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恶同源必有报
洪武二十四年(1391),朱元璋亲自批示处理了一件官员之间相互诬告的案件,并且律外用刑,将诬告人凌迟处死,这到底是什么原因呢?
就在这年,广东南雄府同知吉原,被逮捕到南京锦衣卫诏狱,这个诏狱是专门审问文武百官的部门,无论是什么样的官员,一旦进入诏狱,基本上是九死一生。因为在审讯过程中经常使用酷刑,将人犯打得皮开肉绽乃是常事,而且犯人常被折磨得求生不得,求死不能,受到肉体与精神上的双重打击,最后完全崩溃,乱咬他人,甚至会酿成牵连多人的大案,株连无辜。
朱元璋最恨官吏贪污。贪污腐败的官吏很少能够逃脱惩处,重者被以极刑处死,往往被枭首示众,罪犯的头颅还会被送往全国各地展示;轻者也往往附带肉刑,刺字、断趾、断足,令其受辱终身。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以贪污的罪名控告,一般官员都会被重罚。吉原被逮捕到锦衣卫诏狱,当然也少不了贪污的罪名。
吉原,淮安山阳(今淮安市淮安区)人,并没有什么显赫的出身,文化水平也不高,其最初不过是山阳县的一个富户,就是因为他做人厚道,办事公道,才被当地百姓选举为里老人,也就是受理一里诉讼的人。里老人一般都由地方上年高德劭的人充当,官府通过他们的威望以及行政管理能力,理断民间诉讼,引导社会风气,稳定地方社会。当然,明太祖朱元璋这种设计,意图是依靠地方已有的社会权力结构,以确保王朝的权力延伸到基层社会中。里老人算不上是官,充其量也就是本地有声望的人。
朱元璋用人从来都是不拘一格的,无论官员级别有多低,只要他认为其才德出众,便可以超授其职。比如说原安庆府怀宁县丞陈希文,面对军卫的指挥使企图强占民地,知府袒护说情的情况,依然执法不阿,得到朱元璋的赞许,特将其破格升为青州知府,从正八品的县丞升到正四品的知府,等于是连升八级。原宜兴县主簿王复春,因控告上级常州知府差人下县及乡,扰害官民,扣留孤老月粮,索取木材细米等事,得到朱元璋的嘉奖,除了赏赐酒食等物品外,还破格将他升为常州府同知,从正九品的主簿升为正五品的府同知,也是连升八级。作为民选的里老人吉原,因为办事公道,不但能平息本里的各种纠纷,而且还能力行教化,所以在数年之间,本里没有一起到官府诉讼的案件。里民讲究礼让,民安其生,乃是“五教畅行”。所谓的五教就是君臣有义、父子有亲、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正因为吉原事迹突出,才被朱元璋破格任命为南雄府同知。一个没有任何官职的里老人,初次受命就为正五品府同知,则可见朱元璋用人的不拘一格。
府同知负责分掌地方盐、粮、捕盗、江防、海疆、河工、水利以及清理军籍、抚绥民夷等事务。府同知也有独立的办事衙署,称之为“厅”。吉原上任之后,所面临的重要事务,就是清理军籍,在明代被称为“清军”或“清戎”。
根据朱元璋所建立的卫所兵制,凡是军人,都要纳入军籍,而且军人是世袭的。为了防范、解决军伍空虚和军籍管理淆乱,时常对军伍实行清理,勾补军人,这就是“清军”之制。顾炎武认为“清军”之制乃是明代弊政之一,因为按照明代的规定,如果军士逃亡,就要在其原籍勾补军人,而军户子孙必须要官至兵部尚书,才可以除去军籍。军户的法律地位低下,其子弟出任官吏,报考生员都有严格的限制,随着社会的发展,军户往往与罪犯之家是同义语,因为充军之罪乃是死罪减等,与死囚基本上等同。军户的人身自由也有许多限制,如军户的弟侄子孙不许过继他人,不许随便入赘,不许学唱,不许下棋打双陆,不许做买卖等。
明初卫所的兵士,来源于元朝的军户和从征、归附、谪发、垛集五种途径。元朝的军户是世袭的,也就是世代为军。从征是追随太祖朱元璋南征北战,建立了赫赫战功的军人;归附是各处投降的军人;谪发是因罪发配从军之人;垛集是召集民户为军。这五种军籍,虽然从征可能是自愿的,但要他们世代为军籍,则不是自愿的,所以说都具有强迫性。既然不自愿,当然会有军士逃亡的隐患。特别是承平日久,谁都不愿意为军人,再加上军户地位低下,民户都不愿意将女儿嫁给军人,所以军户逃离成风。因此在洪武十六年、二十一年、二十三年,曾经展开三次大规模的“清军”行动。“清军”乃是文武官员的生财之道,不少官员会对军户任意敲诈。吉原身为府同知,“清军”是其主要职责,这次受委任,与军卫镇抚陈艺一起办理“清军”事务。
却说南雄府小梅关乡民曾双山,夫妻两口,勤俭持家,拥有一片山林,栽种杉树,种植竹林。竹木收入可观,家境还算殷实。曾双山一切都好,就是有一个毛病,吝啬。他是个出名的吝啬鬼,即使你是他的至亲骨肉,平日对他十分恭顺,一到该出钱银的时候,无论是周贫济无,还是礼上该用的,他都是一毛不拔,实在躲不过去,他也会临时推托事故,假装事忙,躲入自家的山林里不出来。被人撞个正着,不得不出钱,也一定要缺斤短两,非要省下几文钱,才称心如意。这样吝啬的财主,能够不招人嫉恨吗?也难免有人要寻他麻烦。
曾双山原本是军户出身,因为腿上受了伤,便向军官行贿,脱离了军籍。不明不白地脱离了军籍,在“清军”运动的时候,自然是个短处。他的邻居陈潘,是个大财主,诨名叫作陈一百,就是因为他与人交往,一旦不顺心,便说:“我拼上一百两银子,与你打官司,让官府打得你屁股开花。”因此得到陈一百的诨号。陈一百看上了曾双山那座山林,便提出购买,而曾双山爱财如命,如何舍得,因此不同意,惹得陈一百发怒,声称定让曾双山家破人亡。
陈一百认字不多,生性粗鲁,虽然有钱,但与官府并没有什么关系,全靠他家请来的教书先生焦顺出谋划策。焦顺是本府生员,家道一般,只是靠教书养家,看到陈一百有钱,便时常挑唆他告状,凭借自己的才能和秀才身份,总能够让官府将被告治罪,因此陈一百奉他为上宾。陈一百在曾双山那里受了一肚子气,回到家中,自然要对焦顺讲。
焦顺本来就好生事端,专门教唆辞讼,从中赚些钱财,如今见买卖来了,岂能放过?朝廷“清军”,大张旗鼓,山林百姓并不知道,而他身为秀才,却能够知道。“秀才不出门,全知天下事”,他是靠看告示而得知的。曾双山以前是军户,焦顺好打探别人的隐私,早就记在心里,时刻准备敲诈其钱财。如今陈一百肯出钱,官府又鼓励人们揭发检举,这一百两银子,加上五两的佣金,也是不小的数目,于是焦顺洋洋洒洒地写了诉状,让陈一百出头控告。其实,当时的军户甚多,以洪武二十六年(1393)为例,当时全国总户是一千零六十五万,军户就有二百余万,可以说有五分之一的人都是军户,当然,很多人可能并没有当过兵。南雄一直没有战争,许多人都是从外地迁徙而来的,这些人是否是军户,曾经在何处为军人,调查起来很困难,所以官府鼓励相互揭发检举。
诉状是由府同知吉原与卫镇抚陈艺共同受理的。卫镇抚虽然仅仅是从五品的官,但专门办理本卫的司法事务,还管军容军纪,类似现代的宪兵及军事法庭。这次“清军”是地方官与卫所共同负责,所以也必须是共同审理,如今有人揭发,当然不能不管,当下发出牌票,拘捕曾双山。事情都到了生死关头了,曾双山还是不肯出钱,结果被捕役将他上身捆成个粽子,一路敲打,送到“清军”衙门时,已经是受了内伤。为什么一路敲打却只是受了内伤呢?因为捕役一旦将嫌疑人打出伤痕,官府要治捕役动用私刑之罪,所以捕役下手,不能让官府看出痕迹。
吉原与陈艺审讯曾双山,得知其从前跟随大将军徐达出征过蒙古,后来被派往陕西驻守,按理说应该发文陕西都指挥使司和北平行都指挥使司查核。吉原认为应先发文书到陕西及北平,等核实以后再行论处。看到吉原不肯马上处置曾双山,陈一百有些不高兴,毕竟他花了一百多两银子。陈一百一边埋怨焦顺状纸写得不好,一边声称官府拿钱不办事,要把此事让全南雄府的人都知道。
焦顺本来想将一百两银子据为己有,如今见陈一百非要声张,唯恐自己私吞银两的事情暴露,所以安慰陈一百以后,便来到官府行贿。吉原是有名的清官,要想贿赂他,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而陈艺是个军官,爱财如命,便于下手,因此焦顺找到陈艺。无事不登门,陈艺见有人来找,知道必有所求,所以在寒暄几句之后,直奔主题,得知焦顺想让他严惩曾双山,虽然是他职权范围之事,但也不能轻易答应,所以一再讲事情难办,焦顺再三恳求,并且送上礼金,一直加到五十两,陈艺才答应帮忙。得到陈艺的允诺,焦顺告知陈一百,让他等待好消息,一旦曾双山被定为军籍,那座山林不也就是陈家的了吗。
陈艺收了钱,就将曾双山定为军籍,责令他如期赶赴陕西军卫报到。按照规定,府同知与卫镇抚共同办理“清军”事务,判决要双方一致同意,并且共同签署,才能有效。吉原被朱元璋破格提拔为府同知,就是因为他办事认真,看到陈艺没有进行调查就作出判决,就提出给陕西、北平的行文刚刚发出,还没有得到回复,不能无凭无据地就判定曾双山是军籍,所以不签署,判决也就无法生效。拿人钱财为人消灾,陈艺拿了钱,不能不给人办事,便与吉原争吵起来,但吉原不为所动,坚持己见。
府同知与镇抚分属文武两个系统,各自有上司。陈艺见吉原执意不签字,便告知自己的上司都指挥使,说吉原袒护曾双山,而且收受了贿赂,不让其恢复军籍。都指挥使是从一品大员,有权直接上奏皇帝,便将此事上奏。朱元璋最恨官员贪污受贿,当即派锦衣卫前往,将吉原及一干人证都带到南京审讯。
锦衣卫诏狱拷问人的技巧高超,发明了许多酷刑,诸如挺棍、夹棍、脑箍、烙铁、一封书、鼠弹筝、拦马棍、燕儿飞、灌鼻、钉指、鞭脊背、夹两踝等,很难有人能够熬过这些刑讯。在重刑之下,陈一百招出焦顺教唆词讼之事,焦顺则招出向陈艺行贿之事,陈艺也招出诬告之事。锦衣卫上奏,朱元璋再派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等官员共同会审,最终确定陈艺诬告及受贿的罪名,然后由刑部尚书杨靖领衔奏报给皇帝。针对此案,朱元璋不无感慨,所以对刑部尚书杨靖讲:
“善与恶异趋,廉者必不同贪,公者必不济私,然恶或诬善,事虽可白,不免受辱,宜严禁之,使有所劝惩。继今犯法者,不许诬引良善。违者,所诬虽轻,亦坐以重罪。”
也就是说,善与恶的趋向不同,凡是廉洁者必然不会与贪贿者同流合污,致力于公事者也不会假公济私。不过,邪恶诬陷良善,虽然最终也会真相大白,但被诬陷者也未免要受到牵连而身受刑讯之苦,所以应该严禁这样的事,才能使良善者得到激励,邪恶者受到严惩。这乃是朱元璋常常强调的奖善惩恶之道,所以他要求从今以后,凡是犯法者,不许诬陷牵引良善,如果违反,即便诬告的是轻罪,也要从重拟罪。
根据朱元璋的指示,刑部张榜通告全国,发出榜文如下:
为钦依禁约诬指正人事。钦奉圣旨:如今内外大小官员,贪赃坏法的固多,中间亦有守法度做好勾当的。因是平日不肯同他为非,事发之后,所以被他诬指。比及辨明出来,正人君子已被其辱。今后若是诬指正人的,本身虽犯笞罪,也废他;但诬指人笞罪,也一般废他。本身已得人死罪,又诬指人,凌迟,都家迁化外。
这个榜文讲得很明白,只要是诬告正人,即便是所犯是笞罪,也就是笞五十以下的罪,就要废了他。这里的废并不是现代意义的将之弄成残废,或者是废了其官职,而是死刑的意思。一般也就是一样的意思,都家就是全家。
按照《大明律》的规定:“凡诬告人笞罪者,加所诬罪二等。”朱元璋却要将之废了,也就是杀了。该条还规定:诬告至死罪,“未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役三年”。陈艺诬告吉原受贿,按照《大明律》的规定:“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无禄人,各减一等。官追夺除名。吏罢役,俱不叙。”官是有禄人,如果受贿是枉法赃,只要达八十两以上,就是绞刑。很显然陈艺诬告吉原贪赃枉法,就是死罪,因为吉原没有被处决,按照法律规定,陈艺不可能被判处死刑,而如今却要将其凌迟,还要将其全家发往云南充军。焦顺的处置比较容易,先打手心十板,算是惩罚不听话的学生,再革去其生员功名,使他失去前程。陈一百出了钱,虽然没有亲自行贿,但其出钱目的是行贿,而且出头诬告,因此按照“不应为”罪,予以杖八十,杖刑本来可以赎免,因为其有钱,属于有力,所以不准赎免,折杖发落。曾双山最后经过核实,是因为受伤,自己又无子,不能为军,故此被免除军籍,所以无罪释放,但经历这一场官司,也是倾家荡产了,最终一无所有。
朱元璋是善恶分明的人,所以任命吉原为南雄知府,并赐钞百锭,还让礼部设宴欢送其上任。古人认为衣锦还乡是最大的荣耀,吉原从南雄府同知任上被诬告,是锦衣卫将其捆缚京城的,如今荣升知府,是锦衣卫护送入府城的,可以让本府人民目睹其荣归南雄。这正是:
明刑弼教伸王政,化俗惩贪明主威。
此案涉及官员之间诬告,官员受贿,当事人行贿等问题,这些行为在律例里都有明白的处罚规定。朱元璋不按照法律规定处置,对不法官员采取律外用刑,是有他的理由的。朱元璋认为官员贪赃枉法的行为必须严惩,而这种严惩也会得到百姓的拥护,但诬告正人君子,使他们受到牵连,最终使正人君子也不得不与贪官污吏同流合污,那才是最可怕的事情。在众人皆醉的时候,连一个清醒的人都没有,官场岂不是成为藏污纳垢的场所,吏治如何整治?如果不能使良善得到激励,邪恶受到惩罚,政治腐败也就得不到遏制。朱元璋对诬告正人君子的人采取极刑,也是从政治统治的角度出发,这种举措既是功利主义的体现,又有匡扶正义而打击邪恶的寓意。整治吏治,严刑峻法是一种手段,但在惩恶的时候注意扬善,往往比单纯的惩恶更能够收到效果。一个社会的正气得不到弘扬,实际上也是在助长歪风邪气。长此以往,不但政治会腐败,官府威信会下降,更会造成社会不稳定,最终会威胁政治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