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统计的曲折发展
在这特殊的时期,我国的综合平衡统计工作也在曲折中前行。通过召开综合平衡统计工作会议、不断加强综合平衡统计研究工作,在措施方面进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分析与思考,在制度上建立了综合财政统计,在民生上多次修复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范围。
一、“大跃进”时期的挫折与进步
国民经济在“大跃进”时期,主要比例关系严重失调,农业和轻工业大幅度减产,国民收入下降,人民生活遭受了很大的影响。正当全国各类平衡表的编制工作如火如荼地进行时,1958年国家统计局开始的“反教条主义运动”认为编制国民经济平衡表的工作过于繁复,是“繁琐哲学”与“形式主义”。因此,国民经济平衡表的编制工作刚刚开展就遇到了挫折,国家统计局既精简了报表,又缩小了计算范围,有的报表编制工作也被叫停,由此国民经济核算工作遭遇第一次大的挫折。尽管如此,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统计工作仍然在挫折中取得了持续性进步。
(一)全国综合平衡统计会议的召开
1957年12月,国家统计局召开全国综合统计和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统计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开展全国和地区综合平衡统计、建立综合财政统计。会议专门邀请苏联统计专家系统介绍讲解苏联编制国民经济综合平衡表的理论与实践经验。会议正式提出,省和市应首先建立最基本的平衡统计,即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生产、消费、积累的平衡计算。会后,国民收入统计正式列入地区统计工作任务。
1959年,国家统计局先后召开东北各省综合平衡统计座谈会和第三次全国综合平衡统计工作会议,讨论了国家统计局拟定的《国民收入生产、分配、消费和积累的计算方法(初稿)》,组织各省市进行综合平衡统计工作情况和经验交流,并集中讨论了地区国民收入计算中几个特殊性问题,主要是地区国民收入和货币资金的流出、流入问题,以及实现积累率和可供积累率的计算问题等。
两次全国综合平衡统计会议在传播综合平衡统计理论、促进各地区结合实际编制国民经济平衡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几年时间内,从工农业总产值到国民收入统计,当时国民经济平衡表大部分内容都建立起来了,不仅在全国范围推广,而且在各省市范围推广,初步建立了我国国民经济平衡表体系的雏形。
(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总结
回顾第一个五年计划的经验教训,为第二个五年计划的政策制定与项目实施提供了指导。从1957年的上半年开始,国家统计局与国家计委、经委一起,针对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形成的报表进行了全面的计算和反复的验证。
1958年12月17日,国家统计局党组向国务院副总理李富春及中央报告了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我国国民收入的生产和分配情况。该报告认为: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国民收入生产中工业在国民收入所占比重虽有显著提高,但占第一位的还是农业;由于国民收入水平低,人口增加快,因此对积累和消费基金的增加都有很大的制约,国民收入使用中消费和积累的分配比例基本上是适当的;国家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也大体适当,第一个五年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积累,即基本建设投资和增加物资储备等方面。
1959年4月13日,国家统计局公布《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执行结果的公报》。该公报阐释了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建设、工业生产、农业生产、运输邮电、国内外商业和人民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等七个方面的内容。
全国各省市也对自身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了总结与分析。如1958年,内蒙古统计局以内部文件形式编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第一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
(三)综合财政统计的建立
1960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综合财政计划工作的决定》,指出综合财政计划是指确定某一时期内社会财力分配使用的规模、方向、内容、进度和效果的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综合财政计划的制订离不开综合财政统计,因此,建立综合财政统计也就迫在眉睫了。
1960年3月7日,国家统计局颁发《1960年综合财政统计制度试行方案》,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试填第一季度数字并对试行方案提出修改意见。1960年4月,在长沙市召开会议,对试行方案进行了讨论。经过修改和补充之后,于5月正式下达,按季报告。1960年5月12日,国家统计局正式颁发《综合财政统计制度》,同时要求各地于7月底前上报对1959年的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的一次性调查。
1960年7月6日,国务院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综合财政统计工作中的问题的报告》。该报告明确指出,综合财政统计是反映国家整个财政资金活动情况的资料,是编制国家综合财政计划的重要依据,应当在短期内做出成绩来。
二、调整时期的发展
在三年“大跃进”运动后,国民经济重要比例关系严重失调,工业农业较大幅度减产,国民收入下降。因此,调整时期的主要任务是恢复被“大跃进”破坏的经济,恢复国家经济建设,这个时期尽管统计表式有所简化,但综合平衡研究工作却有较大的进展。
(一)综合平衡研究工作的加强
1961年10月14日,国家统计局发出《关于加强综合平衡研究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指出,为适应各部门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和国家计划管理强调做好全面安排、综合平衡工作的要求,统计部门不仅要做好各项专业的调查统计工作,及时反映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发展情况,而且必须加强综合平衡研究工作,对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和一个部门内部的各个环节,进行联系观察,综合分析。
同时,该意见也指出综合平衡工作的要点在于:①要编制“国民经济平衡表”;②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进行调查与研究;③要根据研究问题的需要,收集有关调查统计资料,同时加工整理进行综合平衡研究;④要把全国的综合平衡研究工作和地区的综合平衡研究工作结合起来。该意见还附有《当前综合平衡研究的主要题目指南》。
为贯彻落实加强综合平衡统计研究工作的方针,在收集相关调查统计资料的基础上,1963年国家统计局发表《财政收入和农业生产的关系》,研究农业生产下降而财政收入增加的状况。
(二)社会集团购买力统计范围的修订
1962年6月1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商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社会集团购买力包括范围的报告》和《关于社会集团购买力包括范围的暂行规定》。其批示中指出:①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范围如何划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可能一次就划得清楚,需要在实际执行中不断地研究改进;②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继续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努力完成今年压缩集团购买力的任务,绝对不能松劲;③批评个别地区,对压缩集团购买力工作抓得不紧,压缩指标直到现在还没有落实到基层单位,个别地区擅自改变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范围,或者不严格执行凭购物证供应商品的办法。
国家计委、财政部、商业部、国家统计局四部门在随后的报告中提出,社会集团购买力,是社会集团用于在市场上购买非生产性商品的资金。至于社会集团购买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商品的资金,购买国家直接调拨的商品的资金,以及支付劳务和服务的费用(如电话费、旅差费等),都不算作社会集团购买力。按照这个划分原则,原来算作社会集团购买力的修理、服务行业购买生产经营用品和商业、服务等部门印刷各种票证用纸的开支,改为不算集团购买力。至于医院购买药品、企业单位购买劳动保护用品,仍然算作集团购买力,但在管理上不作硬性的压缩规定。
该批示发布后,各省市立刻行动,迅速转发批文,将控制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要求布置下去。至此,全国各省、各地区陷入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研究和缩减社会集团购买力范围的大潮中。
三、“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停顿与恢复
在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我国统计事业又遭受了第二次大挫折——统计机构被撤销、统计工作人员被下放,许多统计资料被销毁,国民经济统计工作完全陷入停顿状态。从1970年起统计工作开始逐步恢复,先后编印了《国民经济统计提要》《1970年国民经济统计资料》等重要文件,更新了社会集团购买力统计的统计范围。
(一)《国民经济统计提要》的编印
从1970年开始,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简称国家计委)部署了1967—1969年因“文化大革命”而中断的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补齐工作,标志着1966—1969年中断了四年的统计工作开始恢复。
1970年7月中旬,国家计委统计组开始进行《国民经济统计提要》的编制。各省根据编制的要求补报了1967—1969年的统计资料,所缺的资料采用部门数字,少数资料由统计组进行估算。
1970年8月中旬,国家计委生产组印发了《国民经济统计提要1949—1969(未定稿)》,供党政领导使用。到1971年年底,1967—1969年缺失了4年的主要统计数据基本补齐。但因工作难度大,有些分年、分组数据仍空缺。国家计委根据采集整理并补齐的3年基本统计数据,正式编印了《国民经济统计提要(1949—1969)》,国务院总理周恩来高度认可该提要,并指示立即发中央委员。
《国民经济统计提要(1949—1969)》的编印首先促使1967—1969年三年因“文化大革命”而中断的统计数据得到采集、整理和补齐,并且将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国民经济统计工作进行了梳理与整合、回顾与总结。从这个角度来说,该提要的编印具有继往开来、承上启下的重要意义。
1972年11月,国家计委编印《1970年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并呈报中央、国务院领导,发送国务院各部门、各地区政府。
(二)社会集团购买力统计范围的再次修订
1977年5月13日,国家计委发出“要求做好社会集团购买力统计”的通知。该通知印发了国家计委拟订的售给社会集团公用的各类消费品总额统计表,由商业、外贸、邮电、合作总社和各省计委、统计局布置填报。
1977年12月8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印发《关于社会集团购买力包括范围的规定》。该规定主要内容如下:①社会集团购买力,是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公社(包括大队、生产队)用公款在市场上购买供集体消费的非生产性商品的资金;②划分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原则是用公款、通过市场、公共使用、非生产用;③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具体范围,共有11类商品;④不属于社会集团购买力范围的项目,有国家分配的物资、直接用于生产的商品等14类产品(商品)。此次国家社会集团购买力范围的再次修订,删改了1962年《关于社会集团购买力包括范围的暂行规定》中不合理的部分,使得当下的社会集团购买力范围更符合时代的变化,更契合当时居民生活的实际情况。