管理权,合法地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拥有一定的管理权限,能够开展管理活动,这是建设单位授权的结果。
承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有关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接受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对其建设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接受并配合监理是其履行合同的一种行为。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对哪些单位的哪些建设行为实施监理,要由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例如,仅委托施工阶段监理的工程,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只能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对施工行为实行监理。而在委托全过程监理的工程中,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则可以根据委托监理合同以及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建设行为实行监理。
三、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及范围
1.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
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包括工程建设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工程建设合同。
(1)工程建设文件
工程建设文件包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许可证等。
(2)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也包括《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有关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3)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工程建设合同
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应当根据两类合同,即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和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有关工程建设合同对承建单位进行监理。
小提示
在监理合同范本专用条件部分有关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的内容的条款中,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依据哪些有关的工程建设合同进行监理,视委托监理合同的范围来决定。全过程监理应当包括咨询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及设备采购合同等;决策阶段监理主要是咨询合同;设计阶段监理主要是设计合同;施工阶段监理主要是施工合同。
2.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
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可以分为监理的工程范围和监理的建设阶段范围。
(1)工程范围
并不是所有的工程都需要实行监理。2000年1月30日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在此基础上,《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1年1月17日原建设部令第86号发布)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① 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②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③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④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⑤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交通运输、水利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产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2)建设阶段范围
工程建设监理可以适用于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和实施阶段,但目前主要用于工程建设施工阶段。
工程建设监理这种监督管理服务活动主要出现在工程项目建设的设计阶段(含设计准备)、招标阶段、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和保修阶段。当然,在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监理单位的服务活动是否属于监理活动还要看业主是否授予监理单位监督管理权。之所以这样界定,主要是因为工程建设监理是“第三方”的监督管理行为,它的发生不仅要有委托方,需要与项目业主建立委托与服务关系,而且要有被监理方,需要与只在项目实施阶段才出现的设计、施工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承建商建立监理与被监理关系。同时,工程建设监理的目的是协助业主在预定的投资、进度、质量目标内建成项目。它的主要内容是进行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合同管理、组织协调。这些活动也主要发生在项目建设的实施阶段。
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均承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在施工阶段委托监理的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发挥监理的规划、控制、协调作用,为在计划目标内建成工程提供最好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